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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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桂政办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目标要求,尽快改变已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落后面貌,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根据自治区九届党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和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9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施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列为2009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全区现有水库4450多座,其中已建大中型水库241座,小型水库4200多座。

现有水库移民及涉及人口553.4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1%,占全区农村人口的18%,分布在全区14个市105个县(市、区、管理区)。

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历史、自然等客观因素影响,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比较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率较低,特别是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落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桂水函〔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4号提案答复的函欧余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保护区范围,保护好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近两年来,我厅以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扎实开展江河湖库“四乱”清理整治、管理范围划定及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等工作,洪潮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

对于洪潮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问题及钦州辖区“四乱”反弹问题,下一步我厅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是加强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包括水生态环境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督促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年度考核。

指导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编制洪潮江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手册,按照水库工程管理标准化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事项、管理岗位和责任人员,切实提升水库工程管理水平。

三是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加强河湖“四乱”整治,清理整治范围涵盖所有江河湖库、农村山塘及沟渠池塘水系等,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督促钦州市、北海市水利局、河长办加强对洪潮江水库的暗访督查,实行清单式管理、销号管理,坚决控增量、清存量。

开展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治“回头看”、河湖陈年积案“清零”行动,推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综合应用暗访巡查、无人机巡查等多钟方式提升巡查效能,对自治区2号总河长令和水利部督查发现问题“回头看”抽查100%、2020年新发现问题抽查不少于50%,防止“四乱”清理整治后出现反弹问题,严格按照“查、认、改、罚”四个环节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治水管水护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桂政办发[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高雄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张宣东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郭文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发敏自治区党委维稳办副主任、自治区综治办副主任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蒋家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成员:邓柏男自治区党委督查室副主任李振唐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副主任沈德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杨书英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李孝德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雷明好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副厅长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刘启春自治区司法厅纪检组长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于祖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曹国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田金贵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尤剑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石日灿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陈伟雄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杨丛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泽益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唐继锦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程华兴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冯著文自治区调处办副主任李树荣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副监察专员赖崇能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蒋锦华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赵建国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文勇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华标广西桂冠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伟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桥巩分公司副总经理施健升广西平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项目规划组、资金筹措组、概算调整组、政策调研组、教育培训组、群众工作组、综合督查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6•【字号】桂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期以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普遍生产生活困难。

当前,在全区各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解决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切实帮助水库移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尽快摆脱贫困,走上致富奔小康的道路。

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一项工作量大、时效性强、涉及面广、要求具体严谨的艰巨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落到实处。

要思想到位、责任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上来,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严肃性,落实政策不走样。

要坚持水库移民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逐级分解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30•【字号】桂政办[1996]58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5月30日桂政办〔1996〕5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库区移民,保持库区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制定的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及本自治区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用于水库淹没处理、工程迁(改)建及移民安置的前期补偿资金和电站发电后的水库维护基金、水库建设基金及其他用于扶持移民生产、生活的资金,属专项经费,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挤占、截留、克扣或挪用。

第三条移民生产开发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的原则,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企业借用生产周转金的不同情况,收取不同比率的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1985年以前建成的老库区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按水利部颁发的《关于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库移民生产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移民资金由各级移民办(局)负责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责令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在建工程的移民补偿资金,建设单位应超前拨付,以促进移民安置工程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完成。

已建工程的水库维护基金和建设基金,业主要按规定进行拨付,不得少拨或拖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6年10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移民安置工作,统筹安排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移民安置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根据协议安置在国有或集体厂(场)矿的移民,其就业由该厂(场)矿负责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责任。

第四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移民获得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可作为股金,投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自产生经济效益之日起,应按参股资金的比例分派红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李蔚委员: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洪潮江水库生态保护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一、洪潮江水库作为北海市主城区和合浦县城的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安全是自治区和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当地人民群众关注的大事,您针对洪潮江水库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有意义,也很必要。

近年来,我区在开展洪潮江水库生态保护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积极推行河长制。

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洪潮江水库此类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活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近年来,我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2017年5月3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

根据自治区工作方案,洪潮江水库所涉及的北海、钦州两设区市均由市领导担任河长,将逐步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水库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二)安排水库维修专项管护资金,制定水库水源保护规划洪潮江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供水、防洪、发电、旅游综合利用的大Ⅱ型水库,设计灌溉面积30.4万亩,库容7.14亿m3,有效库容2.93亿m3,水库的安全有效运行对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桂水函〔2024〕12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黄本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跨市际洪潮江水库生态补偿与流域共治机制制度的建议(第2024217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洪潮江水库位于北海市合浦县西北部星岛湖镇,具有农田灌溉、城市及工业园区和乡镇供水、发电等主要功能,水库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对库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推进洪潮江水库生态补偿与流域治理方面,自治区各单位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一、为支持洪潮江水库库区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自治区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对包括钦州市在内的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资金保障力度,大力促进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发展。

筹措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治区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钦州市2023年共获得3.50亿元,较2022年增加0.48亿元,增长15.89%。

主要用于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移民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为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10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调查工作。

落实200万元支持钦北区河湖库“四乱”问题整治。

二、不断强化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自治区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动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横向、纵向及生态多要素补偿。

出台《广西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构建生态保护多方补偿格局,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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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
留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18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7
【实施日期】2000.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89号)
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合浦、钦南、灵山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水利厅、交通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扶贫办、政策法规室、移民开发局、调处办:
为切实解决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25日至31日组织专门调查组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专题调查报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调查工作组《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按该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好洪潮江水库
移民遗留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调查报告
(自治区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调查工作组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洪潮江水库位于北海市合浦县境内,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供水、旅游功能的大型水库。

该水库于1959年开始动工兴建,1964年投入使用。

水库总库容为7.03亿立方米,灌溉面积28万亩,装机容量为1328千瓦,主要受益区在合浦县。

水库淹没区涉及北海、钦州2市3县(区)8个乡(镇),目前共有水库移民23279人,分布在北海市合浦县2922人、钦州市钦南区7673人、灵山县11217人、北海市(市本级)1467人。

库区移民现有可耕种土地20580亩,其中水田8807亩(大部分为望天田、水泡田)。

洪潮江水库的建成对促进当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帮助下,洪潮江水库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初步改善,移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库区还存在着许多遗留问题,特别是近两年来,各种纠纷日益增多,矛盾逐步激化,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移民上访频繁。

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黄建兴为组长的自治区调查工作组一行10人,于2000年7月25日至31日到洪潮江水库灵山县、合浦县、钦南区库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了灵山县东心江、合浦县土瓜、钦南区陂等8个移民点,听取了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座谈、研究有关移民问题,并达成了一些共识。

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遗留问题处理进展情况
洪潮江水库建成后特别是自1980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库区资金的投入。

据统
计,仅自治区财政就投入移民专项资金833.82万元,用于库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发展库区经济。

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

累计完成了移民饮水设施建设121处、架设10KV输电线路92.2公里、铺设道路81公里、新建桥梁34座、水利设施13处,帮助新建学校教室29间,库区基础设施初步得到改善。

(二)生产开发方面。

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下,库区移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灵山县、钦南区大力扶持移民种植经济林果,面积达7992亩;有的地方能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引导移民走出传统的农业生产格局,如合浦县星岛湖乡东江村的移民在做好农业生产的同时,逐渐向第三产业转移,大力发展旅游业;北海市帮助迁入的移民转变生产方式,掌握浅海渔业作业技术,解决了移民的生活出路问题。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还组织劳务输出,增加移民的经济收入。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部分移民拥有的土地资源有限,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缺乏是诱发库区其他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人多地少是洪潮江库区最为突出的问题。

据调查反映,洪潮江水库移民现有耕地20580亩,其中水田8807亩,人均水田仅0.3亩,大部分是水泡田或望天田,且移民耕地拥有量极不均衡。

据统计,整个库区人均拥有耕地0.5--0.3亩的有6600人,0.3亩以下的有3513人,如灵山县伯劳镇山塘村委会东心江村民小组138人,仅拥有土地15亩。

有的村屯柴草山、牧草地极少甚至没有,对移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这种矛盾将更为突出。

(二)库区移民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薄弱,移民生活环境差。

洪潮江库区大部分移民居住在水库周边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经济发展缓慢,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较差。

部分移民住房年久失修,破旧简陋,有的已成危房;整个库区尚有
240个队4877人尚未解决生活用水问题;有127个队2391人至今未用上电;尚需修建村级道路272公里,以解决移民的交通难问题。

由于库区基础设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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