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鉴定证据的错误解读对刑事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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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司法鉴定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司法鉴定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依职权的需要,通过科学、专业、客观的手段对与特定案件有关的人、物、事等作出结论的过程。

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性工作,对于准确查明事实、保障审判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司法鉴定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和重要性。

首先,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查明事实的关键作用。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和实地调查,对案件中涉及的人、物、证据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为法庭提供客观可信的专业鉴定结论。

这些结论有助于法官准确了解案情,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决,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司法鉴定对犯罪证据的鉴定和分析能够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检验和分析,鉴定人可以确定证据的真伪、完整度和可靠性。

这有助于法官准确评估证据的价值和作用,快速确定犯罪事实,提高判案的效率,缩短审判时间。

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可以帮助法庭避免犯错误的判断,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在审判中,司法鉴定还可以起到司法监督的作用。

一方面,鉴定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归纳判决案件;另一方面,鉴定结果需要公开和透明,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

司法鉴定结果的科学、可靠和公正性,将有助于检察机关、律师、被告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也对预防不当定罪和错误的刑事判决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不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标准和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得出不同结论,从而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

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建立科学鉴定的标准和流程,是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关键。

此外,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避免外部干扰和利益冲突对鉴定结果的影响。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帮助法庭准确查明事实,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准确性,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

鉴定意见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鉴定意见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然而,由于鉴定程序的不完善、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鉴定意见被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分析鉴定意见撤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鉴定意见撤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符合客观真实、公正合法的原则。

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鉴定意见撤销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影响(1)证据丧失:鉴定意见被撤销后,原本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失去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2)诉讼成本增加:鉴定意见被撤销后,当事人可能需要重新进行鉴定,增加诉讼成本。

(3)诉讼期限延长:鉴定意见被撤销后,案件可能需要重新审理,导致诉讼期限延长。

2. 对鉴定人员的影响(1)法律责任: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

(2)职业信誉受损:鉴定意见被撤销后,鉴定人员的职业信誉可能受损,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和地位。

(3)行政处罚: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对司法机关的影响(1)司法公信力下降:鉴定意见被撤销后,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2)司法效率降低:鉴定意见被撤销后,案件可能需要重新审理,导致司法效率降低。

(3)司法资源浪费:鉴定意见被撤销后,司法机关可能需要重新进行鉴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四、防范鉴定意见撤销的法律措施1. 完善鉴定程序: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2. 提高鉴定人员素质: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及其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及其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及其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在刑事案件中,鉴定证据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通过对物证、书证、证人陈述等进行科学、专业的鉴定,为法庭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信息。

鉴定证据在案件中的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一、鉴定证据的法律效力评估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需经过法庭的评估,判断其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证明效力。

具体评估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和证明能力。

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例如法医、物证鉴定人等应接受正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鉴定方法和技术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在进行鉴定时,应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和技术,避免主观主义和个人意见的介入。

鉴定过程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并由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供书面鉴定报告,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

3. 鉴定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鉴定结论应与案件事实相关,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鉴定结果应基于充分的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并能够承受合理的质疑和反驳。

二、鉴定证据的法律效力应用鉴定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犯罪事实。

鉴定证据通常能够提供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证明要点。

例如,在毒品案件中,法医的鉴定结论能够确定被告人所持物质是否为毒品,并对其成分和含量进行鉴定。

这些鉴定结果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犯有贩毒罪。

2. 解释案件要素。

某些鉴定证据可以协助法庭解释案件中的法律要素。

例如,指纹鉴定可以帮助确定被告人是否接触过作案现场或作案工具,从而与定罪要素之间建立联系。

3. 辅助证据。

鉴定证据通常被用作其他证据的佐证和印证。

例如,在强奸案件中,医学鉴定可以提供受害人是否受到性侵的证据,以支持其证词的可信度。

4. 制约证据。

鉴定证据有时也被用作制约其他证据的力量。

例如,在涉及车祸的案件中,交通事故鉴定可以评估不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并比对事故现场的破损情况,从而筛选证人证词的真伪性。

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

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

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又或者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都需要用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受到法律的承认的,它有很多种鉴定类型,但是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的意见,那么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又或者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都需要用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受到法律的承认的,它有很多种鉴定类型,但是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的意见,那么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专门知识、执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其中,“科学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专门知识”是指人们在某一领域的生产劳动及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专业知识、方法和规律的总结。

[2]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活动虽然不是仅凭直观、直觉和逻辑推理来实现鉴别和判断的,但仍然是司法鉴定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由于受认识主体自身差异、认识水平和认识方法等差异,出现鉴定意见的争议是必然的结果,只要没有达到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程度,适度的争议更有利于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发现事实的真相。

1、司法鉴定意见争议泛滥引发了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下降。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初鉴的采信率很低,案件的重复鉴定率很高,虚假鉴定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一些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完全被当事人提供的利益所左右,使得本来就十分有限的鉴定条件和技术水平更无法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信服。

因此,目前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存在较为严重的信任缺失,甚至使很多法官也对司法鉴定意见由原来的“过于依赖”转为现在的“谁都不信”。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及剧烈变革,加之立法上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利益的保护,绝大多数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已经不再能够也不被允许通过对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简单推理完成,而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和职业经验来进行鉴别和判断,因此司法鉴定意见被誉为“证据之王”,社会公众也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

法医科学鉴定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

法医科学鉴定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

法医科学鉴定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犯罪问题日益严峻,各种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医科学鉴定在案件侦破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医科学鉴定在案件侦破中的具体作用和意义。

一、证据鉴定法医科学鉴定是在刑事案件中对各种生物痕迹、物证进行细致而科学的鉴定工作。

通过法医科学鉴定,可以得出一系列科学依据,用于证明案件的犯罪性质,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直接证据。

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血液、指纹、DNA等生物痕迹的鉴定结果可以确定凶手的身份,从而帮助警方锁定嫌疑人,进一步展开调查。

二、死因鉴定在疑似自然死亡或他杀案件中,法医科学鉴定可以对死因进行科学确认,避免模糊认定。

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死因鉴定可以帮助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进一步指导警方的侦破工作。

比如,在一起看似自然死亡的案件中,通过法医的解剖学、病理学和毒物学的鉴定,可以确定死者是否遭受暴力或中毒等情况,为警方提供进一步线索。

三、案件复原案件的复原是法医科学鉴定的重要任务之一。

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察和物证的鉴定,法医可以破解案件的发生过程,重现当时的状况。

这对于理清案件的始末,查明犯罪动机和手段非常有帮助。

例如,在一起命案中,法医通过调查案发现场的血迹分布、遗留物痕迹等,可以还原凶手作案时的动机和过程,为警方提供重要线索。

四、身份鉴定法医科学鉴定还可用于身份的识别和鉴定。

在无法确认身份的案件中,通过法医的技术手段,比如指纹鉴定、DNA鉴定和颞颌关节识别等,可以快速准确地确定被害人和嫌疑人的身份,为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提供重要依据。

身份的确认对于案件的处理和嫌疑人的抓捕起到了关键作用。

五、司法保障法医科学鉴定不仅在案件侦破中起到重要作用,更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防御功能。

被告人可以要求法庭进行法医科学鉴定,以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给了被告人以很大的自由和公正,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透明。

综上所述,法医科学鉴定在案件侦破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与采纳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环节。

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认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科学证据的种类及其重要性科学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获取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主要包括物证、痕迹、生物样本、视频监控等。

这些证据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定性犯罪嫌疑人以及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科学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取决于其采集、鉴定、分析等多个环节。

因此,科学证据的认证和审查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的难点尽管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科学证据的认证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首先,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精确性,这可能导致科学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其次,科学证据的采集、鉴定和分析过程中可能存在人为因素和程序性错误,如不规范的采集方法、不科学的鉴定程序等。

此外,不同领域和不同种类的科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叉性也增加了其认证的复杂性。

四、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的方法与原则针对上述难点,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和原则进行科学证据的认证。

首先,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程序,明确科学证据的采集、鉴定和分析程序。

其次,采用科学的统计和分析方法对科学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关注人为因素和程序性错误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这些因素的影响。

此外,还需要考虑不同领域和不同种类的科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叉性,综合运用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五、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认证的实践应用在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具有广泛的实践应用。

例如,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方面,物证和痕迹等科学证据往往能够提供关键的线索和证据支持。

在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特殊领域,环境样本、生物样本等科学证据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杜培武案件分析

杜培武案件分析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

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

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

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

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

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

司法鉴定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司法鉴定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司法鉴定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委托专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对案件事实痕迹进行科学鉴定,提供客观、专业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在刑事侦查中,司法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科学性、客观性和独立性三个方面探讨司法鉴定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一、科学性司法鉴定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之一是具备科学性。

刑事案件的证据往往需要科学鉴定来解释和证实。

警察和侦查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知识来辅助刑事侦查。

例如,在毒品案件中,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化学鉴定,判定其成分和性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需要进行车辆碰撞模拟实验,确定肇事方和受害方的责任比例。

通过科学鉴定,可以获得准确、可靠的侦查证据,有助于案件的审理与定性。

二、客观性司法鉴定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之二是具备客观性。

刑事案件的证据需要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独立、中立地进行鉴定工作,充分依据法律和科学方法进行客观的判断。

例如,在DNA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依据样本的遗传特征来进行科学鉴定,从而得出准确的亲子关系结论。

这种客观的鉴定结果可以有效地避免主观意识和人为干扰对案件真相的扰乱,保障了刑事侦查的公正性。

三、独立性司法鉴定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之三是具备独立性。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于司法机关和其他利益关系,以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本着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进行鉴定,而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查人员利用职权干预鉴定结果,维护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只有在司法鉴定具备独立性的前提下,才能为刑事侦查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在刑事侦查中具备重要的作用。

通过科学性、客观性和独立性的保证,司法鉴定为刑事案件的查清事实、确立证据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在未来的刑事侦查工作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司法鉴定的正常进行,推动刑事司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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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鉴定证据的错误解读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文/陈文飞,温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处长近一个多世纪以来,科学证据在人们司法活动中的运用得到了飞速发展,逐步成为司法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重大刑事命案的侦破,更离不开科学证据的帮助。

继笔迹鉴定、人体法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之后,足痕鉴定、牙痕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骨龄鉴定、人像识别等人身识别技术不断发展,毒化鉴定、微量元素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的大量应用,司法证明也日趋科技化。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诞生的DNA遗传基因技术,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飞跃。

科学证据的应用极大提升了司法证明的科学性,可以使司法人员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降低错案发生的概率。

然而,科学证据并不都是科学可靠的,也会出现误差。

毕竟鉴定是人做的,也会出差错。

司法人员既要重视科学证据,又不能迷信科学证据。

象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公安机关作出的被害人系氟乙酸盐剧毒品中毒,后被证明该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导致案件整个证据链的崩盘,两被害人因何中毒至今仍无法确认。

近来兴起的互联网应用技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电子数据已被我国刑事、民事诉讼法纳入证据范畴,快播传播淫秽物品案中就存在电子数据的认定问题,电子数据鉴定也在全国各个司法机关等广泛开展。

一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检测电子数据的附属信息证据、痕迹信息证据、系统环境信息证据等进行鉴定分析,确定其真实性。

但电脑高手如果通过直接窜改电子数据载体上的二进制编码,修改了原来的电子数据内容,这在磁盘上无法显示修改痕迹,对此目前尚无有效的方法加以鉴定。

可见,准确把握科学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揭露出来的各种冤假错案,除了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片面取证等人为因素外,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不当理解,也成了导致冤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1、同一认定与种类认定同一认定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十分重要的认定方法,通过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中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人或物)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或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物。

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就是通过同一认定来确定嫌疑对象的。

由于同一认定中检材与被鉴定事物同一,具有唯一性。

而种类认定指的是检材与被鉴定事物为同一类型。

同一认定能明确认定是不是谁,如指纹、DNA。

种类认定是明确的是同一大类,如血型、鞋印、钝器伤等,不能把种类认定当成同一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自觉或不自觉把种类认定当成同一认定,以致认定事实错误。

呼格吉勒图案中,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是O型人血,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呼格本人则是A型血。

由此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指甲缝里的人血就是被害人的血迹,把该技术鉴定作为认定呼格杀人的重要科学证据。

这就是把种类认定当做同一认定,种类认定是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也就是说O 型血的人成千上万,仅凭血型是不能证明呼格对被害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正是由于办案人员错误地利用鉴定意见,导致呼格了的冤案。

2004年云南省高院纠正的大学生孙万刚杀害女友案,除口供外,主要的证据是孙万刚衣服上有AB型血迹,被害人就是AB型血,孙本人则是B型血。

该案直到孙万刚服刑七年后,也是真凶再现才得以平反的。

又如1992年湖南湘潭发生的姜自然杀人冤案,被害现场留有10多个血鞋印,当地公安机关将姜自然的皮鞋与现场鞋印进行比对,发现相似度很高,遂作出《鞋印鉴定书》,认定“现场遗留的血鞋印,是送检的姜自然的鞋子所留”。

该结论十分草率,仅通过鞋印比对,即使一致,也只能得出种类认定,而非同一认定。

但公安机关为了破案,做出了同一认定,最终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2、倾向性意见与确定性意见鉴定中,我们经常遇到的是倾向于同一,如笔迹鉴定,倾向于认定同一,这是正常的。

这是由鉴定所依据的客体特征及其性质决定的。

一般来说,鉴定所依据特征特定性强、稳定性大、反应性高,该客体与其他客体的界限清晰、差异明显,那么就可以得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反之,只能得出非确定性或者倾向性鉴定意见。

比如,同是指纹同一认定,一个鉴定条件好,指纹完整且纹线清晰,一个条件不好,指印残缺且纹线模糊,其结论的确定性就有所不同。

对于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一般都表述为“可能是”或者“倾向于”认定。

实践中,即便是DNA鉴定也存在着问题,不是100%。

被冠以“证据之王”的NDA检验结论并不能直接告诉人们某犯罪现场发现的血痕、精斑等生物检材是否某嫌疑人所留,而只能提供一个可供分析比对的图谱,然后由专家进行解析并计算匹配概率,并给出鉴定意见。

专家得出的结论并非简单的“是”或“不是”,而是以匹配概率为基础的肯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可能性。

DNA 检验得出的匹配概率不可能达到100%,最佳条件下得出的也就是99%。

当然,依据血痕精斑的DNA图谱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并不需要那么高的匹配率。

例如,我们可以把肯定同一的匹配概率定为93%,把否定同一的匹配概率定为80%。

凡是物证检材与样本检材的匹配概率高于93%的就可以肯定同一,而低于80%的就可以否定同一。

那么,当匹配概率在80%至93%之间的时候,怎么办?这就是科学证据的“灰色地带”。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就是非确定性的。

很多种类的科学证据都可能出现非确定性的结论,这是司法人员必须面对的现实。

司法人员往往希望专家给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

比如,有的办案人员会对鉴定人说:你别给我讲什么概率,你就告诉我这个血迹是不是这个嫌疑人留下的,这个手印是不是这个嫌疑人的,这些字迹是不是嫌疑人写的,等等。

其实,这对鉴定人来说实属勉为其难。

注①如美国辛普森案的血迹DNA鉴定,辩方提出DNA鉴定概率达不到100%的确定率,检验血样有添加剂,血样放置时间过长等,从而影响了对该科学证据的认定。

又如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冤案,被害人指甲缝里的物体DNA与一已决犯匹配程度很高,这也是倾向性的鉴定意见。

2005年湖南省高院纠正的滕兴善杀人案中,被害人尸体已高度腐化,难以辨认,湖南省怀化公安机关为了查清被害人身份,委托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根据无名女尸的头颅进行“颅骨复原”和“颅像重合”技术,制作了石膏像,并与疑似被害人杨某的照片进行比对,结果是“相貌特征相符”,但也“有些部位不太一致”。

该结论实际上是一种倾向性意见,但办案人员却把它当成确定性意见,作为认定死者是杨某的科学证据,最终导致滕兴善被执行了死刑,直到多年后,“亡者”杨某回来才平反。

念斌投毒案中,念斌店铺通往被害人家厨房门的门把手,被公安人员抠下送去化验。

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门把作出了一个“分析意见”:“倾向于认定”门把上含有氟乙酸盐成分。

有了这个鉴定意见,办案人员就认定是念斌进到被害人家投毒沾上去的。

3、试用科学与成熟科学一般来说,科学证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科学证据,如指纹鉴定意见和DNA鉴定意见;第二类是被普遍观点明确否认的科学证据,如利用催眠术、迷幻药获得的言词证据和催眠专家的意见;第三类是处于中间状态的科学证据,即有可能得到普遍承认的科学证据,如通过测谎技术获得的言词证据和测谎专家的意见。

这第三类证据的科学原理还没有被同行专家普遍接受,其技术方法的科学可靠性也还没有得到充分验证,因此可称为尚处于“试用期”的科学证据。

由于这类证据也戴着“科学”的桂冠,所以容易被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采信,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在实践中应用的结果表明其识别谎言的准确率高达90%。

1991年,我国研制出第一台测谎仪(正式名称为“多参数心理测试仪”)。

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许多省市的公安司法机关都开始在侦查和审判中使用测谎技术。

然而,测谎技术的科学原理并没有得到专业人士的普遍认同,有人不断对其科学可靠性提出质疑。

加之,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管理,测谎人员参差不齐,所以测谎结论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正式认可。

总之,测谎技术在中国还处于试用期。

如1998年昆明发生的警察杜培武杀人冤案中,办案人员不断地让杜培武回答问题,其中既有与案件毫无关系的问题,也有与案件有关联的问题,例如:4月20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是不是你用王某某的枪把他俩杀死的?测谎员在评断测试结果的基础上给出审查意见,由于杜培武对一些相关问题的回答符合说谎的征象,所以他“应该是知情的或参与作案的”。

听到这个结果之后,办案人员认为这是证明杜培武杀人的科学证据,便开始对杜培武刑讯逼供。

福建念斌投毒杀人冤案,首先也是通过测谎判定念斌是嫌犯的。

又如美国科学家李文和间谍案,被联邦调查局指控出卖尖端技术给中国,主要也是测谎不过关。

与测谎技术相似,根据鞋底压痕所反映的步法特征对穿鞋人进行同一认定的原理、方法和技术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未能得到实践的充分验证和同行的一致认同。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安机关的一些专家学者总结了“步法追踪”的经验,提出了利用鞋印中的压痕特征等步法特征来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的方法,并设计出一套检验、测量、比对的技术标准。

仅依据现场足迹的压痕特征和嫌疑人所穿用的鞋的压痕特征的比对,就认定嫌疑人是在现场留下足迹的人。

运用这种方法认定犯罪事实,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

如1996年河南漯河发生的郝金安杀人冤案,警方搜到郝金安家,搜到郝金安的一双鞋与现场鞋印一致,一件衬衫上有血迹,与死者血型一致。

根据鞋印压痕特征等,认定是郝金安留下的足迹。

有了这些科学证据,进而突破了口供。

郝金安最后被判死缓。

2006年真凶再现,郝金安才被宣告无罪。

鞋印也只能辅助,而不能作同一认定,是种类认定。

根据鞋印压痕特征来认定人身特征,这只是试用科学,并没有得到业界认同。

2005年河北省高院纠正的警察李久明杀人案中,河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做出鉴定意见,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皮凉鞋的步法、磨损等特征与李久明所穿的皮凉鞋对应特征一致。

从而使办案人员确认李久明杀人的“科学证据”。

此外,还有警犬鉴定,这就更不靠谱,在杜培武案中,认定杜杀人时开车过去,车上离合器踏板上尘土的气味与杜袜子气味同一,狗都成科学鉴定工具了。

前述滕兴善案中所谓的“颅骨复原”和“颅像重合”技术,经常被小说、影视作品所引用,成了破案的高科技手段,其实这也是不很成熟的技术,仅仅具有参考价值,因为它根本无法还原一个人的具体细微特征,只能获得大概特征,所以把它为确定性科学证据显然缺乏科学依据。

4、双边关联与单边关联任何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物证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连接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而且往往一方面连接已知案件事实,一方面连接嫌疑客体或未知客体。

这就是物证的“双联性”。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侦查人员“忽略”了第一个环节的证明,仅以后一个环节的确认与否来判断该物证的关联性,从而使物证的证明链条出现断缺,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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