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第十九条[经考核担任公证员]).doc
关于公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证明力、公信力、证据力和执行力等特点,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有效防止了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对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3. 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树立了诚信意识,提高了社会信用水平,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4. 便利当事人诉讼。
公证文书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从而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二、公证机构与公证员1.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国家法定机构。
我国公证机构分为两类:公证处和公证处分处。
(1)公证处:公证处是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法定机构。
(2)公证处分处:公证处分处是公证处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法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5周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6)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的。
三、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依照法定步骤、方法进行的活动。
公证程序分为以下阶段:1. 受理申请公证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样式)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填写式样)申请人×××(签字)推荐机构名称北京市××公证处北京市司法局制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虚线处装订。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内容,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正楷书写,一式二份。
如遇项目无相关内容填写时,请在对应位置填“无”。
3、个人照片规格为二寸蓝底彩色照片(无边沿),着公证春秋制服,左胸佩戴公证徽章。
4、表内各类证明文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审核。
随表另附:(1)二寸蓝底彩色照片(4张,背面标注姓名)。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
(3)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注明出具人姓名,联系方式)原件。
(4)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注明出具人姓名,联系方式)原件。
(5)司法部本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要求提供的材料(依具体要求)。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姓 名 ××× 性别 × 民族 ×族 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出生日期 ×.×.× 党派××籍贯××省×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学位 毕业院校××××专业××掌握何种外语及程度外语语种、等级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市××区××县××(同居民户口簿内容)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从事工作种类 ×年×月 取得高级职称种类 ××× 取得时间 ×.× 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种类×××担任职务 ××社会任职 ×× 担任职务 ×× 党派职务 ××任职时间×.×参加任职前培训时间×年×月 培训证书编号 ××× 档案存放地机构全称存档号×××× 学 习简历起止年月 院校及系、专业 毕(结.肄)业证明人 ×年×月至×年×月×××小学 ×× ××× ×年×月至×年×月 ×××中学 ×× ××× ×年×月至×年×月××大学××系×× ×××工作简历起止年月单位及职务、职称证明人××.×--××.×××公司×××××××.×--××.×××学校×××××××.×--××.×××公证处×××××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年×月××××单位××奖励事项××年×月××××单位××奖励事项××年×月××××单位××奖励事项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年×月××××单位××惩戒事项××年×月××××单位××惩戒事项××年×月××××单位××处分事项担任公证员申请书申请人自然情况、遵法守纪、品行表现,在公证机构实习情况,对担任公证员职务的认识。
公证法实施细则

公证法实施细则公证法实施细则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
在公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
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规定,同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的规定,是类似的。
也同20__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一致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公证法将公证员定义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为强调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工作条件和应有的待遇,本法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时间:(2011-03-14) 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发展公证历史与证据历史相伴而行,它是伴随着对法律保障的需要出现的,这种需要导致了司法权的发展,即除了处理纠纷的争讼管辖权以外,赋予了法官自愿管辖权,这种自愿管辖权的职责是对协议进行公证。
协议公证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这种制度出现于古罗马,随着罗马人的入侵传人高卢。
通常认为,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时期的誊写员(les scribes)是公证人的鼻祖。
誊写员的主要职责是,赋予协议安全、可靠的形式,以防止由于口头协议常常出现记忆模糊或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歪曲篡改而发生纠纷。
古罗马后期出现了被称为“tabularii”的誊写人,负责收养协议、财产清单、遗嘱等文书的撰写,但其办理的文书须经公共登记部门(法官的书记官)登记才发生证明力;如果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
法国封建制度时期,文书的公证性质不是由于公证人而具有的,而是司法机关的印章使文书具有公证性质,公证人不过是文书的起草人而已。
在10至11世纪,法国公证人逐渐地将各种职责集于一身。
至1597年和1706年,亨利四世和路易十四先后两度下令,将分散的各项公证职能重新一体化,由一家公证人事务所一并办理。
此前,在佛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出于国库征税的需要,曾经增设了大量的公证人职位和公证人事务所,并对公证职能进行分割,公证人负责撰写正本、誊写员负责制作副本、掌玺员负责加盖印章、保管员负责文书保管。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革命者曾打算取消公证制度,但由于资产阶级更加需要有法律安全保障的契约制度,所以公证制度非但未被取消,反而变得更加必要。
1803年,拿破仑颁布的风月法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员,风月法的下述说明阐明了公证制度的原意,“……除了调解和裁决纠纷的官员外,公众的安定还需要有其他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对于当事人既是无私的顾问,也是他们意志的公正的表述人;他们使当事人明了对契约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明白地表明了这些义务,并赋予契约以公证性质和终审裁决的效力;他们使当事人保持对契约的记忆,并且完整地保管契约文本,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
公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公证人(公证员)的公正、中立和专业的服务,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证明,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主要内容、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1. 公证法律规定的定义公证法律规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公证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民法典、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公证法律规定的特点(1)强制性: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2)公正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3)专业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3. 公证法律规定的目的(1)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证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机构是国家授权的专门从事公证活动的法定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公证员的资格与权利义务(1)公证员的资格: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国家公证员资格考试。
(2)公证员的权利义务:公证员有权查阅、复制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
3. 公证程序的规则(1)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公证审查: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什么是公证?《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条规定表明,必须先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才能受理,公证机构不能自己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
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据法定公证程序办证。
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kEEaev48hL 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目前,我市的公证机构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kEEaev48hL什么事项可以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自愿公证事项,具体有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法定公证事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五类: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kEEaev48hL怎样办理公证?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出证条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第三章公证员第四章公证程序第五章公证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

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公证员资格的获得规定公证员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
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部门报省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任命,并由省司法部门颁发执业证书。
不需再考试。
公证员资格如何获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四)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六)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享有的主要权利(一)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除法律特别限制的人员和情况,公民具有择业的自由。
辞职,是公证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
辞职应当是自愿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公证员辞职。
公证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申诉权和控告权是公证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权利。
公证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
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公证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证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这里的“报酬”既包括公证员的薪金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
公证员的劳动是公证机构运行、公证行为实施、公证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公证员应当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经济权利,同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是调动公证员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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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九条
[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 -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
可以担任公证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考核担任公证员的规定。
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因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件而担任公证员,属于公证员执业的一般许可。
公证员执业除一般许可外,还有特殊许可,即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根据本条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下列两类人员,即使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一类: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所谓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
在非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工作,或在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从事非教学和研究工作,或者从事法学以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除工作单位和工作领域有特殊要求外,上述人员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即取得国家人事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授予的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职称做要求是为了保证上述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甚至在某些法学领域有着特殊的建树。
第二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本条中的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除此而外,本条所指公务员还包括在各级人大从事立法工作、在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法制工作的人员。
由于公务员不实行职称管理,为确保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上述公务员必须有从事审判、检察和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工作经历,才能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性法律服务工作,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十年,均不符合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的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即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不包含其他非正规教育学历。
本科所学习专业不限于法学。
上述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经考核担任公证员,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离开原来工作岗位。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所以上述两类人员担任公证员之前必须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离开的方式可以是辞职和退休(包括提前退休)。
2.公证法第十八条的部分规定,即除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公证法第十八条关于国籍、年龄、道德品行、实习经历的规定。
3.公证法第二十条关于担任公证员的禁止性条件的规定。
4.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考核方式任命公证员可以使一部分有丰富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充实到公证员队伍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但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很大的弹性,为规范考核任命方式,有关考核机关、考核对象、考核的程序、方法、标准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门根据本法规定具体制定。
需要指出的是,公证员执业的一般许可是任命公证员的主要形式,本条所规定的特殊许可只是任命公证员的补充形式。
只有当某一地区公证员人数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公证业务实际需求,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又无法以一般许可方式任命公证员时,才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以考核方式任命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