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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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引言为了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公司内部聘用人员的权益,制定本《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程序全职员工的聘用1.招聘合适的人选公司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制定招聘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招聘活动。

在招聘活动中,公司应公正、公平、公开招聘合适的人选。

2.面试公司应对报名的人员进行认真筛选并安排面试。

面试的评估方式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面试分数不能作为决定聘用的唯一依据。

3.体检公司应对面试合格的候选人进行体检,要求体检合格提供相关证明。

4.入职手续公司应按照程序,对合格的聘用人员进行入职手续办理。

办理完毕后,公司应向该聘用人员发放《聘用合同》。

兼职员工的聘用1.招聘合适的人选公司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制定招聘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招聘活动。

在招聘活动中,公司应公正、公平、公开招聘合适的人选。

2.面试公司应对报名的人员进行认真筛选并安排面试。

面试的评估方式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面试分数不能作为决定聘用的唯一依据。

3.入职手续公司应按照程序,对合格的聘用人员进行入职手续办理,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兼职合同》。

工作时间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制度执行。

试用期公司采取试用制度的聘用人员应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试用期的期限。

在试用期间公司可以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情况进行考核。

试用期结束时,公司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职员。

如未通过考核,劳动合同或协议到期后即行终止。

聘用人员工作评价评定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公司应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评定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

根据评定情况,公司可以决定是否晋升、调动、奖励、惩罚或解雇聘用人员。

其他公司如有需要,可根据聘用人员身体状况、工作经验、能力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晋升、调动等。

对于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解雇。

结论根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公司在聘用人员过程中应严格遵照程序,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保证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人员
(一)聘用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并符合城市管理局的聘用条件。

(二)聘用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能够熟悉城市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和责任心。

三、聘用程序
(一)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应当经过公开招聘,经过严格的考核,确定聘用合格人员。

(二)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由城市管理局统一登记。

(三)城市管理局应当对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四、聘用期限
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约定,不得超过三年。

五、聘用费用
聘用人员的聘用费用,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由城市管理局支付。

六、解聘
(一)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以续聘。

(二)聘用人员违反聘用合同,或者不符合城市管理局的聘用条件,城市管理局有权解除聘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对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培训、福利及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聘用人员招聘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岗位要求,制定招聘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并通过本单位组织的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录用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岗位与职责第七条聘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十条本单位应建立聘用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结果,本单位应对聘用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福利与待遇第十二条本单位应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六章解聘与离职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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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XX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小区保安、保洁、高低压用电管理、上下水采暖管网维修、物业收费、监控、消控维护、会议服务、劳务输出服务岗位(司炉工、化验员、打字员、通讯员、驾驶员、厨师、服务员)工作的人员,由XX公司公开招聘或经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招聘的人员。

聘用分为返聘、外聘、聘用、特聘四种形式,返聘是指XX公司从社会上聘用的内退、待岗或正式退休人员;外聘是指XX公司从外部用人单位聘请的非全日制技术性维护人员;聘用是指XX公司根据岗位和用人部门需要聘用的人员;特聘是指XX公司根据用人部门特殊岗位需要聘请的人员。

第四条XX公司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岗位技能培训、“五险一金”缴纳、员工档案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用人部门进行面试、考核;
(四)体检;
(五)办理聘用手续
(六)试用期满;
(七)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XX公司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聘用合同由XX公司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XX公司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XX公司聘用岗位主要包括保洁、保安、上下水、采暖管网维修工、物业收费员、收发、会议服务、电工、劳务输出(驾驶员、司炉工、化验员、厨师、服务员、打字员、通讯员)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
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XX公司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餐补等构成。

基本工资300元/月,岗位工资分为:保洁、保安、收发、会议服务、物业收费员、服务员、打字员、通讯员、等岗位500元/月、电工、驾驶员、司炉工、上下水、采暖管网维修工、化验员600元/月,按月发放;年功工资根据在XX公司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10元/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200元/月(司炉工、上下水、采暖管道网维修工、化验员采暖期按400元/月),根据部门考核结果,按月发放;津补贴(餐补、通信补贴)150元/月,按月发放;设立班长岗位的发放50元/月津贴, 按月发放。

外聘非全日制人员(监控维护、消控维护)按照聘用双方协议执行。

特聘人员(厨师)按照聘用双方协议执行。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特聘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返聘人员不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其他待遇与聘用在岗职工同等,但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外聘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由受聘人自行决定办理方式,并由本人负责向参保单位缴纳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费用)。

外聘人员不享有公司其他在岗人员的福利。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XX公司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

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二)聘用人员因病请假3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部门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批准后报甘肃通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7天以内(含7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

病假7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
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四)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以其确认的劳动报酬按照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的平均日工资计算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聘用人员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XX公司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
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省卫生厅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甘肃通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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