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使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并通过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发展重大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党政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则、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定制度,由园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
对于学校各级领导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监督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园长行使职权,维护园长的指挥权威。
园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幼儿园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应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选7篇)如何写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看看吧。
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
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1】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
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教代会条例

国务院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5年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邻居十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各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的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究、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这六十左右。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来源:院(党)办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保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条教代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多作贡献,为使学生成人、成才、成功,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的民办外国语大学,完成与国际接轨,最终实现民主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办学总体目标而奋斗。
第二章职权第三条教代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学校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与学校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处理教代会提出的议案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五条学校的正式教职工(不含外教)均有资格当选为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
思想活跃,关心学校大事,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群众服务。
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第七条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1.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秘书处、大会工作组组成。
2. 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大会的组织、指导和领导工作。
3. 秘书处负责大会的事务性工作,包括会务处理、资料准备和文件起草等。
4. 大会工作组由教职工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大会的具体运行和协调工作。
二、大会筹备1. 大会工作组负责制定大会筹备计划和时间表,并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2. 大会工作组负责收集和整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编写大会议程和大会文件。
3. 大会工作组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
三、大会选举1. 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和秘书处共同负责,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 大会选举包括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重要职位的候选人。
3.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由选举委员会监督整个选举过程。
四、大会议程1. 大会议程由大会工作组编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2. 大会议程包括大会开幕式、主题发言、代表发言、陈述和表决等环节。
3. 大会议程根据教职工的关切和需求确定,确保代表们的合理参与和讨论。
五、大会议事规则1. 大会主席团负责维持大会的议事秩序,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
2. 大会代表按照规定的发言顺序发言,发言时间根据议事日程安排。
3. 大会代表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讲话内容应与大会议题相关,并遵循事实、客观、真实的原则。
六、大会决议1. 大会决议由代表投票表决通过,原则上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2. 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教职工都应遵守大会的决定。
3. 大会决议应及时公示,并报请校领导审定和执行。
七、大会后续工作1. 大会工作组负责起草大会工作报告和决议文件,并提交相关部门。
2. 大会工作组负责跟进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代表反馈进展情况。
3. 大会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大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保存。
八、大会评估和改进1. 大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大会工作的评估和总结。
邵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工作条例

邵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邵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教代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正确行使职权。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学校实行教代会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相结合的体制,教代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代会代表。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邵阳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
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校务公开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民主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理、免职。
第七条按民主程序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教代会应尊重、支持校长和行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维护行政部门的权威。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和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教育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202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202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机构,是教职工根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对学校领导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组织和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讨论和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维权维码维稳,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监委会等机构。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组成,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代表大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负责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协调具体工作。
秘书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起草、印发大会文件、材料,协助召开会议。
监委会由监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组成,负责对学校领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学校管理办法和章程进行选举。
代表人数应当符合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代表候选人应在提名人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名票,经大会批准后方可成为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代表选举采取直接选举方式,代表选举结果需得到全体教职工的确认。
第四章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主席团决定。
会议召开前应当提前公布议程和材料。
第九条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形式、发言顺序、发言时间、表决方式等。
代表大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起草。
第十条大会议事过程应当保证民主、公开、有序、有效。
代表大会议事不得,非法干涉校园治安、破坏学校工作。
第五章监督制度第十一条监委会负责对学校领导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监委会可以对学校重大事项或个别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疑问,要求领导履行职责。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师法》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市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参政、议政,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提高教师素质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学校结构工资调整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方法,经费管理使用方法和教职工新住宅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有权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升、提职。
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给予免职和降职处分。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教职工能够充分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主义学校的健康发展,促进教育领域的改革与进步,依据《教师法》及《工会法》之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核心制度与形式,其地位与作用不可或缺。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紧密服务于学校的整体工作布局,妥善处理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教职工在学校重要决策中的参与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有效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既定程序,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架构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就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二、审议并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重大规章制度,经校长签署后正式实施。
三、每年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与监督,必要时可依据评议结果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七条校长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进展,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对待并落实代表大会的决议与提案,充分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亦应尊重并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具备成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可通过选举程序产生。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名额由各单位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提出议案与方案,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三、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需求,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与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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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根据《工会法》、《教师法》、《深圳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落实,完善和规范教代会制度,推进我校的民主建设,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第二条深圳市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学校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素质过硬的高技能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特色鲜明的国家改革发展示范中职学校。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草)案,做出决策。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校内岗位工资考核细则和岗位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财务年度预决算报告、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权: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四)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五)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
教代会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与校长意见不同时,必须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复议后意见仍不能统一的,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和组织。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要创造条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指挥职权,带动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的20%——25%。
(三)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教代会代表采用以工会小组推荐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和行政会审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举手通过,由工会组织将教代会代表登记存档。
(四)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组长、校级干部、职工,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50%以上。
代表分布考虑职称、年龄、学历、党派等因素。
设列席代表(党、政、工、团、教研室组长、民主党派人士)和特邀代表(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及有社会影响的教师)等。
(五)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改选一次,可以连任,可以连选连任。
(六)教代会代表对教职工负责。
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一)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二)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三)征集教职工意见及建议,进行审查、分类,填写提案表。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五)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学校各部门不得阻挠。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各种的活动,在工作中起好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五)教代会代表除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外,还应参与所在部门的民主管理,对本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出现下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备案,并予以调整(一)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二)被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受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大会活动的教代会代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四)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工会小组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部门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增补、调整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一)原科室或部门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二)经教代会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工会小组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三)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调整情况。
第十三条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教代会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特邀代表一般是原校党政领导、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等。
(二)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教代会每3-5年换届一次,每学年或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遇有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经校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由工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五章工作机构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做好日常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及工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学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部分代表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学院行政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本条例修改权属深圳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深圳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学习与研究教育学的意义:A.教育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B.教育决策与教育改革需要教育理论的指导C.学习教育学是成为合格教诗的必要前提D.学习教育学有助于成为好家长2.学校产生于奴隶制社会。
3.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A. 生产性 B. 普及性 C. 教育形式与手段的多样性 D. 科学性4.影响人的发展的因素:5.教育方针: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行动指针。
6.教育方针的核心:教育目的。
7.素质教育:73 96-97 2418.坚持人的全面发展:A.德育:首要位置B.智育:核心地位C.体育D.美育9.学制:(学校教育制度),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及其规则系统10.我国学校教育从类型上分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11.中国学校教育制度的改革趋势: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联系更为密切B.学制的弹性化、开放性的特征日趋明显C.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D.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E.现代学制逐渐向终身化方向发展12.《教育规划纲要》(2010年):A. 进一步强调了素质教育的战略意义,B. 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C. 并为此提出了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和坚持全面发展的基本策略。
13.《教育规划纲要》:A. 明确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教育公共政策的基石,B. 提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教育差距、提供基本均等的教育公共服务等一系列具体目标和措施。
14.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问题:10115.学生的本质属性:(汇成一句话)A.发展a.具有发展潜能的人b.具有发展需要的人B.学习a.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b.在学校参加规范学习的人c.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学习的人C.独立a.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b.具有独特精神世界的人16.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A.生存权B.受保护权C.发展权D.参与权E.受尊重的权利17.教师劳动的特点:A.劳动对象上的特点——复杂性B.劳动手段上的特点——示范性C.劳动过程上的特点——长期性D.劳动性质上的特点——创造性E.劳动形态和劳动成果上的特点——个体性与集体性18.教师专业知识:A.教育科学知识B.学科知识C.学科教学知识(最核心)D.通识性知识19.教师专业能力:A.教学技巧B.教学能力(教学设计能力、教学实施能力、教学检查评价能力)C.交往能力D.组织与管理能力E.自我反思与教育研究能力20.课程标准:课程标准,是以纲要形式编制的各门课程的目的目标,教学内容范围,实施原则及方式,结果标准及其结构的指导性文件。
21.课程的类型:以课程影响形式为标准划分:显性课程、隐性课程、悬空课程。
A.显性课程:指学校情景中以直接的,明显的方式呈现的课程。
B.隐性课程:其表现方式诸如教材隐含的文化偏见,师生关系和校园文化等。
C.悬空课程:指学校课程中所缺乏的、“应有”而“实无”的、“应教”而“未教”的课程。
22.课程实施的主要途径:教学A.是由教学在教育过程的地位和不可替代性决定的B.是由课程实施的目的和学生发展的复杂性决定的C.是由课程实施的不确定性和师生的主观能动性决定的23.教学原则:A.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原则B.理论联系实际原则C.直观性原则D.启发性原则E.循序渐进原则F.巩固性原则G.因材施教原则24.中小学的基础教学方法及其运用A.以直观感知为主的教学方法:演示法(P193)B.以情感陶冶(体验)为主的教学方法:情景教学法(P197)25.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班级授课制是课堂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A.备课B.教学计划(3种):a.学年(或学期)教学进度计划b.单元(或课题)计划c.课时计划(教案)C.上课基本要求:a.目标明确b.内容正确c.结构合理d.方法恰当e.积极性高f.语言精湛g.板书有序h.从容自如26.学校德育的目的与功能(P211—213)学校德育最基本、有效的途径:学科教学27.德育的内容与原则A.文明习惯与行为规范教育B.道德品质教育C.爱国主义教育与民族精神D.集体主义教育E.家庭美德教育F.民主与法制教育G.理想教育与世界观教育28.学校德育创新内容与基本原则A.诚信教育B.感恩教育C.生命教育29.德育过程中学生品德形成的基本规律A.学生品德由知,情,意,行四个要素构成B.学生品德在活动与交往中形成C.学生品德在其品德内部矛盾转化过程中形成D.学生品德在提高自我教育能力过程中形成E.德育过程是学生品德长期反复逐步提高的过程30.我国学校德育常用的方法A.说理教育法B.榜样示范法C.实际锻炼法D.情感陶冶法E.生活指导法F.品德评价法31.德育途径A.学科教学B.社会实践活动C.课外与校外活动D.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活动E.校会、班会、周会、晨会、时事政治学习F.班主任工作32.学生评价:A.是指在一定教育价值观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的一系列方法和技术,B.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情感态度等的发展过程和状况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C. 是学校教育评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一位教师都必须实际操作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