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我国木制工艺品有条件地恢复输美

受 国内人工成本 上升及原 材料价格 上涨等 因素的 从加拿大 、美国进 口原木 ,还从俄罗斯 和澳大利亚等国
影响 ,沈 阳地区家具 出口形势 日趋严 峻。为了帮助家具 家进 口原木 ,有效解决了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
《 国 造 210 3 中 人 板》 0 / 9 26
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检疫要求。
出口企业走 出困境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取 了一系
据业 内人 士分析 ,该 法案对我 国出 口企 业 的影 响 列帮扶措施 ,及时通报 国外最新法规标准及典型案例 ,
有 :一是最终法案所针对 的对象有所扩大 ,其涵盖范 围 向企业讲解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引导企业合理使用贸易 由部件直径大于1 m的带树皮木制工艺品扩大至 由竹 、 e 手段维护行业利益 ,确保沈阳家具产业 占稳部分国际市
王 硕
木 、藤 、柳等天然成分 ( 含部分天然成分 ) 制成的 、部 场 。
件直径2 个月漳州口岸进口原木货值
约达 6 6 万美 元 73
求对部件 直径大于 1 m 的初加工木制工艺 品按美方所提 c 供的检疫处理指标进行检疫处理。三是美方要求对生产
家具3 0 5 万件 ( )、竹浆1万t 套 0 ,接待森林 生态旅游游 木价格相对较高 ,国内企业寻找价格较低 的地区进 口,
客35O 0万人次 ,实现林业总产值2 6 5 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 今年新增加 了马来 西亚 、乌拉圭 和立 陶宛3 个进 口来 源
长 1. 0 %。 2
的溯源管理体 系 ,由原来 的每件 产品上加贴溯源标志修
据悉 ,截至今 年4 0:,漳州检验检疫 局共检验 月2 1 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
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01.3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要求的公告
(2005年1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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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草柳制品及木制家具厂检合格单

1、产品功能声明:
2、上述情况完全属实,如出现问题,企业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检验检疫情况
1、防疫措施:脱脂()蒸煮()烘烤()其它()
2、自检结论:经自检自控认为,本批产品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或中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带有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且基本不家具厂检合格单
企业名称(公章)
xxx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及方式
品名
数量/重量
合同号
出口国家或地区
CNAS/企业实验室检测主要原辅材料及结果
1、主要原辅材料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
布料()皮革()其他()
2、检测结果:
检验检疫依据:1、输入国或地区技术法规要求()2、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3、合同/信用证()4、其它()
年月日
检验检疫部门意见
()审核企业结果后放行。
()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施检员:年月日
产品批号:,xx检验检疫局已抽查批。
备注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进出口木制品检验检疫与监管模式的改革与探索

量众多, 大多规模较 小, 管 理 水平 低 下 , 生 产设 备 较 落 后, 且 缺 乏完 整有 效 的 产业 链 , 如9 O % 以 上的 出 口木 制 品为 人 造板 为 主 , 家
品 的检 验 检 疫 监 管有 经验 , 也 有 不足 , 探索 出 一 套 行之 有 效 的 木 制 品 质量 安 全 长 效 机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源 头 监 控 ,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制, 是 对 我 们 自己负 责 、 对 企 业 负责 、 更 是 成 果 , 帮 助 企 业在 优化 工艺 参 数 的基 础 上 对百 姓 负责 。 对 出 口木 制 品 生 产 的关 键 环 节 和 工 序 参数 进行控制, 科 学 有 效 地 控 制 木 制 品 质 量安 1 目前临沂检验检疫局对进 出口木制 全 。
意识。
关键词 : 木制品 竹木草
检验检 疲
监管模 式 改革
探索
中图分类号: ¥ 7 6 3 7 4 — 0 9 8 X ( 2 0 1 3 ) 0 5 ( c ) 一 0 2 3 0 — 0 2
为 了提 高 包 括 木 制 品 在 内 的 竹 木 草 1 . 3 监 管服 务并 重 , 优 化服 务 效 能 2 进 出 口木 制品 检 验 检 疫 监 管面 临 的 制 品 企 业 质量 安 全 水平 , 国家 质 检 总 局 于 临 沂 局 在 出口木 制 品企 业 监 管 中, 大力 诸 多挑 战 把 分 类 管 临 沂作 为全 国最 大 的木制 品生 产基地 , 2 0 0 8 年发布了Ⅸ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出 境 竹 木 推 进 分 类 管 理 和 扶 优 扶 强 战 略 , 出E l总 量 持 续 增 长 , 国际 国 内 草 制 品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工作 的 通知 》, 对 出境 理 和 扶 优 扶 强 战 略 的 实 施 , 作 为 监 管 工作 企 业 数 量 多, 使 得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执 法 能 竹 木 草 制 品生 产企 业 全 面实 行 注 册 登 记 。 的提 升 点 , 积极 发 挥 出 口木制 品龙头 企 业 的 环 境 变 化 多样 , 主要 体 现 在 : 2 0 0 9 年, 总 局 出台 Ⅸ 出 口工业 产品 分类 管 理 带 动作用 , 引导 并 助推 木 制 品拉 长并 逐 步形 力面 临越 来 越 多的 挑 战 , ( 1 ) 临 沂人 造 板 及 木 制 家 具 生 产企 业数 办 法 》, 进 一 步 了规 范 出 口工业 产 品生 产 企 成 完 整 的产 业 链 。 同 时, 积极 引导 企 业 申请 绿 色通 道” 、“ 直通放行” 、 原 产 地 证 等优 业的检 验监管工作。 临 沂 地 区作 为 全 国 最 “ 有 效 提 升了出口企 业 的 竞争 力。 大的 木制品生产 基地 , 人 造 板 出 口量 占全 惠 政策 , 国近 4 0 %, 出口注 册 企 业 近 l 7 0 余家, 2 0 l 1 1 . 4 加强 把 关检 测 , 提 高产 品质 量 年, 临 沂 检 验 检 疫 局 共 检 验 检 疫 进 出 口木 积 极 加 强 国家 级 出 口木 制 品 与 家 具 重 制品2 . 5 8 万批, l 2 . 3 5 亿美元, 在 出 口经 济 点实验 室 建 设 , 先 后 引入 中科 院 、 中 国林 科 形 势 严 峻 的2 0 1 2 年, 临 沂 地 区 进 出 口木 制 品及 木 家 具 已 达 2 . 9 万批 , 1 4 . 1 亿美元 , 年 出 口过 千 万 美 元 的 企 业 近4 O 家 。质 检 系统 提出 “ 抓 质量 、 保 安全、 促发展、 强 质 检” 的十 二字 工作方 针 , 质 检 工作 的核 心 主题 是 人 民 质检 , 质检为民, 临 沂 局对 进 出 口木制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1989)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198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一、进口商品(40类148种)<font size=+1>──────┬────────────┬──────┬───────────商品名称│备注│商品名称│备注──────┼────────────┼──────┼───────────成套设备类*││农药类*│成套设备││除草剂│││杀虫剂│机动车辆类*│││汽车││中药材类**│汽车发动机││羚羊角│摩托车││高丽参│摩托车发动││西洋参│机││牛黄│││麝香│农业机械类*│││拖拉机││家用电器类*│││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冰箱动力机械类││电冰箱压缩│包括食品冷冰箱压缩机锅炉││机│││洗衣机│压力容器类││吸尘器│槽车││电风扇│贮运容器││空调器│反应容器││空调器压缩│换热容器││机│分离容器││电熨斗│││电动美容美│电工设备类*││发器具│电线电缆││厨房电热器│││具│机床及工具│││类*││化妆品类*│机床││化妆品││││钢材类││玩具类*│厚钢板││玩具│一般厚钢│││板││纸浆、纸张类│锅炉钢板││纸浆*│造船钢板││纸张│大梁钢板│││花纹钢板││电视机及音响│薄钢板││设备类*│一般薄钢板││电视机│包括黑及彩色电视机镀锌铁皮││显像管│马口铁││录像机│型材│包括圆、方、扁、角钢,H│摄像机││型钢,槽钢、钢板桩│收录机│包括收录机机芯矽钢片││音响组合│盘条││录音录像带│铁道器材│包括钢轨及配件、车轮、车│││轴、车箍、锻钢、道岔│照相机类*│优质钢││照相机及镜│碳素钢││头│合金钢│││轴承钢││棉、麻类│工具钢││棉花│高速钢││黄麻│不锈钢│││弹簧钢││纤维素纤维类│管材││粘胶纤维│焊缝管││铜铵纤维│无缝管││醋酸纤维│锅炉管│││油管││合成纤维类│石油套管││锦纶│石油钻管││涤纶│地质套管││腈纶│地质钻管││维纶│合金钢管││丙纶│不锈钢管││氯纶│钢瓶││氨纶│金属制品│包括钢丝、钢丝绳、钢带││││纱及其织物│有色金属及其││类*│矿产品类││棉纱│铜││毛纱及毛线│锌*││化纤纱│铝││纯棉及混纺│铜、锌、铝│包括板、管、丝、条、棒、│织物│及其合金│带、箔│化纤织物│的压延材││纯毛及混纺│氧化铝*││织物│锌砂*│││铅砂*││粮谷类│铜精矿砂*││小麦│││大米*│黑色金属及其││大麦*│矿产品类*││玉米│铁矿砂│包括磁铁矿砂、褐铁矿砂│糯米*│铬矿石│││锰矿石││豆类│生铁││大豆││││煤炭类*││动植物油类*│煤炭││动物油│││(脂)│石油及产品││植物油│类*│││原油││水果类*│成品油││水果││││橡胶类││水产品类│天然橡胶│包括天然乳胶│鱼粉││││化肥类││糖类│化肥││砂糖│││原糖│化工原料类*│││聚氯乙烯││奶制品类*│聚丙烯│││聚乙烯││奶油│聚苯甲酸酐││奶粉│(苯酐)│││聚脂切片││咖啡、可可│己内酰胺││类*│烧碱││咖啡│纯碱││可可││││饲料类*││烟草及卷烟辅│植物性饲料││料类*│动物性饲料││香烟│││烤烟│木材类*││烟叶│原木││过滤嘴│板材│││││建材类*│畜产类││胶合板│羊毛│包括毛条│水泥│制革原料皮│││毛皮│││革皮│││──────┴────────────┴──────┴───────────二、出口商品(64类333种)──────┬────────────┬──────┬───────────商品名称│备注│商品名称│备注──────┼────────────┼──────┼───────────粮谷类││轻工品类│大米││自行车及零│玉米││件│荞麦││缝纫机│││搪瓷制品│豆类││压力锅*│大豆││鞋│││定时器*│动植物油类││钟表│植物油││锁*│动物油│││(脂)*││化妆品类*│桐油││面部化妆品│││面霜、膏│油籽类││奶液│花生仁││美发护发用│花生果││品│芝麻*││香波│油菜籽*││护发素│││发胶│肉食类││芳香制品│冻猪肉│包括分割肉│花露水│冻牛肉│包括分割肉│香水│冻羊肉│包括分割肉│科龙水│冻兔肉│包括分割、去骨肉│爽身粉│冻家禽│包括分割、去骨肉││冻猪副产品││玩具类*│冻牛羊副产││电动玩具│品││电子玩具│肉制品*│包括猪、牛肉制品│机械玩具│││塑料玩具│蛋品类││布绒玩具│鲜蛋│包括鸡蛋、鸭蛋││冰蛋││建材类│干蛋││胶合板│再制蛋│包括皮蛋、咸蛋│水泥夹板││││水产类││家用电器类│冻鱼││电风扇│冻虾│包括虾仁、球│电冰箱*│冻贝肉│包括赤贝、海螺、田螺、文│洗衣机*││蛤肉│空调器*│活贝│包括田螺、赤贝、文蛤│灯具及灯│海蜇皮││炮*│鱼子││电池│││电饭锅*│水果类││电熨斗│苹果│││桔、柑、橙││电视机及音响│││设备类*│干果类││半导体收音│核桃││机│核桃仁││扬声器*│苦杏仁││录音机*│││收录两用│蔬菜类*││机*│速冻蔬菜││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山野菜│包括盐渍、干制菜│音响组合*│脱水蔬菜││蜂鸣器*│包括蜂鸣片│││罐头类││照相机类│罐头││照相机及镜│││头│糖类│││砂糖││陶瓷类│方糖││日用陶瓷│冰糖││建筑卫生陶│││瓷*│酒类*││艺术陈列陶│啤酒││瓷*│白酒│││葡萄酒││钢材类│││型钢│饮料类*││中厚钢板│汽水││薄钢板│矿泉水││优质钢│果汁││矽钢片│蔬菜汁││盘条│可乐饮料││钢坯│││钢锭│食盐、调味││铁道器材│包括钢轨及配件、车轮、车品类│││箍、车轴、锻钢、道岔食盐││管材│酱油││焊缝管│││无缝管│奶制品类││锅炉管│奶粉││油管│奶油││套管│包括石油套管、地质套管炼乳││钻管│包括石油钻管、地质钻管淡乳││合金钢管│││不锈钢管│花生制品类*││金属制品│包括钢丝、钢丝绳、钢带烤花生││钢瓶│油炸花生仁│││咸干脆花生││黑色金属及其│花生酱││产品类│││硬锰砂│食品工业原料││软锰砂│类││生铁*│蜂蜜││铁合金*│││金属锰│饲料类*││金属铬│红薯干││钨铁│木薯干││钼铁│油籽饼、粕││锰铁│││硅铁│茶叶类│││茶叶││有色金属及其│││产品类│香料类││锡锭*│香精油││锑锭*│薄荷脑││硫化锑*│薄荷油素││氧化锑*│薄荷原油││锌*│香茅油││钼*│桂油││钨砂│山苍子油│││桉叶油││锑砂│茴油││钼砂*│黄樟油││锡矿砂*│白樟油││锡材*│天然樟脑(││焊锡*│粉、块)││锡粉*│合成香料*││钨粉*│柠檬酸││碳化钨粉*│柠檬酸钙││钨丝*│││金属硅*│烟草类││稀土矿产│烤烟││品*│晒烟││氯化稀土│白肋烟*││氧化稀土│卷烟*│││雪茄*││非金属矿产品│││类│土产类││矾土│松香││焦宝石│烟花鞭││石墨*│炮**││滑石(块、│││粉)│畜产品类││石英石│猪鬃││(粉)│肠衣││氟石(块、│猪肠衣││粉)│羊肠衣││重晶石│猪大肠头││(粉)│绒毛│││绵羊毛││煤炭类│羊绒││煤炭│无毛绒││焦炭│山羊毛│││驼毛││石油类│兔毛││原油│鹅鸭绒毛││成品类│羽绒制品*│││羽绒被││化工原料类│羽绒枕││磷酸*│心绒服装││工业用盐(│(帽)││氯化钠)│羽绒睡袋││磷矿石*│羽绒靠垫││钨化合物*│制革原料皮││钨酸│山羊板皮││钨酸钠│麂皮││三氧化钨│革皮││仲钨酸胺│猪革皮││石油焦│羊革皮││糠醛│革皮服装││钛白粉*││││裘皮及制品类││橡胶制品类*│猾皮││轮胎│湖羊皮│││黄狼皮││医用品类│旱獭皮││避孕套*│水貂皮│││水獭皮││医用手套*│元皮││乳胶检查手│香鼠皮││套*│灰鼠皮│││皮褥子││机动车辆类│裘皮服装││汽车│皮帽子││汽车发动│││机*│中药材类*││摩托车*│人参││摩托车发动│甘草││机*│枸杞│││鹿茸││动力机械类│蜂王浆││柴油机│││发电设备*│丝类││锅炉│厂丝││发电机│加工丝││电动机│双宫丝│││柞蚕丝││电工设备类│桑绢丝││电焊机*│││裸铝线│棉花类││裸铜线│长绒棉││电磁线│细绒棉││布电线│││电力电缆│麻类*││控制电缆│苎麻││通讯电缆│亚麻││海底电缆│││电瓷*│纱类*││蓄电池*│棉纱││电动工具*│棉绦纶纱│││亚麻纱│包括混纺纱│起重机械类│苎麻纱│包括混纺纱│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布匹类││叉车│棉布│包括坯布、漂布、色布、花│电动葫芦*││布、色织布、绒布│手动葫芦*│棉绦纶布│包括坯布、漂布、色布、花│千斤顶*││布、色织布││亚麻布*│包括混纺布│机床及工具类│苎麻布*││机床│呢绒│包括全毛、混纺的精纺和粗│锻压设备││纺│铸造机械│││木工机械│毛针织品类*││量具│羊毛衫│包括混纺衫│刃具│羊绒衫│包括混纺衫│磨具│││磨料│毛毯类*││机床附件*│纯毛毛毯││台钻*│混纺毛毯││砂轮机││││绸缎类││压力容器类│桑丝绸││槽车│桑绢绸││贮运容器│柞丝绸││反应容器│柞绢绵绸││换热容器│真丝交织绸││分离容器│人丝人棉绸│││混纺绸││轴承基础件类│人丝绸││轴承│合纤绸││工业链条*│││标准紧固│服装类││件*│衬衫│包括各种面料的衬衫││夹克*│包括各种面料夹克│农业机械类*│牛仔服装*││拖拉机│呢绒服装│包括混纺服装││长西裤││纺织机械类*│短西裤││纺织机械│西服上衣│││大衣││手工工具类*│丝绸服装*││钳│真丝绸服装││板手│合纤绸服装│包括交织及混纺服装││││仪器仪表类*│抽纱类*││微型电子计│手绣抽纱制││算机│品││生物显微镜│手编抽纱制││电工仪表│品││水表│──────┴────────────┴──────┴───────────注:本表中加“*”标记的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加“**”标记的自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木质家具出口注意事项

东莞木制家具出口商检操作注意及流程办理家具制品出口手续的一般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近年来东莞市的家具制品的出口有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多原来专注国内市场的家具生产企业以其产品质量可靠、款式新颖的优势,迅速打入国际市场,加入了家具出口企业的行业。
对一些新入行的出口家具企业来说,由于对家具出口的具体手续不熟悉,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了产品的出口,严重的话可能会因为船期延误导致客户索赔、取消定单、或因出口退税证不齐全以致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给造成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家具出口企业人员对家具出口环节中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有一定的了解,对本企业出口业务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现将办理家具制品出口手续的基本操作流程及一些注意事项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办理家具制品出口手续的基本操作流程为办理商检(货物出口通关单)----办理出口报关----办理出口退税。
一、办理出口商检手续及所需文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部分的家具,特别是木制家具出口,必须办理出口商检手续,以取得由检验检疫部门(商检局)签发的《出口货物通关单》,才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出口木制家具到澳大利亚及新西兰,还需办理熏蒸消毒手续,以取得《熏蒸/消毒说明》。
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通关单》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东莞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2.出口企业合同3.出口商业发票4.装箱单5.出境竹木制品厂检记录单6.出境货物报验单办理《东莞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由生产企业向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商检局有关人员到企业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由商检局签发,有效期一般为半年。
企业取得《东莞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后,在办理每一票出口报验时,商检局不再需要每次到企业查验,仅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到企业抽查,如果企业未能取得《结果单》,按商检局的规定,每次办理出口报验时,原则上都必须大生产企业现场查验。
由于东莞商检局业务比较繁忙,安排现场查验需轮候多个工作日,很容易造成出口船期延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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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确保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和《<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所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表》)中HS商品编码前四位为4412项下的胶合板、多层板等。
第三条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
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对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质量管理、自检自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五条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鉴处)管理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日常检验检疫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受理、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局技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承担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中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临沂局技术中心作为省局技术中心的延伸,可在其统一管理下承担部分检测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七条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八条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51号局长令)及《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鲁检检[2005]197号)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各分支局在对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分类时,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应结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情况,结合依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开展的出口生产企业检疫监管分类情况,按照分类管理条件综合评定后将出口生产企业分为一、二、三类。
综合评定时未包含的分类管理条件的内容,应当进行考核。
第十条对新增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检验监管分类及检疫监管分类,各分支局应当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
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第十一条受理报检各分支局受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报检时,应要求出口生产企业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正本)、《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见附表1)。
如输入国家或地区无要求的,应提供其产品质量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第十二条批次管理(一)出口生产企业报检时,应在厂检结果单上规范填写出口产品批次号,并应在出口货物外包装上标注出口产品批次号。
(二)出口产品以一个报检批为一个批次,是指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一HS编码的产品。
同一出口产品批次可以含有不同货号和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三)出口产品批次编号规则为:实行13位数编制,前7位数为各分支局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编号(每个企业编号唯一);第8-9位数为年代号;第10-13位数为年度内出口产品批次顺序号。
如01代表菏泽局001号生产企业08年出口的第1批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各分支局对已备案登记的出口木产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统一实施“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出口产品抽批检验+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和“分级分类”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十四条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根据出口生产企业产品加工工艺、是否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无技术法规和标准、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综合分析,确定出口产品风险等级,一般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
(一)高风险产品使用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或者含有可能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分的物料;或者使用有色漆、染料等涂料;或者仅经晾晒或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产品,以及出口敏感国家/地区的产品。
(二)中风险产品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分的物料;使用无色清漆,并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三)低风险产品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检测项目的物料,不使用任何涂料,并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第十五条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一)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供应商评定备案制度,对所用原辅材料应建立登记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材料的供货商、品名、规格、数重量、进货检验、使用情况等。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等主要原辅材料,应提供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供应商进行验证,当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或其供应商发生变化时,应监督出口生产企业及时到CNAS认可实验室进行安全项目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分支局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检验检疫系统外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应抽封样送省局技术中心进行符合性验证,抽测验证比例为3%-5%。
(四)各分支局对经抽测验证不符合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以省局技术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对发现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结果的,应责令出口生产企业取消其委托检测资格。
(五)各分支局为便于企业出口放行,可结合生产企业所用原辅材料有关情况,在出口报检前进行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工作。
第十六条出口产品抽批检验(一)各分支局依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表2)要求,对不同检验监管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出口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报检批次的不同比例进行抽批检验。
(二)对一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5-10%;对二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15-30%;对三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40-60%,必要时批批检验。
(三)抽批检验时,重点检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增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增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提供所用原辅材料质量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无法提供原辅材料检测合格报告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四)需出具品质检验证书的,应实施批批检验。
(五)各分支局对实施抽批检验的,应做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胶合板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见附表3、附表4)。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一)各分支局对不同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一类企业一年不少于二次;对二类、三类企业一年不少于四次。
(二)各分支局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应与抽批检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年度审查相结合。
在年度的日常监督管理时,应覆盖《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评审表》的主要内容。
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见附表5),随原始检验检疫记录一并留存。
(三)各分支局在实施日常检验检疫监管时,应与分类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相结合。
第十八条实验室检测(一)省局技术中心、临沂局技术中心应加强实验室建设,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完成检测工作,公正、准确出具检测报告。
(二)各分支局应主动与技术中心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安全情况。
(三)技术中心应于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季度检测情况分析及统计表(见附表6)报省局检鉴处。
第十九条质量分析各分支局应做好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分析工作,按照省局大宗及重点商品质量分析有关规定,按时将上半年、全年质量分析报省局检鉴处。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一)各分支局应建立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备案登记及分类管理情况、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情况、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及其供货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主要原辅材料安全项目抽查验证情况等。
(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企业重大变化、日常监管内容、原辅材料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及时更新、补充进企业档案,保持连续性和可追溯性等。
第二十一条检疫监管各分支局除按本实施细则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外,还应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检疫监管。
第五章质量追溯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出口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从原辅材料进厂到生产过程、成品出厂等各环节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出口产品生产、检验、销售各主要环节的质量追溯制度。
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要追溯到问题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要建立出口产品质量分析制度,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的出口产品,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自我验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因质量安全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分支局应立即展开调查,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报告有关情况。
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各分支局应暂停其报检出口,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在分析原因,自我纠正之后,提交正式的整改报告,经分支局实地验证整改有效后,出口生产企业方可恢复报检出口;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吊销其备案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出口产品被国外召回、通报的案例应认真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国外召回、通报消费品案例调查上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11号)有关规定,做好查实上报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局检鉴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