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洛克、卢梭民主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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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之比较

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之比较

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之比较XXX班级学号中国知网上对民主思想的解释为指一切与封建专制主义相对立的思想诸如反封建思想、自由思想、平等思想和有关民主政体的思想等等。

洛克是英国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卢梭是18世纪近现代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从他们两人的民主思想的类别来看,洛克倡导的是自由主义民主,卢梭倡导的是共和主义民主。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洛克和卢梭在民主思想上的异同。

首先,要理解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的异同,就要先对他们所生活的时代和社会背景有所了解。

洛克出生在清教徒家庭,父亲是一名清教徒,参加过国会一方作过战。

在克伦威尔时期,洛克正在上牛津大学,这所大学当时在哲学方面仍旧是经院派本色,洛克既憎恨经院哲学,又憎恨独立教会派的狂热。

他受到了笛卡尔很深的影响。

在英国复辟后,文学界和思想界中全受君主神权说的支配。

后来有一派民党出来用人民主权说来代替君主神劝说。

不过他们对于民主政体,只想设法限制并不想根本推翻。

他们的理想的整体便是立宪的君主政体。

洛克和创造民党的首领傻福贝莱波很接近,于是成为了一位代表民党思想的哲学家。

卢梭出生于日内瓦的钟表匠家庭,幼年丧母,后来离家外出到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过着贫困的流浪生活。

贫穷的出生和坎坷的经历使他经常接近下层群众,体验到社会的压迫和不平等,感受到这些压迫和不平等给下层群众带来了深重的苦难。

这对于他的激进的政治思想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他没有受过正规教育,靠自学掌握了丰富的知识。

后来在巴黎他结识了当时许多的著名思想家,如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其中尤其和狄德罗交往甚密。

他在政治思想上比其他任何启蒙思想家更激进,但在哲学仍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没有达到无神论的水平。

因此,他和其他思想家之间既有友谊,又有争论。

下面从他们民主思想的内容来比较他们民主思想的异同。

第一,从他们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来看,他们都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与卢梭是十七、十八世纪欧洲两位著名的哲学家及政治理论家。

他们都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们的政治思想对欧美的民主制度及人权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人对于人民主权的思想有共性,但又各有特色。

首先,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主要体现在其代表作《论政府》中。

他认为人民具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其中包括自由、生命以及财产等权利。

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这些天赋权利,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授权。

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政府是由人民组成的,政府只有在人民授权下才能合法地行使权力。

人民可以撤销政府的授权或者终止政府的职能,如果政府违反了人民的天赋权利。

这就是人民主权理论的核心。

洛克的人民主权理论在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则主要体现在《社会契约论》中。

卢梭认为,人类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然而,人类在生活中会遇到矛盾和冲突,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人们需要创建政府,政治权力来自人民,政治领袖的职责就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卢梭主张的是直接民主,强调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来实现人民主权。

卢梭对人民主权的坚持,不仅是对王权神授说的反对,而且是对法国封建贵族统治的挑战,成为法国革命的基础思想之一。

总的来说,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共同点是:政治权力的来源在于人民,只有在人民授权下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同时,他们都把创造政府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且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

不同的是,洛克更关注的是政府的职能及其宪政设计,而卢梭则更注重政府与人民的直接联系,认为人民必须直接参与到政治决策中。

总的来说,两位哲学家的人民主权思想都对现代的民主制度及人权观念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人民主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与卢梭都是17世纪欧洲启蒙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概念、内涵以及区别等方面进行论述。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国内政局的变革。

他认为人们生来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和财产权利,同时也拥有最高的统治权。

这种理论对于当时的欧洲君主专制制度是一种挑战。

洛克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职能就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应该相互制衡,以避免滥用权力。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则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他认为政治权力来自人民,主权归于人民。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通过一个由社会契约形成的国家组织起来,并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

与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的是整个人民的主权,而不是个体的主权。

他主张国家的目标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概念上存在一些区别。

洛克主张人民的主权表现为人民对政府的选择和监督权力,他认为政府应该是人民的代理,受人民的授权。

而卢梭则主张人民的主权表现为整个社会的意志,他认为政府应该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追求公共利益。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他们都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应该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权益。

他们都对君主专制制度提出了质疑,并主张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他们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也提出了一些共同的思考,如三权分立等。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实践上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对于如何界定人民的范围、如何保证政府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等问题,他们的理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人民主权的实践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权利的滥用和利益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John Locke)和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欧洲启蒙时代的重要思想家,他们对人民主权的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现将其进行讨论。

洛克和卢梭都认为人民具有自然权利。

洛克在《论政府》一书中提出,人民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而卢梭则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民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他们都认为这些权利是自然赋予的,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扰。

洛克和卢梭都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源于人民的授权。

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并通过社会契约将权力委托给政府来行使。

人民保留了一定的权力,如果政府违反了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有权进行抗议甚至推翻政府。

卢梭也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他主张人民通过普遍意志来决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并保证政府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洛克和卢梭在人民主权思想上也存在差异。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他强调个体的自由和财产权,主张政府应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

相反,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更强调整体利益。

他主张人民应该通过普遍意志来做出决策,以保证政府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洛克和卢梭在政府形式上有所不同。

洛克认为民主制度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他主张政府应该由选举产生,实行三权分立,并接受民众的监督。

卢梭则主张直接民主制度,认为人民应该直接参与政府的决策,以保证政府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

洛克和卢梭在人民对政府的态度上也存在差异。

洛克认为政府权力应受到限制,人民有权对政府进行抗议或推翻。

而卢梭则主张政府的权力应完全归于人民,人民可以随时通过普选来更换政府,确保政府始终代表人民的意愿。

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都强调人民的权利和合法性,但在政府形式和人民对政府的态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洛克强调个体的权利和民主制度,而卢梭则更着重整体利益和直接民主制度。

两者的思想对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人权和民主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和卢梭是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两位重要的思想家,他们在人民主权思想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他们的思想深刻影响了欧洲启蒙时代和法国大革命以及后来的民主思潮,对世界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谈谈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

洛克是英国启蒙时代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是政治哲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念,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约束。

洛克主张,所有政治权力的合法基础都在于人民的自然权利。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有平等的权利,他们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但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一些不便,比如缺乏公正的执行机制和缺乏权威,这些都威胁到人们的自然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自愿放弃部分自由,建立政府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只有在人民的授权和监督下才有合法性。

洛克认为政府只有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意愿,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推翻这个政府。

可以看出,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应受到人民的监督和约束。

这一思想对后来的民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近代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础之一。

可以看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也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意志,政府的权力应受到人民的约束。

他强调了政府应该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有权利推翻政府,并重新组织政府。

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成就,他们的思想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的思想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们理解和发展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希望我们可以继续深入研究他们的思想,以期从中获得更多的启示,为推进人类社会的民主政治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与卢梭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两位重要思想家,他们对人民主权的思想有着显著的贡献。

洛克强调人民的自由权利和权力分散,卢梭则强调人民的集体意志和民主决策。

本文将分别从洛克和卢梭两位思想家的角度,探讨他们对人民主权思想的贡献。

洛克是一位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和有限政府的思想家。

他在《论人类理解》一书中提出了他著名的社会契约论。

据洛克的观点,个人既然生来平等,拥有自然权利,那么政府应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不是侵犯他们的权利。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利推翻政府。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对后来西方社会的民主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建立影响深远。

洛克认为人民的权力应该分散,以避免专制和滥用权力。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职能应该独立运作,相互制衡。

他认为君主制存在着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因此主张在政府中保留一定的制约机制,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卢梭则更加强调人民的集体意志和民主决策。

他在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他的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认为人民应该成为主权的持有者,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应该通过普选方式选择自己的代表,以参与政府的决策和管理。

他主张构建一个社会契约,确保政府只代表人民的利益,不受少数贵族或特权阶层的控制。

卢梭认为人民的集体意志是民主决策的基础,他强调人民的智慧和共同利益。

他认为民主制度能充分发挥人民的智慧和参与意愿,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卢梭提出了普遍意志的概念,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是通过充分讨论和辩论达成一致的集体意愿。

他认为人民的集体决策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最大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个别人或特定利益集团的私利。

洛克和卢梭对人民主权思想的贡献各有侧重。

洛克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和权力分散,注重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财产,以避免政府的滥用和专制。

卢梭则更加强调人民的集体意志和民主决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应该通过普选方式选择自己的代表,以参与政府的决策和管理。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人民主权是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许多重要思想家研究的焦点。

洛克和卢梭都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重要代表,他们对人民主权的理解和阐释都有其独特之处。

本文将就洛克和卢梭两位思想家的人民主权思想进行简要比较和评析。

首先,洛克主张人民主权是一种合法的政治权力来源。

在其著作《论政府》中,他认为政府是由人民自愿合作组成的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

换言之,人民是最高的统治者,政府作为代表人民的权力机构,必须遵循人民的意志行事。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强调政府的合法性和有限性。

相对于洛克,卢梭更加强调人民主权的纯粹性和绝对性,他认为人民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侵犯的,政府只是人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立的工具,政府没有独立的存在价值。

在卢梭看来,政府的权力来源是人民而不是社会契约,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民意,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政府并重新建立一个符合其意愿和利益的政府。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强调民主参与和平等的原则,认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参与政治决策。

其次,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政治变革和社会革命中有所不同。

在洛克看来,人民对于政府的不满和反对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表达和解决,任何非法的革命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而卢梭认为,当政府无视人民的利益和民意时,人民有权利采取任何行动推翻政府,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他将这种革命行为称为合法的“公民抗命”,并将其视为一种维护人民主权和基本权利的手段。

最后,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实践中也存在差异。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强调政府的合法性和有限性,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政府在实践中需要受到法律和制度的限制,避免权力滥用和侵犯人民的权利。

而卢梭则更加强调民主参与和公民的积极作用,他认为政治决策应该由公民共同参与和决定,政府应该是人民的代表和执行者,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声音和诉求。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试论洛克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洛克和卢梭都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重要思想家,他们的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位思想家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中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力,也为后世的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

本文将试论洛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探讨他们对于民主政治的理解和贡献。

我们来看看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

在《论政府的两篇论文》中,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自愿契约,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主张政府应当是立法者和行政者之间的分立,以及各个分支之间的相互制衡。

洛克的人民主权观念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世的民主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思想成为了近代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之一。

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则展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提出了“一切权力都归社会,那么权力的行使将是公正的,因为只要有了这个权力的归属,我们就可以假定一切运作都会循规蹈矩。

”的论述,这一思想与洛克有所不同。

卢梭认为政府应当是由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契约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全体人民的授权,政府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他主张人民应当具有直接民主权,可以通过全体投票的形式直接参与政治决策。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强调了人民的直接参与和控制政治事务的重要性,对于后世的民主政治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洛克和卢梭都是民主政治理论的重要思想家,他们在人民主权思想方面有着不同的贡献。

洛克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而卢梭则主张人民应当具有直接民主权,可以通过全体投票的形式直接参与政治决策。

两位思想家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后世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的思想为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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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洛克、卢梭民主思想之比较摘要:同样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表,洛克、卢梭的思想看似很相近,但实际上对立很深,对立的主要方面在于,卢梭把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完全对立起来,从而使社会等级状态及其全部制度,尤其是私有制失去了任何存在的天然依据;而洛克的全部努力就在于以自然权利为基础论证私有制的正当性,因而建立在此差别基础上的两人的民主思想,也有很多差异。

关键词:洛克;卢梭;民主正文:对公民社会之前的人类原始状态的假设是近代大多数资产阶级契约论者的理论基础,洛克、卢梭也不例外。

霍布斯曾经从人性恶的方面出发, 认为“自然状态”是“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洛克则从人性善的方面出发, 认为“自然状态”完备无缺, 人人享有自由权和财产权,他强调“国家的真正功能和目的在于把这些权利纳入它的秩序。

”洛克设想,人类社会最初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

“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

这种社会状态具有三个特征:第一,这是一个自由的社会。

社会成员在不违反自然法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他们的生活,自由地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会受到任何其他人的制约,无须服从他人的意志。

第二,这是一个平等的社会。

在自然状态下,社会成员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也是平等的,任何人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特权。

第三,这是一个理性的社会。

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但是却不放任,社会成员是具有理性的人,任何人不能为获取个人的自由而造成对其他人自由状态的威胁。

”①自然人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具体来说,人的理性就是对人的平等互助、自由独立的训令。

但是,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由于缺乏统一并且具有强制性的制度要求,人们只能依靠道德和良心来规约自身的行为,一旦人们突破了这道防线,人们相互的关系就会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结果只能通过施行暴力才能保全社会的稳定。

由此可见,自然状态的完美无缺并不符合人类求交往、尚合作、趋合群的社会化本性。

在洛克的眼中,自然状态虽然美好,但是它并不能满足人类社会化的需求,因此,人们必须走出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

人们订立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交给某个公共机构,这两种权利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而做的任何事情的权利和自由地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

然而在卢梭这里,自然状态是非理性、非语言的存在,卢梭理论的一大特点,就在于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与社会状态完全对立的一种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几乎没有任何的社会性,而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已经服从于理性,个人已经开始有所有权,原始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并不是对立的。

卢梭不像近代契约论者那样抽象地谈论人性善恶问题,他更倾向于把类似问题引向政治社会。

他认为,善恶原则必须通过道德行为来说明,这意味着必须首先存在着一种道德关系。

然而在“自然状态”中,自然人离群索居,遗世独立,这种道德关系是没有的。

在他看来,人性善恶的问题在本质上与政治相联系,都只能是由他们政府的性质所造成。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人拥有两项先于理性的原则自爱心和怜悯心。

前者近乎人的本能, 但它却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根源,后者是一种自然的情感, 它已具有简单判断的功能。

这两者说明自然人除了满足自身的生存之外,没有其他的欲望。

卢梭认为, 在“自然状态”中,自由、平等是自然人享有的两项基本的天赋权利, 这两项权利都源自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

需要指出的是,洛克认为,社会成员进入社会,与政府订立契约的时候,并不是放弃了全部的自然权利,并且,政府不能凭借社会成员赋予的权力而损害社会成员的生命和社会的公共幸福。

尤其是,政府行使权力要充分保障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权。

换句话说,政府要运用来源于社会成员的权力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和财产免受不法侵害。

在这样一种契约关系模式下,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与国家之间产生一种互为制约的关系。

对于社会成员来说,他们要遵守既定的法律制度,承担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在卢梭的政治哲学理论这个统一整体中,“自然状态”既是起点,又是目标。

卢梭向往纯朴的自然人生活,而不满现代文明的生活,他企图通过新的契约,建立社会的自由和平等。

不同于洛克的将部分权利委托、让渡给国家的社会契约,卢梭所说的新的社会契约把个人的一切权利和财产全部交给共同体,而不是交给某个机构,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又因为每个人是自愿交出的,所以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尽管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各自政治主张的理论前提,但二者依然有着巨大的差异。

众所周知,洛克主张君主立宪,而卢梭赞成人民主权;洛克强调自由优先,而卢梭则更注重平等。

从理论本身的逻辑来看,究其原因,主要是洛克与卢梭二者所主张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内在的逻辑假设有着重大的差别。

一是,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所拥有的自然条件的内涵不同。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与独立的状态,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自然法即理性占据着主导地位。

卢梭的自然状态虽然也是一种自由、平等与独立的状态,但卢梭并不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天然地具有理性,而是具有其它两个特征:其一是意志自由,其二是个人具有“自我完善化能力”。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与个人的自我完善化能力紧密相关的。

二是,订立契约的方式。

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质在于确认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契约,源于人民的授予。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仅仅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

卢梭则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转让”。

由于这种转让是毫无保留的,对于所有人来说就是同等的,因此,人们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但与洛克所设定的订约方式而言,其性质就完全不同:委托关系中仅仅是权力的使用权转移,而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委托者的严格限制。

而转让关系中,权力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它的行使将不再受到转让者的限制。

如果说卢梭是浪漫主义法学家的话,洛克就是现实主义法学家的代表。

他从公众的基本需求出发,他的思想也反应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最基础最迫切的要求。

所以,私有财产的保护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洛克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契约缔结和政府成立的首要目的。

洛克在良性自然状态假设的基础上,认为人类以转交部分权利的方式形成有限的国家政府;卢梭在中性自然状态假设的基础上,认为以转让全部权利的方式构建人民主权的国家。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洛克以自由为核心概念,赞同“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而卢梭以平等观为基础,认可“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

洛克区分了政府权力,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发展理论;卢梭区分了“主权”与“政府形式”,丰富了国家发展理论。

因而,两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主思想对立起来,虽然两人都主张人民是至高无上的权利的拥有者,但洛克主张两权分立,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并且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他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而且这三种权力在国家权力中是彼此分开的。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②“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中,仅有立法权是不够的。

由于那些一时和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性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③这个执行法律的权力就是行政权。

除此之外,国家还有对外权,“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对外权”。

④就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者关系而言,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的依据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是辅助并隶属于立法权的。

人民将权利托付给立法机构后,人民从前台走到后台,成为隐蔽的主权者,即使国家建立后,权力仍然属于人民,人民有权推翻政府,主权在民。

洛克认为,由于立法机关仅是制定和颁布法律,而法律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而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于是行政机关的经常存在就很必要了,对外机构也是一样。

因而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

洛克的分权理论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但带有妥协性,因为它承认国王的权力。

洛克的分权理论在国家权力的划分方面和很不科学。

他对两权之间的关系也只谈到它们的权限分工,而没有涉及它们之间的制衡。

虽然洛克只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开创者,但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有很大的影响。

洛克的人民主权论紧紧和财产权联系在一起。

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转让委托的,政府的行为应当体现人民的意愿。

在政府和人民发生争端时,人民应该是裁判者。

政府如果一意孤行,采用专制手段,违背存在的根本目的,那么,委托就自然取消,人民有权收回他们的权力,甚至可以用暴力对付暴力。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和社会平等思想。

卢梭否定了洛克的“议会主权论”,确立了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高地位。

和洛克相比,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主权层面与具体的政府治理层面是完全不同的。

卢梭认为,行政权力是由政府来行使的。

“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因此卢梭认为,政府的责任首先表现为对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或代言机构负责;换言之,即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都必须对公民负责。

主权在民,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权利可以约束主权,但主权可以约束其他的权力。

完全不同于洛克主张的两权分立,卢梭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卢梭反对政党统治、反对三权分立,因为他认为此时主权被分割了。

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

卢梭还主张,在一个国家里,体现意志的就是立法权,体现力量的就是行政权,卢梭认为主权主要是通过立法权来体现的,它是主权的核心,离开了立法权便无所谓国家的主权。

在民主的国家里,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他认为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不仅有创制法律,而且永远有权改变法律,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因为人民喜欢自己决定,别人无法干预。

在民主制的国家里,立法权必须体现公意,法律乃是公意的行动。

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那些代表着公意的判断并不永远是正确的,这就要求代表人民的立法者要像神明一样的公正。

同样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表,洛克、卢梭的思想看似很相近,但实际上对立很深,两人在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诠释的基础上,发展了各自的社会契约论,尽管两人都主张人民主权,但两者的内涵有极大的不同,最终在各自的民主思想上,产生对立。

①洪岩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4期 2011年7月②③④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 1964参考书目: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 1964让-雅克˙卢梭著高煜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赵立坤《卢梭浪漫主义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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