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试点多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改革

重庆市试点多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改革
佚名
【期刊名称】《绿色建筑》
【年(卷),期】2018(000)006
【摘要】重庆市近日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即工程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减、放、并、转、调、诺”6张清单。
这是该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在重庆等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采取的重要举措。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3
【相关文献】
1.16地区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J], 张颖
2.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J], ;
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J],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J],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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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渝府办发〔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6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科学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行政审批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两个系统组成。
业务办理系统是政府部门内部开展行政审批和业务监管的载体。
公众服务系统是行政审批面向社会服务和公开的载体。
第四条网上行政审批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是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管理的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规划、建设、深化拓展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国务院关于网上行政审批有关要求,统筹全市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对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5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5-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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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214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督查考核办法(2018年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为切实落实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考核任务的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推动改革工作出成效此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巴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附表1)成立专班、落实专人开展相关工作,以强大的工作合力和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出成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目标任务完成一是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此次改革试点部分工作需由市级相关部门统筹进行,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应积极向市级主管部门了解相应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及时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承接完成相应的改革任务。
二是加强区属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此次改革试点工作力度大、范围广,涉及部门较多,各牵头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36号文)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
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
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委审批方式,依托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本地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审批。
其中,审查分为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4)建设场地现状照片;(5)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6)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7)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8)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渝建[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建〔2014〕4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初步设计审批是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委《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对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简化环节,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节约资源,推行“白图”替代“蓝图”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申报时,由接件窗口对申报要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若要件齐全,应当场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初步设计直接进入正式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不再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重复进行审查。
为节约资源,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推行“白图”(即直接用白纸打印的设计图)替代“蓝图”(即用硫酸纸晒出的图)。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提交审批的全部图纸原则按A3尺寸打印白图并装订,初步设计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按A4尺寸打印和装订,另提交3张1:500的总平面图蓝图以便存档。
出图比例不作硬性规定,以图文清晰、可辨为准。
所提交图纸的签章应当齐全,图签栏、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扉页的设计人员签名须由本人手签。
二、充分领会初步设计审批的实质意义,强化程序性审查与专家技术审查强化程序性审查,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时,首先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技术人员是否已办理入渝备案登记,图签中勘察设计人员签名、初设审查会人员签到与我委网站公布的备案签名是否一致,图纸签章是否齐全,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明显低于国家指导价格,超限高层是否已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等进行核查。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二、办理事项(一)主办事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二)协办事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3、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4、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5、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6、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承办部门(一)主办部门市建委(二)协办部门1、市公安消防局2、市气象局3、市园林局4、市人防办5、市市政委6、市交委四、受理范围(一)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3、主要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米的多层厂房和仓库;(3)6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执行。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渝府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渝府发〔2018〕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依法顺利实施,经2018年11月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暂时调整《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的规定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和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要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一放就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4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领域分段式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领域分段式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荣昌府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领域分段式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荣昌区建设领域分段式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8日荣昌区建设领域分段式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领域立项、用地、规划、初设、施工和验收入市六个阶段并联审批改革步伐,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改善政务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通过推行建设领域六个阶段并联审批,实现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服务“环节减少、流程优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条建设领域六个阶段并联审批适用于以下范围:(一)经项目业主自愿申请,荣昌区审批权限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二)经项目业主自愿申请,荣昌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街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区委、区政府交办审批的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分为立项、用地、规划、初设、施工和验收入市六个阶段。
六个阶段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
区行管办为六个阶段的总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为立项阶段的牵头主办部门,区国土房管局为用地阶段的牵头主办部门,区规划局为规划阶段的牵头主办部门,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为初设、施工和验收入市阶段的牵头主办部门。
总队在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中再创佳绩
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重大改革
文 /李明号
20 年 1 2 0 5 2月 2日上午,我市 民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通过, 0 6 时 、准确地 向主办部门反馈协 办事 1 自2 0 召开了建设领域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 年 1 1日起施行。根据 重庆市建 项的审批信息 。消防部门对施 工图 月 新闻发布会。会议 由市政府副秘书 设领域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试 点方案》 不再进行行政 审批,而 由审 图公 司 ) , 长何智亚主持, 市政 府法制办主任 全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 为立项、 规 审 查后 进行 备案。 同时, 此次改革缩
全 市公 安机 关执法质量考评 中再创佳绩
文 /姜 利 前不久, 重庆市公安 局执 法质 款金额 4 77 3 . 万元,拘留 1 人,采取 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素质显著增强。 量考评组 对总 队 20 年度消防执法 行政强制措施4 件。 0 4 05 6 与2 0 年相 比,
大多数消防监 督人员法律意识 、诉 工作进行 了考核评估,总 队获得 了 办理建 筑工程消 防审 核、验收 的数 讼 意识、 证据意识有 了较大提高, 基
执法水 平全 面提高。 一是执法 力度 量分 别比2 0 年增加 1 .% 0 %、 地区执法 差距不断缩小 。去年部分 04 52 、1 0
43 %。二是执 法规 范化建设 卓有成 远郊执法 单位继续 加快 法制建设 步 全面提升.据统计,2 0 0 5年度全市 5 .
执法 水平提高较快 , 无论从执法 各执法单位 ( 包括总队机关 ) 共实施 效 。各单位积极 引入电子化 办公手 伐,
建筑工程消 防审核 1 0 2 消防验 段,广泛运 用 “ 0 3 件, 消防业 务监 督系统” 工作 的数量、 质量, 是执法效 果上 还 收 54 件,发 出 消防安全检查意 和 “ 灾隐患 整改跟 踪系统” 40 火 ,进一 看,在全市执法单位中均处于前列, 见书》2 0 份,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步严格 了执 法审批程序,统 一 了法 呈现 出后进 赶超 先进 的 良好局 面, 07 书 》 2 3 复查意 见书》 1 5 2 7 份, 2 6 份, 律文书制作,规范了执法数据管理。 全 市消防执法 工作的区域差 距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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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和 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卫生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 3
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 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 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 4
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 5
理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 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 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审批时间之内。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 6
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视为受理的当日领取。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 7
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八条 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应明确表示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意见。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 在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九条 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