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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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论纲_江必新

法治社会建设论纲_江必新
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江必新 王红霞
摘 要 : 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一体建设的重要构成 , 它与法治国家 、 社会管理 法治 、 社会法治国等范畴相关但不相同 。 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夯基固本 , 是 破解法治瓶颈的有效路径 , 是 对 人 情 社 会 的 反 思 重 构 和 对 公 共 理 性 的 培 育 与 提 升 , 有助于弥合转型中国的社会共识 。 法治社会具有法治的融贯性和社会的共治性两大 特质 。 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以公 权 力 为 主 导 , 要 求 透 过 法 治 社 会 化 实 现 社 会 法 治 化 。 当前 , 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 需要处理法治失衡 、 法治失调 、 法治失信和法治 失重等法治深化过程中的一般缺陷和特殊缺陷 。 以法治社会为重心的一体建设的法 治发展观 , 符合法治的一般成长规律和中国社会的现状 。 关键词 : 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 融贯性 共治 备位性 法治缺陷 ; 王 红 霞, 中 南 大 学 法 学 长 沙 4 作者江必新 , 中南大学法 学 院 教 授 ( 1 0 0 8 3) ) 。 院讲师 、 博士后 ( 长沙 4 1 0 0 8 3
第一批) “ 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 ( 0 1 3 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 项 目 ( 1 3&Z D 本文是 2 ) 的阶段性成果 。 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 。 0 3 2 ·1 4 0·
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发掘与培育 。 于 后 者 ,1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 9 9 7年提出的依法治国旨在 “ ;2 ,体现出国家层面法治 行” 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 化 ” 0 0 7 年十七大报告要求的 “ 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的 日 益 深 入 ;2 法 治 国 家、法 治 政 府、法 治 社 会 一 体 0 1 2 年 末, “ 建设 ” 的提出 , 其实质是对法治建设的全方位展开 。 在依这两条脉络构建的中国法治发展时 空 坐 标 中 , 值 得 特 别 关 注 的 是 “ 法治社 会 ” 被鲜明地提到建设议程 。 然而 , 法治会的内涵如何 , 怎样理解其与法治国家 、 社会管理法治 、 社会法治国等相关范畴的 关 系 ? 法 治 社 会 的 地 位 如 何 , 怎 样 判 定 其 在法治发展 、 社会发展和中国转型进程中 的 意 义 和 作 用 ? 法 治 社 会 的 特 性 如 何 , 如 何描述法治社会的基本样 态 ? 法 治 社 会 如 何 建 设 , 怎 样 达 至 法 治 社 会 的 目 标 理 想 ? 对上述问题 , 学术界还缺少系统性回应 , 本文尝试对此作一整体性阐发 。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近年来,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成为我国政治改革的重要议题。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是指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应当更加尊重法治精神,依法行政,推动形成法治化的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模式。

这一理念的提出,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政治上看,在加强法治建设方面,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这就要求政府和政治管理者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尺度,依法合规。

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推进改革和制定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和遵循法律程序,听取各方意见,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谨慎规划和决策。

这样做既有利于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也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从法治上办的理解还要求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更加注重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贯彻。

这就需要政治管理者和决策参与者具备较高的法治素养,深入理解和贯彻法治精神,始终在行政决策和社会管理中贯彻依法治国原则。

也需要不断完善法治制度和规范,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治意识,为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提高依法治理效能。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是我国政治改革和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只有不断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深入贯彻法治精神,加强法治建设,才能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不断现代化、法治化,实现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更加科学、民主、法治、便民、高效,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基础。

在个人看来,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是一项伟大而深刻的政治改革,它为我国的社会治理和政治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我对这一理念充满信心和期待,并愿意为其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解读司法责任制不可断章取义

解读司法责任制不可断章取义
法 瀹视 们
由红头文件主导转 变为法律法 规 引导 , 税 人 税 收政 策确定性 需求越 来 越 大 , 税 法适 用中的解 释 问 导转 变 为立 法 引导, 抓 紧修 订 不合 时宜的法律 法规 , 用立法 题愈发突出。 但是必须正视税务机关独享税法解释权的风 加速 推进 户籍立法 , 巩 固和保 障来 之 不易的户籍 改革成果 , 依 法确 认并 维护户籍 险, 由立 法、 执 法和 司法机 关分享税 法解释 权 , 而不能 由一 并用立法 手段 引导户 籍 改革 纳入 法 治轨 家独 享 , 尤其 不能由税 务机 关独 享。 同时, 必须废 除税 收争 改革后 的有关权利 ,
革成果 》 认为, 北京市近 日 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 人责任, 为此必须认识到: 首先司法责任制的重点是权限界
而不是 法 官问责制 ; 其次, 必须 区分 司法错 误 的救 济责 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 提 出将取 消农 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 定 , 最后 并且 最 重要 的是 , 认 定 司法责任 的 质 区分, 统一登 记为居 民户口。 据 不完全 统计, 在 北京 出台户 任与 法官个人 问责 ;
议 复议 前置 和缴 纳税 款前置 , 打破 税 务 机 关 垄断税 法 解释 道 。
权和税收争议的裁决权 , 还纳税人完整税收救济权 , 解除
“ 花 钱 买诉 权” 的魔咒 , 将建设 法 治中国和依 法治 国落到 实
处。蘑
应重视司法审判的效益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 副院长江必新在 《 学习时
质、 高效、 低 成 本的服务。照
用立法巩固来之不的户籍改革成果
建立谁 行使 权 力谁 负 责 的机 司法部 《 中国司法》 杂志总编、 研究员刘武俊在 《 福建 于 改 变混沌 的权 力分享模 式 , 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必须明确区分国家的责任与法官的个 日 报》 2 0 1 6 年l O 11 5 2 日 刊文 《 用立法巩 固来之不易的户籍改 制。

江必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江必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进一步深化司法理念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6月19日至20日在河南法院调研时强调,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积极稳妥地创新工作机制,坚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最大的社会效果。

调研期间,江必新认真听取了河南高院以及商丘中院的工作汇报,对河南法院在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审判监督、执行工作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探索给予积极评价;对商丘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认真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司法便民等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江必新还到商丘芒山人民法庭看望了基层一线审判人员。

江必新强调,面对纷繁复杂的形势和任务,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要有正确的理念指导,各级法院领导和广大法官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认识,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明辨方向,分清本末,贯彻到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

在当前的工作中,特别要强调以下几个观点:一是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属性。

建国以来我们就始终强调司法的人民性,但在不同的时期,人民的含义和范围不同,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同,强调人民性的侧重点和工作重心也不一样。

当前,强调司法人民性特别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要强调实质法治。

实质法治强调法治和正义的高度结合,强调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强调实现法律的目的。

实质法治要求司法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要正当。

三是要树立能动司法理念。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动作用的发挥,法律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法律的目的很难得到正确的实现。

能动司法也是司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但是,坚持能动司法,也要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坚守司法的底线。

四是要高度重视司法的可接受性。

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法律实施从来都不是一个根本的办法,只有提高司法的可接受性,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真正强大的内在力量;只有被人民群众广泛认可和遵从,司法才能赢得公信,司法才有权威,二者相辅相成。

江必新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第一次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江必新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第一次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江必新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第一次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第一次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11年4月12日)同志们:为有效遏制当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执行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最高法院党组研究决定,2011年在全国法院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反规避执行为主题的专项活动。

为此,最高法院在年初就下发了工作方案,各高级法院按照要求迅速对本辖区组织开展专项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从反馈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法院对这项工作很重视,准备很充分,已经在着手行动。

但进度也很不一致,有的地方起步较早,春节刚过就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目前正大张旗鼓地开展舆论宣传工作,造起了声势,初显了成效;有的还仅仅停留在下发活动方案的层面,没有进一步的动作,尚处于等待观望状态;有的甚至还处在制定工作方案的阶段,节拍明显落后,反映出各地在工作方法和主动性方面存在差异。

为推动全国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向纵深健康发展,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第一次视频会议。

这次会议既是再次动员、再次部署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要求,也是经验交流会,推介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供参考借鉴。

刚才,8个法院的院领导或者执行局长作了典型发言,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了各自的经验,很有价值,很有意义。

希望各地法院能结合实际进行对照检查,弥补不足,发扬成绩,加大力度,稳步推进,确保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现在,我讲六点意见。

一、要在统一思想认识上再下功夫这次专项活动是在最高法院党组和王胜俊院长亲自关心下部署安排的。

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执行效果的突出现状,王胜俊院长早在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就特别指出,要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今年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王胜俊院长又明确提出要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从严惩处抗拒执行的行为。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法与政治的关系余朝鲜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但二者仍具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

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但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

同时,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时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

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对经济基础的,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中,在此意义上,更可能深刻理解所谓法治政治。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1)法与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

如果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

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价值物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

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政治法律与法治思维

政治法律与法治思维

政治法律与法治思维在一个社会中,政治法律和法治思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政治法律指的是对政治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而法治思维则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

政治法律和法治思维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首先,政治法律的研究和分析对于理解社会政治现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治是社会中的权力分配和权力运行的过程,而法律则是治理社会行为的规则和标准。

通过对政治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政治权力如何产生和运作,进而更好地改善社会的政治环境。

其次,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对于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治国。

它要求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循法律,并且通过法律解决争议和冲突。

法治思维的发展可以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加强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并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实施。

在当今的社会中,政治法律和法治思维都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平衡。

政治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法律的失效和社会的混乱。

因此,政治与法律之间需要建立起相互限制和制衡的关系,以确保政治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其次,法治思维的普及和推广也需要加强。

在一些地区和社会群体中,法治思维仍然不够普及和深入人心。

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依从程度不够,很多决策和行为仍然凭借个人意愿和人情主义。

要推动法治思维的发展,需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政治法律和法治思维的发展还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政治法律和法治思维也需要与时俱进。

它们必须能够适应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并且能够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总之,政治法律和法治思维在一个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法律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理解和改善社会政治环境,而法治思维的发展可以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然而,政治法律和法治思维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推动其发展和完善,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

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

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人类社会自国家产生以后就有法律,如何行使和控制国家权力,如何处理国家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长期讨论和试图解决的问题。

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或者说在整个农业文明的时代,尽管有法律,但是,国家权力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却不可能严格地依照法律来运作。

只有当人类文明由农业文明进入到工业文明的时代,政治制度形态由专制政治转变到民主政治,才为国家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运作创造了前提条件,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才由人治形态转向法治形态。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不仅体现为权利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选择法治国家实际上就是选择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保证历史的经验表明,执政党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上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对于民主政治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以什么样具体的措施来加强和培育本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着更为直接的关键性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员、组织、协调、培育都需要执政党去领导,整个政治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执政党去引导。

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

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其权力的合法性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

这种合法性,一是来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选择和拥戴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必然性;二是来自共产党的先进性,以及这种先进性所蕴涵的党的纲领、性质、宗旨、任务的内在合理性,还有根据这种合理性所采取的革命行动。

共产党的先进性适应了人民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来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所体现出来的广泛民主性及其民意基础;四是来自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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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2009年12月16日11:06 来源:《求是》
近些年来,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些人从理论上提出司法应当“去政治化”,主张司法独立于政治;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为此,有必要对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

一、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

国家政治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司法独立于政治的理论与实践,有悖于国家权力配置和组成的原则和原理。

第二,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创造物。

司法部门归根到底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一个部门。

第三,司法的结构和布局是应政治的需要而构成的。

国家权力无论是鼎立还是分立,是分散还是集中,是相互监督还是相互制衡,都是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适应特定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

司法权作为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不能违背政治需要而存在。

第四,司法是政治过程的一个环节。

现代国家权力的行使都表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主要环节。

此外,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系统维系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彼此相互影响。

第五,政治力量决定着司法机构的人员组成。

为控制和影响司法权力,执政党向司法机关输送司法机构的重要人员,有的国家的大法官直接由总统或首相提名和任命。

第六,司法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

统治阶级政治意志的体现有赖于司法权的实现。

当今世界各国的法院,已经不是一种纯事务型或纠纷解决型的机构。

法院通过裁判纠纷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填补法律漏洞或发挥造法功能以干预社会生活,甚至通过判断政治行为的合宪与否以维护宪法制度。

法院因此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发挥着规范政治权力运行并维护宪法制度的政治功能。

第七,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实际影响着司法的运作过程。

法官不可能不受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是法官必须接受的观念。

第八,司法权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撑和保障。

事实上,司法不能脱离政治而存在,而司法只有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其作用才能真正显现。

司法作为政治的组成部分,亦可对政治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贯彻人民和执政党的政治意志;通过解释性司法活动扩大这种政治意志的覆盖范围;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执行公共政策;通过受理和审判政治性案件(将政治问题变成法律问题)解决政治争端。

毫无疑问,司法能够对政治体制、国家政权或特定的政治力量产生极大的反
作用。

总之,在当今世界,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是不存在的。

正因为如此,在一个国家,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各种政治力量总是采取多种或明或暗的途径和方式对司法发生影响。

其正式的影响途径和方式如:通过立法,为司法权的行使确定规则和程序;通过任免有特定政治意识和政治觉悟的司法审判人员,确保政治路线得到贯彻;通过执政党制定司法政策,为特定阶段的司法活动提供指引,等等。

除了正式的影响途径和方式外,尚有大量非正式的途径和方式。

例如,通过组织舆论对裁判施加影响(在法院系统人员构成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共舆论成为影响司法的重要因素);通过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对司法人员施加影响,等等。

二、处理司法与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
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与政治的良性互动。

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有本质上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空前扩大,政治的建设性作用也日益彰显。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剥削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但敌对势力仍然存在,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

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不应疏离和逃避政治,而应当积极理性地面对政治。

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司法泛政治化,而脱离司法审判职能,无视法律规范。

我们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

既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又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

司法工作者生活在政治社会之中,不可能不受各种政治因素包括政治观点和政治意识的影响,不是受这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就是受那种政治因素的影响。

只有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养成正确的政治意识,形成正确的政治立场,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作为司法工作者,还必须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

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做宪法和法律的捍卫者;要熟悉宪法和法律规范,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搞机械、僵化的“法条主义”,不搞孤立封闭的法律中心主义;要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善于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全面分析社情民意,全面考量利弊得失,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又要克服法律万能的倾向,注意发挥其他治理手段的功能。

既要强调适度的司法能动,又要防止司法盲动和妄动。

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机关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进取的精神状态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度的能动”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

但是,在强调能动司法的时候,必须坚持必要的司法克制,切忌司法的盲动和妄动,即司法能动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与原则。

既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又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

一个政治功能缺失或弱化的法院,实际上既无政治地位,更无力担当实现法治的重任,还势必影响其一般司法功能的发挥。

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不仅有可能丧失法院作为司法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可能使法院受其他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摆布与支配,成为某种强势主体的附庸。

但是,如果司法的
政治功能过于强大,不仅与司法权的性质不相符合,而且极易使法院丧失司法的公信力。

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是必须严格控制司法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越权干预政治生活;二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必须通过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而实现;三是司法的政治功能的表达不得违反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注意政治效果。

在我国,司法审判讲政治,落脚点在于必须讲求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处理好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关系。

为此,必须考量司法审判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础,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但是,对政治问题的考虑和关照,切不可超越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要善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政治意图和发挥司法的政治功能,即通过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解释法律的意旨、合理填补法律漏洞、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实现司法的政治功能。

法律的稳定性、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国家机关严格遵守法律,同样具有重大的政治价值,为了某个个案而牺牲法的稳定性是得不偿失的。

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规范,而变通适用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符合正当条件。

既要理性面对各种政治影响力,又要注意维护司法公信力。

司法必须积极面对和回应各种政治影响力。

所谓积极面对和回应,就是要充分利用其正面价值,降低其负面价值。

而要这样做,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规范,建立正当的程序和对不良影响的排除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弊端。

对政治影响力的合理接纳,有可能强化司法的政治功能,但也有可能弱化司法的公信力。

经验告诉我们,法院在公众中愈具有独立的形象,其政治功能愈能得到有效发挥。

而法院超越现行有效法律表达政治偏向,往往会以牺牲司法的公信力为代价。

既要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又要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让司法机关涉足政治问题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可以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淡化政治纷争,使尖锐的实体纠纷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以避免政治动荡。

这是执政经验成熟的表现。

但是,在有些特殊的背景下,也需要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必须善于从政治上分析和处理问题,充分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包括政治手段)解决争端和处理案件。

许多长期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常常需要依靠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依靠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从政治层面加以解决。

当然,无论是政治问题法律化,还是法律问题政治化,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规则,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构建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1. 2. 3. 4. 5. 6. 7. 8. 9.
10.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其实,每位母亲都是一位漂亮的仙女,她们有一件非常美丽的衣裳。

可是当她决定做某个孩子母亲的时候,当她准备呵护某个生命的时候,就会褪去这件美丽的衣裳,变成一名普通的女子,一辈子,平淡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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