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部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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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部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开展,工程建设任务与日俱增,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工作质量,规范工程建设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升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周边县市分、子公司所有需要进行造价管理的燃气生产站场、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中低压燃气管道、生产、经营、办公等建筑的工程项目和维修项目。
第三条 工程造价业务范围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造价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合理;
二、以合法有效的施工或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招投标文件、投标
函、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及单
价等预结算文件编制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三、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基本事实;
四、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以国家及省市有效的定额为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
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
2、工程取费程序执行湘建价【2006】330号文件及《湖南省建设
工程计价办法》;
3、对于定额缺少的子目可互相参照;对于定额均无的子目,可
依据合同及市场询价双方协商定价。
五、计划财务部为公司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主要负责和实施部门。
第二章 计划财务部造价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负责工程造价的管理,根据公司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确定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和工程结算的审核方式;
第六条 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内部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投标标底或控制价。
第七条 负责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结算的审核。
第八条 负责将需外审项目预结算资料移送到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并对审核情况进行跟踪。
第九条 按时编报集团和公司要求的工程造价统计报表。
第十条 负责完工工程技术经济分析,随时监控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负责与工程造价相关联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配合集团公司内审部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工程预算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编制应以施工图为依据,以国家、省、市有效的定额为标准,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察,客观、公正、如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招投标工程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和造价审核工作量情况,标底可由计划财务部委托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公建及庭院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进行入围招标,中标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经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附件;
按综合单价计价规则如下:
一、工程量按实际完工的数量计取;
二、综合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已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了包括施工图
范围内实体工程的各类费用,具体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各类措施费、管理费、劳保费、利润、税金等各类费用,也
包括大型临时设施费用、现场仓库的搭拆费或租借的费用,另公
建用户考虑了一定的进出场费用,每个公建只计取一次;
3、 综合单价综合考虑了一些可以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因
素,尽可能包干;
四、 综合单价综合考虑了施工单位到甲方仓库领用甲供材料所发生
的费用;
五、综合单价综合考虑了施工现场水电接点所增加的费用;
六、抢险、维修工程计价参照执行,另计取综合单价20%的赶工费用;
七、PE管停气、带气碰头作业执行综合单价,钢管带气碰头作业另
行签订施工合同;
八、定向钻与顶管主管道的安设按有关计价依据计取,另外签订施
工合同;
九、无损检测类(包括X光拍片、超声波探伤)的费用另行签订施工
合同,
第十五条 站场及长输管线计价依据上述第四条中第四项编制预算,按一定比例整体下浮,具体下浮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中低压用户、站场及长输管线预算具体编制依据及办法见细则。
第四章 工程结算与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前提是只有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及结算资料已完整提供的工程方可办理,否则不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是工程总造价确定、工程款支付、工程财务结算和形成资产规模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和监督的必备要求,因此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造价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初审,审查项目工程量及结算金额,结算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由计划财务部出具工程结算会签单,由工程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会签,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送审;
第二十条 合同约定以预算造价或中标价为固定价的工程项目,由于合同内工程量的造价在合同执行期不再调整,但要编制设计变更、签证内容的工程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结算审核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中应约定工程结算的取费标准,同时约定取费及材料价格以派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
一、对采取综合单价结算的工程项目,应以合同综合单价为标准,审
核工程量,工程量需依据施工蓝图图示的工程量到现场核实,工程量按实际完工数量计取;
2、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工程量长度的增加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