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范本

民事判决书范本民事判决书案号:xxx号原告(代理人)地址:被告地址:审判员:书记:201X年X月X日本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民事纠纷一案,现裁定如下:一、事实与理由(在这部分根据具体案件陈述事实和理由,判断违法事实,分析适用法律及法规,并列明证据、证人和鉴定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二、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于×××年××月××日解除,解除合同无违法行为。
2.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元。
3.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三、执行期限和方式1. 本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2.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并向原告赔偿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逾期不支付的,每日按照合计金额的0.05%加收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
四、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在执行期限内支付给原告。
审判长:书记:审判员:审判员:附录:×××证据清单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附: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对本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被上诉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民事判决书范本

民事判决书范本(注:以下是按照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为您呈现的范本文章)民事判决书案号:XXXXX原告:XXX被告:XXX法院:XXXXX人民法院审判员:XXX裁定日期:XX年XX月XX日诉讼请求及事实原告XXX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XXX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原告XXX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指出被告XXX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在约定期限内迟延履行。
被告XXX未出庭参加诉讼,并未提供任何申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XXX与被告XXX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应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在被告公司任职并根据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
法院意见与判决一、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设定员工的劳动报酬,并按时支付。
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了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查合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属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
二、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应当按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金额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被告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迟延履行的情况。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日50元,自X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之日止。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XXX应当向原告XXX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共计XX元。
如果被告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副本。
审判员:XXXXXXXXXX人民法院日期:XX年XX月XX日。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耒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刘满华,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9组,身份证号码:43048117308155343。
委托代理人肖俊武,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耒阳市城北中路百里塘144号。
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耒阳市东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雄全,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满华为与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耒河、蒋小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秦倩担任记录。
原告刘满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俊武,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雄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6月10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从事针车工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007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30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
2010年3月9日上午,原告上班时,在车线过程中,因赶工序有几双鞋没及时换线,被管理人员伍某发现,3月10日,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为由,将原告辞退,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仲案字(2010)第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和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011年3月7日,原告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和劳动失业保险金一事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会不予受理。
请求判令:1、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6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失业保险金6000元。
原告为支付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
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一、案件一民事判决书标题: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甲方主张其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未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甲方是否享受到了合理的工资报酬?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单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甲方获得了合理的工资报酬,予以驳回甲方的主张。
争点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甲方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权益,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并加收XX%的逾期赔偿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甲方的主张,确认其已享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共计XXXX元;3.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赔偿金,共计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案件二民事判决书标题: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甲方主张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证明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
考虑到乙方应承担对甲方人身安全的保障责任,法院认定乙方存在过错。
争点二:甲方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甲方在受伤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医疗和康复过程,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法院结合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认定乙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XXXX元;3.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精神抚慰金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和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蛳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慨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样式1的说明一、本判决书样式供第一审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按法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篇一: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写作××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民初字25号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之养子。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自己与被告属养父养子关系,但被告却自1999年8月起就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而且被告还于20XX 年10月23日晚趁原告出去散步之机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让被告将电视机归还给原告。
被告人孙×林辩称,自己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将原告的彩电搬走也只是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杰于1996年8月依法收养被告孙×林,双方成立养父子关系。
其后原告为被告迁了户口,找了工作,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1999年8月,由于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搬出了原告家,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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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
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
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
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
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
负责人廖江,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
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
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年8月17日以价款102万元转让给被告贺桥良,与会村民当即表示反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了《村民组织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请求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贺桥良于2002年8月17日签订的《晓曙村煤矿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晓曙村煤矿转让协议》,以证明两被告间签约的事实;2、被告贺桥良与第三人曾金雄签订的《晓曙煤矿承包合同》,以证明被告贺桥良发包牟利的事实;3、湖南省地质矿产资源厅办法采矿许可证通知; 4、采矿许可证; 5、营业执照;以上证据证实煤矿转让前的企业性质和合法性。
7、2006年3月16日晓曙村委会会议记录,以证明转让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反映; 8-11、上访登记、交办单、转办单,以证明原告寻求维权的途径;12、湖南省民政厅文件,以证明本案所涉行政区划调整;1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以证明该煤矿至今为集体企业;14、晓曙煤矿企业章程,以证明其性质及投资主体;15、采矿许可证;16、税务登记证;17、安全生产许可证;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证据以证明现在企业的性质及承包人;19-20、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告晓曙村委会和第三人曾金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行政机关对被告非法转塘和承包的事实确认。
被告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口头答辩:《转让协议》无效,但为提供证据。
被告贺桥良辩称:1、原告所诉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精村委会同意和相关行政部门许可,贺桥良与本村的潘正春等4人筹资20余万元在牛栏江煤矿范围另建一独立的矿井,将矿挂靠在村委会的名下。
贺桥良与村委会签订《转让协议》后,在党员、组长代表大会上公布了此事。
2、贺桥良与村委会签订《转让协议》时该矿已属无证矿,现在该矿的一切证照是在签订转让协议后重新办理的,不存在变更。
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贺桥良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晓曙村委会与贺桥良签订的《承包协议》,以证明其承包、投资及终止合同后村里应给予补偿等;2、被告贺桥良与高应生签订的《补偿协议》,以证明其已支付场地占用费;3、被告贺桥良与合伙人签订的《关于牛栏江煤矿调整协议》,以证明其顶股情况;4、关于铁碳煤井的处理意见,以证明其顶股后收购铁碳眼煤矿的情况;5、被告晓曙村与贺桥良签订的《晓曙村煤矿转让协议》,以证明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原告已过诉讼时效;6、晓曙村委会的会议记录,以证明转让时的背景、政策因素,已告知村民等; 7-11、晓曙村煤矿转让前后有关登记、注册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以证明转让前三证过期,誜无证矿,受让后重新设立的煤矿,投资情况等;12、晓曙煤矿转让后的费用及投入,以证明受让后的直接投入;13-21、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小煤窑的要求,攸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乡政府就煤矿实行整改、联合、兼并、核发两证下发的会议纪要、文件、通知等书面材料,以证明县、乡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措施和办法,以证明受让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人曾金雄辩称:被告晓曙村委会与贺桥良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
第三人承包后由原告的注册资金几十万元发展为680万元。
第三人曾金雄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第三人曾金雄与被告贺桥良签订的《承包合同》(财产移交清单)。
以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合同成立及履行情况;2、晓曙煤矿营业执照,以证明该其承包后营业执照的变更情况;3、株洲正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实际投入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该承包后的资金投入评估情况;4、2006年3-9月财务会计报表,以证明在承包后的亏损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均对对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针对原告的证据,被告贺桥良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7、13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证据8-12,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14认为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证据19、20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题不合格。
针对被告贺桥良的证据,原告、被告晓曙村委会、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原告对证据1-4、7-21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第三人曾金雄对证据8、9、11、12提出异议,认为转让后的投入、证照费用、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环境治理备用金、采矿权价款系第三人所交。
针对第三人曾金雄的证据,原告均认为与本案物质界关联;被告贺桥良对第三人的证据2提出异议,认为投资人系被告贺桥良而非第三人。
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和庭审陈述,本院对双方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8-11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本案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1-7、12-20,两被告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虽然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但该部分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能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被告提供的证据1-7、10能证明本案的事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8、9、11、12仅供本案参考;证据13-21系地方政府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形成的会议纪要、文件,可供处理时参考使用。
第三人曾金雄提供的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可作为证据参考采用。
经审理查明。
1994年12月10日,晓曙村委会所有的牛栏江斜井由潘正春、潘四方、彭桂如和被告贺桥良承包,村委会与四人签订了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本着引进技术、引进资金、让台演戏的原则,同意贺桥良等在现有村办牛栏江煤矿的井口范围内个人投资兴建正规斜井一口,其性质是:个人投资建井,集体统一管理,在规定时间,规定煤层内优先承包,定期上交村利润的公有私营煤井。
承包期限为12年。
约定了建井方法和范围:由承包方投资建井到煤后,由乙方(被告贺桥良方)承包村煤矿1、6层的下层煤,该煤采完期满后,煤矿的一切设施全部归甲方(发包方)即晓曙村委会所有(包括井口、地面工业广场、井内外轻轨、枕木、矿木、支护物等),凡乙方生产过程中所投资购买的机械、电器设备折价移交给甲方或乙方自行处理。
但乙方必须保证巷道安全。
每吨甲方收取利润10元,还约定:如受政策影响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甲方负责偿还乙方的投资款(即斜井投资每米400元,平巷横掘进投资每米200元)。
1995年1月8日,因资金紧张,被告贺桥良与股东进行分伙,通过抓勾的方式由被告贺桥良全部顶股经营。
1998年8月7日,被告贺桥良与有关部门和村干部共同协商,签订了《晓曙铁碳眼煤矿与斜井煤矿补充处理协议》,由斜井煤矿一次性不给铁炭眼27000元,铁炭眼权属归斜井煤矿。
2002年以来攸县落实整顿小煤矿,两证换发。
攸县人民政府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会议纪要和通知。
为此,村支两委多次召开会议,就村办的斜井、牛栏江、下巷三个煤矿如何处置进行了讨论,并决定终止以上三个煤矿的承包合同,由村接管,然后评估,公开拍卖。
2002年6月27日和同年7月2日村支两委还邀请了被告贺桥良到会就平峒的转让有关问题进行过磋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2年8月7日兰村乡新上任的洪克林乡长来到晓曙村与村支两委的书记贺日球、主任尹进、企业负责人贺斌、妇女主任潘玲珠、被告贺桥良就村煤矿转让的价格进行协商,贺日球提出要130万元,贺桥良出价90万元,尔后洪克林乡长以折中的形式定价102万元。
双方协议如下:一、甲方将村办煤矿平峒井口、广场、房屋、煤矿证件及全部资产和晓曙村煤矿权属全部永久转让乙方(被告贺桥良,其价格为102万元整。
其中包括2000年、2001年斜井煤矿补交利润在内),原法院判决晓曙村委会赔偿18万元给贺桥良,贺桥良不再追究。
协议日已交10万元,本月20号前交齐50万元,下差部分在9月17日前交清。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交清下差款,甲方有权将协议日所交10万元作为罚款,此协议无效,并有权控制斜井生产。
二、协议形成后,甲方(村委会)视同个体煤矿管理,不干涉煤矿生产经营,不承担任何大小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三、煤矿转让后,今后如政策因素整改并证,甲方(村委会)不得承担任何责任。
另查明,关于晓曙村煤矿有关手续的变更情况:1994年11月27日,因对外业务的需要,经晓曙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晓曙牛栏江煤矿”变更为“兰村晓曙村东冲煤矿”(铁炭眼煤矿为副井)。
1995年11月21日所办的采矿许可证任然是“东冲煤矿”;1996年10月24日,晓曙村决定变更采矿登记,将“晓曙村东冲煤矿”变更为“晓曙村煤矿”,由原法定代表人“尹进”变更为“谢大平”,并办理《采矿许可证》;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所有人及权属自开办至今均为晓曙村集体所有。
2002年农历7月29日,被告贺桥良(甲方)与第三人曾金雄(乙方)签订了《晓曙煤矿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一、甲方将本矿及矿属所有物资机械、厂房、设备等承包给乙方生产经营,承包期为五年,承包款510万元,合同还约定煤矿所有资产及证照造册交付乙方使用,承包期满如数交还甲方。
合同期满,如乙方全面履行义务……甲方自愿将煤矿30%的股份让与乙方。
2002年9月8日,晓曙村召开了党员组长组成的35人的会议,在该会议上通报了村煤矿转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