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供人口生活饮用、烹饪、洗涤、冷却等各种用途的自然水、地下水、地表水、梯级水库水等水源的水质要求和卫生标准。
标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一般技术要求:包括水源、水处理、水质检测等方面的要求。
2.水质指标:包括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化物、铁、锰、氟化物、硒、镉、汞、砷、铅等指标。
3.放射性指标:包括氡、钍、铀等指标。
4.微生物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菌落总数等指标。
5.感官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气味、味道等指标。
6.水处理剂及其残留物的指标:包括絮凝剂、消毒剂、pH值等指标。
7.监测频次及方法:规定了水质监测的频次和方法。
8.附录:包括各项指标的详细检测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应该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评估。
此外,生活饮用水的质量不仅受水源、处理技术等方面的影响,还受到管道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影响,因此在使用饮用水时应注意保护水质卫生。
以下是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各项指标的具体标准要求:1.水质指标:•生化需氧量(BOD5)≤3mg/L•化学需氧量(COD)≤5mg/L•氨氮(NH3-N)≤0.15mg/L •总磷(以P计)≤0.03mg/L •总氮(以N计)≤10mg/L •硫化物(以S计)≤0.05mg/L •铁(以Fe计)≤0.3mg/L •锰(以Mn计)≤0.05mg/L •氟化物(以F计)≤1.0mg/L •硒(以Se计)≤0.01mg/L •镉(以Cd计)≤0.005mg/L •汞(以Hg计)≤0.001mg/L •砷(以As计)≤0.01mg/L •铅(以Pb计)≤0.01mg/L 2.放射性指标:•氡(Ra-226)≤0.1Bq/L•钍(Ra-226)≤1.0Bq/L•铀(U)≤0.03mg/L3.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100个/100mL •大肠杆菌≤1个/100mL•菌落总数≤100个/mL4.感官指标:•色度≤15度•浑浊度≤1NTU•气味、味道符合要求5.水处理剂及其残留物的指标:•絮凝剂≤0.5mg/L•消毒剂(以Cl2计)≤0.5mg/L•pH值6.5-8.5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指标是对于自来水公司提供的饮用水而言的标准要求,对于自来水输送管道中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和居民家中可能存在的管道污染,需要做好定期检测和管护,保证家中自来水水质达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正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

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
1.总大肠菌群和病原微生物:总大肠菌群是判断饮用水是否受粪便污染的重要指标,其中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如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等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2.pH值:pH值反映了饮用水的酸碱性,一般范围在6.5-8.5之间,过低或过高都可能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3.浊度:浊度指水中的悬浮颗粒物质的含量,过高的浊度会影响水的透明度和口感,也可能带来健康隐患。
4.水温:水温过高会导致细菌繁殖加快,从而影响水质,而水温过低则可能增加水中溶解氧的含量。
5.溶解氧:溶解氧是水中的氧气含量,对于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都至关重要。
6.国家控制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化学物质如重金属、硝酸盐和铅的含量,以及放射性物质和农药残留等。
7.其它指标:还有一些其它指标如水中有机物含量、氯、硬度等,也会对水质产生影响,需要在标准范围内控制。
以上这些指标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被细致地规定,以保障人们饮用水的安全性。
这些标准的确立是根据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得出的结论,它们不仅适用于自来水厂和饮用水厂,也适用于家庭自来水和瓶装水等。
通过对水质指标的监测和检测,可以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饮用水的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饮用水水质指标是可以随着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而不断修订和调整的。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可能会看到饮用水水质指标的变化和更新。
这也提醒我们要关注最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便时刻保持对饮用水质量的了解和关注。
总之,饮用水水质指标是评估饮用水安全性和水质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通过合理监测和管理,我们可以确保人们能够获得高质量、安全的饮用水,保障健康生活的基本需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预防水源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并实施的水质标准和水质监测评价标准。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因此,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科学合理、严谨规范,确保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主要包括对水质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等指标的要求。
物理性指标包括水的色度、浑浊度、有机物含量等;化学性指标包括水的酸碱度、氨氮含量、硝酸盐含量等;生物性指标包括水中细菌、病原体等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放射性指标包括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等。
这些指标的要求是根据水的用途和人体对水质的要求而确定的,是保障水质安全的基础。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人口密度等因素,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和饮水习惯等特点确定相应的标准。
同时,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实施也需要有关部门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合作,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科研机构要加强对水质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水质监测评价的水平和能力;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应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质安全;社会公众要增强对饮水安全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共同维护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实施。
总之,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我们要高度重视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相关工作,确保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国家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用于日常生活、饮用和烹饪等方面的水质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以保证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
下面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3的相关参考内容:1. 水源保护:水源地周边要建立一定的保护区,禁止污染性工业、畜禽养殖等对水源地造成污染的活动。
应定期进行水源地水质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的安全性。
2. 水质指标: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水温、颜色、浑浊度、pH值、氨氮、总大肠菌群、总磷、总氮、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其中,水温要控制在适宜范围内,颜色应清澈透明,浑浊度要低于一定标准,pH值要控制在适宜范围内,氨氮和总磷需小于一定标准,总大肠菌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重金属和农药残留也是必须要控制的因素,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
3. 处理工艺:饮用水经过必要的处理工艺,以去除水中悬浮物、杂质和有害物质。
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预氧化、混凝、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
使用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能够高效地去除水中的污染物。
4. 水质监测:饮用水供应单位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包括源水、中水和出厂水等不同环节的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微生物指标、有害物质等。
监测频率、样品数量和监测方法等应符合相关的规定,监测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公开。
5. 水处理设施维护:饮用水处理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维计划,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水质的稳定。
6. 水质安全培训:饮用水供应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的水质安全培训,了解卫生标准的要求以及水质监测和处理的方法,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水质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 紧急应对措施:饮用水供应单位应制定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以上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3的相关参考内容。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日常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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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l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 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 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 目 限 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 度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 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p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 450(mg/L)铝 0.2(mg/L)铁 0.3(mg/L)锰 0.1(mg/L)铜 1.0(mg/L)锌 1.0(mg/L)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硫酸盐 250(mg/L)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耗氧量(以O2计) 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毒理学指标砷 0.05(mg/L)镉 0.005(nlg/L) 铬(六价) 0.05(mg/L)氰化物 0.05(mg/L)氟化物 1.0(mg/L)铅 0.01(mg/L)汞 0.001(mg/L) 硝酸盐(以N计) 20(mg/L)硒 0.01(mg/L)四氯化碳 0.002(mg/L)氯仿 0.06(mg/L) 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 100(CFU/mL)③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放射性指标④总α放射性 0.5(Bq/L)总β放射性 1(Bq/L)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 目 限 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硫化物 0.02(mg/L)钠 200(mg/L)毒理学指标锑 0.005(mg/L)钡 0.7(mg/L)铍 0.002(mg/L)硼 0.5(mg/L)钼 0.07(mg/L)镍 0.02(mg/L)银 0.05(mg/L)铊 0.0001(mg/L)二氯甲烷 0.02(mg/L)1,2-二氧乙烷 0.03(mg/L)1,1,1-三氯乙烷 2(mg/L)氯乙烯 0.005(mg/L)1,1-二氯乙烯 0.03(mg/L)1,2-二氯乙烯 0.05(mg/L)三氯乙烯 0.07(mg/L)四氯乙烯 0.04(mg/L)苯 0.01(mg/L)甲苯 0.7(mg/L)二甲苯 0.5(mg/L)乙苯 0.3(mg/L)苯乙烯 0.02(mg/L)苯并(a)芘 0.00001(mg/L)氯苯 0.3(mg/L)1,2-二氯苯 1(mg/L)1,4-二氯苯 0.3(mg/L)三氯苯(总量) 0.02(mg/L)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0.008(mg/L)丙烯酰胺 0.0005(mg/L)六氯丁二烯 0.0006(mg/L)微囊藻毒素-LR 0.001(mg/L)甲草胺 0.02(mg/L)灭草松 0.3(mg/L)叶枯唑 0.5(mg/L)百菌清 0.01(mg/L)滴滴涕 0.001(mg/L)溴氰菊酯 0.02(mg/L)内吸磷 0.03(mg/L)(感官限值)乐果 0.08(mg/L)(感官限值) 2,4—滴 0.03(mg/L)叶枯唑 0.5(mg/L)百菌清 0.01(mg/L)滴滴涕 0.001(mg/L)溴氰菊酯 0.02(mg/L)内吸磷 0.03(mg/L)(感官限值)乐果 0.08(mg/L)(感官限值)2,4-滴 0.03(感官限值)七氯 0.0004(mg/L)七氯环氧化物 0.0002(mg/L) 六氯苯 0.001(mg/L) ,六六六 0.005(mg/L)林丹 0.002(mg/L) 马拉硫磷 0.25(mg/L)(感官限值)对硫磷 0.003(mg/L)(感官限值) 甲基对硫磷 0.02(mg/L)(感官限值) 五氯酚 0.009(mg/L)亚氯酸盐 0.2(mg/L)(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一氯胺 3 (mg/L)2,4,6 三氯酚 0.2(mg/L)甲醛 0.9(mg/L)三卤甲烷①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过1溴仿 0.1(mg/L)二溴一氯甲烷 0.1(mg/L)一溴二氯甲烷 0.06(mg/L)二氯乙酸 0.05(mg/L)三氯乙酸 0.1(mg/L)三氯乙醛(水合氯醛) 0.01(mg/L)氯化氰(以CN—计) 0.07(mg/L)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
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
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μ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 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 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
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
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
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
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A 饮用水源水中有定物质的限值项 目 限 值(mg/L)乙腈 5.0丙烯腈 2.0乙醛 0.05三氯乙醛 0.01甲醛 0.9丙烯醛 0.1二氯甲烷 0.021,2—二氯乙烷 0.03环氧氯丙烷 0.02二硫化碳 2.0苯 0.01甲苯 0.7二甲苯 0.5乙苯 0.3氯苯 0.31,2—二氯苯二硝基苯 0.5硝基氯苯 0.05二硝基氯苯 0.5三氯苯 6.02三硝基甲苯 0.5四氯苯 0.02六氯苯 0.05异丙苯 0.25苯乙烯 0.02苯胺 0.1三乙胺 3.0已内酰胺 3.0丙烯酰胺 0.0005氯乙烯 0.005三氯乙烯 0.07四氯乙烯 0.04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0.008 氯丁二烯 0.002水合肼 0.01四乙基铅 0.0001 石油(包括煤油、汽油) 0.3吡啶 0.2松节油 0.2苦味酸 0.5 丁基黄原酸 0.005 活性氯 0.01硫化物 0.02黄磷 0.003钼 0.07钴 1.0铍 0.002硼 0.5锑 0.005镍 0.02钡 0.7钒 0.05钛 0.1铊 0.0001 马拉硫磷(4049) 0.25内吸磷(E059) 0.03 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 0.02 对硫磷(E605) 0.003 乐果 0.08林丹 0.002百菌清 0.01甲荼威 0.05溴氰菊酯 0.02叶枯唑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