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山东疫苗事件

合集下载

疫苗事件面试题目(3篇)

疫苗事件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疫苗安全问题频发,尤其是2016年山东疫苗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体系的漏洞,给公众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疫苗事件,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以山东疫苗事件为例,分析疫苗事件背后的原因,探讨如何防范疫苗事件的发生,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疫苗事件回顾1.事件背景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疫苗案,涉案疫苗涉及25个省市。

这批疫苗未经批准,未经检验,流向了全国多个省份,涉及疫苗种类繁多,包括儿童疫苗、成人疫苗等。

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展自查自纠,部分疫苗已投入使用,引发公众恐慌。

2.事件原因(1)监管漏洞。

山东疫苗事件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存在诸多漏洞,如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监管不力,导致非法疫苗流入市场。

(2)企业违规操作。

涉案企业为追求利润,非法购进疫苗,未经检验合格即销售,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基层防疫部门监管不力。

部分基层防疫部门对疫苗进货、储存、使用等环节监管不严,导致非法疫苗流入接种点。

三、疫苗事件引发的思考1.疫苗安全的重要性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疫苗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疫苗安全的重要性。

2.疫苗监管体系的完善(1)加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

(2)建立健全疫苗追溯体系,实现疫苗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提高公众疫苗安全意识(1)加强疫苗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疫苗安全的认识。

(2)倡导科学接种,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疫苗。

四、防范疫苗事件发生的对策1.加强疫苗监管(1)完善疫苗监管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

(2)加强对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疫苗质量。

(3)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实现疫苗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2.提高企业自律意识(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符合国家规定。

从“山东疫苗事件”看两个舆论场的互动与博弈

从“山东疫苗事件”看两个舆论场的互动与博弈

视听2018.08|习近平总书记的“2·19”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将新闻舆论工作提到了“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高度。

并指出将网上舆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传统媒体受到新兴媒体的冲击,更深层次则体现了两个舆论场之间地位的变化。

两个舆论场的概念最早由新华社原总编南振中出,是指传统媒体所营造的意见环境形成的官方舆论场,与草根民意形成的民间舆论场。

两个舆论场经常在公共事件报道中存在冲突和分歧①。

在公共事件中“两个舆论场”或良性互动或冲突博弈,直接决定着事件的走向,所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舆情分析具有指导意义。

本文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对“山东疫苗事件”发酵过程中两个舆论场的报道量及关注度量化研究基础上,结合霍尔“编码解码”理论和皮埃尔·布迪厄“场域理论”,对引爆舆论点的重要报道进行内容分析,从而理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山东疫苗事件”舆情演变脉络2016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对外通报,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12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

3月18日澎湃新闻以《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人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商函》(以下简称《或影响人命》)进行报道,“疫苗事件”迅速成为舆论焦点。

通过慧科新闻数据库以“山东疫苗事件”为关键字检索,可以看出2016年3月-5月媒体关于该事件的报道趋势。

早在2月份央广网就以《在济南查获大量失踪人用二类疫苗案,涉国内24省(市)有疾控人员参与》(以下简称《查获》)为题已经对事件进行了报道,但并未引起重视。

3月19日至21日,事件迅速发酵,《广州日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各大地方媒体跟进的同时,网上的微博意见领袖也活跃了起来,章子怡、李亚鹏等纷纷发声。

大概在3月22日左右形成舆论最高点。

当日,一篇由南方都市报记者写于2013年的报道《疫苗之殇》刷遍朋友圈。

各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眼球,纷纷以此为契机推出文章,惶恐的情绪在网上蔓延开来。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

山东非法疫苗案例分析作者:赵尉梅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06期摘要:山东非法疫苗案2015年曝光,次年3月引发热议,在网络舆情一再升温的情况下,政府不断回应并引导舆情,同时完成内部整合。

但同时也存在着回应迟缓、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如何改进值得探讨。

关键词:舆情;应急;沟通一、事件回顾山东非法疫苗案2010年发生,2015年曝光,2016年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

根据目前社会事件所引起的舆论反映的一般过程,即:事件曝光—自媒体广泛传播—舆论反响—官方媒体跟进—舆论继续讨论—事情解决,下面就这一事件的发生经过进行简单梳理:(一)事件发生2014年底,济南警方开始就这一事件进行侦查。

2015年4月28日,山东济南警方突击检查了庞某租用的仓库,当场抓获庞某的女儿孙某,查获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腮腺炎等的二类疫苗、生物制品共25种,价值近70万元。

其违法经营的疫苗流向全国24省市,4月29日,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1]。

(二)事件曝光2016年2月2日,央广网发布报道:《济南查获大宗失效人用二类疫苗案,涉国内24省市有疾控人员参与》。

3月18日,山东疫苗事件“震动”微信朋友圈以及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澎湃新闻当日的报道“数亿元疫苗未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查函”引发广泛关注。

(三)政府回应3月15日,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队长郝永刚向澎湃新闻表示,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

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食药监总局已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

22日,最高检挂牌督办。

23日,李克强对案件作出批示;28日,国务院批准组织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截至4月25日,已查实45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编造药品销售记录、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疫苗等生物制品、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这些企业依法予以查处[2]。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热点概述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

母女涉嫌非法购入2.6亿元非法疫苗,卖出金额3.1亿元,买卖涉案资金总额共计5.7亿元,非法获利5000多万。

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

此次涉及疫苗买卖线索的共有山东、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等24个省份近80个县市。

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相关评论@光明日报评论:“长时间大量的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说明我们的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漏洞。

”李国庆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监管工作,目前我国有1.2万家药品批发企业、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对象数量多,基层人员缺乏,全国有药品检查资质的人员不足500人,监管检查存在死角盲区。

@人民日报评论:建议以此次事件为政策窗口,秉持“最小折腾,最稳路径,最大改善”的原则,从制度层面明确“食药警察”队伍。

一方面,新队伍不新增行政编制,可通过现有食药稽查人员转换身份或公安民警转任岗位来实现。

另一方面政策可先在国家和省级层面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市县和基层延伸。

尤为重要的是,改革最终目的是突破单一行政监管的传统模式,综合运用刑事司法等手段治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落实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模拟题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

母女涉嫌非法购入2.6亿元非法疫苗,卖出金额3.1亿元,买卖涉案资金总额共计5.7亿元,非法获利5000多万。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参考要点此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恐慌,很多家长深深担忧自己的孩子是否打上了问题疫苗。

疫苗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处理流程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处理流程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处理流程
哎呀呀,说起山东问题疫苗事件,那可真是让人痛心疾首啊!那到底是怎么处理的呢?来来来,听我给你慢慢道来。

一开始啊,这事曝光后,那简直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就好像是平静的湖面突然被扔下了一块巨石!大家都震惊了,愤怒了,这可是关系到孩子们健康的大事啊,能不着急吗?好多家长都慌了神,到处打听自己孩子打的疫苗有没有问题,那场面,真的是让人揪心!
然后呢,相关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啦!就像消防员冲向火场一样果断!他们开始严查涉事的企业和人员,一个都不放过!这时候就有人问了:“能查清楚吗?”嘿,那必须能啊!警察叔叔们可不是吃素的呀!他们就像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线索!
接着呢,对那些违法违规的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这可真是大快人心啊!就好比是给坏人们一记响亮的耳光!让他们知道,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那些伤害孩子们的人,绝对不能放过!
还有啊,政府也加强了对疫苗市场的监管,这就像是给疫苗上了一道保险锁!以后可不能再让这样的事情发生了!这多重要啊,是不是?
最后,我想说,这件事虽然很糟糕,但是通过大家的努力,我们也看到了希望!我们看到了政府为了我们的健康在努力,看到了大家团结一心的力量!我们不能因为一次的问题就对所有的疫苗失去信心,就像不能因为一颗老鼠屎就坏了一锅粥啊!我们要相信,未来会更好!疫苗会更安全!我们的孩子们会更健康!
总之,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虽然给我们带来了伤痛,但也让我们更加坚强和警醒!相信经过这次的事件,我们的疫苗安全会更上一层楼!。

山东疫苗

山东疫苗

事例:上海除了规范疾控系统疫苗采购流程,确保疫 苗采购渠道可靠、安全,同时为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提 供了安全的冷链保障。上海的每一个接种点的疫苗均 向上海市疾控中心统一订购,按各接种单位依据接种 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全程冷链监控下配送至各接种单位。 疫苗出入库在信息系统中均保留痕迹,各接种单位存 放疫苗的冰箱均有温度监测。疫苗来源和储存、运输 安全可靠。全面严格的监控让不法分子毫无漏洞可钻。
组员:玉、闫鑫鑫、 赵玉智、赵继帅、 朱文彪、高立鑫
“山东济南疫苗案”案件描述
目 录
“ 山东济南疫苗案”案件分析
“山东济南疫苗案”案件总结
案件概况

山东疫苗事件是 指2016年3月,山 东警方破获案值 5.7亿元非法疫苗 案,疫苗未经严 格冷链存储运输 销往24个省市。 疫苗含25种儿童、 成人德也提出了一些新
的要求。制度和政策设计欠 缺伦理的考量,职业道德就 难以抓实、抓好。
不管各行各业多么不同, 也不管同一行业的岗位多 么不同,都必须敬业,承 担自己的责任,不能“捣 浆糊”、更不能“忽悠”。
Thangk you for watching
参赛系部:建工系 参赛班级:管A1501 参赛成员:吴玉涛 张志 国 梁晋禹 赵丽蓉 辅导老师:王媛媛
我们应该如何堵塞漏洞, 保障人们群众生命健康
1、科学认识疫苗的作用和意 义,打疫苗是为了防群发疾 病,而不是个体疾病
2、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 责。
3、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
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健康。我们国家的 法律不可谓不完善.
如何保障疫苗安全接种的呢?

在犯罪嫌疑人的22个银
行账户(卡)中,涉嫌非法
经营收款金额3.1亿元,支 出2.6亿元。

山东非法疫苗案综述.资料

山东非法疫苗案综述.资料

•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没有什么比孩子的健康更重要,孩
子平时有个感冒发烧,做家长的都会如坐针毡,吃不好饭,睡不好 觉,更不用说“问题疫苗”这么大的事情了。往好处想:打了疫苗 只是不管用,而不会引起什么坏的效果;往坏处想:“问题疫苗” 可能威胁到孩子的生命。所以,“山东疫苗案”一出,立即引起社 会尤其是为人父母的“惊惶不安”也是正常、理所当然的。
背弃自己的信仰,忽视他人的生命。我们不得不深思,究竟是整个监督惩戒
机制出错了需要重塑呢,还是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贪婪的内心需要重塑呢?
(刘颂寒《“非法疫苗”刺痛的何止是人们的神经》)
用专业信息让民众免于“疫苗恐慌”
有时候,比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更可怕的,是作为“次生危机”的 社会恐慌。所以就危机应对而言,当下跟溯源一样不可忽略的,是
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未冷藏的疫苗大量流入市场,有的人接种下“危险”,有的人接种
下“恐慌”,有的人接种下“隐患”……这些疫苗是如何“入市”的?可
能有无数条非法路径,但是,最关键的还在于,监管没有真正做到“守土
1
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给未冷藏的疫苗打开“方便之门”,或者
讲,监管职能与责任没有接种上“正义疫苗”,导致部分监管功能与功效
多向运用 写作示例 素材链接 时文鉴读
一场“疫苗危机”事件,引起的社会恐 慌直接击中了人们心中最脆弱的那一个点,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丝疏漏 都会酿成重灾。
多向运用 写作示例 素材链接 时文鉴读
一、堵上监管的漏洞
近些年来,疫苗安全频频出现问题,使得封闭、 粗放的疫苗管理体制屡屡遭到民众诟病。这次问题疫 苗事件,涉案疫苗数量如此之多,金额如此之大令人 震惊,也暴露出我国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 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到底是怎样?兴艺堂2016-04-21 10:45:20疫苗问题工作阅读(2845)评论(1)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举报更多好文,请关注微信公众号:xingyitang99这两天微博上都在热议的山东疫苗造假事件的始末到底是怎样的,贾乃亮,李小璐,李湘等明星也同时在转发着“疫苗之殇”的这样文章,就很多新妈妈来说,就会对宝宝接种疫苗担心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这篇文章。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2016年3月18日——山东济南某母女涉嫌非法经营二类疫苗被查出,涉案金额达5.7亿元,流入了全国18个省市2016年3月19日——被发现从此购进的疫苗涉及的24省市分别是: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2016年3月20日——山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查封疫苗品种的清单进行核实,发现实有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

具体名单如下: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脊髓灰质炎灭火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乙型流脑减毒活疫苗腮腺炎减毒活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汉逊酵母)A群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水痘减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2种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1种治疗性生物制品:细菌溶解物————————————————————————通过这个新闻,小编也是特别揪心,疫苗是每个小孩子为了抵抗疾病而接种的,这些问题疫苗到底有哪些问题呢?问题疫苗是未通过冷藏储存就直接流入市场,而一般疫苗是必须贮存在2~8℃的恒温环境里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山东疫苗事件
摘要:食品药品问题最近几年屡次出现在新闻媒体中,无一不令人触目惊心,近来,又曝光出山东疫苗事件,立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这震惊全国案件的背后,我国疫苗行业的潜规则和监管漏洞暴露了出来,同时相关立法也有瑕疵,这警醒我们必须在食品和药品安全上严加治理,以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出现。

关键词:山东疫苗案;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
一、事请经过
2016年三月份,山东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疫苗案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自2010年以来,山东省庞某卫与女儿孙某非法购进25种人用二类疫苗,调查中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涉案金额高达5. 7亿元。

庞某卫所贩卖疫苗虽是正规疫苗厂家生产,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二、造成的影响
此次涉案的疫苗包括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

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属于二类疫苗。

根据我国的规定,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庞某所销售的这种未经2℃一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

虽然疫苗本身不会产生危险性,但过期或无效疫苗显然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这所造成的结果是致命的,其次,接种者花了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

可见过期疫苗、失效疫苗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对于接种者容易造成对传染疾病疏于防范,进而加重病情,财产损失的同时,对人身健康也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触犯的法律
关于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
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条例所说的是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像庞式母女这样的个人显然是没有资格运输疫苗的,这样的个人运输很明显无法保证运输过程疫苗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范围内。

庞式母女身为药剂师,知法犯法,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权威,下面我将简要阐述庞式母女的罪责。

1.案中庞某、孙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疫苗的行为严重违反《药
品管理法》规定。

2.“生产、销售劣药罪”、
案中庞式母女所销售的疫苗已然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六)项之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属于劣药。

庞某系医生,后又开设防疫站,其女亦系医科院校毕业,此二人显然均具有疫苗的基本常识,对疫苗需要冷藏这一基本常识应当明知,对未加冷藏系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的药品规范应当明知,对不加冷藏可能导致疫苗变质、失效,也应当明知,即只要假药的认定成立,则嫌疑人主观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成立,符合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非法经营罪”。

庞某二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批发经营符合《刑法》第225条第一项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形。

四、量刑的问题
但在具体量刑时,又有些问题,按照本案情形,庞某二人所贩卖疫苗虽然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超过有效期的,为劣药。

但要构成销售劣药罪,客观方面还需要发生损害结果,即至少达到“对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放达到起刑点。

根据2009年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情形,才能认定为造成了该项罪名的损害结果。

也就是说,尽管本案中庞某二人符合销售劣药罪的行为模式,目前的案情看来却尚未有明确的损害后果,难以适用销售劣药这一罪名。

除此之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管理部分第14条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均须经企业所在地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庞某二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批发经营,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形,但非法经营罪的量刑相
对销售劣药罪要轻很多,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罚金替代自由刑,与庞某大规模非法经营疫苗的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不相符合。

五、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建议
1.我国的疫苗运输监管中存在漏洞。

疫苗销售人员需要找渠道将快要到期的疫苗销售出去,这就给了庞氏母女机会,购买到这些临近过期的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其他疫苗贩子或接种单位,获取利润,这几乎已成为了疫苗行业的潜规则,这必须严加禁止。

我国必须在生产疫苗厂商和接种中心这两处加强监管,做到从生产厂商处不非法流出疫苗,接种中心不接受以非法途径在市场上流通的疫苗。

2.偏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疫苗接种问题
这种通过个人途径流通的疫苗大部分都会流通到乡村医生之类的偏远地方诊所,我们应集中力量整治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增加偏远地区的疫苗接种点,向普通群众宣传及普及疫苗接种的注意事项,确保每个人都能接种上质量合格的疫苗。

3.运输管理体系还不健全。

疫苗对温度有着严格特殊的要求,国家在疾控系统内建立了完善的疫苗储运冷链系统,从生产到接种的过程中疫苗始终需要处于冷藏设施设备规定的温度下。

但目前基层大部分单位的冷藏设备以冰排速冻箱为主,温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明显不能满足疫苗储存条件的要求;且二类疫苗存在其他渠道购进的情况,其储运条件无法保障,长时间未合理存储运输的疫苗的有效性可能就会受到影响。

我国应加强运输体系的检查,确保有资质的企业运输体系达标,坚决取缔不合格的运输线。

4. 立法等级较低
疫苗作为一种特殊药品,名义上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但是在现实中并非如此。

2015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虽将疫苗定性为药品,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条款针对疫苗的监督管理,只在第100条将疫苗定性为药品,并在第102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我国疫苗安全监管领域的专门法规,但属于行政法规,在疫苗质量监管力度上明显不够,且比较单一。

我国应加强立法强度,对疫苗类这种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不仅要充分调研我国目前疫苗安全工作的现状,而且在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前,还要请法律专家和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充分征集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及广大民众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进行法案的修订。

5.处罚程度低
我们应加强疫苗这块的处罚力度,以此警戒想铤而走险的人
6.群众基础知识不普及
山东疫苗案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人们的恐慌,网上疯传毒疫苗会致人死亡,让大家不要去接种疫苗。

这反应人们没有关于疫苗的基本知识,对我们普通群众来说,不要轻信网上的流言,不要对疫苗恐慌,从而不去接种疫苗,也不要随意传播网上的谣言,杞人忧天,我们应对国家充满信心,并且积极举报这些食品药品的非法行为,共同努力构建美好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S]. 2005-03-24.
[2]吕进明.我国疫苗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3):54.
[3]肖敏, 李英英. 浅议山东疫苗事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建议[J]. 中国药房, 2016(1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