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XX集团委派董事、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XX集团委派董事、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理顺集团公司与投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关系,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保障控股、参股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团公司委派到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应以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为宗旨,代表集团公司履行赋予的职权,承担应尽职责,不得发表与集团公司相悖的意见,保证集团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和侵害,不越权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集团公司有明确制度、规范和意见的,应按照集团公司制度、规范和意见执行。
没有明确的,应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报告,按集团公司的意见办理。
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不得在所任职企业获取薪金和其他形式的补贴,不得报销费用,不得使用企业的金卡消费。
确因为所任职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所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报销。
四、董事、监事违反本规定,撤销董事、监事职务,另行委派。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业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主业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主业委派人员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委派到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合作企业的人员。
以下是一个示例的主业委派人员管理制度,供你参考: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委派人员的管理,确保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得到维护,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到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合作企业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
三、委派程序
1.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需要委派人员的岗位和要求。
2. 公司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符合要求的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3. 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委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被委派人员到派驻地报到,开始工作。
四、委派人员的职责
1. 代表公司在派驻地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2. 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 遵守派驻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积极与派驻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五、委派人员的管理
1. 公司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励、调整岗位等的依据。
2. 公司定期组织委派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委派人员在派驻地工作期间,应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公司的主业委派人员管理制度可能存在差异,你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财字〔2014〕148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机关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已经公司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24日— 2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提高公司执行力,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公司向下属分、子公司派遣总(副)会计师、财务部长。
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双重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 委派财务人员条件及职责2.1 委派财务人员基本条件2.1.1 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正直热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岗位责任心。
2.1.2 熟悉本岗位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1.3 能够运用科学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能够在理论联系实际上有所创新。
2.1.4 身体健康、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维护公司利益,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2.1.5 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掌握现代管理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日常事务。
— 3 —2.1.6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财务部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大专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2.1.7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副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8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2.1.8 被委派为分、子公司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10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含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的管理。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及委派、推荐原则第叁条集团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忠诚事业,忠诚集团,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二)熟悉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及所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拟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决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意志,努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担任副厂(处)级及以上职务;(五)每年应确保一定的工作时间并亲自履行董事或监事职务。
第四条委派、推荐董事、监事人选,应遵循分层分类、管理重心下移和精干高效的原则:(一)集团公司领导可担任上市公司、专业公司、流域公司、中外合资公司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也可担任特殊重点项目公司的董事长。
(二)集团公司总师、工委主任、总助、部门主任可担任上市公司、专业公司、流域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
(三)集团公司本部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可担任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流域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其中,副主任一般担任一类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本部人员担任董事、监事的,同时兼该项目联系人。
本部人员每人担任董事、监事数最多不超过2个。
(四)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担任所在区域企业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但每人担任董事、监事数最多不超过3个。
原则上,一类企业董事长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书记担任。
委派人员管理制度(版)

委派人员管理制度(修订版)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1.目的为规范管理集团委派到各公司的管理人员,明确流程和权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各部门、集团下属公司(含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分公司。
2.2.若下属公司、分公司需单独制定相关文件,应上报集团人事行政部,经批准、备案后,以下属公司、分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为准。
3.术语与定义3.1.委派:因集团管控的需要,针对集团下属公司关键、特殊岗位,由集团统筹派出人员履职。
4.职责无5.关键活动描述5.1.委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负责人、成本负责人。
其他如各公司班子成员、设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或根据各公司章程需要需派出的人员,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委派。
5.2.委派岗位与基本职责5. 2.1.岗位设置1)结合委派公司规模、发展阶段、组织结构和委派人选自身的能力、资历等状况,委派人员可以为班子成员、总监、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等层级,具体由集团根据委派公司组织架构及个人能力情况审批确定。
2)财务、成本委派人员原则上为委派公司对口职能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向总经理汇报。
5. 2.2.职责1)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提升委派公司的管理,完成日常经营任务,促成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达成。
2)服务于委派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各项经营目标实现做贡献,向委派公司总经理汇报;同时做好集团与委派公司的沟通桥梁,传达集团理念,贯彻集团各项制度。
3)完成集团及对口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向总部汇报委派公司的相关业务状况。
5. 3.1.年度编制规划:每年年初,集团人事行政部会同集团财务、成本、设计等职能部门共同拟定委派人员的人力资源编制规划。
人事行政部另行根据集团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委派公司第一负责人年度编制规划。
6. 3.2.年度编制审批1)各职能部门委派人员编制经集团人事行政部、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最终提交集团首席运营官批准执行。
2)委派人员职位说明书由集团人事行政部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共同编制完成。
对外投资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委派人员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委派人员的管理,包括委派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激励、监督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委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3. 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投资管理经验;4. 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敬业精神。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委派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聘、推荐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委派人员选拔程序:1. 制定委派人员选拔方案,明确选拔条件、程序、时间等;2. 发布选拔公告,接受报名;3. 组织选拔考核,包括笔试、面试、实践考察等;4. 确定委派人员名单,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委派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1.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培训;2. 行业发展趋势和投资策略培训;3. 投资风险管理培训;4. 沟通协调和团队协作培训。
第三章委派人员考核与激励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委派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1. 投资业绩:投资项目的收益、风险控制、投资回报等;2. 工作态度:责任心、敬业精神、团队协作等;3. 业务能力:投资决策、项目评估、风险控制等;4. 综合素质:职业道德、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
第十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并作为其晋升、调岗、解聘的依据。
第四章委派人员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委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予以追究责任: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2. 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3.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投资信息;4. 拖延、拒绝或擅自改变投资决策;5.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委派人员管理办法1. 简介2. 委派人员的选择原则在选择委派人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能力匹配:委派人员应具备完成所委派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责任心:委派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主动性,能够积极独立完成任务。
- 高效率:委派人员应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 团队合作:委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能力,能够与他人合作完成工作。
3. 委派人员的职责与权限3.1 委派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任务接受:接受委派人员安排的具体任务。
- 任务分解:根据项目要求,将任务拆解为可操作的子任务。
- 任务执行:按照任务要求进行工作,确保任务质量和进度。
- 进展汇报:定期向委派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汇报任务进展情况。
3.2 委派人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任务安排: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委派人员的工作任务。
- 资源协调:协调安排所需资源,确保委派人员能够完成任务。
- 决策权:在合理范围内做出必要决策,以推动任务的顺利完成。
4. 委派人员管理流程4.1 任务委派阶段:- 任务评估:明确委派任务的目标、要求和预期效果。
- 委派人员选择:根据任务要求和委派人员的能力、经验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委派人员。
- 任务说明:向委派人员详细解释任务内容、工作方式和进度要求。
- 任务接受:委派人员确认接受任务,并明确任务接受时间和进度安排。
4.2 任务执行阶段:- 任务分解:委派人员将任务拆解为可操作的子任务,并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
- 任务执行:委派人员按照工作计划执行任务,并注意任务进度、质量和效果。
- 进展汇报:委派人员定期向委派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汇报任务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3 任务完成阶段:- 验收评估:项目负责人对委派人员完成的任务进行评估和验收。
- 经验:委派人员对任务的执行过程进行和反思,提出改进意见。
- 反馈评价:项目负责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及时给予反馈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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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要组织我方高管人员制定并实施投资回报责任制;按职责权限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向股份公司提出高管人员的调整意见。
第十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努力实现投资企业经营生产目标,保证股份公司投资收益计划的落实;(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忠实地履行职责;(三)及时、如实地向投资企业董事会,股权代表人报告投资企业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委派到投资企业担任监事会召集人、监事的人员,除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外,还要接受股份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并参与对其他专职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除在投资企业依法履行职权外,还要接受股份公司计财部、审计部的业务指导,保证按时向股份公司上报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委派高管人员,以实现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完成股份公司投资回报及投资权益保值增值任务为宗旨,与股份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经营目标报责任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企业权益利润、投资回报、销售(营业)收入等经营计划指标任务;(二)指标完成情况的认定程序和考核办法;(三)考核奖惩条款;(四)责任书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委派的高管人员,要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对投资企业出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重大事项包括: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或股权转让,重大人事变动,经济纠纷案件;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投资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发展或使股份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其它应向股份公司汇报的事项。
第三章委派人员待遇第十五条委派的专职高管人员进入投资企业后,其在股份公司的原有行政级别保留,劳动关系不变。
任期届满或因工作需要回股份公司工作时,根据新的岗位职务核定薪酬。
第十六条按照“谁用人,谁支付费用”的原则,股份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管人员的报酬,由投资企业支付。
其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原岗位。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委派专职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决定,根据在投资企业担任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委派专职高管人员的“五险一金”费用,由投资企业承担并缴纳。
如投资企业要求维持原渠道缴纳的,协商后应与股份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股份公司代为缴纳。
第四章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第十九条股份公司委派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按委派权限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经理办室牵头,计财部、人事部、审计部、监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委派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委派高管人员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所在投资企业投资回报完成情况;二是所在投资企业当期经营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三是执行月报表(反馈)、季小结、全年述职要求的情况;四是按照《股份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和建议情况;五是完成其它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工作程序(一)专职高层管理人员考核:1、股份公司委派专职高管人员,每季首月10 日前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室上报季度工作小结;每年 5 月前上报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2、股份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室汇总高层管理人员季(年)度小结(述职)材料,提请股份公司委派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小组于每季首月15 日前召开季度考评会议,提出季度考评意见和考核建议。
3、股份公司委派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小组听取专职高层管理人员述职后,提出年度考评意见和考核建议。
证券之星编辑整理外派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5-11-25 来自:株洲城投阅读次数:1717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总公司向战略投资控股集团方向发展的需要,规范管理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的高管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高管人员为:(一)在全资子公司中,由总公司任命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召集人(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中,根据子公司章程,由总公司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召集人(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外派高管人员必须维护总公司的权益,恪守诚信,勤勉履行职责,精诚服务,保守机密。
第四条外派高管人员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考评,其中财务类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进行业绩考评。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任期第五条任职资格(一)拥护总公司章程及所拟派往的子公司章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二)符合《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聘职条件,具有与担任外派职务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外派高管人员的委派程序按《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外派高管人员的任期按所派往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责第八条外派高管人员按所派往的子公司章程及子公司管理制度所列的岗位职责在子公司开展工作。
第九条外派高管人员在受派的企业经营中,有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分别或联署向总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总公司作备案处理或以书面形式批复后方可实施:(一)企业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含总监、财务负责人)以上高管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二)企业因违法经营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企业涉及诉讼案件等;(三)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四)企业重大投资计划、收购计划及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的情况;(五)企业增资扩股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按照规定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六)企业进行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被收购等任何涉及产权变动的计划;(七)企业大宗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核销和转让情况;(八)总公司临时交办的事件。
第十条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危及到企业生存发展和总公司的权益时,必须及时向总公司做特别报告。
第十一条参加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必须按总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以维护总公司的权益,并负责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提交总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做好总公司与所在子公司的协调工作,保证总公司与所在子公司信息沟通顺畅。
第十三条必须保持每月至少一次向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进行例行工作报告。
第四章薪酬与待遇第十四条外派高管人员分为执行层高管人员(指专职在所在子公司工作)和非执行层高管人员。
第十五条执行层外派高管人员参与子公司的业绩考核,按子公司董事会所规定的薪酬标准享受薪酬。
第十六条非执行层外派高管人员不得在子公司享受工资等薪酬,可在所派的子公司享受补贴,但最高不超过4000元/年(补贴包括子公司以各种形式发放的现金和实物),不足4000元/年的以实发数为准。
如同时在二家或二家以上子公司担任非执行层高管人员,则各子公司合计补贴不得超过6000元/年,超过部份上缴总公司财务。
由总公司外派的非执行层一般管理人员,在所委派的子公司可享受补贴,但所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
第五章培训第十七条外派高管人员在由总公司派出前,要接受总公司统一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二个星期,培训内容包括现代企业制度、总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架构及管理事权划分、管理和运营模式、公司章程、公司文化等。
第十八条外派高管人员每年要接受总公司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
培训大纲由总公司在10天前与培训通知一并下发。
第六章述职与考评第十九条外派高管人员每年要定期向总公司书面述职一次。
述职内容包括在所在子公司工作情况、总公司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学习和培训情况、思想动态等。
第二十条总公司由综合部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每年定期对外派高管人员进行一次考评。
考评分业绩考评和职务考评,业绩考评以子公司的经营绩效考核为主(其中财务类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考核);职务考评包括所在子公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履行情况、子公司班子成员及所分管部门部门负责人的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