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投融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投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章程。
2.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融资风险的可控、可承受。
3.效益优先: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
4.科学决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止盲目投资和跟风行为。
三、组织与职责1.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企业投融资方案,提出专业意见。
2.投融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评估投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经审议通过的投融资活动。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核算资金成本、管理债务等工作。
4.法务部门负责合同审查、法律风险防范等工作。
四、投融资决策程序1.立项:开展项目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投资目的、规模、方式和预期收益等。
2.可行性研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风险和收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评审与审批: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评审,经审议通过后报请企业决策层审批。
4.执行与监督: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组织投融资活动,加强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安全和效益。
五、融资管理规定1.融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
2.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3.资金成本:认真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和风险,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4.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融得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
六、投资管理规定1.投资方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回报率的领域。
2.投资决策: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投资决策,防止盲目投资和跟风行为。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一、前言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控股或部门控股的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担负着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
融资是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合理有效的融资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的融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2. 保护国家财产。
国有企业在融资管理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国家财产,合理使用和投入企业资金。
3. 按市场原则运作。
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应按照市场原则,保持市场竞争力,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融资安排。
4. 注重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应注重风险控制,避免过度依赖外部融资,加强内部资金管理和监督。
5. 充分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应及时、充分、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内容1. 融资决策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融资决策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决策程序和责任,确保融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融资方案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包括风险评估、收益预测、资金用途等,确保融资计划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
2. 融资合同管理国有企业在与融资方签订融资合同之前,应对融资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明确借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
融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3. 内部融资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内部融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进行内部资金调剂,统筹利用和配置内部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内部融资管理应注重风险控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防范资源挤占、虚假融资等违规行为。
4. 外部融资管理国有企业在进行外部融资时应谨慎选择融资渠道和工具,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灵活的融资安排。
国企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国企对外融资行为,保障国企生产经营安全和资金安全,促进国企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企对外融资是指国企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形式。
国企对外融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财务规定,稳健经营,勿过度融资,保证还款能力。
第三条国企对外融资管理应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谨慎选择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负责机构第四条国企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外融资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实行专人专岗,特别实施专有风险管理。
第五条国企对外融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对外融资策略和计划,提出融资方案;(二)做好融资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三)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保证融资安全;(四)监督和评估对外融资项目的运营和效果;(五)定期报告对外融资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国企对外融资管理机构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其授权代表个人担任。
第三章融资管理流程第七条国企对外融资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一)明确融资需求。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确定融资总额和用途。
(二)制定融资计划。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制定融资方案和时间表。
(三)选择融资方式。
根据企业需求和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如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
(四)洽谈签约。
与融资机构进行洽谈,达成融资协议,签订合同。
(五)融资管理。
对融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保证按时还款。
(六)风险评估。
不断评估融资项目的风险状况,做好风险控制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国企应设立专门的融资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融资计划、协调融资工作、监督融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融资情况。
第四章业务操作第九条国企对外融资应遵循以下操作原则:(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融资行为合法合规;(二)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和期限,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三)积极与融资机构沟通合作,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四)规范融资文件管理,确保融资项目留痕有据,审计监督方便;(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减少损失。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
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由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生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O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生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国资公司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投融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投融资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公司内部所有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投融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信息公开原则:确保投融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融资部是公司负责投融资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公司投融资战略规划;(二)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投融资计划;(三)负责评估和选择投资项目;(四)负责融资渠道拓展和资金筹集;(五)负责投融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六)负责投融资信息报送和披露;(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投融资部下设以下岗位:(一)投融资经理:负责投融资部全面工作;(二)投融资专员:负责具体投融资项目的执行;(三)风险管理专员:负责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投融资决策程序第六条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各部门提出投融资项目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评审:投融资部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三)决策审批:根据评审结果,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四)组织实施:审批通过后,投融资部负责组织实施;(五)监督管理:对投融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合规、风险可控。
第四章投融资风险管理第七条投融资风险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投融资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三)风险应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四)风险监控:对风险应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国企投融资管理制度

国企投融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升企业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投融资决策流程1. 投融资决策机构国有企业的投融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投融资决策。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制定年度投融资计划,明确投资规模及分布,把握风险控制。
2. 投融资决策程序(1)董事会定期审议公司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确定投融资战略方针;(2)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的投融资方针,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3)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按照投资方案执行,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和财务状况。
3. 投融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融资审批程序和内控机制,规范投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流程,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四、投融资风险管理1. 投资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应当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收益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
2. 投资风险控制公司管理层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风险水平,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管理投资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
3. 投资回报评估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绩效评估机制,按照预期投资回报率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项目的绩效,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提升投资收益。
五、内部控制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审批流程、资金使用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监控和评估。
2. 内部审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投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保障投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外公布关于投资项目的重要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XX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融资行为,实现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权益性资本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融资原则:(一)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二)充分利用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四)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融资方式与公司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融资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融资行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融资工作。
主要负责:(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对子公司的融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需要制定融资计划;(三)提出具体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四)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融资计划编制及审批第一节年度融资计划第八条每年12月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组织编制次年度融资计划。
第九条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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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
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权限划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办理规定)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
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创业投资规定)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
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项目评审)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一)请示;(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七)资金来源说明;(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批时限)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计评估)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实施变更)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要求)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期限)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
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 (风险防范)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将来可以随着金融市场的体制的变化也有可能进行调整的。
照目前的管理办法当中来看,对国有企业投融资的范围,原则,项目要求和产权业务代表,权限划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实有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来相比,比较欠缺专业的金融高素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