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证明业务] ).doc
公证认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某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公证认证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公证认证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本文将对公证认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认证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文书进行审查、证明,并出具公证证明书的活动。
2. 作用(1)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权威;(3)促进国内外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公证认证的种类1. 民事公证认证民事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主要包括:(1)合同公证认证;(2)遗嘱公证认证;(3)婚姻、收养、继承公证认证;(4)财产分割公证认证;(5)其他民事公证认证。
2. 行政公证认证行政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主要包括:(1)行政裁决公证认证;(2)行政处罚公证认证;(3)行政许可公证认证;(4)其他行政公证认证。
3. 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
主要包括:(1)判决书、裁定书公证认证;(2)调解书公证认证;(3)仲裁裁决书公证认证;(4)其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
4. 国际公证认证国际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涉外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文书进行审查、证明,并出具公证证明书的活动。
主要包括:(1)国际合同公证认证;(2)国际继承公证认证;(3)国际婚姻公证认证;(4)国际收养公证认证;(5)其他国际公证认证。
四、公证认证的程序1. 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公证认证的条件。
3. 证明公证机关对符合公证认证条件的申请,出具公证证明书。
公证法的基本知识

公证法的基本知识在撰写关于公证法基本知识的文章之前,需要明确公证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公证法的定义、目的、程序以及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一、公证法的定义公证法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公证员对特定民事行为或事实进行确证并发放公证书的法律制度。
公证法具有公正、权威的特点,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公证法的目的公证法的目的是确保事实真实、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的可靠性。
公证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以有效减少争议和纠纷。
三、公证的程序1. 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具有公证资格的机构递交公证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公证备案: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公证备案簿中。
3. 公证审查:公证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存续证明等进行审查,并核实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
4. 公证记录:公证员将公证申请人的陈述、证据等进行记录,并出具公证书。
5. 公证书发放:公证员在公证书上加盖公章,并交付给当事人,同时留存一份备案。
四、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来说,公证书在司法认定事实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具体效力如下:1. 具备央行公证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机关公证书,具有公证事实和公证意见的证明效力。
2. 除央行公证所具有的效力外,地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机关公证书,具有相关事实的证明效力。
3. 具备政府决策机关签名的机关公证书,具有相关事实和机关意见的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公证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扮演着确保证据真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角色。
公证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交易的可靠性。
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公证申请、备案、审查、记录和发放公证书等环节。
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制定的公证书在司法认定事实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遗嘱公证细则全文

遗嘱公证细则全⽂遗嘱公证细则全⽂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号《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1⽇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第⼀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遗嘱是遗嘱⼈⽣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式处分其个⼈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效⼒的单⽅法律⾏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设⽴遗嘱⾏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住所地或者遗嘱⾏为发⽣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亲⾃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或者⼝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其中⼀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名见证⼈在场,见证⼈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遗嘱代书⼈适⽤《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份证或者其他⾝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为填写,遗嘱⼈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第九条公证⼈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遗嘱⼈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
第⼗条公证⼈员应当向遗嘱⼈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第⼆⼗三条的规定进⾏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的⾝份及意思表⽰是否真实、有⽆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2.23•【文号】司法部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XXX2006年2月23日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时间:(2011-03-14) 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发展公证历史与证据历史相伴而行,它是伴随着对法律保障的需要出现的,这种需要导致了司法权的发展,即除了处理纠纷的争讼管辖权以外,赋予了法官自愿管辖权,这种自愿管辖权的职责是对协议进行公证。
协议公证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这种制度出现于古罗马,随着罗马人的入侵传人高卢。
通常认为,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时期的誊写员(les scribes)是公证人的鼻祖。
誊写员的主要职责是,赋予协议安全、可靠的形式,以防止由于口头协议常常出现记忆模糊或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歪曲篡改而发生纠纷。
古罗马后期出现了被称为“tabularii”的誊写人,负责收养协议、财产清单、遗嘱等文书的撰写,但其办理的文书须经公共登记部门(法官的书记官)登记才发生证明力;如果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
法国封建制度时期,文书的公证性质不是由于公证人而具有的,而是司法机关的印章使文书具有公证性质,公证人不过是文书的起草人而已。
在10至11世纪,法国公证人逐渐地将各种职责集于一身。
至1597年和1706年,亨利四世和路易十四先后两度下令,将分散的各项公证职能重新一体化,由一家公证人事务所一并办理。
此前,在佛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出于国库征税的需要,曾经增设了大量的公证人职位和公证人事务所,并对公证职能进行分割,公证人负责撰写正本、誊写员负责制作副本、掌玺员负责加盖印章、保管员负责文书保管。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革命者曾打算取消公证制度,但由于资产阶级更加需要有法律安全保障的契约制度,所以公证制度非但未被取消,反而变得更加必要。
1803年,拿破仑颁布的风月法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员,风月法的下述说明阐明了公证制度的原意,“……除了调解和裁决纠纷的官员外,公众的安定还需要有其他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对于当事人既是无私的顾问,也是他们意志的公正的表述人;他们使当事人明了对契约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明白地表明了这些义务,并赋予契约以公证性质和终审裁决的效力;他们使当事人保持对契约的记忆,并且完整地保管契约文本,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一、总则二、公证机关设立及管理公证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证机关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担任并经过资格考试合格。
三、公证书的形式公证书应当采用文字书写,具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
公证书应当注明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公证日期、公证地点等基本信息。
公证书应当以公证机关的公章进行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
公证书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并留存。
四、公证业务的受理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公证申请书。
公证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发出收件凭证。
如确需补充材料的,公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五、公证业务的办理公证机关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证机关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核实、调查等工作,以确定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机关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六、公证仪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业务应当进行公证仪式。
公证仪式应当在公证机关的审查核实无误之后进行。
公证仪式应当在公证员主持下进行,公证员应当确保公证仪式的正式、庄重。
七、公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业务应当收取费用。
公证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如实告知当事人。
公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证费用的合法收取和使用。
八、公证书的送达公证机关应当将办理完毕的公证书送达当事人。
公证书的送达可以采用邮寄、快递等方式,或者当事人到公证机关领取。
公证机关应当确保公证书的送达方式合法、及时、安全。
九、公证书的效力及证明力公证书的效力和证明力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公证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质疑和拒绝公证书的效力和证明力,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公证机关的监督公证机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公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公证人(公证员)的公正、中立和专业的服务,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证明,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主要内容、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1. 公证法律规定的定义公证法律规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公证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民法典、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公证法律规定的特点(1)强制性: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2)公正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3)专业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3. 公证法律规定的目的(1)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证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机构是国家授权的专门从事公证活动的法定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公证员的资格与权利义务(1)公证员的资格: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国家公证员资格考试。
(2)公证员的权利义务:公证员有权查阅、复制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
3. 公证程序的规则(1)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公证审查: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什么是公证?《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条规定表明,必须先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才能受理,公证机构不能自己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
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据法定公证程序办证。
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kEEaev48hL 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目前,我市的公证机构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kEEaev48hL什么事项可以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自愿公证事项,具体有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法定公证事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五类: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kEEaev48hL怎样办理公证?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出证条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证明业务] ) -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可以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包括本条规定的证明业务范围和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
其中,
公证机构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
本法第二条规定公证的证明对象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三大类,本条第一款具体列举了十一项证明业务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是指公证程序的启动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此所谓自愿公证事项。
一、合同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或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内容违法等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保障交易安全。
二、继承
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为了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可以在继承遗产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这些行为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大都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
行为人办理公证,可以增强行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更容易取信于他人,从而顺利达到实施这些行为的
目的。
四、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是财产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合伙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者受益的财产分割等。
财产分割的形式一般为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公证。
办理财产分割公证,有利于维护各方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招标投标、拍卖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
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公证等各类现场监督公证,对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当事人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一般是为了证明某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维护和保障人身权利,促进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这些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
当事人办理上述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通常是为了发往境外使用。
在对外交往中,一国公民在向他国申请办理签证等事务时,经常被要求提供相关公证书,国家与国家之间一般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
八、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和重要文件之一,是确定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
一般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在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经公证人公证。
办理公司章程公证,有利于确保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公设立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九、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根据公证保全的证据的不同形式,保全证据公证通常可以分为: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公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的保全公证;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公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是公证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直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公证法草案时,委员们对保全证据可否作为公证事项是有争议的。
有委员认为,在公证法第十一条列举的公证事项中,有些已经包括了对相关文书的保全,而且公证保全证据与司法机关的证据保全容易发生冲突。
但大多数委员认为,公证实践已经表明,这项公证在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公证法保留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的规定。
当然,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加强规范,特别是要处理好公证保全证据和诉讼保全证据的关系,保证公证质量。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
原本相符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是文书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是文书制作单位和个人对文书内容负责的书面意思表示和凭据。
文书签名、印鉴、日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字人的签字及日期和文书制作单位所加盖的印鉴及日期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上述文书主要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驾驶证、声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是指在同时存在文书原本和副本的情况下,经公证机构证明,确认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使得副本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文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是指公证机构通过证明,确认文书的影印本(即复印件)与原本相符,以便于为文书的使用人采证。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是对前十款未能穷尽列举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的概括性规定。
比如,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票据背书公证、寄养行为公证、认领亲子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中的国籍公证、健康状况公证、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海损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中的文书的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以及专利注册证书公证、商标注册证书公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证,等等。
对于这些公证申请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只要符合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
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公证法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应在本条中增加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
关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将其作为一项公证业务加以规定的。
考虑到公证法第
三十七条已经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做了具体规定,而且这种债权文书一般表现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下的合同等,所以本条未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另列为公证事项。
在公证制度中,与上述的自愿公证事项相对应,还有法定公证事项。
根据本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规定,如果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事项应当办理公证,则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这类事项被称为法定公证或必须公证事项。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如该事项为民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将会因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导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定公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对此是无权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