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7]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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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2007年12月6日川价发〔2007〕223号)成都市、攀枝花市、达州市、乐山市、绵阳市、自贡市、蓬溪县、仁寿县、宣汉县、什邡市、宜宾县、阆中市、荣县、安岳县物价局: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基础建设、提高价格监测质量,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
经研究,我省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中开始实施台账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实施台账管理的主体: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6市8县物价局)。
2、实施台账管理的对象:省价格监测中心直接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3、台账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卡: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台账管理卡”的制作、填写和更新。
(管理卡式样见附件二)台账: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的制作和发放,由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台账的填写和保存。
(台账式样见附件四)台账管理工作情况季度报告: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
4、时间要求:2007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事项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账管理。
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于2008年春节前将实施台账管理的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2008年春节后省内检查;2008年下半年全国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川府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今年以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价格调控政策,保持了全省特别是地震灾区价格基本稳定,我省市场价格水平从高位逐步回落。
从我省今年后期价格走势看,控制物价过快上涨,有效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全年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按照中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抑制通货膨胀放在突出位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价格调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一)努力扩大有效供给。
积极增加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保证粮食、肉类和食用植物油等“菜篮子”产品的供应。
贯彻执行好国家和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到应收尽收。
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应,鼓励各生产企业特别是建材企业千方百计加快生产,建立建材专供机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
(二)强化流通体系建设。
加强运输调配,搞好产销衔接,大力组织商品货源,拓宽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
加强重要商品储备,省人民政府已确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储备要足额到位,完善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落实好大中城市增加小包装粮油储备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清查工作,切实做到不脱销、不断档。
(三)加强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
完善农资流通体系,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落实国有控股企业生产供应责任,确保市场需求和价格基本稳定。
积极建立化肥储备制度,提前做好淡季储备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力度,为保证农业生产用肥打好基础。
(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高度重视稳定预期对调控市场物价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心理预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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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适时调控。
二、配合预警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注意捕捉市场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监测报告,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价格异常波动不蔓延。
三、为保证预警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实价格监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从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价格监测工作开展”的要求,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
附件: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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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日川价发〔2006〕190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发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申报审批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暂行)》中尚未列入但医疗机构为提高诊疗水平,经临床验证效果明显确需增加并单独制定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并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
四、以下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项目:1、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已有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3、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4、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
5、疗效不确切,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的项目;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2010年11月3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经清理整顿,现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保留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41项(见附件1)。
其中国家管理的项目20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予以保留。
二、决定取消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2项(见附件2)。
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三、决定降低标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6项(见附件3)。
降低标准的政策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另文印发。
四、决定规范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5项(其中国家项目省定标准2项,见附件4)。
规范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管理等进行重新规范,并尽快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
五、决定停止执行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6项(见附件5)。
与停止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继续收取的项目,由执收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
六、决定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7项(见附件6)。
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原相关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256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256号2002年12月30日)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26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所规定的组织、听证程序进行。
其中,省级(不含副省级,下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经进行了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
省级政府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我省价格决策听证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法制部门负责。
在实施价格决策听证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应当将需评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
三、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我省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对未列入价格决策听证目录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它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在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组织价格决策听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计经调[1999]124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4日计经调〔199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贯彻《价格法》,进一步开展价格监测工作,我们制定了《价格监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监测分析以及对价格政务信息的搜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制度,规定价格资料和价格政务信息采集、收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使用和信息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
第五条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制度和标准,确定价格监测地区和定点监测单位,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的信息处理、传输设备和技术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所属的价格信息机构开展有关价格监测工作,充分利用已建成运行的全国价格监测信息网络,提供必要的监测经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发改价格〔2008〕3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掌握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我委制定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预测工作,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政府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需要,在价格监测机构内设立专门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数量人员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第五条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主要承担日常市场巡视调查和重要价格问题专项调查任务,要与常规价格监测和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2•【文号】发改价监[2013]2099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我国价格违法行为仍呈现量大面广的特点。
为提高价格监管效率,切实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和我委“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安排,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在充分听取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10月22日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工作重心,积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不断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着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法制观念以及诚信意识等方面原因,市场价格秩序依然较为混乱,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仍然量大面广,价格监管工作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环境,现就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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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五个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5]2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五个
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川价发〔2005〕281号)
成都市、攀枝花市、达州市、自贡市、乐山市、绵阳市物价局,宣汉县、仁寿县、蓬溪县、什邡市、宜宾县物价局:
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2191号)。
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价格监测软件培训会议上,又对《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监测报告单位进行了调整。
目前,我省已完成采报价布点、监测报告单位软件使用培训,以及通用软件和粮食软件的补丁、系统文件的下发安装,各项制度的电子版也已下发各地。
现将有关贯彻事
项通知如下:
1、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达州市、自贡市、乐山市、绵阳市物价局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的“成品粮”报表。
其它单位在该《制度》中承担的报价任务不变。
2、关于采报价定点单位的确认。
日前,国家发改委已基本确认了各地上报的采报价定点单位,正式的确认文件随后下发。
3、关于采报价品种的确认。
日前,国家发改委已确认了各地上报的采报价品种,请各地严格按国家确认的品种采报价(各地确认的品种不一)。
成都市物价局的采报价品种由国家单独确认。
4、关于新旧版本的衔接。
国家发改委原《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03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该软件与新软件不冲突,请暂不卸载。
由于国家发改委此次下发的《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软件正在设计、制作中,故宣汉县、蓬溪县物价局暂时仍按《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03版)中“主产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报表的要求报价。
5、关于监测定点单位名录和部分品种的添加。
请各地确认已在通用软件和粮食软件中安装了国家下发的补丁和系统文件,以及省价格监测中心更改过的数据库。
《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报表中的“氯氰菊酯”价格,国家已确定其规格为“10%”。
《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城市居民服务价格” 报表中的“公路货运”价格,在国家未明确指标解释前,我省暂时统一按“长短途均价、一级公路、实际载重8-10吨”报价。
6、上述各单位2006年的第一次报价日为1月5日。
请各地提前安排好采价工作,确
保按时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