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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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流程图

政府采购流程图

公告期结束3工作 日前,投标人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 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公告发布7工作日 内向采购人提出书
面质疑
7工作日内采购人 书面答复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 标报告
2工作日内,采购 代理机构将评审报
告 送交采购人
发出招标文件,至 截止日≥ 20日
是否需澄清、 修改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
公告发布7工作日 内向采购人提出书
面质疑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 标报告
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期限5工作日)
7工作日内采购人 书面答复
2工作日内,采购 代理机构将评审报
告 送交采购人
发出招标文件,至 截止日≥ 20日
是否需澄清、 修改
是否需延长截 止、开标时间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供应商,发布更正
30工作日内财政部 门做处理决定
转非招标采购方式

招标文件是否无 不合理条款,各 项程序是否合规
开标;检查密封; 宣读投标内容
评标;评标委员会 进行初审,澄清有 关问题,比较与评
价工作
最低评标法:按投 标报价由低到高排 序中标候选供应商
综合评分法:按评 分由高到低排序中
标候选供应商
符合条件或实质响 应供应商不足3家

在原截止时间≥ 3 日前,书面形式通
公告,至截止日≥
知所有供应商,发
15日(不足顺延)
布更改公告
响应时间截止
符合条件的
供应商是否

满足3家
质疑人是否 满意

15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 诉,财政部门视情况书面 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及需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及需注意事项
六、环保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七、环保清单将于2012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2年5月31 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 (包含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
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表(第九期))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 (3)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 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4)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 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 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 为成交供应商。

3、发布采购公告、出售采购文件环节需注意的事项
•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 相关规定
–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 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
• 进口产品的概念
–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 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关于 政府 采购 进口 产品 管理 有关 问题 的通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 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五、环保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部网站、中国绿色采购网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 第十五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 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 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 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流程一、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科室(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组会审议,主要审议采购项目实施必要性、采购控制价及测算依据、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直属单位的采购申请在报局党组审议前,应当经过本单位支委会审议通过。

二、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实施计划备案、立项申请)开始前30日。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预计采购时间等。

三、需求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采购需求科室(单位)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供应商资格条件,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论证,形成需求论证报告。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论证:1.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2.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3.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4.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四、实施计划备案、立项申请采购需求科室(单位)应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监管系统里填报采购实施计划(适用于年初部门预算已申报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适用于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报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批复。

五、采购实施财政批复后提交市交易中心正式实施前应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政府采购流程的八个步骤

政府采购流程的八个步骤

政府采购流程的八个步骤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职能需要,以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方式获取所需物品和服务。

政府采购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下面将介绍政府采购的八个步骤。

第一步:需求确定政府采购的第一步是需要确定采购需求,包括明确需求物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数量、质量要求以及采购标准等。

需求确定是政府采购的起点,直接关系到采购的后续流程和效果。

第二步:编制采购计划采购主体根据需求确定的内容,制定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准备以及评审标准等。

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的指导性文件,为后续的采购活动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三步:制定招标文件根据采购计划的内容,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标书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相关内容。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供应商的参与和竞争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第四步: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需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透明公开,确保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五步:开标评标招标活动结束后,进行开标评标工作,对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审和比对,最终确定中标人。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和合法。

第六步: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人后,政府采购主体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标准和交付要求等相关内容。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实现。

第七步:履行合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向政府采购主体提供所需物品和服务的责任。

政府采购主体应当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责,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步:验收结算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进行验收和结算工作,包括对所提供物品和服务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最终结清款项,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全部流程。

验收结算是政府采购的最终环节,标志着项目的正式完成和采购活动的有效落实。

总之,政府采购涉及多方利益关系,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项目的合法,公平,透明和高效。

政府采购方式及时间安排

政府采购方式及时间安排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具体采购流程:1.需求方编制采购预算;并到财政采购管理部门即采购办填写采购申请表;2.采购办根据项目类别及相关规定批准采购方式;3.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办审批方式组织招标;4.编制招标文件;5.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日期到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6.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及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7.澄清及答疑;8.开标准备;开标前1-2天;抽取评标专家;9.投标、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开标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会邀请黄陂区采购办到现场监督..如果在开标时出现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应立即上报政府采购办;建议改变采购方式..如果开标后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预算金额;则该项目或该分包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中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10.组织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00万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11.评标结果确认..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采购人..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12.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13.发布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无质疑;代理机构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4.签订合同及合同备案..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发布账号将政府采购合同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时间的规定:等标期:≥20天..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时间≥5个工作日..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截止15日前..更改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投标截止3日前..退投标保证金:5个工作日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后;未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后..评标报告:评标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质疑:提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7个工作日内;答复: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投诉:提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15个工作日内;答复: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内..暂停采购活动:≤30个工作日..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备案:2个工作日内..档案保存期:≥15年二邀请招标;定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发出后给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还需20天..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要多一道程序;就是资格预审;从时间上来说要多10个工作日;其他招标文件制作、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与公开招标程序一样..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不应用此办法..三竞争性谈判;定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一种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找不回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但七种病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主要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四单一来源采购;定义: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告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适用范围: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程序:由采购人、专家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协助代理机构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送财政局审查、备案---发出采购邀请函---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商谈小组---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并经采购人确认;编写谈判报告---签发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代理机构装订采购文件、存档;同时送采购人存档、采购办备案..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五询价;定义: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并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它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纸、汽车等类似项目..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磋商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黄陂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由部门自行采购;不需要到采购办开具黄陂区政府采购资金转帐通知单;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因情况特殊确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在采购人提出申请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过程监督由采购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前审核采购方式、事后监督采购结果..部门集中采购实行“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的工作体制;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制作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承担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类:批量或者单项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二服务类:批量或者单项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三工程类: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采购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划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一招标方式:27-28个工作日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加上开标评标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所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时间大致在27个工作日左右..在报名同时发售招标文件..二询价:10-13工作日左右..接受委托后在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接受报名3个工作日;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通常为供应商预留3个工作日准备供货时间;总计时间在13个工作日左右..三竞争性谈判:12-15工作日左右..发布公告接受报名5个工作日;确定预成交供应商后公示7个工作日;通常给供应商预留3个工作日准备供货时间..四竞争性磋商:17-20工作日左右;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确定预成交供应商后公示7个工作日;通常给供应商预留3个工作日准备供货时间..五单一来源采购:12-15工作日左右..接受委托后在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5个工作日;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通常为供应商预留3个工作日准备供货时间;总计时间在15个工作日左右..。

政府采购流程的主要5个步骤

政府采购流程的主要5个步骤

一、公开招标1、受理申请表;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3、编制招标文件;4、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5、发布招标公告;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8、组织召开招标会;9、中标公示;10、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11、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12、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和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13、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14、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二、协议采购1、受理申请表;2、确定采购方式;3、由业主填写《政府采购定标申请联系单》选择供应商;4、由供应商提供报价单;5、根据协议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价;6、出具中标通知书。

三、询价采购1、受理申请表;2、确定采购方式;3、制作询价单,发布招标公告;4、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5、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投标中心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6、出具中标通知书。

四、竞争性谈判1、受理申请表;2、确定采购方式;3、编制招标文件;4、发布招标公告;5、成立谈判小组,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6、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7、确定成交供应商;8、出具中标通知书。

五、单一来源采购1、受理申请表;2、确定采购方式;3、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协商;4、供应商填写报价单;5、确认,报监督科备案;6、出具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根据预算、计划和需求,通过公开招标、比选或直接委托等方式,从供应商购买物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流程有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需求确定和编制采购计划。

政府机关根据实际需求,明确需要采购的物品、工程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要求。

然后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年度计划、预算和招标计划。

第二步:准备招标文件和公告。

政府机关根据采购计划,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和合同草稿等。

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送。

政府机关通过公告、网站或邮件等途径,向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要求和资格要求等。

同时,将招标文件发放给有意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第四步:接受投标和审核。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给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查和技术经济评审等。

资格审查主要是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技术经济评审主要是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报价进行评估。

第五步:评标和中标。

政府机关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根据评标标准和权重,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价格和服务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然后,公布中标结果,与中标人进行谈判,最终签订合同。

第六步:履约和验收。

中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向政府机关提供所需的物品、工程和服务。

政府机关对提供的物品、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并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七步:后期管理和评估。

政府机关对采购项目的后期管理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效益等得到保障。

政府采购的流程

政府采购的流程

政府采购的流程一、采购资金的确认(一)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给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拨款申办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科室于采购前将计划安排的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单位只须在网上填报采购预算给相关业务科室批复后采购办人员即可在网上查询到,其资金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追加资金,其资金的确认同上,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采购计划的确认(一)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公务用车采购的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

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

(三)属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

(四)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流程(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

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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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
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 购评审工作。
专家一般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从事相关领 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地履行论证职责;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进 口产品论证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没 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6
具体程序(分为两种情形):
已开展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不足三家,或在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 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对公开招标项目予以废标; 2、采购人向市财政局起草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函,由 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将采购人申请函和其他材料(见下页) 一并上传,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单; 3、市财政局根据18号令第四十三条,提出是否同意采 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意见; 4、审批通过后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 履行采购活动。
第四部分 协议采购流程 •办公设备及空调
产品验收: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负责验收,在 收获时当场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向供货服务商索取 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 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经 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 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供货合同 约定及时向供货服务商自行支付货款。
系统调整情况
原流程:
网络运维服务电话:88549016
现流程:
代理机构录入中标结果 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报 至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 (下称处室)备案 处室确认中标结果 采购人录入合同 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合同 处室审核合同国库支付
代理机构录入中标结果 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
(在中标结果管理中操作)
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一)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提出技术需求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抽取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组成:五人以上单数,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 复杂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 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文件论证专家 应回避。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条件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 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条件: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条件
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交的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 1、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后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 方式申请书(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 告网页 4、购买招标文件记录 5、递交投标文件记录 6、政府采购招标情况说明 7、允许进口产品供应商投标的,附财政局进 口产品核准函
五、项目存档和备案
系统流程的调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 预算单位操作流程的函》(京财采购【2011】 1393号) 取消了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中标结果备案 环节,代理机构录入中标结果后,由采购 人在网上确认中标结果。 取消了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审核合同环节, 采购人录入合同,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 接进入支付环节。
就目前来说,货物服务类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无需财政部 门审批,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到第三 十二条设定的条件。
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条件: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 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工作交流材料
第一部分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
第三部分 项目采购流程 第四部分 协议采购流程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部分 几点建议
第一部分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依据:秦皇岛市2014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包括三大部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 包括三个种类:货物、服务和工程 两种执行方式:项目采购和协议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 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 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取询价方式的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 化幅度小。
协议采购分为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两大类
以下货物类项目为协议供货(100万元以下) 办公及空调设备、信息安全产品、车辆购臵 以下服务类项目为定点服务: 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会议、互 联网接入服务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项 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 (分散采购)
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预算单位应
在预算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申报手 续。
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
委托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
中采购目录(100%)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 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他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 构代理采购。
按照项目的性质和分类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 办理项目申报手续后,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国家限制进口产品: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和《政府采购进口 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其他进口产品: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政府 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 证意见》。
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四)开标、评标

评标过程中:18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招 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 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 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五)确认中标结果 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 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 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 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录入合同 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合同 国库支付 所有需备案材料报至财政 局采购处
第四部分 协议采购流程
•办公设备及空调
查询产品: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和定 点服务查询平台”采购协议供货产品。 签订合同:供货服务商在“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并 打印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货与结算:采购人直接与供货服务商结算。供货服 务商填写、打印“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采购结算明细 单”并盖章,采购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采购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与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
要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标准的(目前是货物服务类100万元)项目,需要采 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三部分 项目采购流程
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 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四、签订合同
五、项目存档和备案
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
资金落实:《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网上项目申报: 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应于
3月31日前 在“财政综合办公平台”政府采 购管理系统中办理项目申报手续;
具体执行文件:
《关于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 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 通知》(京财采购[2007]173号)
具体程序(分为两种情形):
未进行公开招标,拟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
的 1、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函, 附相关证明材料; 2、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是 否同意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意见; 3、审批通过后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 的程序履行采购活动。
协议采购
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
具体执行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 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 财采购„2011‟114号)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 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 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文件是对采购
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四)开标、评标 需公证的项目: 政府办实事项目 1000万元以上项目 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单台10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项目 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
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
(四)开标、评标 废标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 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 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8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 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 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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