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6.20•【字号】苏教师[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教师[2001]79号)各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教育工会;各普通高校:为更好地适应“十五”时期江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努力提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现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以德治国”的重要论述,以及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1、“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教师队伍建设最根本的任务。
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状况如何,关系到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关系到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全民的素质和国家的未来。
教育在跨入新世纪的今天,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带来的各种思潮相互交错,相互激荡的考验;面对新技术革命和网络技术向人们提出的挑战;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成份、经济利益、社会组织、就业方式等多样化的新特点;面对国际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的图谋,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事实表明,抓紧抓好师德建设,是教育战线落实“以德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是建立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教育现代化的需要。
2、多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各级各类学校党政工团组织十分重视师德建设,特别是通过实施《师表工程》,大力开展师德教育,深入学习“师德规范”,评选表彰师德模范和优秀集体等多种活动,全省教师队伍的道德风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涌现了一大批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精心育人,开拓创新的先进典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新教师[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教师〔2010〕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精神,全面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经研究,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精神,全面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发展,教师为本;教师素质,师德为本。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关系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浙教高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46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精神,为加快建设一支具有崇高职业理想、高尚职业道德和精湛业务能力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认识。
高等学校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责任。
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着力解决少数教师中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高校的“政治意识、政权意识、阵地意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高校各级组织和广大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师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
二、严格教师准入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教师准入制度,坚决把好入口关。
实行新入职教师宣誓制度和师德承诺制度,组织入职宣誓仪式,增强“德高为师,行为世范”的责任感、荣誉感,自觉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加强在新教师招聘录用、人才引进中的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在注重教师任职学历标准、教育教学能力要求的同时,对教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要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
探索建立引人、进人品行考察制度,多途径了解考察新进教师的学术和师德品行。
严格各类学生导师的选拔,把理想信念和师德师风作为研究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遴选评聘的首要标准。
严禁聘用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担任教师,严禁聘用被其他学校因师德不合格辞退人员担任教师。
三、强化教师立德树人责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一、教师职业操守1.1 诚实守信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守信,言行一致。
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象,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不得违背承诺。
1.2 保守秘密教师应严守学生和学校的秘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不得传播学校内部事务。
1.3 公正客观教师在批评、评价学生时应公正客观,不得有偏见,不得对学生进行人身攻击,不得给学生带来伤害。
二、教学行为规范2.1 教学内容教师应依据学科知识和教育教学要求,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教授错误的知识,不得教授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内容。
2.2 教学方法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灵便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得滥用体罚、辱骂等不当手段。
2.3 作业批改教师应及时批改学生的作业,赋予正确的指导和评价,不得歧视、打压学生,不得随意扣分或者涂改。
三、师生关系规范3.1 尊重学生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其他虐待行为。
3.2 公平对待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偏袒,不得赋予特殊待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3 建立良好关系教师应积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匡助和指导。
四、与同行交往规范4.1 尊重同行教师应尊重同行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成果,不得恶意诋毁、抄袭他人的教育教学成果。
4.2 相互合作教师应与同行教师相互合作,共同探讨教育教学问题,分享教学经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3 公开交流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交流活动,公开分享自己的教育教学经验,为教育教学事业做出贡献。
五、社会责任规范5.1 积极参预社会公益活动教师应积极参预社会公益活动,关心社会弱势群体,传递正能量,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5.2 建设和谐校园教师应为建设和谐校园作出努力,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参预学校的各项活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
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
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
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
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
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
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
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
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
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引导教师将精力用于学校和课堂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师德管理体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第一责任人是校长(书记)。
要建立起教育行政部门抓校长,校长抓学校,学校抓教师的三级管理体系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问责、校长对教师问责的问责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详细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并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书记)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从学校层面遏制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
二、严禁在职教师作出违反公民道德的行为在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标准,严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岗查看、解聘教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将被清理出教师队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并见诸言行的;二)参与赌博、吸毒、斗殴、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的;三)散布有损师德和学校声誉言论的;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资格、待遇等的;五)迟到、早退、无故缺课,影响正常教学次序的;六)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合教师身份、行为举止不文明的;三、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为对象,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和业余时间在校内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教学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岗查看、解聘教师职务处分:一)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甚至有组织地在家中或在外租用场地组成有偿家教联合体的;二)在职教师强制学生到家中食宿(住宿)的;三)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食宿(住宿)生源的;四)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五)在职教师以怙恃、后代、亲属的名义办班进行有偿家教的;六)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获取收益的。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2020-11-21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是怎样的?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希望对⼤家有帮助。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1 为进⼀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进⼀步提⾼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平,根据贯彻落实《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指导思想: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教师⾃⾝职业素质,⾃觉肩负起教育的使命,是我校每⼀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学⾼为师、⾝正为范、师爱为魂”的⾼素质教师队伍,是办社会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
⼆、师德规范具体要求: 根据我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实际制定以下师德规范要求: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前提 (1)热爱祖国,热爱⼈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原则,全⾯贯彻党的教育⽅针。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师岗位职责履⾏权利和义务。
(4)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针政策的⾔⾏。
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忠诚于⼈民教育事业,志存⾼远,勤恳敬业,⽢为⼈梯,乐于奉献。
(2)严格执⾏教学计划,做到静⼼、尽⼼、精⼼,具有⾼度的责任意识。
(3)认真备课上课(没有教案、没有准备不上课),组织学⽣开展各类活动,提⾼教学活动的有效性。
(4)不对本职⼯作敷衍塞责;不准以⾮法⽅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本职⼯作;不得随意离开班级或者串班;在带班过程中⼿机不进班;不得⼲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利益。
3、关爱学⽣是教师职业的灵魂 (1)热爱学⽣,尊重学⽣、坚持正⾯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2)以诚相待,关注每位学⽣的发展,激发学⽣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
(3)关⼼爱护每位学⽣,⽤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幼⼉,尊重学⽣的⼈格,建⽴平等、融洽的师⽣关系。
(4)不准对学⽣进⾏挖苦、讽刺、辱骂等语⾔伤害学⽣⼈格尊严的⾏为。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布部门】兰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3.10.25【实施日期】2013.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市管民办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强化新时期全市广大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建设一支具有理想信念坚定、师德高尚、崇德重义、向善向上、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善于施教、业务精湛、关爱学生、充满爱心的教师队伍,树立兰州教育的良好形象,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兰州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兰州市教育局2013年10月25日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师德教育,规范教师言行,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义务,做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教师”,是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制定本暂行规定旨在强化师德教育,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教师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断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条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五要”:1.教师要在学校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语言规范,举止文雅,礼貌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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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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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以下简称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我市教育水平,实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三条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执业
过程中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四条师德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教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不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七条教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辩证发展的观点全面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并能够正确教育引导学生。
第八条教师要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理念,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坚持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
第九条教师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十条教师要加强品德修养,诚实正直,宽厚待人,品德高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的实践者。
第十一条教师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主持正义,倡导先进,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教师要有职业责任意识,恪尽职守,发扬奉献精神,不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三条教师要既讲竞争进取又讲团结合作,共同营造和谐的校内人际关系。
第十四条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及时了解学科发展、研究方面的新知识、新成果,不断自主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学历水平,丰富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教师要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第十六条教师要承担起引领学生道德成长的责任,在课堂教学中积极渗透德育,做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教育格局的践行者。
第十七条教师要运用激发学生创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十八条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科学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
第十九条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条教师要主动参与教育科研,积极推进课程改革,XX善于把握教改前沿信息,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善于运用先进的教学技术,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教师要认真备课,做到一课一备,不重复使用旧,努力形成个性化。
第二十三条教师要精心上好每一堂课,
做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在教学中不出现知识性错误。
第二十四条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作业,作业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多布置作业作为惩戒学生的手段。
第二十五条教师要按要求认真批改作业,并及时进行讲评和订正,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面批或个别辅导,不让家长或学生批改作业。
第二十六条教师要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推脱敷衍,不搞有偿家教。
第二十七条教师要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尊重学生,平等地对待学生,为学生提供平等的表现、创造和成功的机会,不因学生学业成绩、个性差异和家庭状况影响对学生的态度。
第二十九条教师要正确评价学生,坚持
以表扬为主,用赏识的眼光看待学生,充分挖掘每一名学生的特长和闪光点。
第三十条教师要理解、宽容、善待学生,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因势利导,循循善诱,保护学生的自尊心。
第三十一条教师要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疏导学生心理问题,范文写作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三十二条教师要正确处理关爱尊重与规范要求学生的关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不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三条教师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召开家长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家访,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合力。
第三十四条教师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擅自缺课、调课,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五条教师教学语言要规范,讲普通话,写规范字,使用礼貌用语。
第三十六条教师要衣着得体,着装体现
教师职业特点,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
第三十七条教师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不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烟、喝酒,不在上课时间携带通讯工具,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
第三十八条教师要廉洁从教,不借工作之便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不接受家长的宴请,不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不巧立名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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