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企业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出资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未经省国资委批准,出资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资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七条出资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四)涉及破产诉讼的;(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六)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出资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出资企业对其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一般采取股权质押方式,其担保总额以该出资企业对其权属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第九条出资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母公司批准。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投融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投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章程。
2.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融资风险的可控、可承受。
3.效益优先: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
4.科学决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止盲目投资和跟风行为。
三、组织与职责1.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企业投融资方案,提出专业意见。
2.投融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评估投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经审议通过的投融资活动。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核算资金成本、管理债务等工作。
4.法务部门负责合同审查、法律风险防范等工作。
四、投融资决策程序1.立项:开展项目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投资目的、规模、方式和预期收益等。
2.可行性研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风险和收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评审与审批: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评审,经审议通过后报请企业决策层审批。
4.执行与监督: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组织投融资活动,加强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安全和效益。
五、融资管理规定1.融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
2.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3.资金成本:认真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和风险,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4.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融得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
六、投资管理规定1.投资方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回报率的领域。
2.投资决策: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投资决策,防止盲目投资和跟风行为。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管理暂行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湘国资[2014]18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0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4〕182号)
各监管企业:
《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4年第十四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10月10日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等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促进企业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监管企业进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融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条。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促进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1. 所有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和批准程序。
2.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预算和计划管理,对各项投资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3. 投资项目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项目管理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和有效实施。
三、融资管理1. 企业融资活动应遵循市场原则,依法合规,保护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
2. 企业应合理配置内部资金和外部融资,保持稳定的债务水平。
3. 融资资金的使用应明确规定,不得用于非指定用途。
4. 对于市财政担保的融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追踪。
四、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1. 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并经过审查和批准程序。
2. 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和公平性原则,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重组方案和转让协议,保障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的监管和审计,防范利益输送和不当侵占行为。
五、信息披露和监管1.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及时、公正、透明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投融资信息和业绩变动情况。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和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2016修改)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2016修改)【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温政办[2016]105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1【实施日期】2016.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6〕1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度性原则。
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
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
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
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
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第二章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
为的管理,推动贵州省经济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以
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融资行为。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遵守,坚持合法合规、
规范秩序、安全有效,依据事实准确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融资结构,
尊重市场规律,避免利益冲突。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当遵守审慎管理、风险控制及责任制,构
建完善的融资审批、登记、披露制度,依法操作,审慎评估,妥善控
制融资成本。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注重资源配置效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
资源有效构成,建立分类管理体系,统一融资尽职调查标准,健全绩
效评估机制,科学全面管理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注重审等合理有效性,建立多层次融资市场,强化混合融资,支持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推进发展金融产品,
完善贷款还款能力监测系统。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在完善安全保障、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
采取创新性的融资工具、内外部投融资互动机制,以促进更大的融资空间。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注重融资结构、财务风险管理,依据审慎性原则建立财务风险管理机制,综合考虑财务风险和收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6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主要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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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
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
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审计评估)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变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实施要求)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实施监督)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
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风险防范)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十分细致的,对制定目的,专业术语都有介绍,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