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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2四川省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四川省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省政府与省级群团部门联席会议关于四川省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的要求,发挥省级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稳定和扩大妇女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方式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安排,由四川省妇联(以下简称省妇联)组织项目实施,对省级示范基地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单个省级示范基地的投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投资补助管理,需审核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为调动一切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只要是能够推动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工作的市场主体,只要具备引领、带动和示范效应的条件,可以按照自愿申报、统筹安排、重点扶持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六条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投资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八条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六)有明确的专项建设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第九条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妇联、省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业主、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等;(二)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三)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五个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川价发[2005]28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1.04【实施日期】2006.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五个报告制度的通知(2006年1月4日川价发〔2005〕281号)成都市、攀枝花市、达州市、自贡市、乐山市、绵阳市物价局,宣汉县、仁寿县、蓬溪县、什邡市、宜宾县物价局: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2191号)。

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价格监测软件培训会议上,又对《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监测报告单位进行了调整。

目前,我省已完成采报价布点、监测报告单位软件使用培训,以及通用软件和粮食软件的补丁、系统文件的下发安装,各项制度的电子版也已下发各地。

现将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1、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达州市、自贡市、乐山市、绵阳市物价局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的“成品粮”报表。

其它单位在该《制度》中承担的报价任务不变。

2、关于采报价定点单位的确认。

日前,国家发改委已基本确认了各地上报的采报价定点单位,正式的确认文件随后下发。

3、关于采报价品种的确认。

日前,国家发改委已确认了各地上报的采报价品种,请各地严格按国家确认的品种采报价(各地确认的品种不一)。

成都市物价局的采报价品种由国家单独确认。

4、关于新旧版本的衔接。

国家发改委原《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03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该软件与新软件不冲突,请暂不卸载。

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28日川财综〔2012〕28号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防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包括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分别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予以确定。

第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新建民用建筑,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每生每期预收费用为小学75元,初中155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川价函[2007]169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川价函[2007]169号2007年6月1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

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四川地区建筑保温节能项目工程材料,构件及其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计划项目和标准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

四川地区建筑保温节能项目工程材料,构件及其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计划项目和标准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12年4月26日川发改价格〔2012〕36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改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工程建筑保温节能材料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建筑保温节能材料工程质量的安全,规范我省检测机构市场的行业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现印发我省新增的建筑保温节能材料的检测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机构(单位)是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审核,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单位)。

二、本通知的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应到当地同级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应坚持委托双方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

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

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本通知中的检测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指《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部分)的通知》(川价费〔2004〕28号)文件中因建筑市场材料发展的需要,新增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原川价费〔2004〕28号文件中已有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六、若涉及到与环境监测材料有关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7〕6号)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字号】川水函[2014]92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函[2014]924号)各市(州)水务局: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应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鉴于我省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预计2014年底才能出台。

为确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经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现将执行川财综〔2014〕19号文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7月1日起,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二、从2014年7月1日至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出台以前,暂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在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出台以后,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2014年5月1日以前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依法补交,按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对 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应依法补交,按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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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 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臵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见附件1、2、3 )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综合乙级,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三)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 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四)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书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表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或综合乙级以上,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项目可不进行单独评审,直接予以审查登记备案,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组织评审。 项目的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和节能评审机构不能为同一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节能评审时,应通知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参加评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评审意见。评 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节能登记表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一并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批复,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登记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评审意见,以及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节能登记表填写是否合符要求,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六)相关资料完备。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意见和节能登记表应退回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批复延期审核。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项目节能登记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由评审机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节能登记表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申请项目节能审查的书面请示(各一式四份),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受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并出具书面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登记表备案审查意见。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进行节能验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验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省重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各市(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见附件4)。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 或节能登记表备案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或评审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或评审意见内容失实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负责节能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节能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或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节能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川发改地区[2007]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附所需能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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