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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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购买____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____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____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____品时须向____品经营单位填送____品申购单,____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

供应数量按____部规定的____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____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____品,且具有____品处方权。

四、____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____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

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____品处方登记专册。

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____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

手术室给予少量____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

手术中用____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____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____品的危重病人,核发《____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____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____品处方由药房加盖____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对____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____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需报损处理的____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____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在管理和使用方面需要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立法、注册、配送、使用等方面,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和政策支持为了保障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各国家和地区通常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专门的政策来支持安全管理工作。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各国家和地区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配送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

2. 责任主体的确定:法律法规中需要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药店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管。

3. 监督和执法机构的设立: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和执法机构,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和执法。

4. 相关政策的制定: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医疗机构和药店等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二、注册和许可要求1. 生产企业注册和许可:生产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企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和许可,获得相应的生产资质。

2. 医疗机构许可:从事治疗相关疾病或症状需要使用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许可,获得相应的医疗资质。

3. 药店执照:从事相关药品销售的药店需要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获得相关认证才能经营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配送和储存管理1. 配送环节的管理:在药品从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或药店的配送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物流管理系统,确保药品安全可控。

2. 储存条件的要求: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要在特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储存,医疗机构和药店需要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监控和溯源:医疗机构和药店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对药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录像记录,确保药品的安全可溯源。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滥用和非法买卖,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执法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毒品的安全管理第四条毒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药物,一切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毒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五条毒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依法进行,相关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毒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并对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毒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严禁私自转移、隐瞒或滥用。

第八条毒品的使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并由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九条对于滥用毒品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惩处,并进行相关的戒毒治疗。

第十条对于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预防工作。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麻醉药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药物,一切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麻醉药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依法进行,相关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并对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严禁私自转移、隐瞒或滥用。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并由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十六条对于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惩处,并进行相关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向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预防工作。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参考仅供)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参考仅供)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参考仅供)“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一、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可采取上门购买或采购平台订购。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药库、药房储存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数量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4)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签署姓名。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是指对具有毒性、麻醉性或精神活性的药品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防止毒麻精药品被滥用或非法流通。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毒麻精药品的监管工作,包括药品的审批、注册、监督抽查等。

2. 药品分类:将药品按照其毒性、麻醉性或精神活性程度进行分类,确定其所属的毒麻精药品类别。

3. 生产和销售许可:对生产和销售毒麻精药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批和许可,确保其符合相关的生产和销售标准。

4. 药品标识和包装:毒麻精药品必须标明其毒性、麻醉性或精神活性的级别,并按规定进行包装,确保使用者能够清楚识别和区分。

5. 使用许可和管理:对使用毒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生或临床研究人员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6. 监测和执法:建立监测体系,对毒麻精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执法措施。

7. 合理使用教育:开展毒麻精药品合理使用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正确使用药品的能力。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全,防止毒麻精药品的滥用和非法交易,同时也促进了药品生产和使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合理管理和使用毒麻精药品的一项重要举措。

毒麻精药品是指那些具有成瘾性和致命性的药物,例如海洛因、可卡因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药品,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在管理毒麻精药品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确立了管理机构和管理要求。

关于毒品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毒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毒麻精药品的分类、管理权限、管理要求等,为毒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毒麻精药品的分类管理根据《毒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毒麻精药品根据其危害程度和临床用途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进行管理。

一般来说,毒麻精药品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等多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药品在管理上有所区别。

一类毒麻精药品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只能在特定的医疗机构中使用,而三类毒麻精药品危害相对较小,可以在普通医疗机构中使用。

三、配送管理毒麻精药品的配送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国家对毒麻精药品的配送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合法使用,严防非法销售或使用。

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了毒麻精药品的配送标准、配送程序、配送记录等,保证毒麻精药品的流通能够受到有效监管。

四、使用管理在毒麻精药品的使用方面,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

一方面,国家明确了毒麻精药品的使用权限,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使用一类和二类毒麻精药品。

国家规定使用毒麻精药品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使用程序和记录要求,确保使用过程的合规和可追溯。

五、监管和执法国家通过设立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监管和执法规定,对毒麻精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和执法。

相关管理机构,警察机关和卫生部门等会对毒麻精药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医疗机构等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_安全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_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麻精药品的管理,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麻精药品的定义麻精药品是指具有麻醉、精神兴奋、致幻等作用,易被滥用的药品。

主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三、麻精药品的管理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的总体领导,分管院长负责具体实施。

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3.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剂、供应等工作。

4. 使用科室负责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储存与保管。

5. 保卫部门负责麻精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麻精药品的管理措施1. 采购与储存(1)麻精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麻精药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药品储存规范,确保药品质量。

2. 调剂与供应(1)麻精药品的调剂必须由具有麻精药品调剂资质的药师负责。

(2)调剂麻精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3. 使用与管理(1)麻精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执行。

(2)使用麻精药品的医师必须具备麻精药品处方资格。

(3)使用科室应建立健全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4. 安全保卫(1)麻精药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2)麻精药品的储存、调剂、使用等环节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药品流失、被盗。

5. 监督检查(1)医院定期对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上级主管部门对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五、奖惩1. 对在麻精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麻精药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_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_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_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_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文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篇1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

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

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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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本目录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成 (1)大爱医院对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措施 (2)大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6)大爱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8)大爱医院毒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4)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5)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流程 (17)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登记本 (18)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情况评估表 (19)大爱医院毒麻精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成组长:谢春旺成员:许嫚、段金叶、毕坚强药剂科对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措施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第一条药库安装专用防盗门;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第二条药库设有毒麻药、精神药品专库。

专库设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与院保卫科监控报警系统联网。

第三条毒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于专库保险柜内;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四条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第一条药剂科应当凭取得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条根据本院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第三条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四条药品入库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五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六条药库设立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卡,实行专人管理。

第七条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第一条已有普通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不得为本人调剂该类药品。

第二条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第三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严格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四条及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代办人)姓名、发药量。

药品卡片台头:药品通用名、剂型、剂量规格、剂量单位,收支结存及经手人。

第五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专册登记卡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和专册登记卡保存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第一条已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第二条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药品。

第三条首诊医师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四条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在病历中应留存以下资料备查:(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内。

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第六条为普通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每次就诊只准开具一张;为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应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第七条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住院患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不开处方,而以用药医嘱单领用药品,但该用药医嘱单应保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对癌痛患者确需超常用剂量使用吗啡制剂,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中记录超剂量使用理由,并在处方超常用剂量处再次签名。

同时更要加强监管,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第九条除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第十条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第十一条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并只准在本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外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安全管理1.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一精药品)必须在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

所购买药品由医药公司直接送至医院,不得自行提货,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验收麻醉、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复核人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一精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储存储存麻醉、一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麻醉、一精药品库存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卡,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领药单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卡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应在领药单上签字,领用单据保存三年。

4.过期、损坏的麻醉、一精药品应当登记造册。

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情况应登记。

二、麻醉、一精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安全1.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一精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周使用数量。

周转柜应有交接班清点记录,各药房每天核对处方数量与日消耗数量必须一致,使用HIS系统的还应与HIS系统统计的日消耗量一致。

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麻醉、一精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2.药房调剂麻醉、一精药品应遵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麻醉、一精药品处方应双人复核、正楷签署全名。

3. 麻醉、一精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三、其它安全事项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科室领导,由科室领导报院保卫科,再由保卫科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一精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一精药品。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负责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处方权第四条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定期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8个学时以上培训并考试合格,报卫生厅备案后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均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八条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将以文件形式公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查对,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律不得调配。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根据医疗需要由药剂科编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采购计划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指定医药公司购买。

采购人员按用药情况采购,保持合理库存。

所购买药品由医药公司直接送至医院,不得自行提货,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卡,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领药单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卡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应在领药单上签字,领用单据保存三年。

第十三条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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