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隋朝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三、债
(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 1、买卖关系 ➢ 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 ➢ 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 ➢ 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
认可。
2、借贷契约 (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 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
必须返还原物。 ➢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2)计息与不计息:
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 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 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 (二)“两税法”
——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 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 而得名。
二、 手工业管理立法 产品规格 责任制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 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二、立法状况
(一)武德时期——唐高祖
❖《武德律》
(二)贞观时期——唐太宗
❖《贞观律》 ❖《贞观令》、《贞观
格》、《贞观式》 ——奠定了唐律基本面
貌
(三)永徽时期——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 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 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 疏。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
一、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
面。 (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
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
经验。
❖ 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 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 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 的主旨。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

唐律的修订过程
• 《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 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其注文部分又介 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因此,称《唐六典》为盛唐时 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并不为过。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 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 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 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 政法典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 编定刑律以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 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
与指示的汇编。 • 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
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
法律形式
• 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唐代,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 律、令、格、式或由皇帝直接下颁,或由臣僚修订,经皇 帝批准,再以皇帝名义颁布。唐代多种法律形式的并用, 不单说明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与系统化,而且反映了封 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与皇帝个人支配立法权的 明显加强。从实质上看,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进行统治,无非要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封建法律调整的 范围,确立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而达到长 治久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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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修订过程
• 1. 《武德律》 • 李渊代隋建唐以后,唐律全面修订,武德七年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 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 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 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 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 律。
唐律
总则 (1)
分则
程序法
(2-10) (11-12)
唐朝武士彩俑
二、刑事法律内容
(一)五刑制度 笞:十至五十 杖:六十至一百 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二千里至 三千里三等
刑事 责任
完全的 刑事责任
相对的 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 刑事责任
年满十五以上 至七十以下, 身体无残疾者
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者,犯反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才能施工,以免劳民伤财。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严禁盗耕种公私田。 第二,禁止妄认公私田。 第三,禁止在官侵夺私田。
二、债权债务关系 大宗买卖须订立 “市券”
赵怀满租田契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三)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关于婚姻的成立。 关于婚龄。 婚姻的解除。
婚书
关于婚姻的成立
➢州:刺史 ➢县:县令
唐玄宗封禅泰山玉册文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科举考试:
➢秀才、明经、进士、
俊士、明法、明字、明算
➢考试分为乡试、会试、
殿试三个等级。
➢武举考试
➢门荫制度
彩绘釉陶武官俑
(二)官吏管理制度
2.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德是道德高尚 清是清正廉洁 公是公正公平 勤是勤劳尽职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4、隋朝的大运河2
3、隋朝的大运河1
10、唐朝的疆域
11、唐朝都城长安
12、唐朝的三省六部制
13、唐朝的丝绸之路
第一节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隋朝的法律制度
1、以德为主,德刑并用。 以德为主,德刑并用。 2、“安上治人,莫善于礼”。 安上治人,莫善于礼” 3、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主要立法 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的) 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制定的) (1)体例上:定律十二篇 体例上: (2)内容上: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内容上:确立新五刑( (3)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北齐律》 重罪十条” (4)沿袭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 沿袭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
二、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开端(唐代第一部法典) 、 武德律》 开端(唐代第一部法典) 2、《贞观律》:总其成(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 贞观律》 总其成(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贞观律》 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 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 、 永徽律》及其《律疏》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 开元律》及其《律疏》
继承。 继承。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 大业律》 隋炀帝时期制定的) 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的篇目, (1)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的篇目,共有十八 篇。 (2)删除“十恶”条目 删除“十恶” (3)减轻刑罚 二、行政法制 1、建立中央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省(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1 ) 三省 : 尚书省 (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 门下省 隋初,主掌供奉与谏议,侍奉皇帝起居; [ 隋初 , 主掌供奉与谏议 , 侍奉皇帝起居 ; 隋炀帝时改 革官制,不在担任供奉之职,渐次演变为专掌封驳( 革官制,不在担任供奉之职,渐次演变为专掌封驳(主 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如认为不当,可以 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如认为不当,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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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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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 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中,
以家长为首犯; •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主管
长官为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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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7.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六典”—治、教、礼、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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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李渊像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唐 律 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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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 家的基本法典。
京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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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 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 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 面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 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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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07隋唐法制

中国法制史讲义
13
2010-12-28
三、法律体系
(一)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 唐朝的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构成。 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 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中唐以后 有格后敕。 式“以轨物程事”,是令的实施细则。 制敕是皇帝针对具体事务的命令。
中国法制史讲义 14 2010-12-28
(二)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律、令、式是较为稳定的法典; 制敕、格或格后敕可对律、令、式进行修改、补充; 法律适用的顺序依次为:制敕、格后敕、格、律令 式。
中国法制史讲义
15
2010-12-28
第三节 唐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礼也是一 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 (二)立法 《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讲义 8 2010-12-28
唐 高 祖 唐太宗强调: “国家法令, 惟须简约, 不可一罪作 数种条。” 唐 太 宗
唐高祖总结隋亡教训说:“炀帝忌刻,法令尤峻, 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中国法制史讲义 9 2010-12-28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主要律典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大中刑律 统类》 其中《贞观律》使唐律律文基本定型。主要变化有: (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 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 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 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 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确定“反逆者,祖 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以及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 要原则。 10 2010-12-28 中国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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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历史地位【考纲要求】
《开皇律》上承秦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融合与发之绪,特别是继承了北朝法制的发展成就,下启唐以后礼法合一的典型法制之端,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唐代法制的全盛奠定了基础。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包括在体例上的完善以及内容上对秦汉、魏晋南北朝以来主要刑法制度的综合继承【考纲内容】(2018年简述)《开皇律》并没有直接承袭北周之律,而是以北齐之律为蓝本,适当参酌北周律。
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
(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奠定了中国此后近七百年律典的基本框架或体例。
不仅如此,从法典条文数量规模看,隋律也有奠基性,“五百条左右”的体系也为唐以后律典所继承,唐宋律典一直基本保持五百条左右的体制。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定。
隋《开皇律》的“十恶”继承了《北齐律》“重罪十条”,改为“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
(四)减少酷刑,降低刑罚。
《开皇律》废除了北朝刑罚中长期存在的枭首等酷刑,也废除了时人认为比较残酷的鞭刑,代之以较为人道的笞刑。
宫刑在汉文帝景帝废除后又曾复行,而隋朝正式再次废除。
(五)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六)限制刑讯与重定流徒刑期。
《开皇律》把北朝特别是北周法律的流刑六年改为五年,把徒刑从北朝的最长五年改为最长三年,这亦为唐以后的流刑、徒刑时限奠定了基础。
(七)确定了三复奏及直诉制度,为唐朝三复奏制度之所本,又为唐代直诉制度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