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设备进口流程
浅谈高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程序

在协议 书上 , 要详 细写明条款 的各 项 内容 , 、 甲 乙双 方担 负 的责任 , 判 后 的最 终 价格 、 收 谈 验
标 准 、 款 方 式 ( 付 百 分 比 )违 约 责 任 、 备 的 保 修 期 、 货 的期 限 等 . 付 预 、 设 到
摘 要 : 高等 学校 免税 引 进进 口仪器设 备 的 方法 提 出 了几点 设 想 就 关键 词 : 校 ; 税设 备 ; 讨 高 免 探 中 图分类 号 : 6 4 G 2 文献 标识 码 : B
进 口设 备 在 高 校 的 教 学 、 研 中起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 品 的 分 析 、 试 及 结 构 的 确 定 , 科 样 测
实 验 数 据 的 处 理 , 需 要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来 完 成 . 者 认 为 为 既 节 省 资 金 又 购 置 师 生 满 意 的设 均 作
备 , 校 在 引 进 进 口设 备 方 面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高
1 充分 进 行 市 场 调 查 , 好购 置 前 的论 证 工 作 作
收 稿 日期 :2 0 0 2—0 3一l 5
作 者 简 介 : 秀 吉 (9 4一)男 ( 鲜 族 ) 吉林 白山 人 , 边 大 学 资 产 管 理 处 实 验 师 徐 16 , 朝 , 延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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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边 大学 学 报 ( 自然 科学 版 )
2 进 行 设 备 的 商务 谈 判 及 签 订 合 同
商 务 谈 判 是 一 项 艰 苦 而 技 巧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 引 进 进 口仪 器 设 备 的关 键 . 行 商 务 谈 判 是 进
进口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

进口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进口减免税科研设备的监管年限:自设备海关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如下:
1.减免税设备需按规定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册或进行登记管理。
2.减免税设备需在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
需向南沙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若减免税设备需要移出南沙海关管辖地使用的,需向南沙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3.减免税设备用于野外或海上监测等科研项目的,在使用后,必须
存放在减免税设备原申请使用地点。
如果遇到海关稽查部门对正在野外或海上使用减免税设备进行核查,必须能提供使用状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4.减免税设备仅能由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学生从事本单位相关科研
教学工作;需要用于其他同样具备减免税资格单位的科研教学活动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5.减免税设备不得用于不具备减免税资格的单位或企业的科研教学
活动,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或利用减免税设备谋取收益。
6.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设备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
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7.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设备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
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8.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设备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
海关关税的减免

特定减免税
一、定义 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
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税。
二、常见的特定减免税类别 1、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2、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 3、科教用品的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一、免税范围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与经营范围相符的机器设备,
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未列名的,可 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减免税申办程序 1、项目备案; 2、减免税申请; 3、减免税审批。
特定减免税
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 一、减免范围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
1、结转处理。 转入企业或单位必须享受减免税待遇,并在所在地 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2、补税处理。 补税的完税价格由原成交价格按照监管年限折旧计算。
完税价格=原成交价格X(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X12)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
其他规定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 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 税货物的使用状况。
大庆海关 二00七年十月二六日
讲解总序
一、海关减免税的基本情况
1、减免关税的概念 2、关税减免法律依据 3、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
二、海关减免税的审批与管理
1、减免税分类 1)法定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称为税收优惠,是减征和免征关税的合 称。它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 殊调节手段,是一种临时性、补充性的措施,是把某些 应上缴国家的一部分或全部税款留给纳税人,以扩大其 经济效益,刺激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或体现国家的优惠。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设备国产化评审及进口设箭免税申报管理

通 过 ,免 税 申请 能 在 当 年 9 月 份 得 产 化 报 告 ,形 成 最 终 报 告 。合 同 部 的编 制 和 申报 的 紧 张 度 。但 基 于 该 以最终 批复。 整 合汇编国产化工 作报告 ( 附统 计 业 务 项 目的 管 理 和 便 于 后 续 线 路 的
( 4) 向所 在 地 海 关 办 理 备 案 手 表 及 设 备 清 单 ) , 并 组 织 公 司 内部 免 税 申 报 ,企 业 还 是 要 尽 量 做 好 计
( 6) 向 国 家 发 改 委 报 备 免 税 政 室和 主办 部 门需 派员参 加 。
具 备 相 关 合 同数 据 和 设 备 清 单 时启
( 1 1 ) 线 路 机 电 设 备 国 产 化 率 动 。确 需 在 后 期 实 施 招 标 的车 辆 段
策 的 落实 情 况 。合 同部 应在 每 年 3 月 评 审 后 ,交 协 将 评 审 结 果 提 交 国 设 备 ( 建 议控 制 在 车 辆 段 所 有 设 备 份 ,将 上 一 年 度 的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落 家 发 改 委 ( 产 业 协 调 司 机 械 装 备 金 额 的 l 0 %以 下 ) ,在 申报 国产 化
实 情 况 报 国 家 发 改 委 转 报 财 政 部 备 处 ) 。 如 评 审 通 过 , 则 企 业 后 续 时 , 可 参 照 初 步 设 计 列 示 设 备 金 案 , 当企 业 实 际 使 用 免 税 进 口金 额 线 路 进 口设 备 免 税 申请 初 审 不 受 影 额 ,计 算 相 应 设 备 国产 化 率 ,且 以
跟 进 后 续 财 政 部 、 海 关 总 署 的 批 编和 国产 化数 据统 计 。 复 进 度 。 一 般 经 国 家 发 改 委 初 审
减免设备的结转

减免税设备的结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一、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转让给关区内享受同等减免税待遇的单位,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并办理结转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结转由转出地项目单位事先向海关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地海关发送《XX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三、转入地项目单位按照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办理要求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地海关审核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海关。
四、转出、转入地项目单位向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形式报关手续。
五、转出地海关凭《XX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
六、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实施后续监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
归属
所有权:
使用地点:
资金来源:
是否进行融资租赁、贷款抵押:否
在科教用品政策中的出处:45号令(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征免性质为科教用品的填写此项)
单位签章: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部件说明
商品名称:偏振光转换器பைடு நூலகம்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组成
部分
偏振光转换器,可变相移器,扭转相列液晶单元
原主设备的进口时间、合同号、设备名称、金额
进口时间:2007.08.21
合同号:BE27-0528BS2
设备名称:近场扫描光学显微镜
金额:USD 44500.00
此次进口的设备部件金额,在原主设备上的具体功能及用途(更新维修或技术升级)
6371欧元
原近场扫描光学显微镜只有普通照明光源,为实现径向偏振光照明,需要配置特制的偏振光转换器配件。偏振光转换器可将线偏振的激光光束转换为径向偏振或切向偏振的光束,即实现对近场扫描光学显微镜的照明光源光束偏振状态的可控转换。
偏振光转换器作为近场扫描光学显微镜配件,添加在近场扫描光学显微镜照明激发光源的入射光路中,将原线偏振的照明光束转换为径向偏振或切向偏振的照明激发光。由于径向偏振或切向偏振的激发光束能够比线偏振光束更有效地激发样品的光学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近场扫描光学显微镜光源对样品的激发效率,增强信号,提高近场扫描光学显微镜光学的分辨率和探测灵敏度。
运输部办理进口设备免表程序
、确认与外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付款方式及外方应提供单据的相关条款。
、按照合同中的装船期跟踪外方发货进度。
、审核外方传真或邮件发过来的单据,如单据间有不符之处则应立即要求外方更改。
9.4、准备办理免表的相关资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保证函、发票、箱单、情况说明、设备图片、合同复印件),提供给海关的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将以上资料交海关金海中心录入并缴纳50元录入费,审核打印出的草稿,经核实无误后要求录入人员打印出正式申请表并发送。
9.6、在海关业务流程卡片上填写录入以及交单时间后,连同以上资料及正式申请表一并交减免审批处进行初审,并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相关问题。
、初审后由对面的海关工作人员进行复审,一般经初审、复审后就没大问题了。
、等待工作人员将初审、复审后的所有资料交科长审核签字后即可打印出减免税证明(一式三联)。
9.9、将第一联连同以上所有资料装订在一起后交海关,取回第二、第三联。
、在本公司的手册以及海关减免税证明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每单2元,如进口货值为美元以外的其它货币,还需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将其折合成美元金额后登记。
、将第二联连同所有报关需要的资料一并整理好寄给报关代理公司(目前我公司签订的报关代理公司是上海忠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
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对于进口设备而言,若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可以申请免表办理流程,以便加快进口手续和减少相关成本。
下面将介绍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
一、了解免表办理的基本概念与条件免表办理是指进口设备可以在海关无需进行实质性报关手续的情况下,直接从海关监管区内外进出口。
但是,办理免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 进口设备必须用于投资项目,不得用于销售或转换用途。
2. 进口设备的额定寿命在10年以上。
3. 进口设备单台价值必须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00元。
二、准备材料办理免表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格:填写申请表格,包括进口设备的相关信息如型号、数量、用途等。
2. 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提交进口设备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
3. 进出口权证明:提供进出口权的证明文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项目批复文件、进口设备的技术规范、进口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明等。
三、选择服务机构办理免表过程中,可以选择委托一家口岸一体化服务机构来代办申请手续。
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专业、便捷的服务,节省时间和精力。
四、填写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将帮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并核对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系统录入和审核服务机构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电子系统,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补充材料和核查如有必要,海关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一些额外的证明文件或进行核查,以确认申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七、审批结果海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审查合格,则会颁发免表手续,申请人可以携带手续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
八、进出口手续办理持有免表手续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达海关监管区的口岸进行进出口手续的办理,无需再次申请报关手续。
九、监管期间申请人在进出口设备进出海关监管区内外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如有需要,可以进行抽查或者核查。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2011-04-13(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不作价设备是以免费即不需要经营单位付费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设备,根据你司所述,该批设备不应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具体贸易方式应向现场通关部门提供详实的说明材料后方可确认。
2.对符合海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政策规定的进口设备,进口报关时免交关税,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5年。
备案手续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
3.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4.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
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
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5.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