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权责发生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稳健经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四)效益优先: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财务结构。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财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财务目标,合理分配资源。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对发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投资和发行等重要职责。
为保障公司财务安全,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确保公司财务运作的顺利。
二、会计核算制度1. 财务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应依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立、会计凭证的记录和处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等流程。
2. 成本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成本会计制度,对公司的各项成本进行明确核算。
包括设立成本核算科目、成本分析和监控、成本与业绩挂钩等内容。
3. 税务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税务会计制度,确保公司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履行。
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1. 年度预算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年度预算,明确公司经营目标和财务指标。
预算的编制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利润预测等内容,以合理规划公司财务资源的利用。
2. 预算执行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执行与实际操作相一致。
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3. 财务绩效评价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财务绩效评价制度,评估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以此为依据,对公司内部进行激励和奖励,促进公司财务健康发展。
四、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募集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募集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需求预测、融资计划、融资渠道选择和融资成本控制等内容。
确保公司资金需求与融资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 资金运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调拨、资金投资和资金风险控制等内容。
确保公司资金的有效运用和风险的可控。
3. 资金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金流监测、资金安全预警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确保公司资金流动的安全和合规性。
五、财务风险管理制度1. 资产负债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负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降低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篇)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会计法规,强化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以及财政、税收、审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增收节支,为公司领导当好参谋,为公司决策,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会计工作由公司财务副总直接负责。
财务副总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确保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协助公司制定经营方针和资本运作政策;负责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对财会人员的配备、热恩面和奖惩提出建议,并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兴职责;负责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方面的日常工作,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主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配合财务副总协调外部关系。
第五条分公司设单独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
必要时,根据不同分公司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
第六条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参照本制度根据企业性质和特点制定完整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真实、完整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定期汇报会计工作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必要资料。
xx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DOC2

xx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 及时准确的提供财务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 财务报告分为年报、季报、月报三种, 其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均按上交所规定填报, 在季末、半年和年度终了, 公司还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 向社会公布当期财务报告, 并将财务报告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股东查阅。
第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做的解释。
第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要情况具体、分析深入、结论公正、措施得力。
其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的变更;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股本及其变动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财务报告按照与上交所约定的时间上报。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 包括公司各直属单位、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起草、修改并颁布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三)负责财务报表的汇总、审核, 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及时;(四)负责组织对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与评估, 为公司的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并为规划、绩效考核等工作的进行提供事实依据;(五)负责对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分析, 并上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构成第九条财务报告按报送的对象不同分为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和对内报送的财务报告。
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1993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11号)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四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五章会计报表格式第六章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七章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目的编号。
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某证券公司最新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工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扣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六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实收资本(股本) 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
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
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证券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决定了其财务会计制度需要具有更加严格、细致和灵活的管理和控制。
在此基础上,本文就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探讨。
一、总则1、制度适用范围: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2、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3、制度目的:保证证券公司资金安全,并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确保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科学、规范、准确。
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对象: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对象是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
将证券和现金分别记性质相对应的账簿中。
2、会计核算方法:证券公司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收付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权责发生制主要应用于证券交易业务收入及相关费用的确认,现金收付制主要应用于证券公司的日常现金管理、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准则:证券公司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报表应遵循依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1、证券清算款项:证券公司应将证券清算款项划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证券的清算工作。
2、持有证券投资:证券公司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科学谋划证券投资组合,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证券投资的安全、稳健、高效。
3、客户资产托管:证券公司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客户资产处于安全状态,并落实保护客户资产安全的责任。
四、负债管理1、客户资金管理:证券公司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设客户资金账户,分别记录客户资金存入、支出、结算等业务,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2、证券质押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定办理证券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好抵质押物的处置和风险管理。
3、票据和债券发行管理:证券公司应对票据和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五、成本控制1、人员费用控制: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的人员规模和业务量合理核定人员费用的预算,并加强对各部门人员费用的实际控制。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总体要求第四条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六条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
各项负债应当反映公司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
公司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七条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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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第二章资产第十五条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结算备付金是指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第十八条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第十九条拆出资金是指公司拆借给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二十条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权证、其他等类别分类核算。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一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公司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利息收入。
返售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调整应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应收利息是指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第二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类别分类核算。
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利息”。
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那些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未划分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三类的其他金融资产。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将应减记的金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并将其差额减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其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二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子公司投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以下规定核算:(一)初始计量:公司分别下列两种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1、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后续计量1、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1)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如果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3)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采用成本法核算时:(1)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定初始成本后,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3、采用权益法核算时:(1)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
(2)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5)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6)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4、如果公司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其初始投资成本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其初始投资成本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1、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