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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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基本规定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基本规定

城建税:(1)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2)征税对象: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属于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自2010.12.1起,我国对外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5)税率: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两个具体规定: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①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1)定义:是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2)征税对象: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3)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2010年起,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税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5)税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三税”税额的3%)。

国发〔2010〕35号

国发〔2010〕35号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鉴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通知统一内外资企业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F-Council消息,国务院下发《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税法 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 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
我国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为3%。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 纳金和罚款,不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但是纳 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 偷漏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补征、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 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 3个档次。
下面两种情形可按“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 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 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 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 用税率执行。
十三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 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称“城建税”)是对从事工 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广。其征税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我国 境内所有具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税款专款专用 3.具有附加税性质。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 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 “三税”实际缴 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4.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四小税种核算财务制度

四小税种核算财务制度

四小税种核算财务制度前言“四小”税种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这四种税种都是在增值税基础上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对于企业来说,四小税种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建立科学的税务核算制度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针对四小税种的税务核算财务制度。

四小税种的基本情况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根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的一项税种。

税率一般为7%,其中一部分会划归到地方政府,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的一项税种。

税率一般为3%,其征收的资金由地方政府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是根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的一项税种。

税率一般为2%,征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根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的一项税种。

税率一般为3%,征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水利建设。

税务核算财务制度1. 税务会计科目的设置在企业的会计科目表中,需要设立与四小税种相关的科目。

一般情况下,会计科目应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等科目。

2. 税务登记制度开展核算之前,企业必须先进行税务登记,并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发票。

记账人员应当准确核算每月相关的应税销售额,以及应交的增值税和四小税种的税负。

3. 税务报税制度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和方式,将企业当期的销售情况和税负情况报给税务部门。

记账人员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准确填写和提交相关的纳税申报表。

4. 税务核算制度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对每个会计期间的税收情况进行核算,并及时对应税务部门通知的更正和补缴进行处理。

5. 税务审计制度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税务财务进行审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审计工作,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税法-第十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ppt

税法-第十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ppt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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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
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适 用税率
第十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
费附加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目税率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目税 率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目税率表见表10-1。 表10-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目税率表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税率 7% 5% 1% 3%
范围 市区 县城、建制镇 其他地区
说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 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税额
税法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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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
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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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附加于该“三税”税额, 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即只要缴纳了“三税” 就必须依法缴纳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门用于城市的公 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一、纳税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依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出口供货企业特例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字[1996]84号)2、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产生的免抵税额征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有关规定,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地点1、一般情况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代征、代扣情况代征、代扣、代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的,应由纳税单位和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四、税率1、总原则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设立背景及法律规定我国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导致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严重不足。

为了弥补城市建设和维护方面的资金缺口,提高城市的居民生活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我国政府决定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居民和城市单位。

其中,城市居民包括在城市范围内落户并且在城市内居住的个人,城市单位包括在城市范围内注册并且在城市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根据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分为几档征收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的设立背景及法律规定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教育经费筹集的一种税收制度,其设立背景同样源于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教育经费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教育和发展,大力加强教育事业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

为了筹集足够的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资源的平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的提供,我国政府决定设立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并且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国别、种族、社会地位和宗教信仰等影响。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收入,教育费附加分为几档征收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收运行机制首先,征收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纳税人的应缴纳税额,向纳税人下发税款通知书。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将税款存入指定的税款账户。

其次,征收机关会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对于违规不缴税款的纳税人,征收机关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最后,征收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征收的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城市环境保护和改善等方面;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包括教育设施建设和改善、教师薪酬和培训、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

综上所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两项税收制度,为城市的维护建设和教育经费筹集提供了重要的财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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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建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城建税的显著特点
1.附加税
城建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特定目的税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3.征收范围比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覆盖了三大税的纳税人范围,故征收范围较广。

4.实行差别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

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
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
2.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
3.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税率
(一)税率的具体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二)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五、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例题】甲公司为国有企业,位于某市东城区,2012年11月应缴增值税90 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0 000元;应缴消费税70 000元,实际缴纳消费税60 000元;应缴营业税50 000元,实际缴纳营业税40 000元。

已知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解析】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

应纳城建税税额=(80000+60000+40000)×7%=180000×7%=12600(元)
七、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

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行城建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与“三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应该参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原则确定。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

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确定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l日、3日、5日、l0日、l5日、l个月或1个季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l0日、15日、l个月者l个季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应比照上述“三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二节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例】某大型国有商场2012年12月应缴纳增值税260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00元;实际缴纳消费税100000元;实际缴纳营业税50000元。

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200000+100000+50000)×3%=350000×3%=10500(元)
五、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

主要的减免规定有: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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