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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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5〕59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5〕59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5〕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全口径预算制度要加快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从2015年起,市本级和各县区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可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范围。

2015年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比例不低于20%,以后按年度逐步提高。

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提高预算准确性(一)细化部门预算编制。

要根据预算定额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并细化编制到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咱们日常生活中,城市建设的样子大概大家都有目共睹,什么高楼大厦啊,宽敞的街道啊,绿化带一条条的整齐划一。

但说到城市建设的背后有个不得不提的东西——城市维护建设税,大家可能就不太清楚了。

说白了,这个税就是为了支持城市的持续建设和维护,国家规定了得交。

按理说,这事儿看似简单,缴税就是了,谁不交都得面临罚款。

但咱们细想一下,现实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管理问题倒是一个“摸不着头脑”的难题。

这个税的征收、管理,大家能明白的地方有,搞不懂的地方也多。

大家都知道,这种税大多数都得按照你所在城市的规定来。

按道理,税率和计算方式应该一目了然,毕竟事关市民的钱袋子。

但没想到,很多地方的管理其实并不那么清晰。

比如说,有的地方可能计算方式不透明,感觉交了税,自己都不太清楚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

每年一到交税的季节,大家就开始挠头,走进税务局,迎接的就是一堆五花八门的计算公式,怎么看都觉得莫名其妙。

你问税务人员,他们可能会给你解释一通,但你就是听不懂,最后只能点点头,心里一阵儿懵。

再说这税的管理,得不定期检查。

说白了,就是看你交了税没。

有人觉得,管理税款没啥大问题,交了就是了。

其实也未必如此简单,有些地方的管理人员工作没那么到位,导致不少公司或个人钻空子,交税不及时,甚至根本没交。

问题就是,很多人对于这个税的理解程度有限,觉得“就交个小税,没那么复杂吧”,结果导致了很多漏税现象发生。

而一旦漏税,麻烦可就大了,罚款、追缴,来得快得很。

有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本来就是资金紧张,生活压力大,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他们来说无疑是又一项负担。

你让他们交税,可能心里就有些不情愿,觉得生活已经够艰难了,怎么还要为这些建设项目买单?其实这就是社会的一种矛盾所在了。

你说要维护城市建设,可是有些人交税压力太大,也难免有些不满。

很多时候,虽然税务局采取了很多措施来确保征税的公平性,但面对那些经济条件不太好的群体,真的很难找到平衡点。

我国有效实施物业税政策的若干建议

我国有效实施物业税政策的若干建议

我国有效实施物业税政策的若干建议引言我国物业税是一项重要的财政税收,对于保障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物业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收标准不明确、征收方式简单粗暴等。

本文将提出若干建议,以便我国能够更有效地实施物业税政策。

建议一:明确征收标准目前我国物业税的征收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征收不确定性增加,征收难度加大。

因此,我们建议明确物业税的征收标准,例如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征收金额,以提高征收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建议二:合理确定征收方式目前我国物业税主要依靠房产税的方式进行征收,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对于房产的实际价值并不能很好地体现。

因此,我们建议探索多种征收方式,如基于租金收入的征收,以更准确地反映房产的实际价值,并确保征收的公平性。

建议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当前,我国物业信息化建设存在不足,导致了物业税征收的不便利和不高效。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以方便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工作,并提高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建议四:加强配套政策的制定物业税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

目前我国在物业税配套政策制定方面还存在不足,因此我们建议加强配套政策的制定,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征收程序和实施细则等,以确保物业税征收的顺利进行。

建议五: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物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这对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对物业税征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结论完善物业税政策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通过明确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征收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配套政策的制定以及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实施物业税政策,推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积极采纳上述建议,并加以落实。

浅谈实行城建税转移支付后荔湾区如何改革和完善城市维护费支出管理

浅谈实行城建税转移支付后荔湾区如何改革和完善城市维护费支出管理

市管理体 制的改革思路和工作部署 , 市陆
专项拨款 。 二 ) 9 8 ( 1 8 年至 1 9 年,市对 直 维持 仅 1 90 o万元,可 以想 象这 么有 限的 续将部分市政设施维护项 目下放给各区负 荔湾区实行 第一轮城市维护费 包干管理办 资金 如何能搞好绿化建设 呢?因此, 荔湾 责,并按 照 “ 财随事转 、 随事转 的原 费
两 个 工 作 日内 审 核 完 毕 并划 出 资 金 。 三是
加 大 了 财 政 监
项资金 安排 6 5 元用于道 路改建 、拆 8 万 建 、 治防盗网及沙面 整饰。 0 1 “ 整 2 0 年 三
年一 中变 ”15 万 元,用于绿化工程 、 75 道 路改建 、 治防盗 网、 整 沙面整 饰及 内环路 沿线 立面 整饰 、 沙面三 桥整饰 、 西关风情
近年来, 随着荔湾 区旧城改造 不断 扩大 ,区域 内城市维 护 工作量 也迅速 增
加, 市对荔 湾区城 市维 护费 “ 基数 加增
长 的包干管理 体制难以改变荔湾 区城市
公 用 设 施 建 设 事业 的 滞 后 发 展 的局 面 。 从
1 9 年起,根据市委 、 8 9 市政府 关于深化城
合。 既要考 虑城市维护 费管理上 的效率问
核减约 4 4 3 万元,核减率 2 .3 ;内环路 政监督力度 , 2 1% 实施源头治理 ; 坚持依法理
路边 景观整治工程试验段 初审核减约3 6 1 万元,核减率 4 . 1 。 4 8 %
财,确保 城市维护费的合理 分配和使用 。 党 的十五 届五 中全会通过 的《 关于制定 国 民经济和社 会 发展第 十个 五年计 划的 建 议 》指 出,要 重视 “ 生态 建设 和环境 保

城乡两费征缴现状及建议

城乡两费征缴现状及建议

城乡两费征缴现状及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乡两费,指的是农村的农业税和乡建费。

自1984年开始实行,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不断推进的城乡两费的征缴现状和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城乡两费的征缴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改善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城乡两费征缴现状1. 农业税农业税是农民按照其田地面积或产量缴纳的税,用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

2006年,我国取消了农业税,标志着农业税制度的终结。

但在取消农业税后,有些地方出现了乡村税收减少,村级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

2. 乡建费乡建费是乡村居民按照其住房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村庄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

与农业税不同,乡建费并没有取消,但在实际征缴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征缴标准不统一、征收不公平等。

二、存在的问题1. 征缴标准不统一在一些地方,乡建费的征缴标准存在差异,有些地方按照住房面积缴纳,有些地方按照房屋价值缴纳,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2. 征收不公平在实际征收中,一些地方存在乡建费征收不公平的问题。

比如征收对象不明确、征收程序不规范等,导致了一些农民承担过重的负担。

3. 资金使用不透明一些地方存在着乡建费资金使用不透明的问题。

有的地方乡建费被挪作他用,用于填补村级财政的缺口,导致了征缴不到位、使用不透明的问题。

三、建议改善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乡建费的管理,统一征缴标准,规范征收程序,防止因征缴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2. 完善管理制度建议建立健全乡建费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对象的监督,确保征收程序的规范和公平性。

3. 加强资金监管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乡建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避免乡建费被挪作他用。

城乡两费的征缴现状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只有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征缴标准,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两费征缴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发展。

【添加结论】第二篇示例:城乡两费是指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管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城市管理维护费和农村保洁费。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我国分税制概况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

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

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

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

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

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税收优惠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税收优惠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税收优惠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税收优惠的数量偏多,覆盖面过宽;基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平等;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平等;税收优惠形式单一;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设计不当。

关键词:税收优惠免税期税收减免出口退税我国税收优惠的现状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投资优惠、产业优惠、区域优惠、技术优惠、环保优惠等优惠内容,包括免税期、降低税率、直接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和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延期纳税、提取特定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等税收优惠方式,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比较全面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7 年6 月,行23 个税种中,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船舶吨税暂未列入政府税收体系管以及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地方管理外,其余19 个税种的优惠政策共有409 项,其中,税法、税收条例及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50 项,即税法规定的52 项,税收条例规定的84 项,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14 项;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有259 项。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格局是:一、按税种划分:增值税164 项,消费税22 项,营业税178 项,关税及进口环节税67 项,企业所得税181 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96 项,个人所得税82 项,契税30项,耕地占用税9 项,城镇土地使用税62 项,土地增值税14 项,房产税54 项,城市房地产税4 项,车船使用税24 项,车辆购置税15 项,资源税12 项,土地增值税14 项,印花税47 项,城市维护建设税35 项。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税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业面临着一系列的税费问题。

本文将从营改增之前的建筑业税率角度,探讨其影响和存在的问题。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业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首先,建筑业主要纳税方式是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

这使得建筑业承担了较大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利润率。

尤其是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来说,增值税率高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其次,建筑业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两项附加税的税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7%和教育费附加的3%。

虽然这两项税费金额相对较低,但对建筑业的总税负仍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此外,建筑业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也是需要纳税的项目之一。

在营改增之前,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额不同,分为多个级别,并采用累进税率。

建筑业中的一些员工,尤其是技术和管理人员,往往薪资相对较高,导致需要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这对于员工的工资收入和企业的用工成本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体来说,营改增之前的建筑业税率较高,给企业经营和员工薪资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特别是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来说,税负过重对其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制约。

因此,改革建筑业税率已经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针对建筑业税率较高的问题,中国政府决定推行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的核心是将原先适用于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的增值税,改为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消费税。

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建筑业的税负,提高其利润率和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业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

首先,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税率将统一设为11%,与之前的增值税税率相同。

这一调整降低了建筑业的税负并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率。

其次,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取消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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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二十多年来,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出现了许多不适应城市建设的问题,本文针对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维护;建设税;弊端;改革方向
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二十多年来,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施行,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笔者针对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受益与负担相脱节。

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减、免、退、罚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因减免“三税” 而不负担城建税。

并且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负。

同时,现行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其他地区)税率,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使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悬殊。

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目前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建设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

2、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

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3、收入稳定性差且规模小。

城建税依“三税”计税.受流转税的制约太大,影响了地方收人。

第一,“三税”本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较大,收入稳定性较差,尤其是在不均衡的情况下,表现得更为突出,因而以“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影响。

第二.在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正因如此,城建税收入增长低于“三税”,增长缓慢。

第三,从长远来看,在双主体结构中,流转税的收入比重与所得税收入比重将发生变化,继续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将会影响城建税的收人规模,使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

另外,城建税收入规模太小,不能满足城乡维护和建
设的资金需要,致使各地不得不另行征收各种名目的城市建设资金,这样不仅形成了税费并存,多渠道征收城建资金的复杂情况。

而且干扰了税收的正常秩序。

4、征管难度大。

随着分税制财政管删体制的施行,依“三税”计征的城建税.其征管水平受到增值税、消费税征管水平的制约。

第一,作为城建税计征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而城建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地税局不能确切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即城建税税源,在计算机尚未联网,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势必加大了地税征管难度,增加税收成本。

第二,对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按规定也享受城建税减免。

而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

第三,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将造成城建税征管上的不规范性和税款的流失。

二、今后改革的几点设想
1、扩大收入规模。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较低,与城市维护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满足不了城镇发展建设的需要。

有些省市连简单维护也难以维持,只得另外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费,这样,既形成了税费并存的局面,又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征收成本。

建议修改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变计税依据,适度提高税率,如此一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建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将逐步满足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

2、改变计税依据。

建议修改后的城建税以经营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收入额等,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建税。

以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比其他的计税依据更能体现负担与受益相一致的原则,谁受益谁纳税。

受益多负担多,受益少负担少。

改变计税依据以后,城建税将改变以前附加税的特点,变成—个完全独立、以经营收人作为课税对象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地方加强征收管理和逐步完善地方税制。

3、重新确定税率。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存在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对城乡维护建设的资金需求不一等实际情况,在税率的确定及其他管理权限方面应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以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国家可采用幅度税率的形式,规定最高与最低限数.进行宏观控制,既防止地区间税负过份悬殊又便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税率。

建议改革后的城建税实行0.3%一0.5%的幅度税率。

同时建税的改节耍与“费改税”相结合,合并部分费税,提高城建税的征收比例,合理调节税费比重。

4、明确减免税政策。

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单独规定减税、免税等内容,改革后的城市维目、建设税应对减免税作较具体的规定。

因城乡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其收入归地方所有,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以利于地方政府实事求尼地解决一些企业实际困难。

考虑到我国农牧业及社会描利事业的具体困难,对农业、牧业经营收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社会福利事
业单位的收入应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对特殊情况的减免税,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结论
总之,改革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使其从“三税”中脱离出来,进而成为—个完全独立的地方税种,该项改革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政策性较强,需要慎重对待,小心求证,稳中有进,最后改革成—个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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