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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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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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它们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

1.政治对法的作用。

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但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

同时,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

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对经济基础的,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中。

在此意义上,更可能深刻理解所谓法治政治。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

特别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1)法与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

如果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

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价值物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

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制化趋势,都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质感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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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的认识

对法治的认识

对法治的认识 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标之⼀是由⼈治逐步过渡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

下⾯由店铺为⼤家整理的对法治的认识,希望⼤家喜欢。

法治的认识篇⼀ ⼀、法治的本质 ‘法治’ ⼀词很多时候被⼈们简单的认为就是指依法治国,其实法治的精神所在远⾮于此,法治是⼀种规则之治,但其内在包含的却是⾃由与民主的精神。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 我国的学者给政治下的定义是指通过⼀切⼿段对国家的综合治理。

我国的学者对法治下的定义就是指依法治国。

如果这样来解释这两个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政治是包含法治的,是⾼于、⼤于法治的,依法之治是众多国家治理⼿段中的⼀种。

⽽政治包含了⼈治、法治等。

在很多国家我们不难看出政治的确是⼤于法治的。

法治的精神就是⼀种规则之治,法即规则,但是法治绝不应该在政治之中,更不应该在政治之下。

应该法治在政治之上,先有法,后有政。

我们所说的宪政,就是先有法,后有政的体现。

宪也可以解释为最⾼的法。

把政治放在法之下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把法治放在政治之中的国家,其实本质还是⼀中⼈治的体现。

三、法治与⼈治的关系 法治是⼀种规则之治,⽽⼈治的国家同样有规则,同样有法律,⼈治的国家同样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实法治与⼈治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在于法律由谁来制定,由谁来实施,由谁来维护,最终为谁⽽服务。

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由每个公民或者公民推选的代理⼈来制定、实施、维护,最终应该为每个公民服务。

这⾥的每个公民不分种族、信仰、性别、哪怕是罪犯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

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不法的侵害,哪怕是最强⼤的国家权⼒也不⾏。

四、法治与⾃由的关系 法律是⽤来保护⾃由的,同样也是来限制⾃由的。

绝对的⾃由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允许绝对的⾃由,每个⼈想⼲什么都被允许,那将是多么可怕。

试想⼀下⼀个⼈⼈都可以杀⼈的社会将是多么可怕。

法治的精神应该是赋予每个公民有限的⾃由,⽽这些被赋予的有限的⾃由,应该给予充分的保障。

司法、政治与法治

司法、政治与法治

司法、政治与法治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是这些年来研究法治和宪政的学者们经常谈到的话题。

这些话题的背景主要是美国,并且直接导源于其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

与欧洲大陆的违宪审查模式不同,美式的司法审查使得司法权能够在没有任何制度障碍的情况下“入侵”被认为属于政治领域的重大问题(当然,没有制度障碍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方面的障碍,尤其是法官自身对司法权限度的认识)。

这种司法权向政治领域的渗透自然会导致人们所说的司法政治化-即司法管到了通常认为不应当管的政治领域,也会导致政治司法化-即政治领域的纷争采取用司法的手段解决(最过典型的莫过于20XX年小布什与戈尔之间的总统选举纠纷)。

不管学者们如何艳羡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如何对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赞赏有加,但显然不是任何国家想学就可以学到的。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不是司法左右甚至影响政治,而是政治左右甚至决定司法。

这种现象一直为法学界人士所诟病。

但,美国出现的司法向政治的渗透对整个社会而言到底有何益处?尤其是,司法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司法化程度是否正向地与一国法治的程度相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司法活动特点的认识。

首先,司法活动是在一定的程序规范下进行的,因此,科学、公正的程序能够为有效地解决纠纷提供底线的保证;其次,司法活动是法官们运用人为理性而进行活动,而人为理性是有章可循的、并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思维方式,因此,它符合人类正义与秩序的基本需要;第三,法官的人为理性在庭审活动中尤其是在判决书中需要得到展现,是向公众公开的,因此,法官的人为理性并不是失去控制的,从长期看,法官不可能完全漠视社会的需求,而不对之有所回应;加上司法部门既无权也无钱的客观制度现实,法官的人为理性即使发生偏差,导致的恶果也会比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小得多。

一旦把握住了司法活动的这些特点,那么,对司法活动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其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认识。

比如,司法活动的理性化将有助于抑制权力的恣意;司法活动较高程度的开放性与回应性有助于增强理性形成的回旋余地,从而通过促进理性的发展而降低政治决策的武断性。

高中政治必修二 政治与法治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框 公正司法 课件

高中政治必修二 政治与法治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框 公正司法 课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玉环提 出申诉,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
2001年11月28日
8月4日,江西省高院宣判 张玉环无罪。在羁押了9778天 后,这个曾经被认定为杀害两 名男童的“凶手”,成功“洗 冤”,重获自由
一、公正司法的内涵
1993年10月24日
1993年10月24日, 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张 家村两名男童被害,时 年26岁的张玉环被锁定 为嫌疑人。
案例分析:张玉环案
2019年3月1日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20 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 理。
提示: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 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 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 民权益。
二、推进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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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 论权等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 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 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典例 在某刑侦剧中,有这样的剧 情:工作人员问诉讼参与人:“你 还有没有话要说?”直到听到“没 有了”的回应后才进入下一个诉讼 环节。从法律角度看 ①这是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权的保 障 ②体现了审判过程的公正 ③体现了司法结果的公正 ④保证了独立行使审判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020年8月4日
被羁押近 27载后获改判 无罪,张玉环 获得496万余 元国家赔偿。 10月30日上午 11点,张玉环 国家赔偿案代 理律师罗金寿 和张玉环大哥 张民强前往江 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领取了国 家赔偿决定书。

2024年初任法官培训心得(2篇)

2024年初任法官培训心得(2篇)

2024年初任法官培训心得在初夏的龙湖岸边,在郁郁葱葱的法官学院里,我有幸参加了省高院举办的这次初任法官任前培训。

一个半月的时光是短暂而充实的,在这里,我们享受了培训老师精心准备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大餐.从道德培养到庭审驾驭,从理念解读到规则适用,从知识拓展到技能升华,从案例分析到庭审模拟,我们在知识的海洋里畅游,身心得到了全面的洗礼。

通过这次集中培训,我更加理解了做一名法官、尤其是做一名好法官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深刻理解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我们大多数年轻的预备法官只注重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忽略了政治的重要性。

通过学院老师的讲解,让我理解了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是不存在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不应疏离和逃避政治,而应当积极理性地面对政治。

但这并不是说要将司法泛政治化,脱离司法审判职能,无视法律规范,而是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

既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又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信仰,以大局为重,为人民司法。

始终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始终牢记方向比速度更重要。

认真把握审判与细节的关系。

审判不是答卷子,不是判了就了事儿,审批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处理往往比判决本身更重要。

法官举止不妥,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信任,结果即使是正确的判决,当事人有误解不接受,实际上纠纷就没有解决好。

这一点上,一位资深的老庭长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一天,老庭长正在调解案件,有当事人突然闯进来说,法官,我给你送钱来了。

老庭长心里明白这是一个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来送赔偿金,老庭长对着在场所有的人把话说的非常到位,你是来送赔偿金的对吧,你稍等一会,我正在处理案子,一会儿就给你办手续。

试想,如果老庭长当时只是顺着说送钱是吧,等会啊。

这就好心办了错事了,想象力如此丰富的当事人会怎么想这个事情,会怎么想法官。

再如一篇长达万言的文书,完全避免形式上的错误确非易事,但这种错误发生在____书上,影响的消极性可想而知。

法律知识:法律与民主和政治作用的互动和联系

法律知识:法律与民主和政治作用的互动和联系

法律知识:法律与民主和政治作用的互动和联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一个民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它本身就是为了促进民主和维护公正而存在的。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和民主是相辅相成,它们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也非常紧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和民主的互动和联系以及它们在政治上的作用。

首先,法律和民主之间的互动和联系表现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律往往是民主政治体系下的产物。

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参与以确保法律的制定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标准。

此外,法律制定并不是一次性的,它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意见交流,同时需要民主机制的支持,才能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其次,法律和民主之间的互动和联系还表现在司法体系上。

民主社会中的司法制度是一个较为独立和自主的制度,它不能受到政治和其他压力的干扰。

司法体系的目标是维护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官必须根据法律来判决案件,这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司法也需要公众支持,这需要政府和法律执行机构与公民社会密切合作,以建立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在政治上,法律和民主的互动和联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主政治体系下,政治是一个广泛参与的过程,包括了各级政府、政治组织、选民、媒体和公民社会。

政治的目的是解决公共问题,制定政策和决策来满足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

同时,政治也需要法律的支持。

法律规定了政治生活的法律框架和规范,确保政治过程符合法律标准和社会正义。

此外,法律也为政治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以避免政治滥权和不当行为。

最后,法律和民主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民主的看法和认识也在变化。

法律必须适应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改变,而民主则需要不断改善以适应民众的呼声和需求。

这就需要政府和公民社会共同协作,制定并实施合适的政策,以适应社会变化。

司法的政治属性与功能

司法的政治属性与功能

可得 到 解释 。 司法 的政 治属 性 主要 表 现 为政 治从 宏观 层 面对 司法的 领 导 、监督 ,包括 政 治 思想作
为 司法制 度 的理论 指 导 、党对 司法 的领 导 与权 力机 关对 司法 的监 督 、形势政 策作 为 司法 改革 的 理
念 向导 。 司 法的政 治属 性 不等 于 司法是 政 治 的 附庸 ,在 司法 与政 治 的 关 系中 ,司 法对政 治 的促 进 与制 约 功 能 占主 导 地位 。 司法政 治 属性 与功 能 的 实现 ,必须 坚持 司 法独 立 、 司法 中立 等 基本 的 司
学纠  ̄ 。 葺 u e J 第 o u 丽 r n a l
司法 的政 治属性 与功 能
陈 盛
( 四川 大 学 法 学 院 , 四 川 成 都 6 1 0 0 6 4)
摘 要 :司 法 的政 治属 性 是 司 法 的本 质 属 性 ,这 从 司 法 的权 力性 质 与 活 动本 质 两 个层 面均
法理 念 ,在 具 体操 作 中 ,还 要 协 调 党 的领 导 、 司法行 政 管理 与 司法 权运 行 的 关 系。
关 键 词 :司 法权 ;司 法制 度 ;政 治属 性 ;政 治 效 果 中图 分 类号 :D 9 2 6 文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1 — 0 5 4 1( 2 0 1 5 )0 1 — 0 0 2 7 — 0 6
法 对 政 治 需 要 的 回应 , 无 不 反 映 了 司法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的政 治 属 性 。从 历 史 上 看 。 纠正 “ 不 走 群 众 路线 、 手续 烦琐 , 不 关 心 政 治 问题 ” 等 旧 有 的 司法 作 风 , 在我 国1 9 5 2 年6 月 至1 9 5 3 年2 月 的 司 法 改

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

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

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人类社会自国家产生以后就有法律,如何行使和控制国家权力,如何处理国家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长期讨论和试图解决的问题。

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或者说在整个农业文明的时代,尽管有法律,但是,国家权力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却不可能严格地依照法律来运作。

只有当人类文明由农业文明进入到工业文明的时代,政治制度形态由专制政治转变到民主政治,才为国家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运作创造了前提条件,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才由人治形态转向法治形态。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不仅体现为权利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选择法治国家实际上就是选择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保证历史的经验表明,执政党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上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对于民主政治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以什么样具体的措施来加强和培育本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着更为直接的关键性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员、组织、协调、培育都需要执政党去领导,整个政治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执政党去引导。

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

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其权力的合法性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

这种合法性,一是来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选择和拥戴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必然性;二是来自共产党的先进性,以及这种先进性所蕴涵的党的纲领、性质、宗旨、任务的内在合理性,还有根据这种合理性所采取的革命行动。

共产党的先进性适应了人民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来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所体现出来的广泛民主性及其民意基础;四是来自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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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作者:江必新来源:《求是》2009年第24期来源日期:2009-12-20本站发布时间:2010-1-8 23:36:47阅读量:249次□司法的结构和布局是应政治的需要而构成的。

国家权力无论是鼎立还是分立、是分散还是集中、是相互监督还是相互制衡,都是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适应特定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

司法权作为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不能违背政治需要而存在□只有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养成正确的政治意识,形成正确的政治立场,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作为司法工作者,还必须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

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做宪法和法律的捍卫者□无论是政治问题法律化,还是法律问题政治化,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规则,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构建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江必新,1978年至1985年在西南政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1985年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助审员、审判员,199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1999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兼赔偿办主任,1999年至200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职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2004年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近些年来,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些人从理论上提出司法应当“去政治化”,主张司法独立于政治;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为此,有必要对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

政治作用于司法是客观规律使然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

国家政治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司法独立于政治的理论与实践,有悖于国家权力配置和组成的原则和原理。

第二,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创造物。

司法部门归根到底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一个部门。

第三,司法的结构和布局是应政治的需要而构成的。

国家权力无论是鼎立还是分立、是分散还是集中、是相互监督还是相互制衡,都是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适应特定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

司法权作为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不能违背政治需要而存在。

第四,司法是政治过程的一个环节。

现代国家权力的行使都表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主要环节。

此外,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系统维系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彼此相互影响。

第五,政治力量决定着司法机构的人员组成。

为控制和影响司法权力,执政党向司法机关输送司法机构的重要人员,有的国家的大法官直接由总统或首相提名和任命。

第六,司法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

统治阶级政治意志的体现有赖于司法权的实现。

当今世界各国的法院,已经不是一种纯事务型或纠纷解决型的机构。

法院通过裁判纠纷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填补法律漏洞或发挥造法功能以干预社会生活,甚至通过判断政治行为的合宪与否以维护宪法制度。

法院因此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发挥着规范政治权力运行并维护宪法制度的政治功能。

第七,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实际影响着司法的运作过程。

法官不可能不受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是法官必须接受的观念。

第八,司法权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撑和保障。

事实上,司法不能脱离政治而存在,而司法只有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其作用才能真正显现。

司法作为政治的组成部分,亦可对政治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贯彻人民和执政党的政治意志;通过解释性司法活动扩大这种政治意志的覆盖范围;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执行公共政策;通过受理和审判政治性案件(将政治问题变成法律问题)解决政治争端。

毫无疑问,司法能够对政治体制、国家政权或特定的政治力量产生极大的反作用。

总之,在当今世界,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是不存在的。

正因为如此,在一个国家,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各种政治力量总是采取多种或明或暗的途径和方式对司法发生影响。

其正式的影响途径和方式如:通过立法,为司法权的行使确定规则和程序;通过任免有特定政治意识和政治觉悟的司法审判人员,确保政治路线得到贯彻;通过执政党制定司法政策,为特定阶段的司法活动提供指引等等。

除了正式的影响途径和方式外,尚有大量非正式的途径和方式。

例如,通过组织舆论对裁判施加影响(在法院系统人员构成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共舆论成为影响司法的重要因素);通过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对司法人员施加影响等等。

处理司法与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与政治的良性互动。

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有本质上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空前扩大,政治的建设性作用也日益彰显。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剥削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但敌对势力仍然存在,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

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不应疏离和逃避政治,而应当积极理性地面对政治。

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司法泛政治化,而脱离司法审判职能,无视法律规范。

我们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

既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又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

司法工作者生活在政治社会之中,不可能不受各种政治因素包括政治观点和政治意识的影响,不是受这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就是受那种政治因素的影响。

只有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养成正确的政治意识,形成正确的政治立场,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作为司法工作者,还必须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

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做宪法和法律的捍卫者;要熟悉宪法和法律规范,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搞机械、僵化的“法条主义”,不搞孤立封闭的法律中心主义;要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善于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全面分析社情民意,全面考量利弊得失,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又要克服法律万能的倾向,注意发挥其他治理手段的功能。

既要强调适度的司法能动,又要防止司法盲动和妄动。

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机关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进取的精神状态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度的能动”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

但是,在强调能动司法的时候,必须坚持必要的司法克制,切忌司法的盲动和妄动,即司法能动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与原则。

既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又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

一个政治功能缺失或弱化的法院,实际上既无政治地位,更无力担当实现法治的重任,还势必影响其一般司法功能的发挥。

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不仅有可能丧失法院作为司法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可能使法院受其他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摆布与支配,成为某种强势主体的附庸。

但是,如果司法的政治功能过于强大,不仅与司法权的性质不相符合,而且极易使法院丧失司法的公信力。

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是必须严格控制司法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越权干预政治生活;二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必须通过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而实现;三是司法的政治功能的表达不得违反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注意政治效果。

在我国,司法审判讲政治,落脚点在于必须讲求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处理好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关系。

为此,必须考量司法审判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础,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但是,对政治问题的考虑和关照,切不可超越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要善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政治意图和发挥司法的政治功能,即通过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解释法律的意旨、合理填补法律漏洞、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实现司法的政治功能。

法律的稳定性、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国家机关严格遵守法律,同样具有重大的政治价值,为了某个个案而牺牲法的稳定性是得不偿失的。

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规范,而变通适用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符合正当条件。

既要理性面对各种政治影响力,又要注意维护司法公信力。

司法必须积极面对和回应各种政治影响力。

所谓积极面对和回应,就是要充分利用其正面价值,降低其负面价值。

而要这样做,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规范,建立正当的程序和对不良影响的排除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弊端。

对政治影响力的合理接纳,有可能强化司法的政治功能,但也有可能弱化司法的公信力。

经验告诉我们,法院在公众中愈具有独立的形象,其政治功能愈能得到有效发挥。

而法院超越现行有效法律表达政治偏向,往往会以牺牲司法的公信力为代价。

既要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又要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让司法机关涉足政治问题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可以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淡化政治纷争,使尖锐的实体纠纷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以避免政治动荡。

这是执政经验成熟的表现。

但是,在有些特殊的背景下,也需要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必须善于从政治上分析和处理问题,充分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包括政治手段)解决争端和处理案件。

许多长期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常常需要依靠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依靠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从政治层面加以解决。

当然,无论是政治问题法律化,还是法律问题政治化,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规则,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构建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物名片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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