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条文原意解读
2.4、《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二条)

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之一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
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
合同无效后,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
《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
如果抛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方,均有不当之处,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工程经竣工验收,已经达到《建筑法》保护的目的。
本条司法解释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纠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主要原因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处于变革时代,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被打破,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又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到建筑业市场当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行为不规范,发包方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方非法“挂靠”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施工单位第一节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完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索赔和计价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条文原意解读

第五条【开工日期的确定】
条文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
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
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
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
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
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
合同、施工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第二十三条【双约定放弃或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规范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本文将对该解释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依据。
第一条:“鉴于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指示是设计文件的补充,除非另有约定,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指示与设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指示与设计文件之间的关系,为纠纷中设计文件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条:“当事人提交的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的争议,应当由被授权的设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产生争议时,需要由被授权的设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第三条:“施工方除非能够证明设计文件中已经存在错误,否则不得拒绝施工。
”这一条明确了施工方在设计文件存在错误时可以拒绝施工的情况,同时也提醒施工方要在拒绝施工前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当事人在签订设计变更指示前,可以协商约定价款或者进度的调整;逾期仍未协商的,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的变化要求重新确定设计变更指示的价款或者期限。
”这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在签订设计变更指示前可以进行协商,同时也说明了乙方不能无限期地拖延协商,甲方在工程进度变化时有权要求重新确定设计变更指示的价款或期限。
第五条:“当事人争议设计变更指示期限的,工程进度的变化可以作为约定设计变更指示期限的证据。
”这一条规定了工程进度的变化可以作为争议设计变更指示期限的证据,提示各方在协商中要充分考虑工程进度的变化。
第六条:“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后期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并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第七条:“甲方提供的标准错误的材料或者要求予以返工、返修的,应当负担返工、返修的费用,并承担为返工、返修增加的工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 (附解释全文)(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
近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发布,为涉及建设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全文解读。
一、总体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定旨在解决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明确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该解释包括了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解释。
二、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投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不同观点和理解导致项目造价计算和支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建设工程造价确认和支付程序的规定;2.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3.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司法裁判原则和准则。
三、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合同,经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认定;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退换货和索赔程序;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司法鉴定和赔偿准则。
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作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和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各方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二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时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建筑工程纠纷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多方之间的权益关系,因此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保障建筑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而制定的解释。
该解释针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旨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1.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的抗辩范围: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可以以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工程变更等不符合规范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况作为合理的抗辩事由,要求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 不同类型索赔的运算方法:解释二对不同类型的索赔进行了运算方法的规定。
针对合同价款变更索赔,解释明确了索赔款的计算公式;对迟延工期索赔,解释规定了迟延工期的计算方法和索赔金额的确定方式。
3. 监理人、设计人责任认定:在建筑工程纠纷中,监理人和设计人的责任划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司法解释二对监理人、设计人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细则,有利于准确界定责任,确保各方权益。
4. 如何认定工程质量问题:解释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对于确定责任和划分赔偿金额至关重要,司法解释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四、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影响1. 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解释二对于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公正的司法解决方案。
2. 健全建筑工程法律体系:司法解释二完善了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为建筑工程市场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建筑工程纠纷中各方的权益和责任,有助于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我们要明确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目的。
它是在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制定的。
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来分析司法解释二中的几个关键点。
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工程质量的规定。
司法解释二强调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执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这意味着施工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二对于工期的约定也作了明确规定。
它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合理确定工期,并考虑到实际施工条件的变化。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工期,应当及时协商调整,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司法解释二还对工程款支付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指出,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延或扣减。
同时,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或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在理解了上述关键点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司法解释二中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
它提倡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并不是孤立的法律文本,它与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相辅相成。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将司法解释二与其他相关法律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以确保施工合同的正确执行。
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规定,确保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正确应用,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稳定发展。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原意速读
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容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容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可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围】
条文容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围的规定确定。
原意速读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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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条文原意速读
第五条【开工日期的确定】
条文内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
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
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
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
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
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之职责】
读】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