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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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屠宰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方法与程序探讨

屠宰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方法与程序探讨
现 通 过 生物 安 全 处 理 “ 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 达到消除病 害因素 . 保 障 人 畜
健 康 安 全 的 目的 ”
检 疫 过 程 中发 现 的病 害 动 物 和 病 害 动
屠 宰 场 方 法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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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病 害 动 物 病 害动 物 产品 生 物 安 全 处理
物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设 备, 在《 病 害 动 物 和 病 害 动物 产 品 生物
安 全 处理 规程 》 ( G B 1 6 5 4 8 一 一 2 0 0 6 ) 实 施 前 ,只 有 1 个带锅炉的高温处理灶 :
( 重庆 市 忠县 忠州 镇 畜 牧兽 医站 , 重庆 忠 县
文章编号: 1 0 0 8 — 0 4 1 4 ( 2 0 1 3 ) 0 7 — 0 0 6 8 — 0 3
摘 要 分 析 了笔 者 所 在 屠 宰 场 病 害动 物 和 病 害动 物 产 品 生物 安 全 处理 的 现
状 和 问题 . 从 具 体 操 作 实 际 中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方 面 。 提 出 了适 应 该 场 实情 的 工 作 措 施 和 改进 意见 。 认 为 保 证 生 物 安 全 处理 的合 法性 和 科 学性 , 应 采取 “ 检 疫一 认 定一 通 知 一
规 程》 ( G B1 6 5 4 8 —1 9 9 6 ) 执行 , 即 对 须
销 毁 的 .送 至本 县城 的垃 圾 处 理 场 予
以掩 埋 : 对须高温处理的 , 采用 一般 煮 沸 法 在 高 温 处理 灶进 行 ;对 须 消 毒 处 理 的 ,也 采 用 一 般 煮 沸法 在 高温 处 理 灶进行 。 在《 病 害 动物 和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 》( G B 1 6 5 4 8~ 2 0 0 6 ) 实施后 , 该 场 为 节 约 生 物 安 全 处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高温法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深埋法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高温、焚烧。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2.5小时(适用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

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
行。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为强制性标准,替代GB16548—1996,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1] 中文名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外文名safety regulations for biological dealing with sick animals and sick animal products 标准编号GB16548-2006 标准性质强制性标准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16548—1996的修订[1] 。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GB16548—1996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标准名称改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将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术语和定义”中,明确“生物安全处理”的含义;——在销毁的方法中增加“掩埋”一项,并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1] 。

正文编辑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hiosafety disposal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发布的动物检疫规程、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中,涉及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本规范执行。

??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2017年7月3日??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试卷一(附答案及部分解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试卷一(附答案及部分解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考试试卷一一、单选题1.炭疽病死畜不能剖检的主要原因是()。

A.炭疽杆菌需氧B.炭疽杆菌能形成芽胞C.炭疽杆菌能形成荚膜D.炭疽杆菌传染性强2.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应当在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A.1B.2C.3D.123.在猪发生猪瘟时,其眼结膜可出现( )。

A.苍白B.黄染C.发绀D.结膜炎4.有些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下列选项完全正确的是()。

A.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B.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C.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D.查封现场笔录、听证笔录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B.15C.30D.60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书面说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C.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D.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猪瘟的潜伏期为()天。

A.3-10B.21C.28D.608.发生几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A.一B.二C.三D.二和三9.跨省调运奶牛,发现奶牛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反刍减少、沉郁;乳房发红、肿胀,乳汁显著减少和异常;乳汁中有絮片、凝块,并呈水样,出现全身症状;乳房萎缩、出现硬结等症状的,怀疑感染( )。

A.牛结核病B.乳房炎C.牛白血病D.牛传染性胸膜炎1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畜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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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1 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滲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 销毁
3.2.1 适用对象
3.2.1.1 确认为炭疽、鼻疽、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口蹄疫、猪传
第1页
染性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3.2.2.1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2 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 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

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
1.5m以上
e)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 无害化处理
3.3.1 化制
3.3.1.1 适用对象
除3.2.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
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3.3.1.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3.2 消毒
3.3.2.1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3.3.2.2 操作方法
3.3.2.2.1 高温处理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或脱脂时止。

3.3.2.2.2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适用于被3.1.1疫病污染的和一般病畜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的皮张用10L消毒液。

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也可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3 过氧乙酸消毒法
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4 碱盐液浸泡消毒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8~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5 煮沸消毒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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