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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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0315

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0315

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区集体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有利于集体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遵循科学决策、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纳入交易目录范围的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城市化进程中,龙岗区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体产权交易是指龙岗区集体企业资金资产资源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龙岗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确定,按照本办法执行;未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集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组织实施或选择相应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大型物业等资产租赁、土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大宗商品(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交易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深圳联交所)、龙岗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简称区产权交易中心)、深圳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简称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简称区工程交易分中心)等政府认可的交易服务单位。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深集资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2024年4月2日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活动,确保处置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相关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土地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是指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转让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为了保障集体企业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以及集体企业合法持有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一)原农村集体红线范围内的用地;(二)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四)根据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划定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五)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继受单位享有权益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土地。

第三十一期:深圳市各区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汇编

第三十一期:深圳市各区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汇编

201902深圳市各区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汇编目录一、福田区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指引(2016年11月22日) (1)二、罗湖区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17日) (10)三、南山区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操作指引(试行)(深南集资通【2018】4号) (19)四、盐田区盐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管理指引(盐集体办【2018】31号) (33)五、宝安区(一)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9月13日) (43)(二)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2018年修订) (54)六、龙华区(一)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规范(试行)(2016年8月25日) (67)(二)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简化操作指引(深龙华财【2017】300号) (72)七、光明新区(一)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交易实施细则(深光规【2018】15号) (75)(二)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明确社区集体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交易程序的通知(深光发财【2017】501号) (82)八、龙岗区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18】1号) (86)九、坪山区(一)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深坪委【2015】35号) (107)(二)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12月) (120)十、大鹏新区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鹏发财【2016】453号) (136)一、福田区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指引(2016年1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等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维护股民根本利益、促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制订本指引。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九)——被拆迁方之纳税分析与税务筹划及城市更新各阶段的回迁风险控制》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九)——被拆迁方之纳税分析与税务筹划及城市更新各阶段的回迁风险控制》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九)——被拆迁方之纳税分析与税务筹划及城市更新各阶段的回迁风险控制》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九)——被拆迁方之纳税分析与税务筹划及城市更新各阶段的回迁风险控制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

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专门从事金融/融资产品设计、税务筹划、跨境投融资、房地产全产业链实务研究与顾问工作。

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推荐者重谢。

相关文章链接目录一、被拆迁方的纳税分析(一)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三)印花税(四)企业所得税(五)契税二、拆迁补偿协议履约要点及各阶段操作注意事项(一)更新意愿征集阶段(二)城市更新计划申报阶段(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编制及批准阶段(四)实施主体申报及确认阶段(五)房地产证注销阶段(六)建筑设计及施工阶段(七)回迁物业的选择三、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的税务筹划笔者按就实务情况而言,如被拆迁方主要以取得货币补偿为目的,则可优先考虑以拆迁补偿的方式取得货币补偿,并适用5年递延纳税(针对企业)或自然人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请参见笔者xx年5月12日于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发布之推文《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与税务筹划》);其次被拆迁方可选择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项目权益并实现退出,其中因股权转让取得的高额溢价亦可通过拆分交易价款等方式实现税筹和节税的目的(具体请参见笔者xx年4月17日于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发布之推文《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七)——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如被拆迁方主要以取得回迁物业为目的,则拆迁安置补偿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其次就是合作建房,但鉴于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适用需满足相对严格的条件,因此实务中基本都是选择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以获得回迁物业。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 介绍本制度是为规范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运作,全面打造财务管理之“五大篇章”——规范、透亮、高效、安全、合法。

2. 财务管理的目标本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司的财务运作规范化和规范性,确保财务信息的精准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保证公司的财务稳定,同时为公司的经济进展供给良好的财务支持。

3. 财务管理3.1 财务管理职责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重要由以下部门和人员担负:1.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2.公司高管层3.财务部门3.2 财务管理目标公司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司的财务结构科学合理,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和规范,并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供给强有力的财务支持。

3.3 财务管理制度为保证公司的财务管理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公司应当订立以下财务管理制度:3.3.1 财务制度公司应当通过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财务管理的透亮度和公正性。

•财务制度的订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履行会计业务和程序的人员职责,并确定有管辖职权的岗位。

•公司应当依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制度执行,完善内部掌控,保证公司的财务管理的透亮度和合法性。

3.3.2 预算制度公司应当订立预算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和掌控预算执行。

•预算制度应当订立以下内容:预算编制和审核的流程、关键的预算指标,预算执行的监督等。

3.3.3 财务报告制度公司应当订立财务报告制度,确保精准、适时、完整、规范的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制度应当包括会计年度结算、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完善。

3.3.4 税务制度公司应当订立税务制度,确保税务管理合法规范和适时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制度应当包括税收申报的流程,稽查机构与税务机构的沟通,以及纳税义务和财务分析工作等。

4. 财务管理流程4.1 收支管理流程1.财务部门通过建立银行账户,确定收款方式;2.合作社对客户进行收入管理工作;3.完成收款后,适时确定数据,核对无误后提交财务部核销。

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备案操作指南

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备案操作指南

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备案操作指南二○一二年四月目录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拆除重建项目操作流程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拆除重建项目备案指南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建设项目操作流程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备案指南五、××公司关于××项目的备案申请报告(参考样式)六、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备案登记表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资产处置项目操作流程八、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备案指南九、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备案指南注:本操作指南所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含居民小组分公司、经济合作社)及其全资或控股项目子公司。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拆除重建项目操作流程一、更新意愿收集及公示;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订计划报批(区城市更新办、规划国土委);三、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报批(区城市更新办、规划国土委);四、更新单元范围的土地房屋评估与确权;五、办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城市更新项目)备案(街道办、区国资委);六、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物业拆迁补偿安置;七、申报确认改造实施主体(区城市更新办);八、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区城市更新办、规划国土委);九、办理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区发改局);十、办理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行政许可手续.主要包括:房地产证注销、建设用地报备、办理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作宗地图、补交地价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等(规划国土委);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手续(区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十二、建设工程对外公开招投标(股份合作公司自改或占合作改造项目51%股权以上的).备注:1、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城市更新项目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确定改造实施主体前报街道办、区国资委备案;其中属合作改造或参与改造的,在选定合作方(市场主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或补偿协议等法律文书前,应报街道办审查批准后,再报区国资委备案。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股份合作公司
作者:暂无
来源:《新经济》 2017年第7期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股份合作公司成立于1987年,原名为龙岗村龙跃经济发展公司,于
2004年按照政府的指引,实行股权固化,并以行政村为基础转体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股份合作
公司,辖下以13个自然村为基础分别转体为杨梅冈、格水、石湖、梁屋、上圩、罗卜坝、市区、梨园、梨一、后尾坜、福和、洪围、吓埔共13个分公司。

本公司共有股民2080人,两级总资
产7. 758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3. 6141亿元),净资产4.4945亿元),2016年两级公司
全年平均分配为每人每股20000元
当前产业现状主要以物业出租型为主,现共拥有厂房面积约20万平方米,商业综合楼约
10万平方米,规划内现有企业58家,主要经营五金、电子等加工生产为主;专业市场6家,
主要经营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文具、农副厂品等项目的批发和零售为主。

刘广业、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广业、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惠奕王强力陈锦辉【审理法官】王惠奕王强力陈锦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广业;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刘广业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刘广业【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熊建芳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建芳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建芳【代理律所】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广业【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二审调查中,被上诉人明确承认被上诉人有获取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材料,宝龙政务公开函[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所述的“未获取该信息”系表述失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随后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例外情形外,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被上诉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坑尾回龙埔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下列材料:(1)项目审查或备案申请报告;(2)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登记表;(3)张榜公示照片;(4)同乐公司董事会、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同乐公司坑尾分公司股东会决议;(5)公证机构对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议出具的公证书;(6)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资料或能够证明权属的其他相关资料及现场照片;(7)城市更新项目单元规划批复文件;(8)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资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合作招商方案;(9)合作意向书;(10)合作意向保证金收款票据及合作方履约保证金票据。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要素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要素2023年已经到来,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的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管理体系。

这套体系的核心要素包括财务制度、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成本控制、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七个方面。

一、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它规定了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具体办法,明确了全体经营管理人员的财务职责和义务。

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核算制度、财务统计制度等。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从而达到规范企业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财务预算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财务预算要求公司在每个财务期内对各项主要经济活动进行合理预测和合理安排,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财务预算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方面。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实现了企业稳步发展。

三、预算执行预算执行是财务预算的落实,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最核心的工作之一。

预算执行要求公司对预算进行监控和控制,保证各项预算控制指标的合理实现。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密切监控,及时纠正预算偏差,确保企业良性循环。

四、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企业获得利润的关键。

成本控制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成本情况加以监控和控制,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制定严格的成本控制制度和实行全面的成本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安身立命之本。

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措、资金安排、资金使用等内容。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立了专业化的资金管理部门,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流程,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六、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城市化后深圳社区集体经济的转型思考

城市化后深圳社区集体经济的转型思考李红梅摘要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深圳社区经济传统发展模式发展手段单一、经济效益低下、抗风险能力差,与周边产业关联度低等弊端逐渐显现,日益成为制约转型发展的障碍。

本文旨在通过对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历程、城市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运用社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及相关理论依据,对城市化后社区集体经济的转型发展进行分析,提出重构社区发展内部机制、优化外部环境、设立服务引导平台、创新多元发展模式四点主张。

关键词城市化社区集体经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城市化以来,深圳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在全球经济危机和产业加速转移外迁的双重压力之下,辉煌20多年的租赁经济已经难以为继。

危机和困境表面上看是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无地可用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停滞不前,甚至逆势倒退,实质上是传统的经营模式与新政策新形势不相适应。

目前,各级党委和政府,包括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经认识到了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因地制宜进行转型升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宝安区和龙岗区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加以鼓励和扶持。

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我对社区集体经济这几年来的遭遇和实践有着更为直接的体察体验,对其未来的出路和方向也有着自己的思考思虑。

谨撰此文,试对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历程、城市化后社区集体经济面临的问题加以分析,结合社区经济发展研究的一些理论和政策法律依据,对城市化后社区集体经济的转型发展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一、城市化前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一)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制情况深圳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变革是息息相关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深圳罗湖区是国内社区股份公司最早发源地。

1992 年深圳开始农村城市化改造将特区内4。

6 万农民转为城市居民;2003 年全面启动农村城市化改革,特区外18 个镇全部改为街道,218 个行政村改为居委会,2004 年底为特区外27 万农民办理了“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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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引导社区科学、集约、高效利用集体用地,保障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龙岗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细则所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公司)均包含上述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返还用地等集体可用土地。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包括: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作价入股)、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集体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等项目。

(一)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自行组织实施的集体用地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项目。

(二)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作价入股)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引进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或以土地作价入股共同成立公司等方式实施涉及集体用地但不属于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开发项目。

(三)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其在城市更新项目内的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参与城市更新合作改造的项目。

(四)集体用地使用权及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外转让集体用地,以及转让涉及社区集体用地的公司(以下简称“集体用地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交易项目(含城市更新项目)。

第五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集体用地或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六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所得资金收入按不低于该项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资产评估值列作公司公积金,用于发展经济、公共设施建设、股东社保支出等公共支出。

第七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应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与城市更新的,还需满足《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下同),报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循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或交易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应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将审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抄报区国资委。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中集体用地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总面积超过20%,或改造前城市更新项目中集体物业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总面积超过1/3的(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具有主动权),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同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不具有主动权),可不通过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合作方,相关资产处置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对于《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号)出台前(即2011年4月12日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并经过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不违反土地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能够保障社区集体利益的,可以不重新选择合作方,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和街道办审查等合作开发程序;对于违反土地或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由区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龙岗区辖区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之间、同一公司内部以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与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可在履行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本细则相关民主决策规定后进行协议合作。

第二章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办理程序第十一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遵循下列步骤程序:(一)项目论证。

1.公司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初步规划和设计、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安排等相关情况。

2.将项目主要事项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测算、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收益等。

3.项目论证情况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审查。

集体用地自主开发项目应按土地规划建设相关规定完善公共配套项目的规划和设计。

(二)民主决策。

1.召开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对项目可行性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2.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议对项目可行性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时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

(三)街道办审查。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将项目整体资料报街道办审查。

(四)抄报区国资委。

街道办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将审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抄报区国资委。

第十二条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报街道办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查或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二)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登记表。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张榜公示的照片。

(五)公司董事会、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项目涉及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的,须提交其股东会议决议。

(六)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资料或能够证明权属的其他相关资料及现场照片。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

(八)街道办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办理程序第十三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应遵循下列步骤程序:(一)项目论证。

对计划实施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初步规划和设计、项目投资测算与资金筹集及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安排等相关情况。

(二)选择意向合作方。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有实力、有经验、有信誉、有资质的意向合作方并签订合作意向书。

合作意向书应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报街道办审查同意后签订。

意向合作方应符合的资质条件:1.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和成功经验;2.净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负债率不高于50%,资产质量好;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经营业绩。

合作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意向合作方交纳合作意向保证金。

保证金按项目中集体用地面积计算,每万平方米交纳500万元人民币,并明确合作意向保证金的管理处置事项;意向合作方通过程序选定为合作方的,合作意向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合作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大于合作意向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合作方补足。

2.项目前期费用承担。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意向合作方应明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项目前期费用承担事项,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可研、测绘、查丈、规划设计编制等费用,项目费用按照项目开展有效费用票据金额加适当利润比例的原则由双方议定。

3.约定合作期限。

对于合作意向书签订后2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双方意向合作关系自动解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另行引进新的意向合作方。

4.约定意向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项目合作优先权。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行或委托意向合作方循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委托意向合作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在项目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选定合作方时,在同等条件下,意向合作方享有项目合作优先权;意向合作方通过程序未被选定为项目合作方的,项目前期费用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承担,且双方应约定在该项目实际开发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方予支付上述费用。

(四)项目资产评估。

1.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聘请有资质、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拟合作开发的集体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进行资产评估,将资产评估结果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2.资产评估报告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审查。

3.召开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表决。

4.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议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表决确认。

(五)制定合作招商方案。

1.公司应按照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作招商方案。

合作招商方案应包括土地状况、资产评估结果、采取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引进合作方、合作方应符合的资质条件、合作方式、利益分配、社区利益保障及增值(指合作分成比例、合作分成加固定分利或固定分利<含物业位置、朝向、楼层及物业管理权限、停车位分配等>,下同)、履约保证金(工业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集体用地面积每万平方米500万元;商住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集体用地面积每万平方米1000万元)、决策和实施程序等内容,并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2.合作招商方案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审查。

3.召开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对合作招商方案进行表决。

4.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议对合作招商方案进行表决,表决时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

(六)引进合作方。

1.公告合作招商信息。

合作招商方案相关信息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侨报》任一平面媒体及区政府采购中心、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服务网或区政府认可的其他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告,公告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0日。

2.采用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引进合作方的,应在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区政府认可的其他交易服务平台按相应规定程序进行。

3.在同等条件下,意向合作方享有项目合作优先权。

4.项目公示。

将合作主要事项(含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情况)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公示内容包括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及预期合作收益情况分析、社区利益保障及增值等。

(七)竞争性谈判方式引进合作方的民主决策。

1.召开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对竞争性谈判及合作开发项目主要事项进行表决。

2.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议,对竞争性谈判及合作开发项目主要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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