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税收的饶让抵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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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饶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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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饶让制度
税收饶让(tax sparing),⼜称为税收饶让抵免,是指采⽤抵免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纳税⼈在来源国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其已经缴纳,不再补征税款。

国际税收饶让的特点是:
第⼀,税收饶让的⽬的不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是为了来源国对外资的税收减免优惠收到实际效果;
第⼆,税收饶让是⼀项国家间的措施,必须通过双边安排才能实现;
第三,税收饶让是正在⾏使和发展中的特殊抵免制度,还没有取得所有资本输出国的承认;即使在承认税收饶让的国家之间,其范围和程度也是⼀致的。

发达国家为了⿎励本国资本到国外投资,⼤多数同意实⾏税收饶让。

但也有少数发达国家对税收饶让持否定
态度,如美国就以饶让违反税收中性原则及损害东道国利益为由拒绝提供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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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四章 国际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_

国际税收第四章 国际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_
万,其余的都是国内的,国内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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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直接抵免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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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4.3】 • 甲国总公司A来源于国内的总收入为500万,国内实行超额累进税制,税
率表如表4.2所示。来自乙国分公司B的收入为200万,其中30万是股息 ,70万是特许权使用费,在乙国所得税率为35%,股息税率为40%, 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45%。来自丙国分公司C的收入为300万,其中5 0万是资本利得,100万是特许权使用费,在丙国所得税率为20%,资 本利得税率为45%,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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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扰让
一、税收饶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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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饶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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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饶让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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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税收饶让公平性与有效性的争议
• 税收饶让需要通过投资母国(居住国) 与东道国(收入来源国) 以税收协定 的方式确定下来。英国是最早倡导饶让抵免的国家,日本、法国、德国、瑞 典、丹麦、加拿大等国也同样比较积极和合作,但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 收协定中从来没有饶让抵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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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的对比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Hale Waihona Puke (四) 抵免限额的年度结转
• 在同一纳税年度里,使用综合抵免法是把分国抵免法中国与国之间或 者分项抵免法中专项之间的超额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冲抵。抵免限额的 年度结转是指在不同的纳税年度里,不同年度之间的超出抵免限
• 跨国纳税人在使用综合抵免法时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某些年度 的抵免限额无法将缴纳的税额全部抵免掉,而某些年度的抵免限额又 绰绰有余,所以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超出限额的 部分与不足的部分互相冲抵,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额和不足抵免 限额的部分互相冲抵。

国际税收政策解析

国际税收政策解析

国际税收政策解析国际税收政策解析----税收饶让制度税收饶让亦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

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待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赋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规矩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税收饶让是协作抵免办法的一种特别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它解析----税收饶让制度税收饶让亦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

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待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赋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规矩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税收饶让是协作抵免办法的一种特别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它是抵免办法的一种特别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它是在抵免办法的规定基础上,为贯彻某种经济政策而实行的优待措施。

税收饶让这种优待措施的采取,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子以确定。

目前税收饶让抵免的方式主要有差额饶让抵免和定率饶让抵免两种。

税收饶让具有以下特点:1.税收饶让抵免是缔约国之间意志的产物,必需通过双边或多边支配方能实现。

2.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冻在于避开和消退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或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而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与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3.税收饶让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础上进展起来的一种特别的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一是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用法费等预提税的减免税予以饶让抵免。

二是对营业所得的减免税赋予税收饶让抵免。

三是对税收协定缔结以后,来源地国政府依据国内税规矩定的新出台的税收优待措施所作出的减免税,经缔约国双方全都同意,赋予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方式主要有:1.依据国内税规矩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不论所得的项目如何,均享有受饶让抵免待遇。

2.将国内税法上规定的适用税率与中适用的限制税率之间的征税差额视为已征税额,仍依国内税规矩定的税率予以抵免。

3.在协定中限制税率的基础上再赋予的减免税额,视为已征税额,仍依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予以抵免。

综合抵免限额亦称全面抵免限额。

国际税收抵免与饶让

国际税收抵免与饶让
• A国稿酬所得抵免限额 =2×(1-20%)×14%=0.224(万元)
• A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抵免限额 =1× (1-20%)×20%=0.16(万元)
• 0.224+ 0.16=0.384(万元)> 0.3万元 • 在我国需补缴差额0.084万元 • B国财产转让所得抵免限额
=3×(1-20%)×20%=0.48(万元) • 多缴的0.02万元我国不退
=475(万元) • 综合限额抵免法: • 综合抵免限额=(100-50)×50%=25(万元) • 允许抵免外国税额=min(25,60)=25(万元) • A公司向甲国缴税=(1000+100-50)×50%-25
=500(万元)
结论
• 在几个非居住国的分公司都有盈利时,采用综合 限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有利
• 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 算的应纳税额×某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 税所得额=某外国应纳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 综合限额:在多国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 在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将其来自各国的所得,综合 起来计算出的统一的抵免限额
• 综合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 算的应纳税额×全部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 纳税所得额=全部外国应纳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 抵免限额 =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外国应
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可简化为 =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抵免限额的类型
• 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 • 分项抵免限额/不分项抵免限额
分国限额与综合限额
• 分国限额:在多国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 在国政府根据其在各国的所得,分别按照不同国 别计算的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的年度结转
• 超限抵免额=已缴外国税额-抵免限额 • 抵免限额余额=抵免限额-已缴外国税额 • 超限抵免额可以向以后或以前年度结转 • 不同国家之间的抵免限额余额与超限抵免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

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

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

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

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水准,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

目前,因为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很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因为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

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

即绝对免税法。

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

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分析(doc 9)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分析(doc 9)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分析(doc 9)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在世界现代税收制度中,在国际税收方面,关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它对于解决重复课税和实行税收鼓励,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

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

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

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以上这些办法人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

但同时又规定,对来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

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

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

国际税收饶让原则

国际税收饶让原则

苹果公司避税案例
苹果公司通过在爱尔兰设立子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漏洞,将部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以降低税负。
苹果公司通过与爱尔兰政府达成税收协议,享受了较低的税率,但未完全履行其税收义务。
此案例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关注,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避税 行为。
谷歌公司避税案例
概念
国际税收饶让原则是国际税收领域中 的一种税收协调方式,旨在促进国际 经济合作与发展,避免双重征税和税 收歧视。
产生与发展
产生
国际税收饶让原则的产生源于二战后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各国为 了维护自身税收权益和经济利益,开始寻求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合作。
发展
国际税收饶让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逐渐成为国际税收领 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税收饶让原则的应用 范围和深度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
目的与意义
目的
国际税收饶让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保障各国税收权益和经济 利益。
意义
国际税收饶让原则的意义在于促进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贸易发展,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推动全球经 济的繁荣和发展。同时,国际税收饶让原则也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和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01
02
03
制定国际税收公约
通过制定国际税收公约, 明确税收权益和义务,减 少税收争议和摩擦。
统一税收法律制度
推动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 统一,减少税收法律制度 的差异,降低跨国纳税人 的遵从成本。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规范各国税收优惠政策, 避免滥用税收优惠,维护 公平竞争和税收秩序。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一)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一)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一)在世界现代税收制度中,在国际税收方面,关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它对于解决重复课税和实行税收鼓励,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

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

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

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

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

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

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

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

即绝对免税法。

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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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税收的饶让抵免(一)
摘要:税收饶让在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由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也给全球经济的公平性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各国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对税收饶让做出选择。

本文拟对税收饶让的产生背景、抵免范围、合理性以及弊端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税收协定
税收饶让(taxsparing),又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措施。

作为税收抵免的延伸,税收饶让对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积极作用。

但由于其在税收中性等方面的弱点,也给世界经济的公平性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和抵免范围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

在国际经济领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往往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所得税方面一定的免税、减税,甚至再投资退税优惠等。

但在居住国采用一般抵免法的情况下,即只根据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限额抵免,而并不将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话,纳税人就可能得不到非居住国给予税收优惠的实际利益,而非居住国鼓励和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也未能实现。

为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不被抵消,真正受惠于跨国纳税人,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居住国在税收抵免过程中,必须做出某些让步,即对其居民在国外所获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经缴纳而允许抵免。

由于税收饶让涉及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必须通过在双边协定中规定税收饶让的条款方能实现。

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争取,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中,基本上都有税收饶让的规定。

例如,英国是率先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发达国家之一,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对税收饶让采取了积极灵活的态度,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程度不同地列人了税收饶让条款。

(二)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

各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对税收饶让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对预提税的减免税优惠予以税收饶让抵免。

例如,中、法税收协定中,对我国给予合资企业中、法方合营者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征收的预提税,法国政府予以饶让抵免。

实践中,据以计算饶让的预提税税率主要有以下三种:(l)以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准。

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予以抵免。

(2)以同一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非居住国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准。

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中,法国、日本、挪威、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国对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协定税率计算抵免。

(3)以缔约国双方商定的税率为准。

例如在中、德税收协定中,德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收人总额的15%计算抵免〕。

2.对营业利润所得税的减免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例如在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日、英两国对我国政府按照合营企业和从事农林牧的外国企业的营业利润,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予以饶让抵免。

3.对双边税收协定签订后,非居住国政府所做川的新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若经缔约国各方一致同意,可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例如,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都曾有过这方面的规定。

二、税收饶让的利弊分析
(一)税收饶让的合理性。

税收饶让实际上是居住国政府对非居住国政府旨在引进资金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可和配合,其作用不在于避免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而在于保证在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不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失效。

因此,税收饶让能使跨国纳
税人真正得到实惠。

对非居住国来说,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来自外国的投资实行减免税等措施,短期内自身的税收利益会有损失。

但从长远看,经济得到发展以后,税收利益自然会随着经济利益的扩大而水涨船高。

因此,税收饶让能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真正加惠于纳税人,从而起到引进资金和技术的作用,有利于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作为非居住国,我国与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中的27个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其中24个规定饶让条款,20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4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

对居住国来说,税收饶让丝毫不会影响居住国政府行使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正常权益。

因为这部分饶让抵免的税款,本来就属于非居住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收的税款,只是为某种需要,采取部分或全部放弃给跨国纳税人的特殊优惠。

所以居住国政府对其予以饶让,根本无损于本国的税收利益。

况且,如果居住国的过剩资本较多,实行税收饶让还可以起到鼓励资本和技术输出、增加外汇收人和占领国际市场的作用。

但在税收实践中,有些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瑞典等,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态度;而有些国家如美国则采取消极态度。

一般说来,对税收饶让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在于国家所奉行的财政经济政策不同:奉行鼓励过剩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的国家和采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的国家,一般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的态度。

作为居住国,我国在税法中,也规定了有关税收饶让的条款,具体包括:(1)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

(2)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所得税准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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