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探讨

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很多民营企业纷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加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金额的规定,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相对于老《公司法》发生了变化,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在折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从而使得民营企业主(股东)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净资产折股方案,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一、案例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假设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溢价2,000万元,盈余公积4,0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为简化案例,假设该公司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二、新老《公司法》下的折股方案

根据老《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根据老《公司法》的规定,有且只有一种折股方案,即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只能为2亿元,等于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额。

根据2006年1月1日执行的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也就是说,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可以小于等于原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

我们来设计两个比较极端的折股方案

折股方案一延续老《公司法》下的做法,按1:1的比例折股,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为2亿元。

折股方案二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仍为1亿元,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亿元高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部分1亿元全部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三、新老《公司法》下不同的折股方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关于净资产折股过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目前能找到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

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在老《公司法》折股方案和新《公司法》折股方案一情况下,公司用资本公积2,000万元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分配,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派发红股,折成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万元(8,000万元x20%)。

在新《公司法》折股方案二情况下,由于折股前后公司的股本未发生变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没有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而是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来处埋,不属于上述文件中规范的派发红股情况,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假设以后公司用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新松司法》下不同的折股方案,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一致的。民营企业在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企业主可以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折股方案。当然,各地方税收主管部门可能对折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不尽相同,但对这一问题必须予以重视。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完善税收法规上的不足。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问题解答

一,改制与辅导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整体改制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此,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业已经注销,为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由各方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若为国有企业,必须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国有企业,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帐,若调帐,则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1:1折股.

2,一家国有企业改制采取的方式是将企业的资产评估后,以国资局的名义投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从文件显示,国资局仅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其余的不作为出资,但允许股份公司使用,请问这属于不属于整体改制

答:不属于.

如果国资局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可以辨认,且余下15%的资产不属于经营性资产,公司作为负债处理的情形下,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整体改制.

注:证监会116号文,对整体改制没有明确的定义,经咨询发行部有关同志,目前还没有116号文颁布后改制报送材料的公司(理论上2004年9月后),现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其中一种占主流的说法,整体改制是可以剥离部分非经营性资产的.

3, 三家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主要操作是①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②剥离部分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③剥离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长期股权投资.请问,这是否为整体改制,成立前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答:不属于整体改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答复同上

4,民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责任公司,业绩可否连续计算

答: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以连续计算业绩,其并未对企业性质做出限制性规定.民营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责任公司的只要符合证监会的其他关于业绩连续计算的规定,即可连续计算业绩.

5,某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如对资产进行评估,存在大幅度升值的可能性.可否先对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后结果进行调帐,然后进行审计,再依据常规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答:公司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审计再进行整体变更.但根据第2号审核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6,整体变更和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并发行上市,目前在政策上是否仍局限于或倾向于国有控股企业

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无论是否为国有控股,业绩均可以连续计算.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业绩可以连续计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形式设立股份公司均不得业绩连续计算.

7,从产品市场细分进行重组上市,是改制上市企业规避"同业竞争"的一种重组模式选择,而对当前"鼓励企业整体改制上市"的风潮,请问:①您对这种模式选择有何认识风险怎样②作为煤炭企业如果以煤的不同用途(洗选炼焦和动力用煤)划分,重组成精煤或动力煤专业公司,您认为风险怎样是否必须整体上市

答:根据细分市场来规避同业竞争,要求这种细分本身是充分的,合理的,细分市场的产品之间没有替代性.否则,这种方式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有一定的风险.以煤的不同用途划分来避免同业竞争似乎不妥.尽管客户不同,但是不同种类的煤炭是否由相同煤矿采掘,是否共用相同的采掘挖掘设备,是否共用相同的其他固定资产及土地,可能在组建不同种类煤炭专业公司时都无法避免上述问题,况且以煤炭不同用途分类依然可能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故不应提倡.

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以产品不同类别,不同客户划分,从而上市的企业.

8,在国企改革中,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如何进行科学的改制可能会遇到那些障碍

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案均可以,具体可能会遇到的障碍视不同企业情况而定. 详见《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第二章第七个问题.

9, 某一国有独资公司拟通过政策性债转股设立股份公司,其股东为地方国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通过整体改制模式设立股份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整体改制过程中股权结构变化(债转股)是否影响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整体改制过程中,辅业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连续计算业绩.剥离时注意配比原则.

10,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业绩可否连续计算

答:符合证监会116号文的规定,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1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为股份的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发起人主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审计结果1:1折股,全部变为注册资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情况,按上述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实际做法是:各地税务部门并未要求企业及相应个人交纳,但是律师应对此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发表意见.

12,一个企业拟上市,按一切都符合条件,从改制,辅导到上市需要多长时间大约需要花多少钱

答:改制时间视不同企业情况而定;辅导需要12个月,申报材料审核期间至少为3个月,过会等待发行的时间不定,视当时的发行速度而定.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目前的费率是募集资金总额的1.5%-3%),审计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审核费用(20万),发行手续费,保荐费等.

详见《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

13,从有限责任公司到上市,期间需要哪些中介机构,在什么时候介入(聘请)

答: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通常受聘为辅导机构),协助拟定改制方案;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评估工作;聘请律师协助论证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并协助起草或修改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以及就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或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改制重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进入辅导期后,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分别指派相关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在制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阶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分别指派相关人员驻场工作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在各自的专业领域独立发表意见.

详见《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

14,改制如何选择中介机构,全国有多少家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中介机构的收费如何国家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尽量选择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全国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约67家.保荐机构的承销费目前的规定是募集资金总额的 1.5%-3%,其他中介机构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没有相关规定.

15,若辅导机构没有保荐资格,正在辅导的企业如何办

答:与原辅导机构协商后,更换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或者等待原辅导机构取得保荐资格. 16,更换保荐代表人而不更换保荐人是否影响辅导时间

答:辅导时不涉及保荐代表人的问题.

17,关于保荐人的问题:公司上市前,保荐人就是主承销商,对吗保荐人与公司财务顾问是什么关系中国目前有多少家符合要求的保荐机构,可否列举几个表现较好的保荐机构保荐人的行为有谁来监督保荐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答:原则上从公司正式申报材料开始,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是一个.在目前的已申报材料但未取得保荐资格的主承销商可能会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形.目前有67家保荐机构.可以看历年的排名,好与不好关键看具体项目人员的水平.保荐机构的行为由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持续督导)来监管.保荐代表人是自然人,保荐机构是法人.

18,公司改制时引进新的投资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应注意投资者的实力,新的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投资后双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投资者与公司有无产业联系等.

若该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应注意引进新的投资者与业绩连续计算,实质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影响管理层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在未来可能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等.

19,股份合作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职工全员入股,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提留积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东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对企业事务表决实行1人1票,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0,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如何处理

答: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21,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答:可以补偿.补偿年份计算截至改制完成时点.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 22,某公司是一个传统的化肥制造企业,属于高能耗,工业增加值较低的一个企业.自2000年

起,为亚洲最大的磷化工企业――××总公司生产化工原料,目前××上市前景不明朗,主要由于产权问题,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按照上市目标进行操作如果上市,如何减少对××公司的市场依赖度

答:可以.一方面,扩大自身规模本身就意味着单一客户在绝对交易额不减少的情况下,占整体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积极扩展其他的客户来源.

23,拟上市公司中有外方股东,但持股比例未达到25%,是否需到商务部办理"外资股份公司"手续

答:需要.

24,企业工会曾作为股东在公司拥有出资,现已协议转让并办理完毕法律手续,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是否存在影响

答:若工会仅为一般股东,无影响.若工会原为实质控制人,现转让给另外的公司则视为控制人发生变化,在业绩连续计算方面存在问题;如果转让给企业的员工,则控制人应当视为未发生变化.

25,某公司是民营企业,由十几家同家族自然人发起.生产原纸.十六年快速成长.已通过ISO9000和环保14001认证.净资产6000万元.总资产8600万元.问题:①造纸业目前多大程度符合产业政策②该公司资质优良,中介服务单纯,请问总体下来中介费能有多少③该公司未分配利润是股本的4倍.改制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影响业绩计算未分配利润转股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别对待新旧股

答:①目前未存在对造纸行业的限制性政策.②中介费用包括改制辅导费用和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目前的费率是募集资金总额的 1.5%-3%),审计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审核费用(20万),发行手续费等.改制辅导,审计,验资,评估,律师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③不涉及,不会影响业绩连续计算.现实中,一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新,旧股同股同权,不能区别对待.

26,国有企业能否打折至30%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应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7,某集团公司控股3个子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现拟以一家子公司整体改制成立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以其对其他两家子公司的股权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以股份公司吸收该两家子公司,此方案的改制成本是否很高,主要涉及哪些主要成本 (过户费用是否很大,土地近70亩)此方案的可行性 (与新设相比,主要考虑改制企业的银行信用延续)

答:若集团公司持有的另外两家公司的股权超过51%投入股份公司,即股份公司实质控制该两家公司,则股份公司设立后,不必再吸收该公司的其他股权.该两家公司的土地也不必办理

过户.

28,某家小企业处于高速扩张期,盈利以几十倍的年增长,2年内资产从2000万增至5000万,期间收购了关联公司的相关经营性设备,厂房,非专利技术,请问,现在整体改制,它的利润能连续计算吗上市有法律障碍吗

答:连续计算须看收购资产的规模和是否因为收购导致公司经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如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收购导致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上市可能构成障碍.

二,发行上市条件与资格

29,中小企业上市是否按A股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

答:是

30,请问发起人全部是自然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民营)能否申请上市目前国家政策取向如何上市可能性有多大

答:可以申请上市,已有先例(精伦电子),国家政策上不认为此种情况为上市障碍(如自然人股东过多有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公开发行).

31,主营业务突出问题:某股份公司下属有5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均集中在子公司,股份公司控制了各子公司核心配套加工工厂,如此设置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答:这种模式类似于投资型公司,可能存在上市障碍.

32,军工集团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若其作为主发起人,对其某一全资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并拟上市,其所属地其他企业若与改制的拟上市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答:构成

33,中小企业板发行定价是否延续主板不超过20倍市盈率的不成文规定是否可以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票

答:目前应当还是不超过20倍市盈率;不可以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票.

34,什么是发行人什么是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时,原国有企业就是发行人,对吗原国有企业购买了全部股份,也就是将原有实收资本改为股本,发行人是否就等于认股人发行人与认股人可以是同一人吗如果是,价格怎么公允因为买家与卖家是同一家.

答:发行人为发行股票的主体;发起人为发行人(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时的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时,原国有企业可能是发起人(部分改制)也可能是未来的发行人;发行人不等于认股人,发行人不可能与认股人为同一人.

35,A公司是采取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个发起人,其中发起人B公司是以其所拥有部分资产和其C子公司(B公司拥有C公司75%的股权,C公司为一家合资企业)51%的股权出资,从而把C公司纳入了A公司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A公司和C公司都从事同一行业并且在同一地区.C公司净利占A公司合并后净利润的50%,并且C公司的外方股东不愿出让其拥有的25%的股权,现A公司准备上市募集资金.请问:①A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C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如果存在,有何解决办法;②B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对A公司上市有何影响发审委对这种状况有没有不利于A公司上市的思想倾向

答:A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C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B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对A公司上市不构成重大障碍;发审委对这种状况没有不利于上市的思想倾向.

36,某公司从事酒店业,全权委托国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进行管理,并借助于管理集团的品牌(商标)进行经营,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这种状况对公司上市有何影响

答:审核时更加关注该企业的经营能力(是否有自己的优势;是否与管理集团签订长期的合同等);这种状况对上市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37,某公司,2001年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本结构为:职工持股占70% (代表职工) ,高管及骨干20余人占20%,国有法人股10%,请问,如准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由于职工持股会必须清理,拟清理的方式有4种,(1)解散职工持股会,股份由员工以自然人直接持有;(2)将职工持股会的股份转让给职工设立的公司;(3)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公司代持,职工为受益人;(4)利用信托契约由部分职工为其它职工代持(个人信托方式).请问:(1)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被认为变化是否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2)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是否太多了,会被否决 (3)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处理有什么意见 (4)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可行否

答: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不被认为变化;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太多了,被否决可能性较大;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不支持;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有未来存在争议的可能.

38,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与其小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答:5%以下的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39,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吗

答: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

40,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过大,是由评估机构还是股份公司解释

答:股份公司和评估机构都要解释,以股份公司为主.

4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印刷和发行,由于行业特点,出现对单一客户的营业额过度集中,达到营业额50%以上,这类情况有没有上市障碍拟扩张模式是在异地进行类似的业务复制,是分公司模式好还是子公司模式好

答:这类情况不构成上市障碍,但须重点说明并作特别风险提示;子公司可能有利于发挥在当地的优势.子公司由于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地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可以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由于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共计损益,从而在发生亏损时部分地抵减总公司的纳税义务.对于那些初创时期较长,受外界影响较大,短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考虑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把公司扩张的成本或是发生的亏损用于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而对于那些盈利迅速的行业,则考虑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42,某公司为国家机关独家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政府拟将该国有股权全部行政划转到该国家机关下属的集团公司,请问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业绩能否连续计算

答: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43,请解释"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标准.

答: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指某一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科技含量方面无具体标准,如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取得国家及新产品认定等.

44,异型钢管加工符合上市的行业政策吗 (注:净利润1000万,收入10亿元).

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5,"行业地位"在上市审查时具体怎么掌握如是行业前五位,还是前十位才能上市

答:行业前几名没有定论,但应当在市场占有率方面体现一定的优势.而且更重要的是行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46,股份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直接面向客户的终端产品,现股份公司拟募集资金投向为公司现有产品的上游产品,该上游产品也在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内,且该股份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也生产该产品,请问这是否会对发行审核造成影响

答:此种方式完全可以,不会对发行审核造成影响,如果目前企业也生产少量该上游产品则更加有利.

47,一民营企业其公司资本原始积累非常复杂,现将其公司资本重新设立股份公司,上市时是否会关注母公司的股东(自然人)的资金来源.

答:审核时对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应予重点关注,1,防止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股份公司或大股东;2,如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属于借款,则关注对其持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如何偿还.

48,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问:怎样理解重大两字,有无量化指标有以上行为之一,但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变化是否不受影响

答:重大应理解为50%的标准,实际执行中可以参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有以上行为之一,但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变化可以不受影响,前提是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没有重大变化并且重大资产重组一年后可申请上市.

三,发行上市财务问题

49,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用于扩股或配股扩大资本金,在减免所得税上有什么政策答: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及公益金属于税后项目,用于增资配股时已不需再缴纳所得税.

50,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土地处置是交纳20%的土地出让金买断50年的土地使用权,公司上市时,能否评估入账

答:如另外80%未缴纳则应补齐,但地方政府如有相应政策也可按其政策执行.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按照出让金入帐,企业在上市时,不可评估入帐.

51,公司增资时,经股东会决议实施配股,按1:1增资是否合规对放弃配股权的股东是否公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只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即为合法合规;放弃配股的股东只要其做出的决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52,公司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全部上缴了个人所得税,在上缴后地方政府返还了公司50%的个人所得税(以奖励的方式).问题(1)公司补贴的收入问题(2)股东认为:是他们上交了个人所得税,应该返还给个人

答:

(1)返还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均为公司补贴收入.

(2)如果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属于地方政策的规定,并且规定中已指出返还的受益者为公司的话,该部分税收返还则不可分还给个人.

53,无形资产如何进入注册资本

答:如公司的无形资产是股东作为出资形成的,则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包含了该部分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的账面价值入账;如无形资产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形成或购买的,则应直接计入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则不包含该无形资产.

54,上市前要求连续3年盈利,是否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的盈利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要达到6%,还是只要盈利就可以了

答:上市前要求连续3年盈利,是指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目前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1.98%,但盈利能力过差将受到较大的影响,现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一般在10%至30%之间(仅供参考),公司的成长性非常重要.

55,企业整体改制如不调帐,如遇评估值大幅减值,若按帐面净资产验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答:如公司的资产存在较大幅度的减值,公司在进行审计时,应当参照评估值,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资产应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在整体改制时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1:1的比例折股,故公司如按照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验资,则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56,作为抵偿国有债权的房产,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可作为国有固定资产来处理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合同中明确对定了该部分房产用于抵偿国有债权,则该房产可以作为国有资产处理.

57,关于股权出资如何评估作价,作价的依据是什么

答:如公司发起人以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可以是其他企业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按照持股比例确定的金额作为定价依据,经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协商确定出资额.但应注意该其他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必须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该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利为前提.

58,关于折股比例:国有股为何要有65%的限制,如何合理确定国有股的折股比例

答:国有股的折股比例不低于65%的限制是源于93年原国家体改委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国有股的折股比例可以由股东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

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59,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应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时间和会计处理规定,而实务中土地使用权转移是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取得,请问,将土地使用权放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属于会计差错么

答: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帐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帐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60,2003年某公司实施的国债项目已经通过国家验收,若这部分国债资金要进入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对其形成的资产先进行评估后再验资注册

答:由于国债资金属于国家所有,利用国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公司如欲将该部分资产转入注册资本,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转为注册资本.

61,吸收战略投资者,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以高于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认股,是否是造成国有股的贬值是否影响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答:战略投资者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认股,增加了公司整体的净资产,国有股持有方享有的权益增大,国有股权不仅没有贬值,反而增值.

62,股份公司股东间(非关联)相互转让股份有多大比例限制如果大股东为股份公司融资进行了担保,股份公司可否为大股东等额反担保

答:1)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间转让股份不存在比例限制,但要保证在上市前一年度股权结构不能发生较大变化,上市前三年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2)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对方必须提供等额反担保,上市公司不能为股东单位提供担保.因此,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不得提供反担保.

63,下面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评估结果及国有股权如何确认

A股份公司于2001年12月以发起方式设立,其中第一大股东为B学校全资设立的产业集团公司,B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院校.产业集团出资时经评估,且评估结果已获得教育部批复确认,同时A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也获得教育部批复确认,但均未取得财政部的确认批复.现A股份公司正处辅导阶段,期间财政部要求A股份公司重新评估并连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一起报请确认,后因业务是否移交国资委而不再受理.A股份公司关于评估结果确认及国有

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文件至今未取得,如何解决另,重新评估不现实,一是发起人其他股东不同意,二是时间不同评估结果必不同.

答:首先就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征求国资委的意见,如果国资委认为需要重新评估,则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将重新评估后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国资委确认.

如果国资委认为不需要重新评估,则还要看产业集团出资时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则直接以此评估报告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国资委确认;如果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则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将原评估报告,复核报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国资委确认.

6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发起人持有股份公司少于25%,是否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可以以评估值上市吗分公司较大,分公司资产较小.

答:外资投资股份公司中外资比例少于25%,则不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如果外方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仍留在企业(即不是由于外方对外转让股权而导致外资比例降低),则原享有的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不退回.

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改制成有限公司,可以视为股份公司拿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就有限公司而言,其所取得的资产以投资各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入帐,即可以以评估价值入帐.

就对上市影响而言,如果分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方面在股份公司中所占比重较小,则上述操作不会对股份公司上市构成影响;但如果分公司在股份公司中占据主要地位,则要类同于股份公司发起设立而运行三年方可.

65,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否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向单个项目50%固定资产投资,另50%作为流动资金是否可以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证监会对于募集资金中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的比例没有严格的限定,但在审核时倾向于主要将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允许有少量的配套流动资金,而不支持项目投资中出现大量的流动资金.

66,审计后的净资产与评估后的净资产有何区别如果企业改制前的注册资金是以评估资产作为出资注册的,即如果进行股份改制时的资产是否还要进行审计(如果时间上达三年以上) 答:审计依据的《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确定净资产价值主要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评估依据的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视不同目的而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值法等.因此,审计后净资产与评估后净资产区别在于价值确认方法不同.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对企业净资产分别进行审计和评估.

67,由于上市过程时间比较长,对于上市募集项目提前投入实施的话,会计上要如何操作如果成功发行,对于提前投入资金能否在募集资金中当募集资金扣除

答: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支出要单独核算,科目适用上正常遵守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处理即可.成功发行后,提前投出资金可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

四,发行上市法律问题

68,证监会取消对律师介入企业上市的律师资格限制的背景是什么对企业和律师有什么影响

答:背景是《行政许可法》取消了部委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企业选择律师所的机会更多. 69,控股股东将商标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使用后,控股股东是否仍有商标使用权答:根据《商标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规定,控股股东将商标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使用后,控股股东仍可以使用商标,但是双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同时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属于关联交易范围,应加以规范.现实中,商标跟商品走,上述作法没有实际意义

70,请问:某公司目前仍存在职工持股会,而持股比例已超过20%,如果要清理,转让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股权转让协议由职工持股会的签字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职工持股会名义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答:职工持股会的签字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职工持股会与股东大会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以职工持股会名义作出的决议不能取代股东大会的决议.

71,职工持股会已停止办理,但过去依法注册的职工持股会有没有法律条款注明它已失效答:国家民政部有规定,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民政部已不予年检.其合法性存在障碍. 72,工会持股可以另一种方式转让而不改变实际控制人吗

答:譬如,工会代50名职工来持股,现在工会退出,而改由原50名职工直接持股.

73,某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元,公司股东之外的甲拟以2.5元/股价格认购增资,股东大会70%同意通过.允许么如果这样的方式是可行的,另外30%反对的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只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即为合法合规;《公司法》中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公司的该项议案已经70%同意通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在制定该规则时已经考虑了多数股东的利益.

74,关联交易的问题:(1)A公司持有B公司70%股权,持有C公司60%股权,C公司持有D公司50%股权,B与D公司之间的供销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由于B公司和D公司同受A公司控制,故两公司间的供销商品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2)当C公司持有D公司10%股权,A公司持有B,C公司的股权不变,B,D是否还是关联关系答:如C公司持有D公司10%股权,且并不存在如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由于B公司和D公司不再属于关联关系.

(3)C公司持有D公司多少股权时,B,D之间不是关联关系

答:B公司和D公司是否属于关联关系主要应考虑C公司对于D公司的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要影响.

(4)什么是关联人士如下列情况,是不是关联交易

A公司(丈夫为A公司董事)→B公司(情况1:妻子为B公司董事;情况2:妻子为B公司一般工作人员)

答:关联人士主要指: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

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情况一时两公司为关联方;情况二时两公司可以不界定为关联方.

(5)解决关联交易的办法有哪几种

答:解决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是同非关联方进行采购和销售的主要业务.也可以将关联方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非关联化,则二者之间的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此外,关联交易并不需要完全禁止,只要保证其交易发生合理且交易价格公允,所占比例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75,上市公司是否绝对不能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

答:不是绝对不能从控股股东处购买资产或技术,关键是要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定价要保证公允.

76,某公司是94年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国有资产评估入股,职工以现金入股,总股本2400万,其中国有股占68%,职工股占32%.2000年进行增资扩股,总股本达4351万,国有股没增加,比例占38%,职工股占62%.2003年退出国有企业,由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将国有股完全买下.目前公司的总资产达3.8亿元,净资产9000万元,连续三年盈利均在1000万元以上,存在的问题是:①职工持股人数多,股东人数达1000多人,如采取转让,外来法人收购.公司收购,将股东人数压缩到50人之内,是否合法经营业绩是否能连续计算. 答:公司可以进行协议收购,但收购过程中应注意定价公允;保证职工个人股权的转让出于其自愿;如为个人间的股权转让还需注意受让股权的个人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且注意转让过程中不能引起公司实质控制人变更,否则需再运行三年方可申请上市.

②2003年企业民营,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国有股退出,转让给原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转让前后公司的高层经营人员,主营业务均没发生变化),经营业绩是否能连续计算

答:公司的原有实质控制人为国有股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已不再为原国有股股东,发生了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变更的需再持续运行三年方可申请上市.

③为鼓励职工购股,94年改制和2000年增资扩股时,将原企业职工工效挂钩,工资结余拿出一部分进行配股,是否存在财务方面的缺陷及障碍如何处理

答:利用工资结余进行配股时,要保证在进行配股的时点上,公司帐面上的应付工资余额大于配股金额,实际配股时,从应付工资结转至实收资本.

④公司94年改制时,原国有企业----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商标权没有评估进行,但一直被股份公司使用,现第一大股东----国有股已不存在,但商标权仍在股份公司使用,该障碍如何消除或处理

答:如原有国有股股东的经营实体仍然存续,则可以由其签署将商标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股份公司的协议;如原国有股股东已不再存续,则可以申请商标权的变更.

77,一家公司现在架构已有职工持股会,如改为自然人,股东数又过多,如何操作

答:看股东人数多少而定,具体有三种:

1)如果将股权恢复成自然人后股东数不超过50人,则恢复成自然人;

2)如果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则可以由每50人出资组建四个公司,再将职工持股会股权转

让与这四个公司(参看新上市的华兰生物案例);

3)如果职工人数在几百人至上千人,可以选择由部分核心人员组建公司,独自或联合其他战略投资者溢价收购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权,将股权转让款支付与职工,这样保证了对公司核心人员的激励,一般职工溢价出售了股权,也取得了实惠.

78,股份制公司上市前,如没有法人股,上市有没有障碍

答:没有障碍.

79,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能力是否受50%(净资产)的限制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能力可以不受50%(净资产)的限制,但须经国务院批准.

80,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前增资扩股为了保证连续计算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81,国企改革中,实行带资分流,导致很多职工在改制企业中拥有股权,设立职工持股会是否妥当是否有更好的改革方案

答:如果准备上市的话,则最好不要设立职工持股会,民政部门也不会给予登记.至于改革方案,因企业不同而异,建议审慎设计职工持股方案.

82,资源类企业重组上市,矿产资源是不是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后的资产怎样处理如果资产太大,股份公司的盈利水平无法承担,有何更好的处理方案

答: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资源类企业重组上市,矿产资源应进行评估.从目前已经上市的从事矿产开采的股份公司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来看,先由母公司获得采矿权,再由股份公司受让取得的做法极为普遍,如兖州煤业(600188),安源股份(600397).实践中往往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由股份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交纳一定的转让费,这样有利于减轻股份公司支付压力,有利于为母公司存续部分的转制给予缓冲的时间,也有利于支撑股份公司的盈利水平.

83,股权出资后,在原企业的股东地位以及权益是否有变化

答:股权出资后,新公司成为原企业的股东,其股东地位以及权益没有变化.

84,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用于生产经营,并定期还本付息,是否合规

答: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8月11 日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因此目前企业向职工集资不合规.

85,A公司拟以部分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和另外四家公司发起设立高新技术股份公司B,约定占B公司股权的20%,可A公司该技术评估后价值高于B公司股权的20%,

请问该项技术所有权如何在A,B公司之间进行分配该技术所有权转入B公司部分以何种方式确认其以成为B公司法人财产权

答:A公司应将该项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或赠予股份公司,因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应该保证该技术的完整性独立性,如果该技术评估值高于出资额,高于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金或作为B公司对A公司的负债.

86,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债转股并增加发起人是否仍为整体变更类型答:此种情形不属于公司法上的整体变更方式.改制前,以债转股方式增加发起人属于整体变更类型.

87,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如何简单地区别界定

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建设立两种不同情况.

(1)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投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 ,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 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 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88,按照[2003]116号文的要求,上市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这里的其他行政职务是什么级别多大的官在控股股东担任一个部门副职是否也应该受到此款限制

答:建议从人员独立和分开的原则,审慎理解"其他行政职务"的含义.

89,某文化事业单位,为独立事业法人.其上级管理部门为国有独资公司.该事业单位没有拨款,全部为自收自支,独立经营,依法纳税,但没有按企业财务制度作帐.目前拟将该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公司,由于该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不多,拟采用整体改制,全部资产业务投入的方式进行改制.其中,该事业单位的上级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若干自然人设立股份公司,请问:(1)该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三年业绩可否连续计算是否与116号文不符 (2)如果在整体改制前,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处理,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可行.

答:116号文之所以规定三年时间,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财务报表的模拟问题,而事业单位一

般又没有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因此该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三年业绩想要连续计算很困难.但值得注意一点,不管怎么理解,企业化登记和股份制改造是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的必经的二个步骤.

9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上限是多少须在多长时间内投资到位

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上限因产业不同而异,建议参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商注册登记前必需全部到位.

91,自然人在股份公司中的人数,持股比例多少为宜

答:自然人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100%.但其人数,建议谨慎控制.

92,已到期但尚未换届的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无效,但在实践中如果有特殊原因,在没有新的董事会前,旧的董事会作为"留守"董事会,要管好公司财产,保证公司正常运作,所做的承诺及签署的文件在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值得探讨.

93,发行人股东存在股权信托是否构成上市障碍已上市公司中是否存在股权信托的先例答: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股权信托是解决个人持股问题的比较合理合法的方式,证监会也未对发行人股东存在股权信托情况作出特别限制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已上市公司中好像尚无存在股权信托的先例.建议采取信托方式时尚需慎重考虑.

94,董事会通过一项表决(一般表决)是以董事人数为准,还是以该董事委派股东所占的实际持股数为准.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表决应以董事人数为准.

95,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仅投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未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可以

答: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实行"房随地走"的房地产管理制度. 96,"土地使用权未投入股份公司"的问题,现在能不能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或向大股东购买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投入股份公司,影响连续计算吗当然,其他股东会放弃增资扩股的权利,只有大股东会投入土地使用权.

答:股份公司成立后可以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或向大股东购买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投入股份公司,但是根据证监会【2003】116号文有关规定,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97,证监会116号文第二条讲:"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请问,1,如何理解"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2,如果企业为规范解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一职的问而致使总经理一职发生变化,对于这种管理层的变化,发审委如何看待如果需要发生这种变化,在报送申报材料之前多久进行,不会影响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

答:如何理解"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标准.一般可以理解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发生了重大变动,且对原管理层稳定性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但同时还可以考虑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和是否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等因素来进行实质认定.如果为解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一职而使总经理一职发生变化应

在报送申报材料前解决,具体多长时间无明确规定.

98,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股东是否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转让给其他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若可以转让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社会法人股股东单位破产注销,可否将所持法人股分给其职工持有

答:可以转让并办理过户手续,低于5%的法人股转让目前暂时不予办理,但有特殊情况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社会法人股股东单位破产注销,所持有法人股由破产清算组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9,股份公司可否对股东,关联公司进行担保如果可以,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担保金额有何规定 2,A股份公司有5个法人股东,还有50个自然人股东,上市有无法律问题 3,股份公司的股东公司存在"委托出资"而且人数较多,是否影响股份公司上市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股份公司五个法人股东,五十个自然人股东不违反公司上市有关法律规定.

(2)股份公司股东存在委托出资而且人数较多的做法,应慎重处理,可能会造成上市障碍. 100,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对外出资能否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法》不允许,证监会审核要求是否已放松

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对外出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证监会审核要求没有放松.

101,某公司现在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是国有的投资公司,占40%的持股比例,请问:如果,该公司发展为股份有限公司,然后上市的话,会受影响吗土地所有权出让金没有缴足,如果上市的话,是否需要将其缴足

答:有国有股东并不影响上市.土地所有权出让金应当缴足,即使不上市.

102,发行后达到5000万总股本就可以达到上市公司要求,问公司需上市发行前一般要求公司总股本最低达到多少

答: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总股本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

103,以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前景如何个人是否可以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作受托人可否答: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个人和信托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也是可行的.但是,鉴于我国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不很健全和完善,建议谨慎选择信托方式,特别是以上市为目的.

104,以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控制在5—50人,但最好达到多少以内才有利于审批

答:关于股东人数,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建议不宜过多.

105,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前,计划进行增资扩股(在主控制人不变的条件下,进行转赠和吸收老股东现金入股),应控制在什么比例程度才能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 疑难问题分析 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 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 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缴税原因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f14587673.html,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作者:张治琴张华峰 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直接适用性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本篇通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整体变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地剖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拟挂牌新三板或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会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作为自然人的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本公积折股与个人所得税 公司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对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是企业整体资产中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的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因为要按原账面净值对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折股,所以,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最终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这样就涉及到对原股东所持有股份增加而衍生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等,是从企业非经营收益中增加资本净值的一些积累资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金,因为其来源于非利润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中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范围作了界定,即股份制企业在溢价发行股票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增股本中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其他与此不符合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对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及股本的,需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以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溢价发行股票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注册资本的,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律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改造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作为折股基础的基准日净资产金额应当经过审计。此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及后附的报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人行为,因此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这一法律主体的个别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所示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折股。相应地,净资产专项审计的对象仅包括变更基准日的个别报表,不包含合并财务报表。 (2)鉴于该审计的目的是确定可供折股的净资产金额,因此审计报告后通常仅需附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附注,无需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同时,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仅需列报基准日时点数,无需列报前期比较数据及增减变动情况(实务中需注意:不同的主管政府部门对这一点可能要求不同,因此应注意提请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例如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需遵循主管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的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条件,所以可能需包含最近三年的利润表;等等)。 (3)因为审计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资产负债表,而不是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故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的参考格式如下: 审计报告 [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贵公司”)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变更基准日]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以下统称“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资产负债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2018年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2018年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活跃,企业纷纷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带来巨大现金流。笔者发现,在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折股、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转增股本等各种资本操作,涉及很多税收难点。 根据《股票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内上市要求发行人是股份公司,因此拟上市企业在准备上市前会将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变为股份公司,股改需要确定改制基准日、公司整体折股方案等。根据《公司法》,上市要求公司折股股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中小板不低于5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3000万股。在满足必要条件基础上,折股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可以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股本,将不足1元部分计入股本溢价;二是保持实收资本不变,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资本公积。 第一种方案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由于整体折股事项不涉及股票溢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股东并没有取得现金流,给纳税带来较大困难,于是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净资产转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笑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小兵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小兵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

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笑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1000-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 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 5、股本小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

浅析自然人折股的财税处理(doc 7页)

浅析自然人折股的财税处理(doc 7页)

自然人折股的财税处理 日前,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的检查被列为重点。其中,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求其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关于自然人折股相关所得税的处理,一直以来各地操作不一,对改制企业净资产整体折股,在近年的因改制成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的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有的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承诺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财政部就此问题再一次进行了明确,现就自然人折股的财税处理做一探讨。 自然人折股产生的原因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上市,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须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对于原股东来说就涉及所持股份增加而衍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净资产折股的基本知识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无法连续计算业绩。净资产折股的本质是其中的部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即可按1:0.N折股。

净资产折股探讨

关于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关于净资产折股问题的探讨 https://www.360docs.net/doc/4f14587673.html,/bbs/index.asp问题提出:在春晖投行在线上,某投行从业人员发帖询问:“目前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先做审计,是按旧准则审计还是按新准则审计?若按新准则审计,那么碰到这么一个问题:若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架构,需要以母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折股的依据,但是在新准则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按照成本法核算,那么目前的母公司的净资产少了应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已实现利润的部分,即母公司的净资产少了一部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跟帖显示,很多人都对此存在疑问,而给予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按旧准则审计确认净资产;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基础折股等。问题解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实施实体为母公司(相对于控股子公司而言),因此折股的净资产必定是母公司的净资产,因此就否定了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基础一说。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折股的净资产到底是以旧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还是以新企业会计准则为准?这需视改制当时企业本身是执行哪种会计准则而定。对于大多数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来说,至少目前大都执行老的企业会计准则,而老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对控股子公司是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的,因此不会出现前段所述问题;而改制前如果已经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那么这就是一个问题。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是拟改制的企业并没有要求必须按新准则进行模拟调整;第二是非股份公司也可以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因为新准则在“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也就是说,大多数非上市公司目前仍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大型国企国家另有执行要求的除外。问题解决:再回到前面提到的问题,即如果改制前已经执行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按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怎么办?我认为,解决办法还是老办法:第一是就以新准则审定的净资产折股,再通过考虑折股数和折股比例来调整实际价值与帐面价值之前的实际差异。当然,这里大家切记在折股过程中要考虑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是净亏损的话,就不要折股数太多,以免出现折股数太大导致的资本公积为负数的情形,这可能是公司法所不能允许的。同时,如果控股子公司净资产为正时,又想将折股数做大点时,进行适当的利润分配也是可取的方法之一。第二就是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后净资产折股,当然这也意味着母公司必须按评估价值进行调帐。这对于拟改制后立即实施IPO的企业来说,比较难以接受,因为此时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若要IPO需要等待三年后。焦点疑惑:对于控股子公司的长期投资为何要采用成本法核算,我一直感觉无法理解。对一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无论从决策有用或反映受托责任角度来分析,都不应该是成本法,成本法唯一的好处是反映历史信息,但当一项资产在明白的价值发生变动的情形下,却以历史成本进行价值衡量,恐怕是不符合现代会计计量观的。但是既然听说国际会计准则也是如果之规,可能是存在有何国际新理念吧,还望有识之士能指点一二。对于企业改制可以按照审定净资产折股,我也一直没有弄明白。企业资产价值有帐面值、审定值和评估价值三类。对于帐面值不能成为改制依据我可以理解,而审定值不等于评估价值这估计也是不需要怀疑的,因为审定是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原则来确认价值的,而评估价值则可能更接近价值实际。因此,公司法规定了改制既可以审定值为基础(此时似同股份公司一直延续)也可以按评估值折股(此时为新设立股份公司)。问题根源:既然可以用审定值来折股,那么是按旧准则为基础还是以新准则为基础则不是根本问题了,因为新准则规定了长期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同时规定了开发支出的资本化和其他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等。事实上,通过考虑折股数和折股比例就可以解决实际价值与帐面(或审定)价值不一致的问题。而解决这些烦恼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就是,规定净资产折股必须按照经过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来折算,同时规定改制企业必须根据评估价值调帐。至于是视同延续存在还是新设,也不应当根据是否进行帐务处理来定,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问题,原本觉得是一个很简单的技术问题,后来看了一些文章和案例后,发现其实处理起来还是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例:公司是2015年4月30为股改基准日,6月29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不是要把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个具体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这笔 分录是应该在5月做还是7月做呢?谢谢 答: 6月29日做账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股本 资本公积 一、基本常识 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折股的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的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 4、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的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

例。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的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实的瑕疵? 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的出资不足情形? 普遍的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的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的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历史上的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 二、净资产折股涉及的税收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企业面对的一道槛,因为改制的净资产折股金额通常均较大,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从已披露的信息来看,除方圆轴承一家明确表达这样的信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后余额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其余各家均是直接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股改涉税问题探讨

关于股改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个税5年缴纳,向税务机关备安并缓交)在2015年8月12日挂牌的杰尔斯(833223)案中,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根据致同审字(2015)第441ZB1338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润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总额3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5,826,623.43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本案中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问题。就此,律师认为: 在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该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通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律师的查询,公司仅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所以,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财税[2015]41号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需就公司股改阶段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也应相应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的义务。 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公司向律师作出如下回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个人所得税缓交备案。就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 综上,律师认为,相关股东及公司已就个税的缴纳事宜采取了规范措施,且该等规范措施具有可行性。 该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上述观点。 案例二:(按剩余期限分期或缓交+承诺函) 再看2015年7月22日挂牌的开特股份(832978)案,公司早在2010年就进行了股改,且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对此自然人股东未纳税,公司也未代扣代缴。律师认为: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

整体变更的折股处理问题

整体变更的折股处理问题 [ 2008-6-4 19:08:00 | By: 花农] 分享到: 推荐今天有人问我一个问题,比较有代表性,也蛮有趣,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问题是: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基准日与公司实际成立日之间的利润归属问题以及相应的帐务处理问题。 个人意见如下: 如果老股东对此有特别约定的,比如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等单位,均作为特别股利,要派发给老股东,那么该期间的损益应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也正如中国中铁以及中国铁建的年度报告所进行的处理相同。 中铁的案例还是有点特殊,因为他是完全新设一个股份公司来承接相应的资产、新公司单独建帐,而且已经明确了该期间损益的归属,因此比较容易理解这个安排。但通常的民营企业对这块损益一般披露为由新老股东共享。我个人认为这个新老股东共享,并不是一个会计上特别专业的词语。

目前常见的会计处理中,这一块内容体现在股份公司的年末未分配利润当中。 举例如下:A公司2007年6月30日净资产为9,500万元(其中5,000万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2000万盈余公积,1500万未分配利润)折为股本9000万。 在2007年8月15日,股份公司实际成立了,常见的处理就是这样了,将截止6月30日的实收资本和盈余公积以及1000万的未分配利润余额转入股本,其他500万计入资本公积了。 对2007年6月30日-8月15日的损益,计入了新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当中,如此则实现了新老股东共享。 对此,我则不是特别认同,但我也不反对这些规定,因为目前在会计上并没有明确这些内容的处理。 我的另外一个意见是: 由于新公司在法律上成立于2007年8月15日,在该日,新公司收到老股东投入的截止该日净资产,除折为股本的部分,全部计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实务问题

净资产折股的几个实务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个人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 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 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相关实务

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相关实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个人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探讨 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很多民营企业纷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加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金额的规定,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相对于老《公司法》发生了变化,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在折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从而使得民营企业主(股东)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净资产折股方案,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一、案例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假设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溢价2,000万元,盈余公积4,0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为简化案例,假设该公司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二、新老《公司法》下的折股方案 根据老《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根据老《公司法》的规定,有且只有一种折股方案,即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只能为2亿元,等于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额。 根据2006年1月1日执行的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也就是说,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可以小于等于原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 我们来设计两个比较极端的折股方案 折股方案一延续老《公司法》下的做法,按1:1的比例折股,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为2亿元。 折股方案二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仍为1亿元,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亿元高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部分1亿元全部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三、新老《公司法》下不同的折股方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关于净资产折股过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目前能找到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及特殊案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分析 一、目前我国确实还没有直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改制中,对折股的净资产进行征税的税收法律依据。 二、实务中,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折股的净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间接依据下列税收依据: 1、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据此,投行保荐人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利润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按“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个人股东,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应需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法人取得的数额,比照上款办理,需要缴纳所得税。

上市专题研究15:IPO若干财务问题处理策略

上市专题研究15:IPO若干财务问题处理策略 一、IPO中若干会计与审计问题 (一)IPO需要出具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1、改制基准日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又一期的审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验资报告(净资产折股); 3、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与审计报告相同会计期间的纳税鉴证报告; 5、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若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 6、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申报会计报表与原始会计报表差异鉴证报告(含新旧准则对比及备考表); 8、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专项意见); 9、执行新会计准则备考利润表审阅报告; 11、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审计报告; 12、会后事项的说明(封卷至发行前); 13、其他相关业务报告或声明,如招股说明书引用审计报告及其他报告之声明。 (二)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财务会计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标准发起设立、部分改制、整体改制、合并改制;整体变更—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

2、以净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与调账调整: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3、净资产折股依据:公司法规定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实收股本不高于净资产额,是指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还是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值未明确规定,证监会从企业持续经营及业绩能够连续计算理解,认为是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4、整体变更时能否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 5、发起人股权出资条件:一是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纷;二是发起人之出资股权应当是可以控制的、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的业务应当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三是应当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四是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转让股权的规定,如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五是一般应是控股股权。【股权出资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下,是个新的问题。】 6、资产产权的过户手续时间:原规定股东出资后6个月内需要办理资产权属的过户手续,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在出资时就办妥过户手续。【一个新的变化,注意】 7、财务重组行为及其他行为不能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判断发行人持续盈利的前提条件:一是主要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是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三是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在IPO架构规划中应当考虑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财务总监频繁变换是否影响发行?如果能够解释清楚每次变化的原因,个人觉得不是重大障碍】 8、净资产折股涉税事项:区别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就留存收益是否征税。 9、股本及股权设计问题:全流通下股权更趋向于集中。 (三)账外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处理

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这种情况可能比较特殊。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 资方式。 2008-3-25 20:40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一般用在企业改制中。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认可将所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含货币资金也包含在30%的货币资金总额中(我以前见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属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关键是与工商要沟通好。 严格来说净资产不是一种出资方式。所以一般表述为“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2007-9-4 19:05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回复 2007-9-3 19:2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公司法》固然是如此规定。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直到目前,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仍未出台,所以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是不认可的。当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因为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文,另当别论。 公司法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性均需要评估,净资产也是非货币资产,要评估 2007-9-3 13:44 yj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应当要评估。但不建议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 作为折股基础。 2007-9-2 23:26 chenyiwei 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2007-9-3 14:49 shizhu_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评估是必须的,当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没太注意后来出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而忽视了评估要求。如chenyiwei所述,不建议按评估结果折股,因为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评估结果仅是参考,不能低于审计净资产为依据申请的注册资本,否则注册资本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评估调账后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的规定,请看证监会32号令第九条。 2007-9-4 19:03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表明: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评估值进行了帐务调整处理,则持续经营时间要从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三年连续盈利记录也需要从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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