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发表时间:2007-3-23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实习纪律遵守情 2况
实习 表现
集中培训参加情
3况
5
(20 分)
4 实习周记填写
10
考核材料整理情
5况
5
能熟练掌握的计 5 分,基本掌握的计 3—4 分, 掌握程度较差的在 2 分以下酌情计分;
能熟练掌握的计 5 分,基本掌握的计 3—4 分, 掌握程度较差的在 2 分以下酌情计分;
能够熟练掌握的计 5 分,基本掌握的计 3—4 分、掌握程度较差的在 2 分以下酌情计分;
具备正确的律师职业观、价值观的计 5 分、 基本具备的计 3—4 分、不具备的在 2 分以下 酌情计分;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的计 5 分,一般的计 3-4 分,较缺乏的在 2 分以下酌情计分。 有本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之一 的,直接认定面试考核不合格; 提交面试考核材料不实,直接认定面试考核 不合格; 能够熟练掌握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计 13 分,基本掌握的计 8—12 分、掌握程度较差 的在 7 分以下酌情计分;
具备较强的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的计 12 分, 一般的计 8—11 分、较缺乏的在 7 分以下酌 情计分并直接认定面试考核不合格。
-1 -
律师工作基本程
1 序和基本技能
5
2 专业知识
5
执业
执业风险防范意
3识
5
基本技
能 (30 分)
逻辑思维和分析 4 判断能力
5
语言文字表达和
5 沟通协调能力
5
仪表仪态、心理 6 素质和文化素养 5
合计
100
总评意见:优秀 良好
主考核人(签名): 考核成员(签名):
合格
不合格
-2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动,完善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 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 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确保实习质量。
- _-_ --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 第二章实习登记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4f i j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提交下列材料
⒈《实习申请表》;
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⒋学历证书复印件;
⒌身份证复印件;
⒍外地户籍人员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⒎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原件;
⒐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⒑律师事务所符合接收实习人员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⒒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业处分未满六个月的;
⑵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需带原件至律师协会审核;区、县(市)律师事务所带原件至联络处,由联络处审核后
盖上“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以上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上报一式二份。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已颁发试行。
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律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市(省直)律协应当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积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学习《实习管理规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实习管理规则》,全面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要规范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四、各市(省直)律协在组织管理实习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实习人员的行为,保障其执业实习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下是一个1200字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律师事务所接纳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在所内实习,以熟悉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依法依规进行,实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并可酌情延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具备条件,实习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考试资格。
第二章实习管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实习人员的志愿、资历和需要进行接纳,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第六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实习期限、待遇、权益、责任等内容,并经实习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导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安排。
第八条导师是实习人员的指导教师,应负责实习人员的培养和指导工作,并按规定填写实习人员考核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实习人员的学术水平、学识能力和实践表现,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参加由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是否获得律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提交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合格后,可成为律师助理或办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继续留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办理工作手续。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流程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记录实习人员的基本信息、实习成绩和评价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召开实习人员座谈会,听取实习人员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提高实习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四章集中培训第五章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第六章实习考核第七章实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省、市律师协会根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和“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为我省律师事业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省、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所确定的目标、方针、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有机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省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二)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三)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停止实习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四)对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予以备案,并在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五)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六)授权市律师协会负责当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七)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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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律协…2015‟6号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省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开始的实习,实习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实习登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实习申请表》、《实习人员登记表》等表格可从“神州律师网”下载。
请你们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2015年3月19日—1—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四章集中培训第五章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第六章实习考核第七章实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2—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省、市律师协会根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和“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为我省律师事业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省、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所确定的目标、方针、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有机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省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二)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3—(三)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停止实习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四)对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予以备案,并在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五)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六)授权市律师协会负责当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七)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二)审核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三)办理实习人员审核登记,管理、发放《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四)监督、检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根据需要协调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五)依授权负责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六)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并上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二)提交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三)承担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4—(四)保障实习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五)出具实习人员实习鉴定;(六)其他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实行导师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律师执业观;(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业务规则;(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律师执业观、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出具考评意见;(六)其他应由实习指导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认为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有权向省、市律师协会投诉。
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省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律师事务所为其编制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五)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无犯罪、无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八)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九)辞去公职的,需提供原公职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材料;(十)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十一)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拟兼职执业的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发表过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7—前款(四)、(五)项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实习人员能证明其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十五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由省律师协会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一年;(二)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三)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五)未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虽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已满三年;(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虽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期已满两年。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应与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8—(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四)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待遇及相关费用的安排;(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和承诺。
第十九条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制作《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书》书面告知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理由和相关权利义务,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收到复核申请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再复核。
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再复核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再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再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9—第四章集中培训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实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六)其他提高律师综合素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省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大纲编写培训教材。
第二十三条省律师协会建立实习人员培训师资库,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并通过考核后,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考核包括课程考试和纪律考勤两项。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违反纪律考勤规定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课程考试不及格的,需参加下期集中培训课程考试。
—10—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纪律(如请假超过规定课时等)的,需参加下期集中培训补齐课时。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如无故旷课等)的,需全程参加下期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考试作弊的,视为集中培训考核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协会。
第五章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