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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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制度(1)

隋唐法律制度(1)
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 物的犯罪,不适用普通法律规定及一般司法诉讼 程序,而根据其身份地位高低、官职爵位大小及 与皇帝关系远近亲疏等,由某些指定人员进行商 议裁定,一般均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刑罚的优待。
⑵首创“例减”制度,对“八议”人员及七品 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减刑一等处置。 但犯有“十恶”重罪者,不在“例减”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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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 唐高宗即位后,以 “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 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 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 , 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 天下” 。这次立法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 便者,皆随删改” 。其中“新定”的《永徽 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 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 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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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制度 随着隋朝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及其 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其统一的司法机关体 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㈠司法机关体系 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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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诉讼审判制度 除强调严格遵守司法诉讼程序外,还明确
规定了逐级上诉和直诉申诉制度。各地“有 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 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 有司录状奏之” 。对经县、郡、州及大理寺 仍不能审理平决的重大冤屈案件,允许击登 闻鼓直诉朝廷奏闻皇帝。 隋文帝尤其重视对死刑终审权的控制,多次 强调死刑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复审,并向皇帝 奏裁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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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下诏大规模整理修订法律 时,针对律、令、格、式数量日益增多,上述问 题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一方面,精简删除其中 “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者,仍旧分类编 成《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 《开元令》三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开元 式》二十卷;另一方面,又组织编撰了“《格式 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 。后 者是根据法律关系或法律内容,将某些“事类” 相同的格式律令,“以类相从”即分门别类地汇 纂在一起,因而“便于省览”和查找使用。这是 一种新的立法形式,对此后法典的制定与法律的 汇编产生了很大影响。

隋唐时期的法制

隋唐时期的法制
1.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总结魏晋以 来的立法经验,“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 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了“新 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当时 “律尚严密,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 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 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定名为《开皇 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以“刑 网简要,疏而不失” 著称。
永徽律疏
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 议》。永徽二年(公元652年),唐高宗命长孙无 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 《永徽律》12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 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 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经大臣建议,高宗令长 孙无忌、于志宁等主持,广召解律者对《永徽律》 逐条逐句地进行疏解。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 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 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 称《永徽律疏》,疏议部分同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 完善。《永徽疏律》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得最完 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 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 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 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 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 公事,也以私罪论处。其处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 罪从重。目的是要调动官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 饬吏治以及减少贪赃枉法现象。
《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 部重要文献。 《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 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 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 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自此产生了封建 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 法典体系。明清两代《会典》的编纂深受 《唐六典》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唐律疏议》
结构: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
结构:
• 本章教学重点:隋唐时期的立法活动、 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封 建制五刑的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唐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
制定: 开皇元年:“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 革重轻,取其折衷” 隋文帝的指导思想: --“因时”立法 --慎狱恤刑 --以轻代重
《开皇律》特点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条数减少 --规范死刑种类 --进一步废除酷刑 --流刑、徒刑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减轻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 十恶之条。” 大业三年(607年)颁行
《大业律》18篇,500条 十八篇: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 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 诈伪、断狱
《开皇律》
修定: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 牛弘等,更定新律”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一、确立12篇的法典体例
1.体例:12篇,500条 2.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5.唐玄宗《唐六典》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理典(即治 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 办事规程等内容 --以“周礼六官”为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例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院) 2.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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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六典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理典(职)\教典(职) \礼典(职) \政典(职) \刑
典(职)\事典(职)
(7)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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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式以轨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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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律疏议
1.十二篇介绍
总则:名例律 分则: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 义法制的完备(581年---9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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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隋朝封建法制概况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 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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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业律 恢复酷刑,实行籍没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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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于炀帝之先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 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 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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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
千里;三犯流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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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者,以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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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禁律至断狱人重惩.<贼盗律>规定,不分首从皆斩
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惩处官吏违制行为:上任不如期;树碑立传;私
离职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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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着重维护封建夫权和父权
(1)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绝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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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氏女许配两家案
华州柳生与崔氏女两情相悦,私定终身.崔氏之母因兄 长固请,又将女许配兄子王某.崔女不悦.王氏心疼女 儿,想成全女儿.乃命婢女轻红到柳生寄居的寺庙,找 到柳生,说“夫人想成全你们,叫你在两天之内备齐聘 礼,赶快结婚.”柳生马上备好“数千财礼”,五天以后 就在旅舍迎娶崔氏并轻红.后来,王氏死,舅家讼于官. 官府判决:王家先下财礼,婚约在先;崔女应当归于王 氏子.王氏子因特别喜欢表妹,也就不计较她先嫁柳生 之事.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典融礼于法的完成阶段,也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完备化阶段。

隋初统治者实行政治和经济改革,很重视立法,对封建立法有重要的改进。

唐王朝当时成为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文化发达的东方大国。

唐律集秦汉以来历朝封建立法之大成,在运用礼制进行政治统治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使中国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定型。

《唐律疏议》和初唐法制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它对当时世界封建法制的发展也起过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隋唐时期法制,以唐律为主。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和主要法律形式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制定新律。

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

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

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

大业三年(607年),新律成,是为《大业律》。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有隋一代,正式进行的修律活动有以上三次。

此为隋代首要法律形式――“律”之制定情形。

隋代的其它法律形式有“令”、“格”、“式”,《隋书·经籍志》谓“隋则律令格式并存”。

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行《开皇令》,分为30篇,系承袭晋令,再增加数篇而成[2]。

大业三年(607年),炀帝命将隋令编纂为30卷,其篇名、条数不得而知。

大业四年(608年),又颁布新式。

二、《开皇律》、《大业律》与隋代法制的进步并没有直接承袭北周之律,而是以北齐之律为蓝本,适当参酌北周律。

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

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据《隋书·刑法志》载,北齐清河三年(564年),武成帝颁布新律,是为《北齐律》。

其律由名例、卫禁、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等12篇构成。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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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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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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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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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学习重点: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隋代的司法状况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

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简明”的表现: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

《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 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即 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 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 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 疏》,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 律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 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 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 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 衣。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 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安 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置、 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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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法制本章提要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建立隋朝。

隋朝统一后,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隋朝后期,法制败坏,导致了隋朝的灭亡。

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

唐朝建立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励精图治,使唐朝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繁荣和富强。

随着经济的繁荣,唐朝的法制也进入了定型化和完备化的阶段。

唐律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而且也影响了邻近的亚洲各国,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重点问题 1.《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3.《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4.唐律的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代的司法制度。

隋代法制概况隋代的立法活动《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的立法活动 1.开皇律。

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了“新律”。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当时“律尚严密,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

定名为《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

2.大业律。

隋炀帝即位后,为笼络人心,标榜“宽刑”,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了《大业律》。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1)篇目由12篇增加为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3篇。

(2)在内容上,“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且删除了“十恶”之条。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承袭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法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代表了隋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法典篇章体例为12篇500条。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隋《开皇律》确立了死、流、徒、杖、笞五刑二十等。

3.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创设了“十恶”制度。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犯罪。

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伦理,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

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

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为常赦所不原。

4.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之制,又有所发展。

首先,创设“例减”之制,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依例减刑一等。

其次,将“官当”列为定制。

第三,赎刑制度。

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犯罪,一般都可听赎(用铜赎免刑罚),并具体规定了每等刑罚赎铜的数额。

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初年,隋文帝制定了以“宽简”著称的《开皇律》。

法典颁行后,文帝以身作则并要求官吏和天下老百姓严格遵守,促进了隋朝前期“开皇之治”的形成。

但是,这部法律并没有贯彻始终。

到了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隋书??刑法志》)。

隋炀帝即位后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大业律》颁布不久,因炀帝好大喜功,对外征伐打杖,对内大兴土木,极大地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一时间盗贼蜂起。

于是炀帝“更立严刑”。

加速了隋朝的灭亡。

隋代在中国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它的法制的盛衰史,正是隋王朝的兴亡史。

唐代立法概况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代初年,统治者亲眼目睹了隋代政权由建立、发展到动荡、灭亡的过程,深刻体会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延续政权、维持统治的重要性。

为此在推行轻徭薄赋、选用良吏等等措施的同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立法务求宽简所谓“宽”即宽平,是针对隋代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减轻刑罚。

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地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能轻易地改变和废止。

(四)执法严明唐初统治者时刻不忘隋朝立法完善但弃法毁法、导致速亡的前车之鉴,注意依法办事,奉法守法。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1.武德律。

高祖起兵后,宣布废除隋朝旧律,“约法十二条”。

唐朝建立后,又命刘文静制定“五十三条新格”。

至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政局趋于稳定,高祖便下令参照隋《开皇律》,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刑律,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称为《武德律》。

《武德律》因袭《开皇律》,只是加入了“五十三条新格”,其余均无所改。

2.《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便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武德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经过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完成,定名《贞观律》颁行天下。

《贞观律》对旧律的变革主要集中在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一是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

二是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三是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

永徽律疏 3.《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永徽二年(公元652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

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经大臣建议,高宗令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主持,广召解律者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疏解。

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

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疏议部分同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

《永徽疏律》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得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唐六典》的编纂《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

《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

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明清两代《会典》的编纂深受《唐六典》的影响。

大中刑律统类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相关的敕、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由刑部颁行。

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纂形式便于实用,对五代和宋朝的法典编纂有重大影响。

法律形式唐代法律的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

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关系,《新唐书??刑法志》解释为:“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的方面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违反了令、格、式及危害社会构成犯罪,则依律追究刑事责任。

几种法律形式并用,构成了唐朝法律的多样性,使统治者在法律的运用上,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形成了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

其后为分则,前九篇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

《唐律疏议》确立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的体例结构,较之早期封建法律,其科学性、技术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名例律??五刑 1.笞刑。

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

2.杖刑。

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杖一百,刑差为十。

3.徒刑。

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自一年到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刑差半年。

4.流刑。

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能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到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差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

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

5.死刑。

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分为绞、斩两等,绞因得以保全完尸而稍轻于斩。

唐律规定的“五刑”基本是承袭隋制,但将隋律由重到轻的顺序改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封建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

名例律??十恶“十恶”是指危害封建皇权、威胁封建统治秩序和封建伦常的十种性质最为严重的罪名,放在法典之首,作为打击的重点。

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定名为“十恶”,唐律沿用隋制。

“十恶”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和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另一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犯此“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不仅要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规定,凡犯“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唐律的本质和维护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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