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问题的通知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2018)一、地方政府举债(一)政策负面清单1995.10.01《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2015.01.01《预算法》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1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2014.09.26 国发[2014]45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27•【文号】财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
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我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企改革视角下国有企业投融资变化探究

国企改革视角下国有企业投融资变化探究作者:沈华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4年第02期【摘要】我国经济已全面进入新常态,受新型经济结构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发展空间日益广阔,但同时也面临着更激烈的市场竞争。
因此,国有企业需要充分发挥改革引领作用,从改革发展的角度出发,遵循市场化发展原则,稳步推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关注市场化发展趋势,但在投融资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鉴于此,文章分析了国企改革视角下企业投融资变化趋势,以期为我国各领域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投融资【中图分类号】F832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一直保持着优势地位,相比于其他民营企业和大型集团企业,国有企业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和发展压力。
虽然国有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
对此,很多国有企业选择了重组、转型、改革,以重大变革迎接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所以,从国企改革的视角来探索国有企业投融资发展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国有企业投融资环节及遵循原则(一)国有企业投融资主要环节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内控管理体系,构建稳健高效的投融资管理机制,规范投融资程序及监督流程,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在制定投融资工作目标时,应将投资与融资工作与企业战略深度融合,并因企施策,制定详细的投融资工作目标。
在实施过程中,应围绕短期和长期目标,全面分析国有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部市场变化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及投资策略。
国有企业需始终站在全局化的发展视角,以前瞻性眼光进行投融资预算管理,合理编制投融资计划,并深入剖析企业发展需求,对投融资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后确定切实可行的投融资方式。
相比于预算方式的设定,预算执行则更为重要。
国有企业应在每年年中及年末,对融资、投资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分析,重点分析实际情况与預算之间的差距,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金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手聚合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聚合【作者】梁秀秀【来源】“君泽君律师” 公众号⼀、资⾦池业务的本质特征资产管理产品中的资⾦池业务,⼀直都是监管部门历年监管的重点对象。
尤其是最近⼏年,监管部门⼏乎每年都会正式发⽂三令五申。
虽然近⼏年资⾦池业务的规模的确有所缩⽔,然⽽资⾦池业务的开展依然屡禁不⽌,诸多⾦融机构也因违规开展资⾦池业务⽽先后被罚。
鉴于此,中国⼈民银⾏、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中,重申严打资⾦池业务的强硬态度。
然⽽,针对什么是资⾦池业务?监管部门从未给过⼀个权威的解读。
针对资⾦池业务应该具备哪些本质特征?监管⽂件的⼝径也前后存在⼀定差异。
主要监管⽂件监管⽂件中关于资⾦池业务的界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由于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银⾏可获得⼀定的期限利差。
因此,部分银⾏相继建⽴起资产池,将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集合后投资配置多种资产的资产池进⾏集合运作,导致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
由于不能实现⼀⼀对应,单个理财产品⽆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法进⾏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违反了《商业银⾏个⼈理财业务管理暂⾏办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风险提⽰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中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单个理财产品专户托管和独⽴测算成本收益的原则。
同时,资⾦类理财业务⽀付给客户的收益也是按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兑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明确信托公司“受⼈之托、代⼈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运⽤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征的业务。
PPP融资支持基金面临的困难和对策

现代经济信息86PPP融资支持基金面临的困难和对策刘培伟 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摘要:为发挥财政资金融资引领作用,很多省市和地区建立了省级PPP 融资支持基金。
但2018年初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等文件,以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防控金融风险,降低政府债务,PPP 融资支持基金面临前所未有的政策困局,何去何从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PPP 融资;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7-0086-01一、PPP基金面临的困难上述文件的出台否定了“小股大债”、“名股实债”等市场上通行的资本金融资方式,对PPP 项目资本金融资产生重大影响。
PPP 基金面临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资产穿透式监管,资产管理净值化《通知》规定:“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同时,《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强化银行须用自有资金进行资本金投资,并且遵循同股同权原则。
这进一步加大了银行对PPP 项目投资的难度与合规风险,限制了银行资金对PPP 项目的投资。
(二)禁止资金池和刚性兑付,基金募集困难根据《资管新规》的内容,规定只有私募产品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
私募基金资金来源要向上穿透合格投资者,公募属性的银行理财资金显然不满足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同时,《资管新规》禁止刚性兑付,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这直接加大了银行募集难度,降低了市场愿意,资金来源受到极大限制。
(三)禁止期限错配,匹配基金困难《资管新规》中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且其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8]1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8]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f85684ec3a87c24028c4f2.png)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2008年2月13日)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实现金融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全面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金融企业的收入和支出,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金融企业要规范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奖励支出的管理(一)金融企业以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按规定应分别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和奖励支出,不能挪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也不能通过工会或类似组织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金融企业应当将上述投资及其收益全部并账,归属金融企业所有,并将初始投资分别转增职工福利支出结余和职工工资支出结余,投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内部议事规则,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对于职工工资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内部职工工资的分配依据、分配形式和分配标准等。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
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清理核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占有和变动情况,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企业,凡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金的,均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金融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金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非金融企业(包括债转股企业)的,由该金融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代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
主管财政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一)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明;(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由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在当地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明;(三)县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处(室)原则上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明。
财政部财金23号文新解
财政部财⾦23号⽂新解财政部财⾦23号⽂新解⾦融企业迎来参与PPP的新机遇⼀、引⾔近期有媒体报道PPP被清退的消息,甚⾄有报道称新疆PPP全线停⼯,加上2017年以来系列监管地⽅政府负债⽂件的出台,更引起⼈们猜疑,PPP是否被叫停?也引起了有些⾦融企业对参与PPP融资的徘徊。
其实不然!监管的⽬的并⾮限制发展PPP,或停⽌PPP,⽽是为了纠正PPP泛化滥⽤现象,控制风险,促进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PPP。
犹如飞机安检升级并⾮限制发展航空业,⽽是为了防⽌并控制风险,让⼤家更放⼼更安全的乘坐飞机,加快发展航空业近4年来,地⽅政府开始快速发展PPP⾏业,⼤有粗狂扩张的趋势,因国家法规暂未完全覆盖,扩张的同时难免产⽣了众多不规范的PPP,增加了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引起国家的⾼度重视。
为此,国家在⼤⼒推进PPP发展的同时,出台系列⽂件,重点强调地⽅政府、⾦融企业和央企必须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地⽅政府负债,并且要求清理PPP项⽬库,将不规范的PPP项⽬清理退库: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如商业地产开发;不适宜社会资本承担的;未通过两评(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运营内容;⼊库后因准备未到位久未实施;未按规定履⾏⽴项审批等PPP项⽬。
清库的⽬的在于确保PPP项⽬规范运作,控制PPP风险,保障投资⼈利益,继续⼤⼒推进PPP的发展。
进⼊2018年3⽉底,清理PPP库⼯作已经完成。
其中不规范或未启动近2400个项⽬退库(其中新疆退库107个,占⽐超4成,这也是近期被误解为新疆PPP全线停⼯的原因),也就是说仍在PPP库⾥的以及将再⼊库的PPP项⽬都属于合规项⽬。
针对⾦融企业的疑虑,清库后,财政部于2018年3⽉30⽇颁布了《关于规范⾦融企业对地⽅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为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8)23号。
⽂件出台后,仍有部分解读为监管升级,认为不能再涉⼊PPP项⽬了。
其实只要我们认真领会⽂件精神,结合已经颁发的其他⽂件,不难看出,去年以来所有⽂件均是在强调地⽅政府、⾦融企业、施⼯企业都要规范运作PPP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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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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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23号
各国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
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
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七、【合作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
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八、【金融中介业务】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对于发债企业收入来源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应当尽职调查,认真核实财政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九、【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十、【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十一、【出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严禁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股权不得享受股权增值收益,并按“实际出资与期末净资产孰低”原则予以清退。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用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利益。
十二、【财务约束】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十三、【产权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工作。
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十四、【配合整改】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
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十五、【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时,如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等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对该金融企业下调评价等级。
十六、【监督检查】对财政部公开通报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检查处理结果视情抄送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十七、【其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