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讲义大纲3
民法第三部分债法总论与担保法讲义

第三部分债法总论与担保法第一章债法总论第一节债法概述一、债的分类(一)根据债发生的原因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行为之债(遗赠、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等)法定之债缔约过失、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链接】悬赏广告的性质《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例题·多选题】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
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
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2008-3-56)A.承揽合同之债B.委托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疑编号5884301101]【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实际上是由摄影师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摄影工作,交付摄影作品,由婷婷父母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
选项C正确,婷婷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这实际上已经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的肖像权的侵犯。
选项D正确。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本题中影楼通过侵犯婷婷肖像权而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分类标准注意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标的物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是对财物之债的划分,标的不能为劳务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按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的的数量可选不是选择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选择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债的主体双方是否为多个一方人数为多个,并不一定都是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2005-3-8)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疑编号5884301102]【答案】B【解析】该演唱组是作为一个主体去履行合同的,演唱组成员之间并无按份和连带关系,属于单一之债。
《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债法总论(双)PPT课件

第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事件 三、功能 纠正不正常的利益变动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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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方式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 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三)有效要件 合意 债权人同意 (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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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意义 二、代位权 (一)概念 (二)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懈怠行为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诉讼方式行使 4、债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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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观要件 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 判断标准 动机和效果 不必有明确的为他人管理的目的 不必知晓本人为何人 误将他人事务认为是自己事务的管理 利人兼利己的意思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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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在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职务义务 有无义务的判断 时点 误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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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二、法律性质 合法的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功能
平衡不得干涉他人事物与鼓励社会互助 四、类型 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
适当无因管理 不适当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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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事务 具有法律意义之事务 他人事务 判断问题 *误将自己事务认为是他人事务而为管理 管理 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债法总论讲义大纲3

三、不当得利之债
(六)法律效果 1.法定债的关系 2.返还请求权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92条:“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 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 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 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 应当予以收缴。” 3.返还范围 4.第三人返还义务
二、债法与物法的法典编排
王宠惠:因债权物权之先后,更别为两式: 一名沙逊(Saxon)式;其目次为总则编, 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即沙逊 民法所采用者也。一名巴音(Bayern)式; 其目次与沙逊式略同,惟债权编列于物权编 之前耳;此式即巴音民法草案所采用者也。 德国民法典注重于适用范围之广狭,而债权 范围广于物权,故取法巴音;日本新民法则 注重事物发生之先后,谓先有物权,后有债 权,故取法沙逊。
第六节 债法的结构
一、以效力为中心
惟有债的效力才能够作为设臵债法总则的基本 依据。
二、债的效力层级
(一)哈特的规则理论 1.基本框架 2.初级规则 3.次级规则 (二)债的初级效力与次级效力
三、债的基本效力与效力扩张
债的初级效力包括通常所称“对内效力”与 “对外效力”。
四、债的效力之变异
三、债法与商法
《瑞士民法典》第五编(《瑞士债法典》)将 商法纳入其中。 《民国民法典》亦为民商合一之体例。
四、我国债法规范
我国尚无债法的统一立法,除《民法通则》与 《合同法》外,还散见于各单行法,如《消费 者权益保障法》、《担保法》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了很多属于债 法总则的内容,甚至还包括大量民法总则的内 容。
二、侵权行为之债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类型 1.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 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债法讲义

Liujiaan@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与债法§1 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1.债的概念的抽象性。
汉语中“债”的意义:所欠的钱财,以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对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义务性。
2.债的概念的罗马法起源债即法锁——将两个人以法律义务相连接3.定义。
演绎法: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将债作为法律关系),也可能从债权或债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4.要素: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特定主体;对待给付之债中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权利优位主义——债法体系围绕债权展开(如债的实现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3)客体: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非法定性,意定,否则进入绝对权的范畴)。
“给付”的财产性。
债权的财产性。
德国法的模式(物权、债权同属财产权);法国法的模式(“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之一)。
与标的物概念的区别。
5.债的概念的归纳法例示:*1。
自行车借用合同;*2。
甲患病昏迷,乙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若干;*3。
错债清偿的不当得利;4。
驾车伤人侵害他人健康。
分析:(请求权思维方式)*法律关系的构成事实不同、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契约的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无因管理缺乏合意,界限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物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体系化的基础: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为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
二、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关系),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给与经济评价。
从归属到利用——债权的优越性(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无效的限缩等)。
#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保护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1周讲义)债法总论之一·债法体系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一)债法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二)债法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总则、物权、亲属、继承)二、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1.确定性规定2.附加性规定3.修正性规定4.排斥性规定三、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中规定的债的类型(一)民法其他各部分1.总则2.物权3.亲属4.继承(二)其他民事特别法1.仲裁法2.证券法3.银行法4.期货法5.土地法6.航空法7.铁路法债法总论之二--债的本质一、债的概念罗马法——obligatio(法锁)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我国债的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假一罚十——偷一罚十二、债法独立成编的原因-债的逻辑【问题1】买卖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可以构成债的关系这一概念的共同因素?买卖合同:弥补当事人约定的空白合同中的量词:一盒,一车无因管理:干涉别人事务的边界侵权行为:关爱你的行为所能影响的人,使受到损失的人的损失能够弥补不当得利:制度价值?构成要件?【问题2】侵权法是否可以独立成编?(一)给付一方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法律效果形式上的相同性)。
(二)债的特征1.主体特定:与绝对性法律关系区别2.债权债务的依存:互为条件3.效力特征债权平等及相容性债权存在的期限性:约定/法定/时效(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从物债二分看债法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看债法1.权利性质: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发生根据: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3.主体: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权利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债法总论——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巍

债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基本问题一.债的概念《通则》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此条存在的疑点:1)没有突出当事人的特定性,2)没有突出给付的概念,未表明“债”是以“给付“为要求。
3)没有表明债的财产性学理概念: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上的债与民间债的区别;A、民间债范围窄B、民间债不一定是民法上的债2)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
狭义债的关系:仅一方享有债权,对方负有相应的债务的债的关系。
广义债的关系:由多个狭义债的关系构成的概括性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1.债的发生原因是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2.债的主体是特定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4.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债务;5.债的性质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2.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应为的特定行为。
1)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A、形态不同前者是指给付这一特定的行为,后者是物。
B、在债的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后者不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在某些债的法律关系中存在。
2)给付与交付A、具体的形式不同给付的形式包括价金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物之使用,等等,还包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债务;而交付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或不动产,且只能以作为的方式,不作为不能为交付。
B、是否直接体现财产性不同给付可以是能用金钱之价格衡量的财产性内容,也可以不具有财产性内容,如不影响债权人安宁休息等;而交付的对象须具有财产内容。
C、完成的时间不完全相同给付既可能是一个时间点,也可能是一个时间段,如承揽加工、运送、提供劳务等;而交付则一般可在短时间内完成,一般指动作的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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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学提纲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章基本概念与结构第二章债的效力(包括债的保全)第三章债的移转与变更第四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第五章债的消灭第六章债的主体(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第七章债的担保第二部分合同之债第八章合同概述第九章合同订立与解除第十章合同的履行(的特殊规则)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可提前为第七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分论(各种合同)第三部分非合同之债第十三章不当得利之债第十四章无因管理之债第十五章侵权责任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章基本概念与结构第一节债权法的概念与法源一、什么是债权法(债权法的概念)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前者解决的是财产归属于谁以及如何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支配的问题,后者涉及财产在当事人之间流通、移转之问题)物权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债权法的世界:以一栋房屋为例,该房屋是归属于A还是B?如果归属于A,那么A对该房屋可以进行怎么样的支配与利用?A的支配与利用行为若与他人相冲突,应该如何处理?若遭到他人行为的妨害,A可以采取何种保护措施等等,这些都属于财产归属关系。
A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准备把房屋卖给B,需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A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与B签订合同,合同何时成立生效?A应该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房屋移转给B?如果A不移交房屋,或移交的房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相符,B可以对A采取何种行动等等,这些属于财产流转关系①。
再比如,A准备把房屋出租或出借给C,也会涉及一些类似的问题。
A的房屋被D的汽车撞毁,需要花费5万元的维修费,A就此对D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也是债权关系。
A误把K的两桶涂料刷在自己的墙壁上,在物权法上因附合而取得涂料所有权,但在债法上构①此外,A如果不把房屋卖给他人,但他年纪大了,快要死了,那么,在A死后,该房屋由谁取得?如果有资格取得的人有若干个,如何分配?如果A在临死前想要让某个人或某几个特定的人取得该房,应该怎么做?这些也属于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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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级法院认为,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 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 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晋 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 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 “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 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 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 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 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 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 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晋华、李绍货负有广告中 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 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李珉酬金15000 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 误的。
三、教科书推荐
1.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9,30元;
2.赵廉慧:《债法总论要义》,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9,28元;
3.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 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48元;
4.郑玉波(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4,36 元;
5.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49元;
三、教科书推荐
6.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34元; 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46元;
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2,46元;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债的概念
第一节 债的性质
一、债的含义
(一)债的关系
拉丁语obligatio,意为“义务”、“拘束”。 “债”之用语直译自德语Schuld。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务与责任 1.作为债务的责任 2.作为债务保障的责任 3.无债务的责任 4.归责意义上的责任 5.债务履行之财产限度意义上的责任
意定之债。法律行为有单方行为与契约之别, 故意定之债又分为单方行为之债与契约之债。
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 因管理之债等。
公法之债,如税收、征收、罚没等。
第二节 意定之债
一、契约之债与私法自治
意定之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契约。
《德国民法典》第311条1款:“根据法律行为 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 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应以契约为之。”
二、单方允诺
(一)单方允诺之为债因的正当性 单方之债依《德国民法典》第311条之规定,
必须有法律的“另有规定”。 (二)捐助(捐赠)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捐助行为的性质。 (三)遗赠 《继承法》第16条3款,25条第2款。 (四)票据行为 发票(出票)、背书、保证、承兑(支票的
保付)、参加承兑。
第三节 法定之债
一、概说
除公法之债外,私法上的法定之债大体包括 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 债、缔约过失之债等。公法之债为公法所规 定,其私法上的意义则主要表现于破产法上 的清偿顺位(税收之债)。
二、侵权行为之债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 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二、债权与物权
(一)作为财产权利的债权与物权
(二)债权与物权之比较 1.相对权、对人权(物权:绝对权、对世权) 2.请求权(物权:支配权) 3.非排他性(物权:一物一权) 4.效力平等(物权:优先效力) 5.类型开放(物权:类型强制与类型固定) 6.偏重流转(物权:偏重归属)
三、债的发生根据
《民法通则》84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 法律的规定。
二、单方允诺
(五)悬赏广告 1.立法例与学说见解 2.理由 3.中国立场
(六)关于“代理权授予” 民国民法典。“此在各国立法例中,洵属创
举。” 台湾多数持否定说。1999年债编修正未作变动。
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 朱晋华在天津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 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 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 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同 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 《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 谢”拾得人。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 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 即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 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 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驳回李珉的诉 讼请求。
三、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
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二)规范意旨 罗马法格言“损人利己乃违反衡平”,衡平理
二、侵权行为之债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类型 1.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 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