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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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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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范本【案号】×××民初字第××号原告 ×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代理人 ×住所:×××××××××××××××被告 ×营业执照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代理人 ×住所:×××××××××××××××委托代理人 ×住所:×××××××××××××××案件性质:民事纠纷审理法院:×××××××××××××××审判员 ×书记员 ×一、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被告一定费用,被告提供相应服务。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五,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王五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利率为月利率2%。

协议签订后,张三于当日向王五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至2020年11月1日,王五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张三所诉借款事实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利率。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就利率问题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的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 被告王五辩称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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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XXXX)民初字第XXX号原告:XXX代理人:XXX地址:XXX被告:XXX代理人:XXX地址:XXX原告XXX提起诉讼,要求XXX事项的审理。

本案经审理,现作出民事判决如下:一、案件的事实与争议原告XXX诉称,XXXX。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原告提供了证据XX件,证人证言XX人次。

被告提供了证据XX件,证人证言XX人次。

二、审理经过本案于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本案的事实和争议进行了说明,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辩论。

三、审理意见及判决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XXXXX。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公正、充分的审查。

本院认为,XX证据可采信,对证人证言进行了综合评估,对双方的辩解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认定事实方面,本院确定XXXX。

在适用法律方面,本案适用XXXX法律法规。

XXXX。

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根据XXX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如下:1、关于XXXX的事项。

本院判决XXX。

2、关于XXXX的事项。

本院判决XXX。

3、关于XXXX的事项。

本院判决XXX。

四、判决执行方式及期限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本判决判决书内容如下: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一方应当执行本判决。

如一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某某日内向某某某上诉。

五、审判员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XXX。

本院对本案尚有其他意见,请XXX参阅本院详细的审判意见。

六、附加信息本判决书共计XXX页,由法院书记员XXX书写。

判决日期: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审判员:XXX。

民事判决书经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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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在(1993)xx民初字第18号案
件中判决,原告金xx诉被告XXX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原告金xx是一名女性农民,出生于1970年4月2日,居
住在xx市xx区x x镇x村。

她委托代理人向一,XXX律师。

被告XXX是一名男性农民,出生于1969年7月19日,居住
在xx市x x区xx镇xx村。

他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
所律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1987年3月非法同居,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一些财产,包括
摩托车、家具、电器等。

原告XXX诉称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XXX则辩称已经解除关系并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

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2500元),剩余
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的受理费是50元,原告和被告各需负担25元。

如果对本判决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供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

上诉将送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为齐x x,代理审判员为姜x x,人民陪审员为XXX x。

判决日期为1993年xx月xx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请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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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XXXX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对原告XXX与被告XXX民事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审理。

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与被告XXX就XXXXX事宜发生争议,原告认为XXXXX,要求XXX。

被告对原告的主张XXXX,并提出XXXX的辩解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1、XXXX事实及证据:
(列举原告所举证明及被告所举证明,请分段列出)
2、本院认为:
(根据事实与证据,进一步将争议点及其处理原理进行论述,请分段列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列明判决结果)
2、(如有需要,说明负有的其他义务)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交纳上诉状副本费。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日期:年月日。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一、案件一民事判决书标题: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甲方主张其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未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甲方是否享受到了合理的工资报酬?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单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甲方获得了合理的工资报酬,予以驳回甲方的主张。

争点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甲方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权益,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并加收XX%的逾期赔偿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甲方的主张,确认其已享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共计XXXX元;3.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赔偿金,共计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案件二民事判决书标题: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甲方主张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证明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

考虑到乙方应承担对甲方人身安全的保障责任,法院认定乙方存在过错。

争点二:甲方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甲方在受伤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医疗和康复过程,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法院结合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认定乙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XXXX元;3.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精神抚慰金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民事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1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李五。

合同签订后,张三收取了李五支付的定金人民币拾万元。

但随后,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五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拾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其与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三收取定金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明显构成违约。

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1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李五,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李五支付张三定金人民币拾万元,双方约定在2021年2月28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2021年1月5日向张三支付定金人民币拾万元。

3. 2021年1月20日,李五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鉴定,房屋漏水系房屋质量问题所致。

4. 李五于2021年1月25日书面通知张三,要求张三对房屋进行维修,但张三未予理睬。

5. 2021年2月15日,李五再次书面通知张三,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三仍未履行。

6. 李五于2021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判决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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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判决书范本一、案由根据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告向本法院提起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本法院经审理认为如下:二、案件事实原告A和被告B系婚姻关系,婚姻登记于XXXX年XX月XX 日。

婚后,原告A努力工作养家,承担家庭生活的众多开支,而被告B则持续无力提供经济支持,甚至经常无故离家,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三、原告诉请原告A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本法院判决如下事项:1. 批准离婚,宣告夫妻关系终止;2. 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3. 被告B赡养由原告A独自抚养的子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被告辩护情况被告B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原告A亦存在对家庭的忽视和不负责任的行为;2. 无需进行公平分割,因为共同财产大多是原告A努力工作的结果。

五、证据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请:1. 婚姻登记证明;2. 家庭开支记录;3. 被告离家次数记录。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辩护:1. 无共同财产证明;2. 原告对家庭的忽视证据。

六、审理经过本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各自陈述理由并提供证据支持。

本法院遵循平等、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审查了财产清单、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七、法院认定根据本案的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法院做出如下认定:1. 原告A与被告B的夫妻关系确实出现了破裂现象。

2. 由于被告B一直无力提供经济支持,并频繁离家,对家庭关系造成了持续不稳定的影响。

3. 原告A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B对家庭的忽视以及无故离家的行为。

4. 原告A努力工作养家,共同财产大多是其努力工作的结果。

八、法院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法院判决如下:1. 批准原告A与被告B的离婚请求,宣告双方的夫妻关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终止。

2. 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并判决被告B支付给原告A 一定数额的补偿款项。

3. 被告B应继续赡养由原告A独自抚养的子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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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扬广民初字第xxx号原告:李晓晴,女,×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男,×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红,女,×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第三人:安居(扬州)房产中介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安居(扬州)房产中介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李晓晴与被告张华、第三人安居(扬州)房产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06036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即被告向贷款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同时申请办理解除抵押;2、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将扬州市江阳东路125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并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 3、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6日,原告在安居(扬州)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06036的《房地产买卖协议》。

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扬州市江阳东路125号的房产以人民币6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协议签订之日,原告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

协议第三条约定:由于房产尚属于抵押状态,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贷款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同时申请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协议第六条约定: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一手产权证无法办理解押,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协议第七条约定:交易房产产权清晰,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出让方确保其余共有人均同意出售。

协议中还就房产的交付、购房款的支付、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

2016年7月10日,被告以其妻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要求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函件通知了原告及中介公司,同时告知愿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共计20万元。

原告收到通知后,当即表示不同意解除协议,要求张华继续履行协议。

2016年7月20日,被告将房产再次委托中介机构以72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告知原告,若要购房,可以710万元的价格成交,原告坚持应以670万元的价格交易,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通知原告解除协议并未得到原告的同意,双方未达成合意,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且被告至今尚欠银行贷款2,031,06元,未按照协议第三条约定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贷款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同时申请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遂将被告诉诸法院,并申请查封了讼争房产。

被告张华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1、《房产买卖协议》第九条约定:若出让方张华反悔,应以书面的形式立即通知李晓晴及中介公司,并自悔约之日起3日内将李晓晴已支付的定金双倍返还并将李晓晴已支付的房款(不计利息)返还给李晓晴。

2016年7月10日,被告已经以书面函件通知了李晓晴及中介公司,告知其愿双倍返还李晓晴已支付的定金共计20万元。

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2、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贷款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同时申请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理由,被告提出其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的时间是2016年6月26日,依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7月11日前向贷款银行还清贷款并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已于2016年7月10日依照《房产买卖协议》第九条的约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了原告及中介公司,并表示愿依据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共计20万元。

因此,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形下,被告便不负有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偿还贷款及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原告的主张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陈红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涉案房屋是被告与其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协议只有被告签字,被告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在其不予追认合同效力的情况下,该协议事实上履行不能,继续转让案涉房屋既无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基础,将会极大损害被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安居(扬州)房产中介公司述称,其作为居间方已为买受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可交易房源,并积极促成双方签订行之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公司的义务,公司服从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原告在安居(扬州)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06036的《房地产买卖协议》。

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扬州市江阳东路125号的房产以人民币6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协议签订之日,原告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

2016年7月10日,被告以其妻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要求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函件通知了原告及中介公司,同时告知愿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共计20万元。

原告收到通知后,当即表示不同意解除协议,要求张华继续履行协议。

2016年7月20日,被告将房产再次委托中介机构以72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告知原告,若要购房,可以710万元的价格成交,原告坚持应以670万元的价格交易,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诸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合同编号为201606036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公证书、房产证、房屋交易文件、收据、支付宝电子回单、抵押证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以书面函件通知原告及中介公司解除协议,同时告知愿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共计20万元能否成为解除协议的条件。

2、被告未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贷款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同时申请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3、被告以其妻陈红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要求解除协议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付款义务,积极促成合同目的的达成,因此不符合法定解除协议的条件。

被告以书面函件通知原告及中介公司解除协议,同时告知愿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共计20万元,原告在收到通知后,当即表示不同意解除协议,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因此双方也未能达成约定解除的条件,因此,被告以其妻不同意售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后再次委托中介机构以72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告知原告可以710万元的价格成交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2016年7月10日“通知解除协议”的行为不能成立,因此在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后,被告应依协议规定还清贷款并配合原告过户,被告未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贷款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同时申请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将扬州市江阳东路125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并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张华且系单独所有,基于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翻屋的完全权利人,基于完全权利人就有处分权,原告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即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履行。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成立,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06036的《房产买卖协议》继续履行;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在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将购房尾款及时交付的前提下,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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