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申请提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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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仍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且于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
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仍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之上且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之上;(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xx年7月27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xx)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xx〕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济政办字〔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公积金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1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5日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自愿缴存)渠道,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普惠性和保障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以增量改革推动制度扩容,以均衡覆盖促进共同富裕,采取租购并举措施,激励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我市创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一)适度调整准入门槛,扩大制度覆盖面。
构建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吸引有住房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与,确保制度的保障性和公平性。
(二)科学确定存贷机制,支持住房贷款需求。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等因素挂钩的存贷机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需求。
(三)统筹资金管理,防控流动性风险。
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济南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统筹管理。
采取统一核算、多维度管理方式实现账务统筹、灵活统计。
发挥资金规模效应,科学高效运用资金,确保收益平衡。
济南住房公积金还房屋贷款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还房屋贷款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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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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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34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贷款业务操作。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12月10日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银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银行)为进一步促进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察、认定,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和归还等业务。
管理中心与各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并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一)咨询地点。
受委托银行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各经办银行。
(二)咨询范围。
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可贷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流程、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
(三)咨询的具体要求。
为方便广大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经办银行均要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各经办银行要在营业厅内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设臵明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志,张贴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材料。
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对客户的咨询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服务,积极、正确推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误导或阻挠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一)购买一手房贷款的申请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
1、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由申请银行和开发企业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并在网上开通公积金贷款业务后,方可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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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济住中字[2012]34号
【发布部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
(济住中字〔2012〕34号)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贷款业务操作。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楼盘,应是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揭楼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留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按揭楼盘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⑤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应由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经办银行为按揭楼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该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关于该项目楼盘的按揭协议;
③经办银行上级行审贷委员会对该项目按揭协议的批复。
(3)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受委托银行报送公积金中心:
①《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③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④婚姻状况证明;
⑤商品房购房合同;
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⑧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⑨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应由借款人协助和授权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原件;
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交易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