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02.15•【文号】•【施行日期】200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2001年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专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专利管理机构,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下属各单位:现将《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
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抓住机遇,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国家科技工作和经济建设中作用。
加紧编制专利工作“十五”计划,抓紧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的各项工作,继续推进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建设,加大专利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进一步引导企事业专利工作,规范专利技术市场,继续推进专利信息化建设,加快专利审批速度,加强专利工作队伍建设,为实现全国专利工作“十五”计划起好步、开好局。
一、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全国和各省市区的专利工作“十五”计划的编制工作专利工作“十五”计划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的“十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总体展望和部署,科学地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十五”计划》,从战略的高度,明确“十五”期间全国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采取具体措施,确定工作重点,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为专利工作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战略,加大《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的执行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有关要求,我局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争取通过三年的工作,建成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优势的体制机制,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在激励创新、保障民生、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此,我局制定了《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方案》中各项任务的性质和要求,结合本地条件与需求,申请承担具体任务。
我局对执法办案工作突出、需求较强、方案合理的地方知识产权局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提高对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对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推进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3月15日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提升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一)完善执法上岗培训。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向全系统组织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办案量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的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需求申请举办上岗培训班,培训对象以本区域执法人员为主,兼顾周边地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8.16•【文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现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当今世界,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国家与区域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显。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把人才问题摆在了突出的位置。
今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努力提高国民素质,大力培养各类社会需要的人才,形成人才竞争比较优势。
未来十几年,是我国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局两大历史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知识产权人才竞争,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人才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2010年11月12日,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在天津市召开,田力普局长在会上发表了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的重要讲话,甘绍宁副局长作了会议总结讲话。
现将这两个讲话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田力普(2010年11月12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前一阶段本系统执法工作,动员部署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提出加强本系统执法工作的新举措。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情况,并着重谈三点意见。
一、全系统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近年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安排,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执法协作,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工作,持续深化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优势进一步发挥一年来,我局根据中央新部署,结合形势新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局执法工作的政策引导、统筹安排和指导督查工作,印发了《2010年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安排》、《2010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工作的通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统一部署本系统执法维权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指导推进地方局执法工作,地方局根据部署,及时安排有关执法工作,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一盘棋局面进一步巩固。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推广专利导航工作经验,在总结凝练宏观专利导航项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以下简称“《导则》”,参见附件1)。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的重要载体,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对有效发挥专利信息导航作用,支撑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发展进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攻坚期,必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
《中国制造2025》提出“加强制造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储备,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和战略布局”,有赖于专利导航的前端引领。
国务院印发的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等均作出“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明确部署,《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融合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的明确要求,将专利导航作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在自贸区建设和“互联网+”行动中予以重点推进。
专利导航是产业决策的新方法,是运用专利制度的信息功能和专利分析技术系统导引产业发展的有效工具。
开展专利导航可以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对产业运行决策的引导作用,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产业创新效率和水平,防范和规避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强化产业竞争力的专利支撑,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国知发人字〔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知发人字〔20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提供人才支撑,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
知识产权人才是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第一资源,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先决条件,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支撑。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顺利完成了“十三五”时期的工作目标,知识产权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快速壮大,达到69万人,人才结构趋向合理,“五个一批”知识产权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基本形成,人才能力素质全面提升,人才工程项目实施效果明显,人才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国家经济职称系列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
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结构还不够优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数量不足,知识产权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仍一定程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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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下文简称“战略推进工程”)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领导小组(下文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战略推进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推进工程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战略推进工程。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工作计划和项目指南;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成果推广计划。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日常事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项目实施;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监督项目经费和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的调整或撤销方案;收集、汇总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材料,并受领导小组的委托组织项目结题评审。
第三章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确定战略推进工程申报范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体制、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会等方式,提出申报范围,并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报指南》(年度)(附件1,下文简称“申报指南”),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征集:领导小组发布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请书》(附件2,下文简称“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战略推进工程的初评与审批:
(一)初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九条下达立项批复通知:项目经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下达《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批复》(附件3,下文简称“立项批复”)的通知。
第十条签订合同书:根据立项批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签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合同书》(附件4,下文简称“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按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使用经费;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合同书的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5,下文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战略推进工程的实施实行报告制度:
(一)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书规定的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进行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
(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然后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实施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阶段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销的依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国家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需继续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实施方向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研究成果的;
(三)参加项目工作的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
(四)配套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因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筹资金或申请相应的配套资金。
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二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附件6,下文简称“项目总结报告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附件7,下文简称“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附件8,下文简称“验收大纲”)组织(或委托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附件9)。
第十八条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披露项目内容及研究结果。
第十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延期验收,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实施结果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毫无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实施方向;
(五)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项目完成期限三个月以上未提交延期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六章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战略推进工程承担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成果结合本企业、本地区或某一行业的发展实际,通过国内外专利信息分析,所提供的数据或资料全面真实,得出的结论具体可行,已经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三)项目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价值,对于推动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上述表彰或奖励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等情况,应停止拨付项目经费、追回已拨付的经费并取消两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报指南(样本)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请书
3.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批复(样本)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合同书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9.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