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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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月司法警校法律实务赛项民法典训练题

2024年元月司法警校法律实务赛项民法典训练题

2024年元月司法警校法律实务赛项民法典训练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9岁的小学生刘某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权利能力也受到相应限制B.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民事权利能力C.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正确答案)D.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2.(单选题)除了违法行为外,()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单选题] *A.侵权行为B. 赔偿责任C. 过失责任D.违约行为(正确答案)3.(单选题)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单选题] *A.更换B. 罚款(正确答案)C. 赔礼道歉D.排除妨碍4.(单选题)某日,杨某乘坐张某开的出租车外出办事,当车正常行驶在主干道上时,前方突然出现一小孩横穿马路,张某立即采取紧急刹车。

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导致杨某的头部擦伤,杨某前往医院花费医疗费500元。

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B.小孩的监护人应承担对其小孩监护不力的责任C. 张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D. 杨某的医疗费只能由他本人承担(正确答案)5.(单选题)下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单选题] *A.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身体健康的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C. 年满18周岁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正确答案)D. 年满18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6.(单选题)下列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是() [单选题] *A. 甲公司要求某县政府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正确答案)B.乙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发出催缴通知C. 丙、于一人恋爱多年,丙提出分手,丁要求丙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D.戊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交警部门处200元罚款7.(单选题)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

欠款不还2023新执行办法是哪些

欠款不还2023新执行办法是哪些

欠款不还2023新执行办法是哪些2023年新法欠钱不还该怎么办?朋友欠钱不还,对于已经将钱借出去而对方到期不还钱的,可以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如果对方欠钱不还可以携带相关的借贷证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对方执行债务。

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对方执行判决书。

如果对方是有财产而拒不还钱的话,那么法院对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对方进行拘留让对方执行判决书。

但是如果对方是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话,那么此时法院是不能对其拘留的。

《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债务人只是欠钱不还的,其实法院不能进行拘留,但是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符合法定情形的,涉嫌犯罪的,即可以被拘留。

欠钱不还的情况在债权债务纠纷中非常的常见,债务人一般就是通过耍赖从而获得了不用偿还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要让债务人得逞。

欠钱不还2023年新规定是什么?一、欠钱不还年新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

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

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公司在申请破产过程中也并不是⼀帆风顺的,即使不会遇到公司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也可能涉及各种各样的纠纷。

那么,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主要是哪⼏类?店铺⼩编根据司法实践活动,整理了公司在申请破产清算过程常见的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公司、债权⼈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对内执⾏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债权债务的公司机关。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法收⼊,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

清算是⼀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财产清算。

未经清算就⾃⾏终⽌的⾏为是没有法律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清算责任纠纷店铺编辑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主要有哪些⼀、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为纠纷所谓个别清偿⾏为,是指债务⼈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规定期限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进⾏清偿,使相关债权⼈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为。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为纠纷是指当债务⼈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规定期限实施有害于债权⼈利益的个别清偿⾏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式向⼈民法院提起引发的纠纷。

个别清偿⾏为构成要件:(1)个别清偿⾏为是指对个别债权⼈进⾏清偿的债务不是未到期的债务,⽽是已届清偿期的债务。

(2)只有在⼈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的个别清偿⾏为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为。

(3)个别清偿⾏为必须在债务⼈已经在债务⼈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后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民事上诉状(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民事上诉状(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X ,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XX 。

电话:XXXXXXXX。

被上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XXXXX。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XXX年XX月XX日收到XX人民法院X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诉人不能服判,故此提出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下列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书P4页(第4行至第5行)“XXX倒闭后,在该公司的基础上成立XXX,XXX又任XXX法定代表人”(第7行)“XXX使用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这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XXX纸业倒闭没有经过清算就成立XXX,XXX与XXX 纸业财产混同。

XXX纸业倒闭情况及XXX的成立、破产,上诉人均不知情。

②、XXX以XXX名义使用XXX纸业的出库单出售给上诉人的瓦楞纸,这些瓦楞纸到底是XXX纸业所有、XXX所有、还是管理人管理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

2、一审判决书P4页(第7行至第10行)“本院受理XXX破产清算一案前,被告赊购XXX瓦楞纸(XXX使用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拖欠货款49716元未清偿”。

这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一审法院仅仅依照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作出这一认定,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

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是其单方内部账务记载,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到底是否拖欠货款23824元,应当以双方结算结果认定,而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供货单认定。

②、2014年10月17日,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XXX 账户1万元,发送XXX短信:以前全清。

XXX回短信确认:收到。

这些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上诉人给付1万元后,上诉人与XXX以前交易的货款全部结清。

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交易及结算已经得到了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双方2014年10月17日之前货款全部结算完毕,上诉人没有拖欠货款。

孙宁与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宁与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宁与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谢坚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谢坚水天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宁;倪涛【当事人】孙宁倪涛【当事人-个人】孙宁倪涛【代理律师/律所】谭增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陈烨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刘桂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柳泱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增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陈烨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刘桂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柳泱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增陈烨刘桂斌柳泱【代理律所】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宁【被告】倪涛【本院观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权责关键词】胁迫民事权利合同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孙宁未能就案涉借款中的现金交付提供足够的证据,无法证明现金交付事实存在高度可然性。

孙宁主张案涉收条载明的其向王雷之、聂凤英的转账系对倪涛的交付,但孙宁未能提供倪涛指示该两人代为收取借款的证据,且倪涛对此予以否认。

再者,王雷之等人因涉嫌将聂凤英的债务转嫁给倪涛,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一审法院对于该转账系交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可并无不当。

其次,倪涛抗辩其收取孙宁的转账5万元系孙宁归还结欠其的借款7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孙宁主张为归还案涉借款的利息。

现一审判决对孙宁所主张的借款并未采信,故该7万元系借款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

同时,对于案涉借条明细及收条明细中载明的“xxx”的主体身份,孙宁亦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3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慧王家国陈晓彦【审理法官】于慧王家国陈晓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兴涛【当事人-公司】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学春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由忠田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王雪洁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宋振明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学春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由忠田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王雪洁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宋振明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学春由忠田王雪洁宋振明【代理律所】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兴涛认可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签合同时,合同只有印刷部分没有手写内容,其他内容系康爱特公司伪造,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刘兴涛主张其受工伤后康爱特公司一直未发工资,因此没有收入导致生活困难以及治疗伤情困难并造成两个孩子上学困难,并提交了两个子女申请贫困助学的证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兴涛认可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签合同时,合同只有印刷部分没有手写内容,其他内容系康爱特公司伪造,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2019年5月9日签订并约定刘兴涛月工资为2000元,刘兴涛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及加付赔偿费用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刘兴涛主张按照受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阅读提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缴足出资。

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因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现任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决,解答这一问题。

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并不为仍未实缴出资的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一、2015年3月23日,瑞某公司登记设立,注册资本6100万元,其中,钟某晶认缴出资5490万元,占股90%,曹某刚认缴出资610万元,占股10%,认缴期限均为2030年4月14日之前。

二、2016年4月22日,钟某晶以0元价格将瑞某公司15%的91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周某;曹某刚也以0元价格将瑞某公司10%的61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周某,认缴期限仍为2030年4月14日。

三、2017年6月9日,钟某晶又以0元价格将瑞某公司75%的4575万元股权转让给了伊某,认缴期限为2030年4月14日。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均约定,瑞某公司后续的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伊某和周某承担。

四、2018年12月24日,法院以瑞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裁定瑞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王某军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以现任股东伊某、周某未认缴出资且认缴期限加速到期为由,要求二人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钟某晶、曹某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其中,钟某晶、曹某刚以其现已非公司股东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六、本案经杭州中院审理,最终判决现任股东伊某、周某履行6100万元的出资义务,钟某晶、曹某刚不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伊某、周某是否应当向瑞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其二,钟某晶、曹某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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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债务人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或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诉被告×××返还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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