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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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审判案例2022

中国刑事警审判案例2022

中国刑事警审判案例20221、四川公安机关侦破陈某等人制售假药案2022年4月,四川省宜宾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7处,现场查获某中药丸成品600余公斤25万粒、原料用西药处方药600余万粒。

经依法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非法套购消炎止痛类、激素类西药处方药后,按照自制配方,与中药材混合后制成自命名假药,通过微信联系对外销售。

该案是一起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冒充祖传秘方纯中药的典型案例。

该案涉案假药系在黑窝点非法添加多种处方药加工生产,配比相对随意,且缺乏质量控制,安全性没有任何保障。

犯罪嫌疑人号称该药是能够治疗头痛头晕、风湿性关节炎、坐骨神经痛等10余种疾病的“祖传秘方纯中药”,诱导患者大量购买使用。

实际上,由于该假药添加了消炎镇痛类药物,患者服用后短期内疼痛敏感度降低,造成病情好转假象,一旦长期服用则会延误病情诊断及治疗,甚至加剧患者肾脏、肝脏等器官功能性衰竭,诱发其他并发症。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患者,切勿迷信所谓“纯中药”“祖传秘方”等虚假宣传,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2、广东、江苏公安机关侦破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制售假冒肉毒毒素案2022年2月,广东省广州市、江苏省盐城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联合侦破一起非法制售假冒肉毒毒素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1名,现场查获假冒肉毒毒素等5000余盒、半成品6万余盒,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经查,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采购冻干粉等原材料,组织人员自制加工所谓肉毒毒素,使用非法印刷的知名品牌肉毒毒素标签、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盒等包材包装后,制成假冒知名品牌肉毒毒素等医美产品,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对外联系销售。

该案是公安机关加强区域协作、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肉毒毒素等医美产品犯罪的典型案件。

广东广州、江苏盐城两地公安机关认真研判、深入侦查、追根溯源,梳理出一个制售假冒肉毒毒素等医美产品的庞大犯罪网络,锁定了一批制假售假窝点。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及时宣传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省局建立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报送机制,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现将近期各单位报送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整理后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1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期)案例一:云南健测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实验室数据造假的方式,伪造虚假药品检验报告书119份,涉案金额22.6709万元。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恩红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所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善购销记录,相关药品未能实现全程管控。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分别给予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恩红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年禁业和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富宁剥隘百姓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文山州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法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青蛙王子儿童滋润霜”等5个品种共计31盒(瓶/包),处予罚款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我国假劣药品案件多发的原因与监管对策

我国假劣药品案件多发的原因与监管对策
值 5 7 . 1万 元 , 毁 制 假 窝 点 数 3 6个 ;0 9年 全 年 共 查 处 1 46 2 捣 2 20 药品案件 16 1 9 0件 , 及 物 品总 值 2 1. 8万 元 , 毁 制 假 窝 9 涉 6 53 6 捣
( ) 用 依 照 本 法 必 须 取 得 批 准 文 号 而 未取 得 批 准 文 号 的 原 料 五 使
关键 词 : 药 ; 药 ; 管 对 策 ; 讨 假 劣 监 探 中 图分 类 号 : 9 4 D 2 .6 R 5 ; 9 2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9 1 2 1 )6— 0 4— 3 10 4 3 (0 2 0 0 0 0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 品, 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
的 药 品 , 假 药 论 处 :一 ) 按 ( 国务 院 药 品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使 用 的 ;二 ) 照 本 法 必 须 批 准 而 未 经 批 准 生 产 、 口 , 者 依 照 本 ( 依 进 或 法 必 须 检 验 而 未 经 检 验 即 销 售 的 ;三 ) 质 的 ; 四 ) 污 染 的 ; ( 变 ( 被
相 关 。 药 、 药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对 人 们 的健 康 造 成 了不 同 程 度 的 假 劣
会 的 数 据 表 明 , 拉 丁 美 洲 、 南 亚 和撒 哈 拉 以南 的 非 洲 某 些 地 在 东
区 , 3 % 以 上 的 药 品 是 假 药 ; 新 兴 经 济体 中 , 计 这 一 比 例 有 0 在 估 为 1% ; 0 在许 多 前 苏联 加 盟 共 和 国 中 , 比例 可 能 高 达 2 % ; 发 0 在
我 国假劣药 品案件 多发 的原 因与监 管对 策

最新假药案例

最新假药案例

最新假药案例近年来,假药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最近,一起涉及假药的案例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家医药公司生产的某种治疗常见疾病的药物被检测出含有严重超标的有害物质,且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假药问题依然严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首先,假药的泛滥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假药往往没有经过严格的生产监管和质量检测,其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甚至是毒药成分,长期使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而且,假药的治疗效果往往不如正规药物,导致病情延误和加重,给患者造成了更大的痛苦和损失。

其次,假药案件的频发也严重破坏了医药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医药行业是一个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领域,而假药的出现让人们对医药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产生了质疑,给正规医药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同时,假药的产生也会导致不法分子的非法获利,打击了正规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药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假药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

其次,医药企业应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强化生产过程的监控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做到及时召回和处理,减少不良影响。

此外,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不轻信各种“神奇药物”的宣传,保持理性消费和用药观念。

同时,对于发现的可疑药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做到见一报一,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总之,假药问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可靠的医药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遏制假药问题的蔓延,让人民群众能够安心用药,健康生活。

医院配制泡脚中药汤剂处罚案例

医院配制泡脚中药汤剂处罚案例

医院配制泡脚中药汤剂处罚案例
2月25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首批8起制售假药劣药等涉药品犯罪重大典型案件公布。

今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对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发起强大攻势。

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统一部署,重拳出击,紧盯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日常用量大的药品领域和制售假药劣药源头地、药品集中中转地、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整治,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江苏南通侦破徐某某等非法制售中药案。

2022年1月,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根据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用中药泡脚粉冒充治疗牙科疾病中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涉案药品1.2万余包,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从电商平台以每包0.25元的价格购买中药泡脚粉,使用自行印制的包装袋简易包装后,号称是开水冲泡漱口可以治疗牙周炎等牙科疾病的中药,冒充老中医进行虚假宣传,以每包99元的价格(20包一疗程)对外销售。

警方表示,将深入推进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持续加大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要求,对相关案件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摧毁犯罪窝点,坚决
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切实捍卫国家药品安全。

两起假药案责任人被判刑

两起假药案责任人被判刑
3 讨 论
[ ] 国家 中医药管 理局. 1 中医病证诊 断疗效 标准 [ ] 南 京 : S. 南 京大学 出版社 ,94:0 2 2 19 2 1— 0 . [ ] T rR 2 e B,C s l D atl O.G sosp aelrf xdsaei p- e at eoh ga el i s n a r u e t nswt clmnr ie spau [ ] G s one lCi i t i ou a —l d eoh gs J . at etr l e h n r o n
0 0 ) 治疗组均低于对 照组 。 .5 , 2 3 2组治疗 后 Mc i 评 分比较 . Gl l 见表 3 。
表 3 2组 治 疗 后 M G l评 分 比较 分, s ci 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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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附近神经根炎症 、 水肿 J 。 本研究结果 表 明 , 在常 规腰 椎牵 引 的基 础上 配合 芒
疗 后 3 7 2 A 、 、5dV S评 分 比较 差 异 均 有 统 计 学 意 义 ( < P
针是一种极细 而富有 弹性 的长 针 , 形似 麦芒 , 由古代 的长 针发展而来 。芒针 疗法 的特点 是体 长刺 深 , 疏通 机体 可 深层血脉 、 经络 , 刺深邪远痹 ” 治疗 顽症病 疾 , “ , 达到改善 血液循环 、 消肿 镇 痛 的 目的。其作 用机 制在 于 深刺 的刺 激直接作用 于病 变 的 神经根 , 改善 了神 经根 周 围 的微循
针 治 疗 急 性 腰 椎 间 盘 突 出 症 疗 效 确 切 , 明 显 改 善 患 者 可
临床症状及疼痛评分 , 且操作简单 , 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04•【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杨某某、金某某销售假药案【关键词】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基本案情】2019年初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处方药“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并通过网络渠道加价对外出售至上海、湖北、山东等全国多地。

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上述药品来源不明,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仍利用身为快递员的从业优势,帮助被告人杨某某从事药品打包、收发、寄送等工作,并从中额外获利。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查获尚未寄出的“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25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382盒。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未检出硫酸氢氯吡格雷成份,涉案“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未检出阿托伐他汀钙成份。

经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均存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假药。

【诉讼经过】2020年5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宣告后,二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一)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揭示涉案假药的社会危害性。

“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用于预防和治疗高胆固醇血症、冠心病等病症,均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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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假药案例沈玉法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目前市面上有三种,包括二价、四价和九价,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最佳接种年龄为16至26岁。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

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种疫苗,以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已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

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并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余元。

李某还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等人。

经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高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86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二万元。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任,打着“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的幌子,私自配制中药,有的还在中药中混入西药成份,冒充纯中药对外销售,不仅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还给用药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中药中掺入了多种西药并冒充纯中药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故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祖传秘方”等虚假宣传,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保障用药安全。

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简要案情2018年8月,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

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汪某作为公司负责销售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上述药品没有合法手续,系从非法渠道采购且采购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单位的名义于2018年9月7日、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分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销售上述“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共8盒,销售金额共计9600元。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

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作为该公司销售假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汪某作为该公司销售假药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因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卢某、赵某有自首情节,且各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卢某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品企业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件。

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实践中,部分药品经营者向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上游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被告人卢某等为降低成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低价通过非法渠道采购没有合法手续的药品,经检验为假药,具有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故意。

本案涉案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属于注射剂药品,销售此类假药,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应依法惩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且在中山食药监局查处该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过程中,该公司存在拒绝、逃避检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广东省食药监局作出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国家食药监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无程序违法之处。

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判决驳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于2017年3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某药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尽质量检验法定义务,生产的5个品种共7个批次的胶囊剂药品,经检测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属于劣药;且在广东食药监局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拒不提供销售客户汇总表、未及时完整提供销售药品的账册和清单、召回已销售药品与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广东省食药监局依法作出吊证处罚,国家食药监总局经复议予以维持,程序合法。

于2018年7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药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杜绝假药、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可以在严格把握行政处罚从重情节的基础上,吊销企业的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切断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链条。

人民法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维护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监管和司法机关的依法审查,共同构筑起惩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有效屏障。

本案中,某药业有限公司不但存在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而且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造成已流向市场的劣药无法全部召回,可能给使用该批药品的病人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广东省食药监局认定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在没收该公司生产的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同时,另处吊销其药品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本案本着坚持合法性审查、尊重行政机关行政裁量的原则,依法驳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落实中央“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严厉查处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

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简要案情2011年8月,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济南市药监局)根据举报对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库存的盐酸苯海索片进行部分查封和抽检。

经查,自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某药业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药盐酸苯海索,而是通过无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其他公司购进盐酸苯海索粗品,经精制后制成原料药盐酸苯海索,共计1360公斤。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原料药盐酸苯海索1010公斤,销售金额为370万元。

某药业公司对外购进盐酸苯海索粗品再精制为原料药成品,其行为改变了生产工艺。

济南市药监局经立案调查后,于2015年5月作出(济)食药监药罚〔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盐酸苯海索29.17公斤和违法所得370万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货值金额(.6元)一倍的罚款.6元(罚没款合计.6元),并责令某药业公司改正该违法行为。

某药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山东省食药监局)于2015年8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

某药业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业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药盐酸苯海索,而是通过无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其他公司购进盐酸苯海索粗品,经精制后制成原料药盐酸苯海索。

原料药属于药品的范畴,某药业公司对外购进盐酸苯海索粗品再精制为原料药成品,改变了其生产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济南市药监局依据该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山东省食药监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于2016年2月判决驳回某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于2016年9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某药业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裁定驳回某药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劣药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本案中,某药业公司对其生产的盐酸苯海索原料药进行药品再注册并已经通过审批,应严格按照其申报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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