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法律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6.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7.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但若不加限制地扩大适用,无疑是对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性质的否定,甚至对国际私法本身也是一种否定。
11.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整理大题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涉外性: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1,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2,客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内容: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客观基础)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三、连接点的相关理论问题(一)连接点的发展方向: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由于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结点,这就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化。
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的潮流,“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是其主要标志。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战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对诸如住所、侵权行为地等连结点因使用的场合不同,为达到不同目的、执行不同功能而赋予不同的含义。
(二)连接点的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采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代替传统的僵硬的封闭性的连结点来进行软化处理并非没有限度,否则,整个冲突法规范都可归结为一句话:“涉外法律关系由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这样等于否定了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国际私法简答和论述题(17页)

国际私法简答题论述题目录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动产三分说。
(2)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3)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3)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3)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简述本地法说。
(4)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5)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5)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6)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6)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7)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8)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8)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9)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10)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10)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10)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10)简述国际礼让说。
(1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1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2)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2)简述本地法说。
(1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12)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3)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1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3)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14)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国际私法 名词 简答 论述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8分}26. 准据法: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外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五、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 4分)28.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 3分)(2) 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 3分)(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 2分)29.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造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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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题库
考试题型设置:1)单选:30个,共计30分
2)多选:5个,共计10分
3)简答:4个,共计24分
4)论述:1个,计12分
5)案例分析:2个,共计24分
简答题
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P21-29
简述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的不同制度P56
简述冲突规范的结构P50
简述外国法查明的方法P87-88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P85
简述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的条件P77
简述我国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P121 简述《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P161 简述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P118-119
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种不同准据法制度P137-138
简析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P143-144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P182-183
简述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P231-232
简述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P261-262
简述合同准据法历史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P179
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P303-304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域外送达方式P348-349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358-360
简述仲裁协议的效力P392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涉及哪些内容P385-388
简述直接送达的几种方式P345-346
简述冲突规范的含义及其在结构和性质上的特点P49-50
简述多法域国家当事人本国法的规定P80
我国在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时做了哪两项重要的保留P410-411
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P276-277
对于国际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有哪几种主要学说P185-186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P145-146
简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私法的新发展P39-42
我国2001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哪些P226
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P303
简述国际私法中对婚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的不同类型P263-265
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试用P218
简述国家行为理论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联系与区别P334-335
简述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P7-8
简述构成先决问题的要件P77
何谓提单?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P202
简述法律选择的方法P60-63
何谓侵权行为之债?简述其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P242-243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P383-384
什么叫准据法?列举七中常见的准据法表达公式P49、56-57
什么叫海事强制令?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具备哪些条件P341
简述外国法人认许程序P127-128
简述最惠国待遇制度的特点P105-106
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宗旨和基本原则P192-193
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不同主张P282-283
论述题
试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P41-42
试述法律选择的方法P60-63
试述法人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范围P131-132
试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我国涉外合同法律对这一原则适用的特点P188-189 试述我国有关与外国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P358-360
试述国际商事仲裁准据法的理论与实践p382-384
试述《尼泊尔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关系和异同P168
试述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P247
试述我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P305
试论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问题P98-101
试述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P17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