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为。
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税务角度,分析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之一是资本利得税。
在重组并购过程中,如果卖方企业以股权出售的方式获取收益,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股权或股份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人的出售股权所得,也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身份的股权转让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其次,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通常是一家独立的实体,但在重组后,该企业可能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将被纳入母公司的利润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如何计算,并根据税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增值税。
在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涉及到转让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税率和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转让股权的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房地产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不动产转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交易类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最后,企业重组并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等资产的转让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政策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政策作者:王浩胡世强来源:《商》2016年第11期摘要: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并购重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企业的财务人掌握国家关于企业并购重组的财税政策是一个合格财务人员的必然要求。
本文全面的总结和梳理国家关于企业并购重组的财税政策,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角度向企业财务人员介绍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如何运用这些财政税务政策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帮助企业合理合法的降低税负以及依法履行企业的纳税义务。
关键词:并购重组;税收政策;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并购重组是产权交易的最高形式,是一个有效市场的必须具备的交易机制。
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让市场更加有效。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获得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寻找价值低估企业、多元化经营、获取竞争优势以及获取协同效应等等。
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可以使得国家机关合理的依法征税,在降低企业税负的时候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好的服务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含义企业重组指企业在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改变法律结构,或者改变经济结构重大的交易事项。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会计主体变化和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主体的变化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合并、分立;会计要素的变化主要包括債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本文所指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企业合并事项。
二、股权收购的财税政策股权收购指购买企业收购被购买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为目的的交易。
股权收购的流程如下图所示,主要包含了股权收购协议的签订;股份的支付形式和股份转让。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收购企业不同支付形式涉及的税收:2.根据支付形式的不同,相关涉税规定是不一致的。
如果以股权支付全部对价,则根据相关规定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
如果以非股权支付形式,则要根据非股权支付的不同形式分别讨论。
非股权支付形式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份以外的实物资产或者承担债务作为支付的形式。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在当今社会中,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税收优惠政策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在进行并购与重组时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本文将深入探讨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帮助企业实现最大化的利益。
一、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之前,首先需要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包括减免税种、减免税额、减免税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了解,企业可以针对自身情况进行有效规划和决策。
二、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选择适用于资本扩张的优惠政策,以降低新资产投资的税负。
又或者选择适用于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以减少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三、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应该合理规划财务结构,以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
例如,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债权重组等方式,调整企业财务结构,降低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四、优化资金运作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税收优惠政策则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因此,在进行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应该优化资金运作,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资金支持。
五、注意税收合规性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也需要注意税收合规性。
合规性是保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
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税法法规,避免任何违规行为。
六、及时申请税收优惠待遇为了确保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企业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后,应及时向相关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待遇。
合理的申请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七、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也需要重视税务风险的管理。
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的合规性和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企业稳定运营。
主要行业并购重组政策解读

主要行业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在职场中,幼儿相关的工作者对于并购重组政策有着高度的敏感性和关注度。
毕竟,这些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幼儿教育行业的发展和自身的职业发展。
那么,就让我这个多年工作经验的幼儿相关工作者,为大家解读一下主要行业的并购重组政策。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资本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幼儿教育行业,并购重组可以促进优质资源的整合,提升教育质量,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对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审批简化等方面。
税收优惠方面,企业并购重组可以享受税收抵免、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并购重组的成本。
融资支持方面,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并购贷款、发行并购债券等融资渠道,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资金支持。
审批简化方面,我国政府简化并购重组的审批流程,提高并购重组的效率。
然而,并购重组政策并非只有利好,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并购重组可能导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优秀师资的流失,教育质量的下降等问题。
并购重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估值过高、融资风险等问题,也需要企业谨慎对待。
因此,作为幼儿相关的工作者,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并购重组政策的动态,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以便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以适应并购重组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总的来说,并购重组政策对于幼儿教育行业的发展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作为幼儿相关的工作者,我们需要理性看待并购重组政策,既要充分利用政策带来的机遇,也要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在深入了解并购重组政策的过程中,我们不禁要思考,这些政策对于我们这些幼儿相关的工作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它们就像是一股潮流,既有可能将我们推向成功的彼岸,也可能让我们陷入困境。
但无论怎样,我们都不能回避这股潮流,唯有勇敢地面对,才能在变革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

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这段时间内,资产并购重组政策将会经历一系列重大调整和改革,对于市场和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对这一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政策。
我们需要了解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资产并购重组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间资产的交易和重组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意见。
这些政策旨在引导和规范企业间的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而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也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对2023年6月到8月,资产并购重组政策的调整和改革进行详细的分析。
在这段时间内,政策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政策可能会对资产并购的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包括对参与者的资质要求、交易的规模和领域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
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并购活动,也会对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优化。
通过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等措施,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通过调整税率、优惠政策等手段,来鼓励并购重组活动,推动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策可能会对并购重组活动中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进行进一步强化。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措施,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在这一政策调整和改革的背景下,企业需要如何应对?我们认为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战略调整:企业需要加强对政策变化的监测和研究,及时掌握政策的最新动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企业需要优化自身的资产结构和布局,通过资产重组和整合,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企业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管控,避免因政策变化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辨析

影 响。
并购重组各方 申请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要满足一定条件 的。总 的来说 , 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 : 出于真实经济 目的的并购重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 0 1 1 年第 1 3 号、 2 0 1 3 年第 6 6 号 规定 了企业整 体转 组; 并购 重组交 易中含有一定 比例 以上的股权支付 。具体 而言 , 出于真 让时 的增值 税优惠政策 。其 中 , 对整体转让 的定义是 : “ 将 全部 或部分 实经济 目的就 是要求企业在 并购重组之 后连续 1 2 个 月内不得改 变原 实物资 产以及与其相关联 的债权 、 负债和 劳动力一并转让 给其 他单位 有 资产的实质性经营 活动。此外 , 并购方 应当收购被并购方相 当 比例 和个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 1 1 年第 5 1 号规定 了企业整体转让时的 的控 制权 。 ( 二) 所 得 税 特 殊 性税 务 处 理 的 问题 营业税优惠政策 , 其 中整体转让 的定义与增值税 的类似 。财政部 、 国家 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允许企业暂不确认利得和损失 。这意味着 税务总局财税 【 1 9 9 5 1 4 8 号文件规定了企业 整体转让时 的土地增值税优 惠政策 , 其 中规定 : “ 在企业兼并 中, 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 企业将 当期 的所得税 义务向未来递延 。那 么 , 这种递延是永 久性的从 企业 中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可见 , 在整体转让税收优惠上 , 增值 而永远不必再缴纳这笔所 得税 了?还是 暂时性 的从而未来某个时点仍 税、 营业税优惠对整体转让的定义比土地增值税优惠 中的定义要宽泛。 需缴纳这笔所得税 呢?这个 问题 的答案取决 于企业是否继续 出售其在 当一家企 业以其拥有 的不动产对另一 家企业投资人股 时 , 一般可 并购重组中获得的资产 。我们继续来看上 面的例子 。乙公 司获得 了一
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政策解读102p

2)双方当事人
•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 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 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2
公司1
3
公司2
•资产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 两者的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质资产[I2] 的交 易.
•]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 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 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 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 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 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投资资产等
并购重组的六种基本形式
6
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企业重组按照参与方数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一方当事人
1
公司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 等的简单变化.一般而言,上述改变没有税务影响.但是,重组规定 特别针对诸如将注册登记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或者是企业由法 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等情形作出了 规定;这些法律形式的改变应该根据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进行 税务处理.
重组类型
债务重组
重组日的确定
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生效日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
股权收购
Hale Waihona Puke 资产收购 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1. 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 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 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组日 报告。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资产实际交割日 2. 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 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 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 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 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 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 当事方应当协商一致,确 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 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 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 组业务完成年度 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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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1、国税[2011]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国税[2013]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3、国税[2012]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55号公告)(二)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2、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1)55号公告指的是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2)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
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土地增值税(一)税收政策: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企业合并是指吸收合并,而不包括控股合并;同时吸收合并,不但可以吸收原企业投资主体,还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
(备注:吸收合并后只有一个企业存在而控股合并后原来企业即合并和被合并方都依然存在)3、企业分立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分立要求的是原投资主体相同,对于持股比例并没有要求。
4、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契税(一)税收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二)主要内容: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75%的;(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与整体改制的土地增值税不同,契税要求原投资主体持股75%以上,而土地增值税100%。
2、事业单位改制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情形,分三种情况处理:(1)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企业合并是指吸收合并。
4、企业分立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指的是全资子公司,没有100%持股的控股公司并不适用。
6、债转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需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才行,一般企业间的债转股并不适用。
7、股权转让在股权或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实属画蛇添足,契税是对产权承受人征税,股权转让并不导致产权转移,本不应当征契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印花税(一)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二)主要内容:1、企业改制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企业合并与分立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债转股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所得税(一)税收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2010]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5、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40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7、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33号)8、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48号)(二)主要内容1、财税[2009]59号文是指导企业重组的纲领性文件,该公告对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等并购重组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及合规性的程序遵从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但59号文颁布后,仍存在一些问题。
困扰企业重组的问题之一,一方交易主体是自然人股东时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因59号文仅规范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没有涉及个人所得税处理。
虽然国税[2015]48号公告明确,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但国税[2010]4号第4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在企业重组中,尽管其他交易主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由于存在自然人一方交易主体,其他法人主体是否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尚有争议。
困扰资本市场企业重组的问题之二,收购企业用其子公司的股权支付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根据59号文第2条规定,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对于什么是“其控股企业”,国税[2010]4号明确,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因此,控股企业的股权,是指收购方的子公司股权,而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应当满足权益连续性原则,但如果收购企业用子公司的股权支付,本质上是一个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并不满足权益的连续性,并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因此,企业在实施重组交易时,应当妥善进行税务筹划安排,并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争取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法合规性的风险。
2、重组行为同时符合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何选择适用一项企业重组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交易类型,从而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母公司与直接控股100%的子公司进行股权划转的重组事项,既可以适用关于资产划转的财税【2014】109号文,也可以适用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2014]116号文,还可以适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财税[2009]59号文,但选择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不同的税负。
因此,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前,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不同的交易类型并测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下的税负,从而最终选择税负最低的交易方案。
3、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应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47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已被取消。
同时,根据国税[2015]48号公告,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备案和国税[2010]4号文规定请求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已不再执行,而是直接改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方式。
但是,拟实施重组交易的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时仍然要注重依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避免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