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 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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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一、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主体法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 篇目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 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 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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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律疏议高超的立法技术
❖ (1)篇目律条严谨简约,详略有序。 ❖ 以户婚律为例,该律共四十六条,前十
三条是惩罚有关违反户籍和财产制度方 面的犯罪行为,中间十二条是惩治有关 违反田宅和赋税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后二十一条是打击有关违反婚姻家庭和 继承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
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直接危害
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
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入《名例
律》,并规定“大逆、谋反、谋叛者,父子
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不得赦免,决不待
时,以示与其他一般犯罪不同的严罚原则。
为后世统治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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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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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1、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 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 行和遵守。
❖3、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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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教学视频短片《贞观之治》
❖思考与讨论:
❖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对 社会发展的影响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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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而知新
隋朝短暂而亡的原因是什么?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 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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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 有 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 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 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 三年,太仓令淳 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此即笞、杖之目,未 有区分。笞 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 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然杀人者 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1、隋代法制概况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第七讲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讲 隋唐法律制度.

(二)确立“十恶”罪名 (三)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
除八议、官当外,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 “例减”、“听赎”等规定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的篇目、条文、刑制、法 例渊源于开皇律
三、行政管理体制的定型 (一)确立中央三省六部二十四司 (二)废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举选官制
四、较为完备的诉讼制度
(二)物权 1、不动产:专指田宅,称“产”、“业”,所有权人为产主 或业主 动产:财物、畜产、奴婢,称“财”、“物”,财主或物 主 2、土地所有权取得 唐初推行均田制、官品占田制 3、其他物权的取得 继承、买卖;无主物取得(先占); 生产蕃息归属(依律随母还主); 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
(三)债 (p164) 1、债的发生与履行 契约称为“券”、“文券” 违契不偿者的自力救济:牵掣、役身折酬 2、契约种类 借贷契约:“借”为使用借贷,“贷”为消费借贷; 不计息为 “负债”,计息为“出举” 赁庸契约:类似租赁契约,“赁”为役使他人劳力, “庸”为使用他人邸店器物
②请: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
流罪以下减一等,死罪上请皇帝; ③减:七品以上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
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
④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罪以下赎铜; ⑤官当: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⑥免官:免所居官,比徒一年
2、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 A、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流罪以下依律收赎 B、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死罪者可上请减免,盗及 伤人者可赎,余皆不论 C、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3、同居相隐不为罪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 勿论”
《开元律疏》问题 永徽律疏——大宝律令——开元律疏 理由一:敦煌残卷疏:“开元25年刊定官上” 理由二:一些官吏名称在永徽四年后出现 理由三:期亲改为周亲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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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吏任用 废九品中正制,采科举制 文官考试:吏部聘用 其一、“贡举” 分明经、明法等科,定 期举行,资格与聘用分离,(被视为“正 途”) 其二、“制举” 科目、考期等,皇帝决 定,考中即用(被讥为“杂色”) 武官:兵部掌管 科举:1905年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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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一、唐律总则的主要内容
如: 案已生:甲杀其父乙——该重处 律只有:谋杀(想杀)尊长,斩 再如:案已生:丙伤私闯民宅者丁——该轻处 律只有:私闯者,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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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的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犯罪 第十属人属地 ——依其本国法定罪(属人) 在唐朝的不同国籍的人之间的犯罪 ——依东道国法定罪(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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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分则的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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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立法思想
唐朝立法概况
第一、德应为法之本 辅、德本法末、先礼后兵
汉:引经决狱、引经注律
德先法后、德主法
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
唐:一准乎礼(礼是根本大法)
长孙无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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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立法应求简约 法应:简单明了、 确切清晰、杜绝漏洞、避免歧义、减少误差, 以便百姓“易知”(高祖),官员“尽记” (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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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央机构:三省六部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共行宰相职能。尚书省是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汉武帝时特别是东汉已设尚书, 魏晋已有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及三公) 六部:吏部、礼部、兵部、工部、都官、度支。每部 设尚书为长官(秦朝已有九卿) 开皇三年(583),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
地方机构
隋初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 开皇三年(583) ,废郡,改为州、县二级制。 州设刺史,县设县令

隋朝法律知识点

隋朝法律知识点

隋朝法律知识点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建立者隋文帝杨坚致力于推行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巩固统治,保障社会秩序。

隋朝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后来的唐朝乃至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挑选一些隋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知识点,带领读者走进隋朝的法制世界。

一、官府的建设与案件处理在隋朝,官府机构得到了极大的改革与发展。

建制主要分为京畿官府、州郡官府和县官府。

其中,京畿官府也就是朝廷机构,承担着网络管理和治理的职能,而州郡官府则主要负责地方治理和案件审理,县官府则在乡村进行基层管理。

这样的分工体系使得隋朝法律机构的权责分明,极大地提高了治理效率。

另外,在案件处理方面,隋朝注重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对官员的权限与责任进行了规定。

有名的《令狐德棻碑》就描述了一个县令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对于威胁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个碑文中提到的“以法断案,不许囚徒牵连所部官兵”等法制原则,反映了隋朝法治意识的发展。

二、刑法与刑罚体系隋朝的刑法体系相对完善,主要分为五刑,即楚刑、齐刑、燕刑、狱刑和州刑。

不同的刑罚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

另外,隋朝还加强了对盗窃、毒害、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惩处的力度,并制定了严格的毒药管理制度,以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

隋朝刑罚相对严厉,但同时也注重赦免与惩恶扬善。

文帝杨坚提出了"惩罚在我,法度有荡。

恢复生气,慎乃加弘"的治国理念,主张以宽恕善良之人,鼓励善行。

这种刑罚与惩戒并重的策略,带来了相对稳定与有序的社会秩序。

三、律令体系隋朝的律令体系,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令是法院审判和治理的基础,也是统治者推行各项措施的准绳。

在隋朝法律体系中,律令的地位举足轻重,对于刑法、民法、官制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盛行于南北朝而受到隋朝重视的《律令》成为隋朝的载体,其内容从国家组织到个人生活等方方面面都有所涉及。

特别是在规定刑罚、税赋、土地使用等方面,对于社会秩序有着深远的影响。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入手,详细介绍这个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一、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制度发展的过程。

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即《隋律》和《隋则》。

隋律是隋朝最早颁布的一部法律典,其规定了战争、刑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后来的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隋律中,对刑罚的内容规定较多,例如“坊巷杀人者,流血十日,从二千石起”等,反映了当时社会安全局势艰难、刑罚严厉的特点。

此外,隋律中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限制,例如规定宰相不能兼任其他官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不过,隋律对于社会中一些问题的规制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女性的保护、土地的分配等问题存在一些瑕疵。

因此,在隋律颁布后不久,隋朝又颁布了《隋则》来完善法律制度。

《隋则》主要对与隋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制,如罪名与量刑的规则、司法诉讼、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与隋律不同的是,隋则还规定了律令官的职责,明确了律令官的地位与职责,保证了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

总的来说,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无组织无纪律到有组织有纪律的转变,第二是从以往依法行政转变为“创制”时期。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演变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的演变体现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唐朝的法律制度变化主要表现为《大唐律》的发布和不断完善。

《大唐律》是唐朝制定的一部全面的法律典籍,将隋朝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相比于隋律而言,大唐律对于女性和贫困农民的保护更为完善,例如明确规定“奴婢凡有离奴,不得侵夺其财产和人身自由”,创制了一定的人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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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律令制
隋朝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演变的重要阶段之一,其对中国封建
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审判程序、行政管理等方面均有深刻的影响。


文将从隋朝律令制的历史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三个方
面进行阐述。

一、隋朝律令制的历史背景
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统一的大一统王朝,其建立者杨坚在取代北
周后,开始实行律令制,以推动国家司法、行政和立法等方面的集中
化和规范化。

这是因为之前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分裂和地域分割,
地方官员经常出现乱用权力、剥削百姓等问题,造成社会民生的困难。

而当隋朝统一大陆之后,推行律令制,对于加强对百姓管理,减轻矛
盾抵抗,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隋朝律令制的内容特点
(一)均田制的推行
均田制是隋朝时期实行的一项重要农村政策。

该政策的核心是农田按
照家庭户籍分布到农民手中,实现土地的平均分配和耕作。

此举一方
面使得农民的利益获得具体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可以通过对土
地的详实统计,实现对全国农业生产的控制和调节。

(二)法典的推行
在隋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入法典的制作成为了频繁进行的工作。

在这方面隋朝时期的颁布了大量的法令,其中较为著名的是《隋律》、《隋书·刑法志》等。

这些法律对于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
正和安全、保障人民利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审判程序的规范化
隋朝时期制定的法律还在审判程序上进行了规范化的要求。

按照《隋律》的规定,审判程序须经过以纠正为中心的公断维权和严密审查相
融合的程序。

这种审判程序的特点明显体现了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正
义的基本要求。

三、隋朝律令制对后世的影响
隋朝律令制对于中国的法制历程具有重要的启示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其他的朝代也都学习效仿隋朝律令制的方式,对于客观上加
强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同时,隋朝的农田政策、审判程序
以及法律制度的稳定推进,在长期而言也为后世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发
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总之,通过对隋朝律令制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隋朝这个历史阶段所进行的法制建设,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对于我们重视法制建设和司法正义的今天,隋朝律令制的发展历程和内容特点也是必备的与之相关的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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