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何必须去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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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意识形态化”思潮的成因与实质

“去意识形态化”思潮的成因与实质

“去意识形态化”思潮的成因与实质作者:杨增岽来源:《前线》2019年第01期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去意识形态化”思潮仍不时影响人们的思想认识。

意识形态工作要做到旗帜鲜明,首要的是正确对待和科学理解意识形态,深刻认识“去意识形态化”思潮的实质和危害。

“去意识形态化”思潮的内涵“去意识形态化”思潮的概念,表述多样,常见的有“非意识形态化”“淡化意识形态”“去政治化”“价值中立”“意识形态终结论”等。

从这些不同表述中,可以大致概括“去意识形态”思潮的主要表现和基本内涵。

其一,“非意识形态化”和“意识形态终结”的另一种表述。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有美国学者提出,苏东剧变宣告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全线崩溃,而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具有普适性、永恒性,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在今天没有解释力,只有资本主义社会还是人类的理想归宿,鼓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趋同论”。

其二,“去政治化”和“淡化政治”的现实表征。

这种观点提倡,要把政治因素从事物和观念中清除出去,主张脱离政治来理解、看待、评价事件和问题。

“去政治化”或淡化政治的表现是多领域的,如在文艺乃至整个文化领域主张文艺应当与政治“分家”“不过问政治”,只求所谓“唯美”“高雅”艺术形式,认为文艺不该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政治服务;在教育领域则主张放弃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以西方所谓“公民教育”“通识教育”“博雅教育”替代思想政治教育。

其三,在理论旨趣上主张“价值中立”。

这种观点有其哲学渊源。

在英国哲学家休谟看来,正如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而不能回答“应该怎样”,道德只能回答“应该怎样”而不能回答“是什么”。

由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存在鸿溝,因而不能轻易进行价值评价,保持价值中立是最好的选择。

这类观点对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然而,“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取向和立场,一旦泛化到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必然带来错误的理解,形成与现实社会生活的错位。

我国司法现状

我国司法现状

附:案例(二)分析我国当前司法现状的评析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

为了改革中国落后司法,推进法治进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前三年,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举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

但是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甚至处于逆转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理念及制度涉及不断侵蚀着司法,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客观现实,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备受争议和诟病的司法事件所折射出的司法现状问题令人忧思。

一、审判独立难以保证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抛开审判独立单谈审判公正是不成立的。

从近年来所频频发生的司法事件来看,审判独立并没有得到保证。

(一)审判权受到行政权干预首先,行政权屡屡干预司法权从思想上看是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的荼毒。

近代以前,我国并无独立的司法制度设计,司法权一直隶属于行政权。

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时至今日,仍有不少政府官员及其民众不能转变,依旧认为法院是为行政机关服务的,否认二者的平等地位,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制造了障碍。

其次,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的设计为行政权干预审判权提供了可能性。

从级别上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党内的地位高于法院在党内的地位。

比如,公安局长一般是地方党委常委,而法院院长只是普通的政法委委员。

上海杨佳案就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党内级别上高于法院,这就使得法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无法得以保障,反倒使得公安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制约作用。

从财政划拨体制来看,我国法院在财政上要依附于政府。

这也就使得政府能通过控制财政命脉来决定法院的生存,法院要生存必须要听从政府的安排。

什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要求

什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要求

什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要求现今世界司法体系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独立司法,所谓的司法独立只一种理想性的概念,因理论依据不足,至使各国司法差异而相互抵触。

那么你对独立司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司法独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各国的司法独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不过,作为共同的司法原则,它还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不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司法不独立的社会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式化的运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乱。

两个层面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

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

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

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弹劾权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

(2)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

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法院是法官办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法院里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

(4)法官保障制度。

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

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

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

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

司法、政治与法治

司法、政治与法治

司法、政治与法治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是这些年来研究法治和宪政的学者们经常谈到的话题。

这些话题的背景主要是美国,并且直接导源于其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

与欧洲大陆的违宪审查模式不同,美式的司法审查使得司法权能够在没有任何制度障碍的情况下“入侵”被认为属于政治领域的重大问题(当然,没有制度障碍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方面的障碍,尤其是法官自身对司法权限度的认识)。

这种司法权向政治领域的渗透自然会导致人们所说的司法政治化-即司法管到了通常认为不应当管的政治领域,也会导致政治司法化-即政治领域的纷争采取用司法的手段解决(最过典型的莫过于20XX年小布什与戈尔之间的总统选举纠纷)。

不管学者们如何艳羡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如何对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赞赏有加,但显然不是任何国家想学就可以学到的。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不是司法左右甚至影响政治,而是政治左右甚至决定司法。

这种现象一直为法学界人士所诟病。

但,美国出现的司法向政治的渗透对整个社会而言到底有何益处?尤其是,司法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司法化程度是否正向地与一国法治的程度相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司法活动特点的认识。

首先,司法活动是在一定的程序规范下进行的,因此,科学、公正的程序能够为有效地解决纠纷提供底线的保证;其次,司法活动是法官们运用人为理性而进行活动,而人为理性是有章可循的、并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思维方式,因此,它符合人类正义与秩序的基本需要;第三,法官的人为理性在庭审活动中尤其是在判决书中需要得到展现,是向公众公开的,因此,法官的人为理性并不是失去控制的,从长期看,法官不可能完全漠视社会的需求,而不对之有所回应;加上司法部门既无权也无钱的客观制度现实,法官的人为理性即使发生偏差,导致的恶果也会比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小得多。

一旦把握住了司法活动的这些特点,那么,对司法活动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其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认识。

比如,司法活动的理性化将有助于抑制权力的恣意;司法活动较高程度的开放性与回应性有助于增强理性形成的回旋余地,从而通过促进理性的发展而降低政治决策的武断性。

法院 政治忠诚剖析材料

法院 政治忠诚剖析材料

法院政治忠诚剖析材料简介:法院作为司法机构,起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政治忠诚问题常常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院政治忠诚的内涵、影响和应对策略等方面展开分析,为深入理解法院政治忠诚提供参考。

一、法院政治忠诚的内涵法院政治忠诚是指法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对党和政府的忠诚度。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政权的忠诚,也就是对党和政府的忠诚;二是对法律的忠诚,也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法院政治忠诚的影响1.司法公信力受损司法公信力是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础。

当法院受到政治权力干预或法官政治化的影响,司法公信力就会受损。

这将导致社会对法院的信任减弱,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会受到质疑,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整体发展。

2.司法独立受侵蚀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院政治忠诚的问题会导致政治干预的可能性增加,法官可能受到党和政府的指令或要求而改变裁决,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这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无法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3.法律权威受质疑如果法院因政治忠诚而偏袒一方或对特定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将导致法律的权威受到质疑。

人民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可能会减弱,对法院的诉讼信任度也会下降。

这将对法治建设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对法院政治忠诚的策略1.提高法官的政治素养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具备独立公正、遵守法律的基本素养。

提高法官的政治素养,加强对法律的理解,使其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目的。

2.建立科学的选拔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法官选拔和考核机制,避免将政治因素作为选拔和考核的主要依据。

应该注重法官的才能和品德,确保法官的能力和忠诚度。

3.完善法院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追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法官廉洁自律。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要作的 第一件事 情是给母 亲上坟
很伤 心!
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
据悉,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佘祥林在提出的国 家赔偿申请中,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总计达437 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内容总共包括7个方面。 “如果如果只赔 经济损失,那太 不公平了”佘祥 林案发生时他的 女儿佘华容年仅7 岁。她自小成绩 优异,初一被迫 辍学,目前在东 莞一家电子厂打 工”。 法律中应该设置精神 赔偿,并且应大幅度 提高赔偿金额。一个 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 几年,所受到的精神 损害与在超市被搜身 是不一样的。”国家 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 让国家赔偿在资金上 有保障。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 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 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 玉突然归来。 2005年4月13日 ,湖北杀妻冤案开庭重审,佘 祥林上午被无罪释放。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 国家机关,还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个人和组织。 (03-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简答)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责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二者的联系是:(1)两种监督的总体目的相同。无论是行政监 督还是行政法制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 都是为了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 叉。行政法制监督包含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监督分 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的主体同时是行政监督的 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对象不同。 (3)监督的内容不同。(4)监督的方式不同。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发展及其意义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发展及其意义
导 的反 帝 反 封 建 政 纲 , 立 了 “ 俄 、 共 、 助农 确 联 联 扶 工” 的三大革 命政 策 , 实现 了 旧三 民主 义 向新 三 民主 义 的转 变 , 国共 两党 合 作 和 广 州 武 汉 国 民政 府 时 为
委员 会 主席 , 十分 赞赏 苏联 的司法 制 度 , 为 苏 联 他 认
民 司法本质 理论 的形 成奠 定 了历 史基础 。
[ 关键词 ] 广 州国 民政 府 武 汉 国民政 府 司法改革 意 义 [ 图分 类 号 ] K 6 [ 中 22 文献标 识码 ] A [ 章编 号 ] 10 6 1 (0 2 0 文 04— 97 2 1)8—08 08—0 5
[ 收稿 日期 ] 0 2— 5—0 21 0 7
是违反党义及革命精神的大弊端。如果片面强调司
法独 立 , 司法 有 可能与政 治方 向相 背 离 , 至 有 可 则 甚 能 出现政 治提 倡革 命 , 司法 反 革命 的情 况 , 而 因此 司
法 应与政 治 保 持 统 一 。为 此 , 谦 主张 中 国未 来 的 徐
期 的司法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广州武汉 国民政府 时期 的 司法 改 革 坚持 司法 的党 化 和 革 命 化 的 取 向 , 深刻 影响 了 中国共产 党领 导 的新 民主 主义 司 法制 度
和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 中国 现代 司法 制 度 发 展 史 在
上 占有重 要 的地位 。
琐 , 民众 造 成 了极 大 的 不 便 ; 法 官 均 为 官 僚 操 给 司 纵, 民众完 全没 有 参 与权 ; 旧时 司 法 观念 把 “ 官 法
独立 ” “ 官不 党 ” 、法 看成 是 天 经 地 义 的 理念 , 实质 上

贺卫东谈改革

贺卫东谈改革

贺卫东谈改革转播到腾讯微博贺卫方著名法律学者、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谈司法改革,学术界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可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很好的角度。

4月的一晚,贺卫方在西北政法大学上了一节课。

他是当之无愧的明星教授,闻讯而来的学生使得教室“爆棚”。

演讲完,热烈的掌声中,主持人、也是他的博士生谌洪果副教授在激动之余,说了句:“我想,这个时代,贺卫方、韩寒这些人,真他妈的有个性!”瞬间,台下学生笑成一片。

作家狄马玩笑点评说:“欺师灭祖,莫此为甚。

”当然,贺卫方不这么认为,他欣赏这位不久前写了《我为什么不参评教授》一文的学生。

师生之间在自由精神上的一脉相承,被许多法律学人艳羡。

52岁的贺卫方,无疑是当代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

多年来,在学术研究之外,他倾注大量心血于法治理念的传播,不遗余力投书传媒,在各地巡回演讲,深刻影响了大批中国公众和司法实践者。

1998年,他在南方周末上发表《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那是他致力于社会批评的开始。

他还一贯主张司法精英化,建议司法人员脱掉专政色彩浓厚的制服。

回应他这个倡导的,是中国法官换上了法袍,用上了法槌。

但贺卫方认为,器物层面的“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司法精神的专业化。

要抵达真正的司法专业主义,还有太长的路要走。

多年来,一直潜心于研究和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贺卫方,也是一个冷静的观察者。

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他将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思考与困惑,一一娓娓道来。

1980年代的改革上下共识最明显华商报:人们习惯以1978年为界,来看待中国的法治状况。

你如何评价最近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贺卫方:从1949年直到1979年,整整30年的时间,这个国家就是一部宪法,一部婚姻法。

1979年之后,开始陆续地制定法律,这段时间的法制建设,和邓小平、彭真等国家领导人在“文革”期间深受“无法无天之苦”是分不开的。

可以说,1980年代的改革,上下形成共识是最明显的,因为当时大家都觉得必须要从“文革”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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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何必须去政治化?编者注:5月9日,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在“暨南大学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做题为《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的演讲。

他认为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并且得到贯彻。

一旦权力干预个案司法,使权威的统治退化为个案化处理而非规则化处理,最终会形成无规则的自由。

司法政治化的实质就是司法人治化、非规则化,不具有正当性,从维护统治角度而言,也不具有有效性,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最终将导致法律失效。

周永坤,法学家,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苏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著有《法理学——全球视野》、《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宪政与权力》等。

以下为演讲实录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

我是苏州大学的一位老师,有机会来到暨南大学,深感荣幸,谢谢大家在大雨天冒雨来听我的演讲。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这是法学界应该重视,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

司法与政治应该是什么关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我为什么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价值?若干年来,中国人信访不信法,对司法说什么的都有,连法官都有很多不满。

十八大使中国法学界再次燃起希望,社会各界和法学界都在问,十八大后的司法改革,应该朝什么方向走?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司法有许多东西要做,从人治的司法走向法治的司法,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是回避不了的问题。

先从一件冤案讲起,周某挪用公款案。

案情非常简单,周某向他的朋友借钱炒期货,赚钱后买了房子,结果被控挪用公款。

2001年,该案经审法院的院长忽然患了绝症,良心发现,就找到被冤枉的周某,交给他一份有关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副本上记录着,该案的公诉人员、律师、审判人员都不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法官考虑到这是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最后由院长说就判五年吧,其他人员一致同意。

二审情况也是如此。

一审判决并不是由哪个法庭或法官做出的,二审也不是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做出判决,而是由上面意见决定。

这些法官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就在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针对冤案问题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

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制造冤案有功,这是什么逻辑?如果他说得对,我们就应当进一步问,既然法院对冤案立了功,谁应当为制造冤案负责?法官作出枉法裁判,理当有罪,但是,真正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是领导。

领导自己没有调查,没有参与审判,没有参与到审判程序中来,而他做出怎么判决,这不是有罪吗?但是,在我们的制度下,领导是躲在幕后的,他不用担责,因此,问题出在我们的司法制度本身,是制度造成的冤案。

在法治国家,司法去政治化不仅仅是政治原则、社会习惯,也是学界的共识。

但是,在走向法治的当下中国,恰恰相反,司法政治化不仅是法上之法,且早已成为习惯,在理论上,司法政治化现在是共识,要服从一个大局,服从社会效果,这都是司法政治化的口号。

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在某个法学研讨会上做报告就讲,司法是“小技”,政治是“大道”,司法要服从政治“大道”。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所有声称要走向法治、保障人权、甚至仅仅是要把冤案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国家和人民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涉及到中国未来的走向,这个问题搞不好,中国绝对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人权问题也绝对不可能解决。

政治与司法两个词本身有很多意义,容易引起歧异,对于他们的含义,应当放到具体的语境中理解。

政治有两种不同的概念:一种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讲究公共利益,有正义与否的问题,是伦理导向的。

另一种是中国的“政治”,政治化意义上的政治。

我生活的年代曾经整天“突出政治”,现在也讲政治学习,这种政治其实是政治利益,是功利导向的,这种政治其实是与法律相对峙的权力,中国人所讲的政治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政治。

这可以从目前司法政治化的主要表现得到证明,比如,大局司法、能动司法以及维稳的司法等,这种政治一是指权力者所确立的目标,比如发展经济、政治稳定等;二是指具体的行政权力和党组织的权力。

因为这是法律之外所考量的,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与司法权威相抗衡的政治。

司法中出现的政治是和法律不一致的存在,是与司法和法律相抗衡的东西,是和制度化、法律化的正当政治背道而驰的。

如果讲政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法律应该得到贯彻。

现在和这个最大的政治相对抗的政治,其实就是个人利益,统治者利益,甚至是个人的政绩。

事实上,政治干预司法的事在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但不能因此而得出“司法政治化是正确的”这一结论,如同天天有人说谎,但不能由此证明说谎是正当的。

恰恰相反,正因为政治权力有干预司法的自然属性,时时刻刻都在干预或者都在企图干预司法,因此才需要讨论司法与政治的应然关系(编者注:周永坤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分为应然与实然,实然关系属于科学讨论的范畴,而应然关系属于规范学讨论的范畴),才需要研究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

司法为什么必须去政治化?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政治与司法应然关系的基本假设是什么?是人的尊严,法律讨论的是人际关系问题,人的尊严就是法学和法律所必须遵循的。

由人的尊严所推导出来的基本价值有自由、平等,进而就可以开展司法与政治关系论证。

个案裁判为什么必须去政治化?这是从人的尊严角度得出的一个结论。

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

人的尊严实质就是摆脱对同类的依附,大家平等走到法律下,其实就是人的自由和解放,这不仅是志士仁人所追求的目标,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终生为之奋斗的目标。

如果接受这一前提,由人的尊严推导出一个结论就是规则至上。

人不是依附于人而是大家都走到规则下面,规则至上,从规则至上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立法与司法应该遵循的原则。

对于立法,人的尊严就要求立法者尊重自由、平等的人权,这是由我国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对司法来讲,人的尊严需要司法排除任何社会权威和政治权威的干预,法官有能力进行独立判断什么是法律。

同时要求司法者唯法律是从,防止人屈从于法官专横。

因此,立法者以人的尊严为最高立法原则和法官唯法律是从的司法原则,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原则。

从该原则出发,司法趋于去政治化,是派生出来的司法原则,是最基本的司法原则,因此,司法应该去政治化。

这具体化为下面的理由:第一个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维护现代司法属性的需要。

如果政治化,司法就不是司法。

司法有两种,一是作为政治权力控制社会的工具意义上的司法,叫工具司法;一是作为社会公器的司法或叫“本真的司法”,或者说是维护人的尊严的司法。

前者是专政意义上的司法,后者是宪政意义上的司法。

司法应然的性质是什么?居中裁判,维护作为公平的正义。

正义有许多种,法学所关心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维护人的尊严。

如果司法政治化,其必然结果就是使司法成为政治工具,司法权就退化为实际上的政治权力,不再是司法权,司法也就徒有其名。

没有司法,人便成为权力的奴隶。

第二条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为实现政治上善的需要,政治的善需要多种的因素,其中之一就需要社会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政治权力对选举的依赖,权力来自选举,而不是来自枪杆子,这是现代社会政治正当性的基本假设。

在追求政治善方面,长期以来中国人又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道德浪漫主义,寄希望于权力主体的道德自省,自觉为人民服务,这已经被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甚至就是统治者设下的一个骗局,这一幻想或骗局已经麻痹中国人已经达五千年之久。

另一种思路是1949年之后发展起来的监督理论,监督理论的逻辑问题是谁来监督那个监督者。

单从监督理论本身来讲,逻辑上就不能自圆,没有人监督监督者,他肯定会坏掉。

因此,必须建立分权制度,监督是没有实效的。

其实,监督理论背后站着的仍然是道德浪漫主义,或者称之为道德之神,寄希望于监督者的道德。

监督理论形成近百年来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它是一个无用的理论,无论在苏联还是近70年来的中国,都无力解决权力滥用问题,也无法解决腐败问题。

监督理论的失效告诉我们,要达到政治的善,必须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

要做到这一点,唯一办法就是使司法摆脱权力的干预,实现司法去政治化,以法律和司法权的合力实现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梦想。

没有独立的司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只能永远是一个梦,只有把司法权凸出来,这个梦才有实现的那一天。

第三条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实现法大于权的需要。

如果政治权力可以指挥司法,则权力必然在司法裁判之外。

在这方面,与我国同为东方文化的日本经验值得借鉴,战后日本的司法就是逐渐摆脱政治干预而走向独立的过程,这才转变了战前日本军国主义统治的局面,才有今天的日本。

第四个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政治权力依法管理社会有效性的需要。

前三个方面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讲的,最后要从功利角度讲。

司法政治化会失去有效管理社会的抓手,直至政治管理最终归于无效,什么意思?政治管理社会需要一个抓手,不能直接去管,这个抓手就包括司法,最重要的就是法律以及按照法律所组建起来的一整套国家系统。

非政治化的司法是这个抓手得以生存的条件,各个权力之间各司其职,抓手就有效,如果各个国家机关都服从集中的统治权,最后这些机关都虚化,抓手也就没了。

政治权力干预个案司法,政治权威的统治最终退化为个案化处理,不是规则化处理,这个问题就非常严重,最后变成一种无规则的治理。

没有规则的治理会消解以稳定为特征的法律和制度,治理变成个案化处理,可以说最后统治者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穷于应付。

一旦到这一天,通常就无力回天,接下来就是周期性的王朝更迭。

当下中国信访暴力化,截访,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就是这一悲剧的前兆。

信访开始是动嘴巴,现在是动拳头,有的地方动刀子。

司法退出,暴力盛行,这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地方无法避免的必然规律。

历史纬度:司法摆脱政治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中国历史上有过重组政治与司法关系的努力,这是历史的纬度。

看一看中国历史上是怎么走过来的,会给现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一个参照和借鉴。

中国现代化过程的重要一环就是重塑司法和政治之间的关系,使司法摆脱政治的羁绊,实现司法去政治化。

这一过程长达百年,至今仍然在继续,远远没有完成,期间经历三次大的变革,或者叫三次司法改革。

第一次是清末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清末变法与一系列变革的重要内容,开启中国司法摆脱政治的历史。

光绪33年(1907年)已有一个立宪的规划,用15年的时间实现宪政,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独立的司法。

这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司法改革,指明了司法的方向。

沈家本、伍廷芳等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沈家本是中国现代法律之父,没有沈家本,中国现代的法律绝对不是现在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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