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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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第八部第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务必根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能够不进行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 抢险救灾的;(三) 要紧工艺、技术使用特定专利或者者专有技术的;(四) 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的;(五)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进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与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能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一致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能够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者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务必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能够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务必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条例(3篇)

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勘测设计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勘测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勘测设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勘测设计业务的资质;(三)有明确的招标项目需求;(四)有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招标条件和程序;(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适合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勘测设计项目需求说明书;(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五)评标标准和办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勘测设计业务的资质;(三)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五)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业绩;(六)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资质证书;(五)业绩证明;(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简历;(七)项目实施计划;(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一、招标范围和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明确勘察设计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服务期限等。

招标人应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招标信息。

二、招标方式和程序招标人可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向特定单位发送邀请书。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公告或邀请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包括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等。

三、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企业资质、业绩、技术方案、报价等。

投标文件应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中标内容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六、合同签订和管理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勘察设计内容、进度、费用等。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七、履约保证金要求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缴纳,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约定退还。

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的担保,如中标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有权依法依规使用履约保证金。

八、合同履行监督招标人应对中标单位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进度等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履行合同约定,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招标投标管理的目标二、招标方式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鼓励竞争,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和经济效益。

邀请招标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用,但需保证公平竞争。

竞争性谈判可以针对具有特殊技术要求或市场上可行性不足的项目使用,但需保持公开透明。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重要依据,应根据工程特点、勘察、设计范围和要求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规模、技术要求、时间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报价方式、设计报酬、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的具体要求。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且不得有不良记录。

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近三年业绩和信誉证明等资料。

招标单位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评估其技术、经济实力和信誉状况,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工程任务的能力。

五、评标方法和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设计成果质量和经济效益。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技术评价、经济评价等方式。

评标委员会应由技术、管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的专家组成,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六、合同管理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合同的内容、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明确设计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

合同履行中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设计成果符合要求。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查处和处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正常秩序。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投标人被列入黑名单,暂停或终止合同,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总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办法(3篇)

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勘测设计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工程勘测设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条件;(三)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信誉良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勘测设计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工期等;(二)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勘测设计内容、深度、质量标准等;(三)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四)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等;(五)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关于勘察设计招标规定(3篇)

关于勘察设计招标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勘察设计招标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勘察设计招标行为,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勘察设计招标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勘察设计招标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勘察设计招标的适用范围勘察设计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服务需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择。

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服务需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择。

3. 公私合营(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服务需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择。

4.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勘察设计招标的组织形式勘察设计招标的组织形式包括:1.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2.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

四、勘察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招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 投标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名。

3. 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

4.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等。

5.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6. 开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宣布投标文件。

7. 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8.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五、勘察设计招标的禁止行为1. 招标人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勘察设计招标办法

勘察设计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设计招标活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二)具有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相应能力;(三)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四)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有履行合同、接受监督的能力。

第五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二)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条件;(三)招标人已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招标公告第六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和地点;(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和地点;(五)开标时间和地点;(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四)技术标准和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和方法;(七)投标文件格式;(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具备相应资质;(二)具有类似工程勘察设计经验;(三)具有良好业绩;(四)具备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勘查设计招标办法

勘查设计招标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总[2004]511号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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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 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 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 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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