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的投融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原则: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遵循“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监管原则。
2.监管方式:根据文件精神,省政府国资委改变监管方式,不再监管具体项目,不再对省管企业具体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或备案。
其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制度层面和特殊类型公司的监管。
制度层面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管理等基本制度,以及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计划管理、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项目管理、风险管控、投资后评价、内部审计监督、投资责任追究等专项制度和实施细则。
特殊类型公司的监管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
3.特殊类型公司的监管:企业投融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投融资行为依法合规,提高投融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融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4.制度执行和动态监管:出资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企业投融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投融资行为依法合规,提高投融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融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决策程序的监督检查,通过投融资管理平台系统对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进行动态监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可查阅《办法》原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简体)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
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
(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
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它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国有企业的融资风险及管控对策

国有企业的融资风险及管控对策通过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比较,发现银行更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提供优质的担保能力。
但随着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现象的不断增多,一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融资困难的现象。
所以,国有企业融资困难已成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需要予以更多人和企业的关注。
一、国有企业加强融资风险管控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在实际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融资风险是常见的,企业为了能够合理地控制融资风险,避免其风险的增加,需要给出科学的控制措施,制定完善的防控制度,保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条件,使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有效增强。
(一)与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关融资困难是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载体,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在关键领域和关键行业中发挥着控制力和影响力作用。
并且,国有企业不是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大多数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导致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还不高,很多实力雄厚的银行都不愿意向高负债企业发放贷款。
并且,一些国有企业还存在贷款逾期的现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留下不利的信用记录,从而无法获得融资。
另外,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化,仅仅依靠商业银行贷款,而所有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门槛及贷款利率相关内容正逐渐提出严要求、高标准。
所以,加强国有企业的融资控制,不仅能为国有企业解决面对的资金缺口问题,而且也能避免国有企业面对严重的生存危机。
(二)能促使国有企业的改革我国的国有企业在不断改革和深化发展,相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在逐渐合并和重组以达到优势的互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有企业的各个方面发展都需要资金的支持,所以,实现国有企业的融资控制,能为国有企业的优化发展提供强大保障。
如果融资成本比较合理,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将促使国有企业的循序渐进改革,也将使其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促使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建设随着社会经济趋势的不断变化,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激烈,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长期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国有企业不断的转型升级。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融资管理第三章借款及担保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防控风险、推动发展的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管理机制,增强企业自主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纳入其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和其他融资行为;借款主要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借予其他单位的行为;担保主要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章融资管理第四条实行计划总额管理。
企业年初根据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规划、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计划调整:(一)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新增实施的重点项目,需要融资的。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03月11日11: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中国银行[3.38 0.60%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83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深国资委[2006]394号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深国资委[2006]3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9993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99.png)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94号)各直管企业: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略)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略)附件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附件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六: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略)附件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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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
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
情况分析;
(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企业申报融资项目实行“宽授信,严提款”,由各企业先行向各金融机构询价、谈判,采取招标的方式,在多方比较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两个金融机构的融资方案。
以企业子公司为融资主体的,由集团母公司集中申报。
第九条企业拟定融资方案后,向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申请文件(包括融资主要目的、项目背景、主要用途等,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成本控制线;
3.资金用途;
4.还本付息计划;
5.所需抵押、担保情况;
6.需要审定的说明材料模板。
(三)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企业融资方案申报实行“分工负责,逐级审批”,企业先行优选方案,报区财政局对企业融资方案提出
初审意见,区国资金融局就新增抵押提出明确意见,再报请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融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及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在取得项目融资审批意见后,应及时与金融机构商谈。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企业要积极完善融资项目工程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企业融资实行充分竞争,在优选后提出两个及以上金融机构的方案同时申报。
最终方案的确定,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合理性、现实性,以及工作时效、用款手续等多方面的因素,原则上实行价优者得,先到先得。
第十三条企业在取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批复后,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需求、政策形势等,从现实需要和计划前瞻两个方面,初拟提款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方可提款。
第三章融资监管
第十四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在自身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者还款资金紧张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
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出资比例为限,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子公司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担保。
涉及区内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或第三方抵押的,要事先协商一致,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无法满足使用条件或者提款后存在新的政策性障碍的融资项目,企业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对于历史原因造成历欠债务成本显著高于现行平均成本的,企业可以通过提前偿还、债务置换等方式,优化融资结构,减轻还款压力。
第十九条融资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性项目的,企业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力求效益最大化;融资资金用于政府性项目的,要依据项目工程进度和全区统筹平衡,比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融资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及用款单位要及时核算结存资金,明
晰资金用途,把握用款节奏,每季度末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
企业和用款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与融资政策和资金调度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工程结算审计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融资成本,综合反映工程投入全貌。
第二十三条区国资金融局要关注企业使用国有资产融资的相关行为,在项目完工后督促企业办理决算手续,形成国有资产,统筹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调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调配资产、政策倾斜等途径,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为其偿还债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企业应当科学经营,以自有财力和资源为依托,努力偿还到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坚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债务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随着国家政策调整亦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