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法院判决书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圣安吴芳【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一文、彭安淇张舰【代理律所】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圣安;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吴芳【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查封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12月17日,李圣安以吴芳有损毁、隐匿、转移诉讼标的物的可能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对案涉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2018)粤0113财保6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吴芳名下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的房屋。
对此,李圣安预付了保全费3120元。
吴芳下落不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发出应诉公告,公告期届满,仍未见吴芳与一审法院联系应诉。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收款收据》、《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8)、《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9)、快递底单、快递查询复印件、《关于通知吴芳女士就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房屋交易违约赔付函》、快递查询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房屋总价为X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房款,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四、法院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无权要求增加房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拒绝。
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3. 双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杨晖、姚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晖、姚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2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根喜郭桥张洁【审理法官】赵根喜郭桥张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晖;姚桂芳【当事人】杨晖姚桂芳【当事人-个人】杨晖姚桂芳【代理律师/律所】薛东林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翟玉胜、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东林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翟玉胜、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东林翟玉胜、秦天义【代理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晖【被告】姚桂芳【本院观点】杨晖、姚桂芳所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效力待定追认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晖、姚桂芳所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杨晖依约向姚桂芳支付了使用权转让费15.3万,并以姚桂芳名义向河南大学交付了购房款及车位费,上述共计69.6万元。
微信、短信等记录能够证实双方解除协议的经过。
姚桂芳于2018年2月20日、3月2日、6月2日、6月23日和2019年5月17日,分五次退还杨晖65万元,尚欠4.6万元未退还,杨晖接收退款,双方已按照协商内容部分履行。
故一审判决姚桂芳返还余款4.6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正确。
关于杨晖要求姚桂芳赔偿其180万元损失的上诉请求,因杨晖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道所购房屋产权的性质,在购房时就应预见到相应风险,且双方在协议中并未对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故对杨晖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5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六初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张三被执行人:李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以下简称《执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下列裁定:一、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张三在本案中请求予以履行的义务较多,应履行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的销售房屋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张三,否则按日计算给付迟延履行期间逾期还款利息,采取变卖等方式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日期:2021年6月29日审判长:张三书记员:李四本裁定送达后,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抗诉。
超过上述期限未提出抗诉的,本裁定即告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审判长(签名):书记员(签名):时间:getFullYear()复制到剪贴板篇2民事判决书(2019)浙0148民初1327号原告:李某某代理人:李律师被告:王某某代理人:无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因拟购买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一栋房屋,双方经协商后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房屋总价100万元,其中首付款30万元,余款于房屋过户时一次性支付。
但是至截止日期,原告尚未一次性支付余款,因此被告通过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原告却拒不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过户后未能一次性支付余款的,被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金。
经法庭审核,证明原告拒绝支付房屋余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鉴于被告的解除合同请求与事实依据相符合,本院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曾红、唐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红、唐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68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福群【审理法官】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红;唐靖;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曾红唐靖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红唐靖【当事人-公司】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刘盛乔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刘盛乔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雄刘盛乔【代理律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曾红;成都房邻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唐靖【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唐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有违约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种类证据不足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简易程序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对此,本院评述如下:曾红与唐靖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甲方出现下列第(1)种情形或乙方出现下列第(2)种情形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解除合同。
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本合同成交价10%的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王炜、王本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炜、王本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30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炜;王本源;王胜正;朱金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炜王本源王胜正朱金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炜王本源王胜正朱金芳【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战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新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某某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胡文平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战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新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某某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胡文平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战烈刘新丽某某胡文平【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山东翔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炜;王本源;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被告】王胜正;朱金芳【本院观点】涉案房屋购买于王炜与王洪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王洪栋已去世,王胜正、朱金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炜与王洪栋对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特殊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应视为王炜与王洪栋的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王炜、王本源对王胜正、朱金芳提交的现金6万元收条中“王洪栋"的签字不予认可,对于王洪栋收到现金6万元的事实亦不予认可。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9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悦刘国俊刘佳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个人】马昌王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群张安灏【代理律所】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昌【本院观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35:17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93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昌与上诉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上诉人王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均到庭参加诉讼。
田文华、汤雪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文华、汤雪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鄂96民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丁盼刘汝梁【审理法官】王勇丁盼刘汝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文华;汤雪芹;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田文华汤雪芹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文华汤雪芹【当事人-公司】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红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红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红林【代理律所】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文华;汤雪芹【被告】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1.紫菘公司提交的仙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因田文华、汤雪芹对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判令紫菘公司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协助田文华、汤雪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否合理;2.一审法院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认定及调整是否适当。
紫菘公司经与田文华、汤雪芹协商,将涉案房屋交付田文华、汤雪芹装修使用,田文华、汤雪芹亦接受了房屋,并装修入住,故紫菘公司已履行了交房义务,对田文华、汤雪芹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双方因紫菘公司逾期交房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协议书》,对交房时间、办证时间以及逾期。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谁主张、谁举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判令紫菘公司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协助田文华、汤雪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否合理;2.一审法院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认定及调整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