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规定
自然灾害应对与处置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应对与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与损失,规范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灾害应对、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工作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厂遭遇自然灾害突发情况下的应对与处置。
本办法所指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大风、冰雹、暴雪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等地质灾害。
第三条自然灾害应对与处置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的原则。
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控制与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统一领导,协同救灾”的原则。
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合救灾资源,确保统一调配,互相协作、相互支持,快速应对灾害,快速灾后恢复。
(三)“预防为主,科学救援”的原则。
坚持灾前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常抓不懈,强化演练,增强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有序、快速应对自然灾害事件,公司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救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自然灾害应急救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救灾办公室”),应急救灾办公室挂靠安全环保部。
第五条应急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如下:组长:公司总裁、公司党委书记副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分管安全副总裁成员:公司领导、公司各部门及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市及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有关自然灾害应对与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做出决策。
第六条应急救灾办公室对自然灾害应对与处置进行统一协调,下设预测预警组、警戒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和后期处置组6个应急专职小组。
第七条应急救灾办公室各应急专职小组组成与职责如下:(一)预测预警组组长: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副组长:各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成员:各部门及各单位经理主要职责:安全环保部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助,负责搜集自然灾害预报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布预测预警内容;各部门及二级单位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情况收集、统计,并向应急救灾办公室报告;各成员单位由专职组组长统一协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应急处置和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应急处置和评估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公司、业主和当地政府报告。
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应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当地政府、业主(监理)报告,同时向公司应急总指挥和应急管理指挥机构报告,由公司向某股份安全环保部和海外事业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向上级各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应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防止产生次生、衍生灾害。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前期处置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一)采取措施,及时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避免事故扩大和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二)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三)紧急调配现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四)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五)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六)向当地居民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七)有可能涉及周边单位的,要及时相互通报;(八)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及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结束,事故或灾害发生单位应及时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员工情绪。
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定期评估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九条现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政府等组织对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进行应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是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职责,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第五条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二)应急响应程序;(三)应急资源配置和调配;(四)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五)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治;(六)应急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七)应急维护和修复;(八)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条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身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应当注重实战性和系统性,在组织机构、流程控制、资源调配等方面进行综合演练。
第九条演练应当定期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改进完善。
第三章应急响应和救援第十条应急响应是指在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员快速、有序地展开救援和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投入到救援和应对工作中。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救援行动,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救援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等。
第十四条救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快速的原则进行,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救援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型,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和方法。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一、总则1.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2.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合用于国家突发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应急工作。
3.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等。
二、主要内容1.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瘟疫等灾难的地区和人民,应当赋予支援和匡助”。
2. 行政法规。
(1)《突发事件应对法》。
该法旨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分工,明确安全生产的防范、应对和恢复的基本原则和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该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共建造物、文物保护单位、危(wei)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4)《医疗机构应急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各类医疗机构应急管理的组织和实施要求,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救治任务和职责。
3. 地方性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在行政区域上制定应急管理相关法规和制度。
4. 规章和标准。
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和标准,如《公共场所应急疏散指南》、《社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等详细规定了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操作和要求。
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突发事件:指在日常活动中不可预见、蓦地发生并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造成影响的事件。
2. 应急处置: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竭力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项行动。
3. 防范、应对、恢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三大原则,即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针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最终实现恢复重建的目标。
4. 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地方和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的一套组织人员、协调资源、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和操作程序的详细规定。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概述应急管理是对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进行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的一项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简要介绍。
1. 中央层面法律法规1.1 应急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法》是中央层面的基础性法律,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力,推动建立覆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领域应急管理的法律制度。
1.2 预防自然灾害和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自然灾害法》于2007年4月28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的预防自然灾害和减灾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和机制,以及公民和组织在预防自然灾害中的权利和义务。
1.3 恐怖袭击防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恐怖袭击防范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是针对国内外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和实际,规定了恐怖袭击的预防、处置和惩治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地方层面法律法规2.1 地方性应急管理法规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应急管理法规。
例如,《上海市应急管理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和措施。
3. 具体领域法律法规除了上述综合性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存在一些针对特定领域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应急管理条例》对地震应急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故现场处理应急处置法》规定了事故现场处理应急处置的程序和要求。
4. 监督与处罚措施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监督与处罚措施。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和流程,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该办法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组织机构与领导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机构,明确领导层的责任与权力。
2.信息收集与预警: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与监测机制,及时获取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预警,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3.应急救援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救援设施和物资准备等,以及应急演练和培训。
4.社会救助和保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对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心理支持。
5.恢复与重建:灾后恢复和重建是应急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恢复基础设施、经济产能和市民生活,以及灾后重建规划和投资。
6.评估与总结:每次应急事件后,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总之,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是为了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
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规定

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规定一、背景自然灾害和事故隐患是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的重大威胁,如果不能及时发现、预测、预警和管理,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以确保预测预警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的《自然灾害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和事故隐患的预测预警管理有明确要求。
本文将对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规定做一些简要阐述。
二、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管理规定1. 预测预警原则自然灾害的预测和预警必须遵循科学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原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系统、规范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预测预警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提高预测预警工作的水平。
2. 预测预警范围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范围应该包括气象、地质、水文、海洋等方面。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预测预警系统,并不断探索新的预测预警途径和措施,提高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识别和预测能力。
3. 预测预警等级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应该分为不同等级,并提前做好人员和物资调配准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预测预警等级和标准,并对各级预测预警部门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预测预警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应该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以引导公众采取措施,最小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预测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发布。
三、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规定1. 预测预警原则对于可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测预警机制,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预测预警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预测预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时发现、预测和预警安全事故隐患。
3. 预测预警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预警机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同时,还应该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范本抱歉,我们的回答字数限制为2048个字符。
以下是____字的应急管理办法范本示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效能,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科学应对、依法治理、谋划有序等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加强自然灾害应急物资和力量储备,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鼓励各级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应急管理科技研究,推广应急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应用,提高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定期发布自然灾害风险信息,提醒和引导公众做好自然灾害应对准备。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配合完成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任务。
第八条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应注重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有机结合,形成协同管理、全民参与的应急管理格局。
第二章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指导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并依据评估结果加强相应区域的监测预警。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和观测设备,提高监测预警技术水平,确保自然灾害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章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第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遵循指挥一致、部门协同、快速响应的原则,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的特点和规模,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确保救援行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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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
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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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项目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八条各单位、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九条股份公司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到国家有关部委,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股份公司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各单位、项目部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项目部要根据危险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重要工序、部位、重点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各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章事故、灾害分析和分级
第十五条根据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质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客运。
(九)大型电力生产设备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
(十)拦河大坝、尾矿库。
(十一)其它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
境外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应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本部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二)较大事故应急响应(II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三)一般事故应急响应(III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灾害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员工情绪。
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调查与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
各单位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发布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项目部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公告应急响应期间内外部联系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防
各单位应通过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通过预先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如从项目安全规划、选址、减少危险物品存放量、加强教育等方式加强各项应急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应急设备物资及资金
各单位应准备用于应对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设备和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证善后资金。
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应急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