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条文原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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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条文原意速读

第五条【开工日期的确定】

条文内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

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

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

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

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

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之职责】

读】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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